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诉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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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诉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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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行终字第50号

行政裁定书上诉人(一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跃明,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金立,市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胜利审判员李冲审判员田新亚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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