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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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朱健强 职称: 工程师 联系电话: 022-8385003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天津市新阔路159号 1.1.2.9专业分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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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临时工程: 按通用条款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按通用条款 1.1.3.11临时占地: 按通用条款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致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条款两者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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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补充条款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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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7天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陆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规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进场之前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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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按规定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按规定 (5) 其他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的代表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办公室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及现场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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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任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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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发出相应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复。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开工前办理完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量的界定。将技术、知识、经验运用于工程监理中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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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场内外道路、监理办公房一间,甲方办公室两间。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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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无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

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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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开工前的三通一平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按通用条款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同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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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按通用条款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进场提供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按规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按规定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5 -

9.4环境保护

9.4.3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按规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进场提供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析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应根据工程实际,满足监理要求。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3天。 (4)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无。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按规定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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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3个工作日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按通用条款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大雪、大雨天气,5级以上大风工期可以顺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实际竣工日期与调整后的竣工日期之差*5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的1%。 11.6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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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竣工的奖励方法: 实际竣工日期与调整后的竣工日期之差*500元/天。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7天。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3天。 13.3承包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按规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按规定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3个工作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48小时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造价调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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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计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工程决算前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工程决算前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计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按通用条款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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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计划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评标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非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时,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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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 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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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按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30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

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计子母的计量—— / 17.1.4总计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计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有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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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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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农民工伤保险费用全额: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支付时间: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拨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款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全额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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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发包人的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施工单位完成的当月工程实际价款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到结算后,留结算价款的3%为质保金,其余10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到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 7 天内支付承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日历天应付款的1%计算贷款利息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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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 / ,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 / 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规定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3个月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规定 17.6最终结算

17.6.1最终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份数; 按规定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规定 18. 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按规定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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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期。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

最终撤离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见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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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二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 工程保险。办理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按国家规定 ,并符合以下约定。

(1) 投保人: 承包人 (2) 投保内容: 按国家规定 (3)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 保险金额: 按国家规定 (5) 保险期限: 合同工期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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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1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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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90天。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30天 25.补充条款

25.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封顶),必须容许其它施工队进场及同时进

行施工。在派遣工作和协调各施工单位方面,必须绝对服从甲方代表的统一安排。

25.2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和政府规费的调整及变更将不对合同价款做调整。无论中标人编制预算是否漏项或其他方面的错误,签订合同或决算时均不得以此理由要求调造价。

25.3土方运距:余土外运距离,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增加费用;商品砼运距,乙方自行考虑,甲方不增加费用。

25.4钢材、上下水材料、电缆、电线、配电柜等,由甲方指定二家,乙方选择其中一家,价格乙方自定。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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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跨单位工 建设 建筑面积 结构 程名称 规模 (平方米) 米 内容 (元) 层数 度安装造价 日期 日期 设备工程 开工 竣工 2010 2011 东海华府34356000.0年 02 二期商住楼3#楼 06 日 06 日 年 28630.3 剪力墙 25 0 月 12 月 - 31 -

附件二: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序号 名 称 型号 规格单位 数量 单价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货时间 计划交 备注 - 32 -

附件三: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序号 名 称 型号 规格单位 数量 单价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货时间 计划交 备注 备注: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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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东海华府二期商住楼3#楼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

双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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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两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两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各项内容保修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额度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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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由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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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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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想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暗示或接受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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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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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my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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