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
更新时间:2023-10-01 08: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行 政 法 学
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内涵
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 (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
?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学》一书中:所谓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国家职能。
(一)作为一种管理活动,行政有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
社会行政
?行政
? 私人行政(一般行政)
[案例分析]
小张是一造纸厂的工人,车间吸烟时,没有熄灭的烟头点燃了纸箱,经众人抢救,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经协商,厂方对小张作出以下处理:小张赔偿这次火灾的损失,并对他予以开除留用查看。五天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举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对小张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思考:小张在受到厂方的处理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还能对他处以罚款吗?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手段不同
(二)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 消极说 积极说 综合说 特征描述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 实质意义的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二、行政的分类
(一)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二)强制行政与非强制行政 (三)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案例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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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分析要点:
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从学校行政科及其处罚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识和理解。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第二节 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内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是创制权,即创造和制定法律的权力(具有最高性,但往往具有滞后性)。
?司法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判断权,法官依照法律规则对法律争议的辨别、选择与断定(具有被动性,追求个案正义,
中立)。
?行政权是管理权,即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组织与管理的权力。处理众多公共事务,为过去、现在和将来服务。从过
去管得越少就是越好的政府到现在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从摇篮到坟墓处处显现行政权的影子。 (一)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往往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联系进行比较;(抽象)
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 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具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行政权)
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职权 登记处(科)】
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职权 市场处(科) (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权益。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等。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的、主要的权利和自由。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了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权的来源
? 行政机关(行政权) 公民 代表 代表机关
司法机关(司法权) 公民权利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民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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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权的特征
?公益性 ?不可处分性 ?扩张性
?命令性和强制性
事例评析
看浙江电视台的互动节目。有一位江西观众打进电话,问:他现在温州打工,老家的旧房子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被拆掉了。现在有关部门要他交钱建新房子,他没有钱,该怎么办?主持人没有等他说完,就告诉他给江西省委、省政府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写信…… 事例评析
要是那位江西观众真的给温家宝总理写信,要是温家宝总理真的收到了这封信,并且写了很重要的“批示”,并且该“批示”到了江西省委书记的办公桌上,那么,这位江西观众就可以真正享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带来的福份,如同讨不到打工工资的熊明德、不能进城卖桃子的李书和一样,只要得到总理的关心,没有解决不能的问题。我不知道这样江西观众是否听了主持人的话,现在正在给温总理写信。但愿不需要总理的关照,他的问题也可以如愿解决。 ?问: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内涵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法律规则,把行政法理解为程序法。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控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来源、运用及其对其结果监控与补救的法。 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是设定与配置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与运用的法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行政法学则是法学范畴的一部分,是研究行政法现象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及一般规律;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行政法学则对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 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形式特征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的内容特征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的概述
一、行政法法源的含义
1、法存在形式说 2、法原动力说 3、法原因说 4、法制定机关说 5、法前规范说 法律渊源的种类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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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判例法 (二)习惯法 (三)法律解释 (四)行政法理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与基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4.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二、法律
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我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七、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如民政部于2003年3月发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后者如杭州市人民政府188号令决定2003年1月施行的《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八、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家间的条约和政府间的协定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条约和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也是行政法的渊源,除非某一条款在我国参加该条约订立协定时给予保留。 行政法的实质法律渊源 一、社会事实 二、经济事实 三、道德观念 四、科学技术 五、外国行政法 案例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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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试根据行政法的渊源判断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第一,《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案例
长沙人乳宴案
2003年1月,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此举是否合法。该餐馆在推出\人乳宴\之前,曾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打过申请报告,区级卫生监督所认为很难把握,于是建议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湖南省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
事实上,在此之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曾签发“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
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所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人乳宴\未作任何规定。 (本案根据李罡:《卫生部:再搞\人乳宴\将违法》整理,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141) 思考:作为一种行政规定,卫生部的批复是否具有法源创造力?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现在出现“人乳宴”问题的长沙卫生部门也已经拿到了该批复,因此,对于违反该文件的行为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该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地方权力机关或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种类庞杂、数量浩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中国实践中,“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具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内容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种:一种是仅仅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程序、责任等内部文件,与相对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立法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也一直把它们排斥在法律渊源之外,但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治并不一概排除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但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机关尽可能采取有程序保障的、内容公开、效力相对稳定的正式立法来规制社会;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层次较低的行政规定,其本身的合法性有待检验。 案例
个性化车牌风波案
据2002年8月12日《北京法制报》报道,个性车牌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半年左右时间的研制,\式机动车牌号具备了全程数字化管理,自由选号、车牌的浅色底黑字等设计属于国际先进水平。从8月12日开始,一批在一定意义上绝对突出个性化色彩的被媒体称之为\最具创意\的车牌号码被注册为合法化。几乎与此同时,公安部在天津、杭州、深圳三座城市也开始试用\式机动车号牌。
然而好景不长,在个性化车牌发放了十天时间之后,也就是2002年8月22日,北京市车管所贴出告示暂停2002式车牌的发放,随后,深圳、天津、杭州也称接到有关通知,停止新车牌的发放。至此,刚刚试行10天的2002式车牌全面暂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个性化车牌\来去匆匆\呢?对此,车管所的解释是由于技术原因,但中央级大报《工人日报》的评论认为,在短短几个工作日的时间里,个性化车牌遭受了强大的争议声浪,正是因为这样的背景,人们大多认为在\技术故障\的背后,或许还有更多个性车牌紧急刹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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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个性化车牌发放期间,许多\另类\的车牌号出现了:有伤风化之嫌的SEX号牌;有借驰名商标和注册名称影响的IBM、163-COM、BMW;有利用国家名称或著名组织英文缩写的CHN、NSA、FBI和WTO;有利用某国家或地区著名灾难性事件的USA-911;有为了寻求心理安慰或基于其他考虑的001号牌。根据公安部(2002)85号《关于开展启用\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述现象均不被禁止。
上述这些非常\个性化\的车牌,严重违反了善良风俗,这成为主管部门对\个性化车牌\紧急叫停的主要原因。 请问:这种对善良风俗的遵守,是否意味着,善良风俗本身可以成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解释功能 3、规制功能 4、补缺功能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通说
(一)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合法的根据 .
1.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政主体,其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2.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授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基于合法的授权。
(二)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二是程序法的规定。 (三)行政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行政违法,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案例
被告有无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某娱乐公司于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开设卡拉OK、KTV包房,开设于居民居所楼下,居住于楼上的居民因受噪声污染,高某状告被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违法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在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市人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对颁证主体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星级宾馆外的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案第三人某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故应由浦东新区文化市场管理处向第三人颁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二)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合理性原则的主要意义,便在于在结果上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比较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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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如果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就无需再考虑其是否合理的问题了,而一个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则应重点考虑其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的界线不是绝对的,二者有可能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原先属于合理性范畴的问题有可能转变为合法性问题,原先属于合法性范围的问题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也可能转化为合理性问题。 (三)行政应急原则
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 案例
非典隔离的法律依据案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
请问: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行政的基本原则?思考时请注意,当时的Sars已经形成了高度的行政紧急状态。
提示: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否可以优于行政合法性原则? 案例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
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刘某殴打他人造成李某轻微伤害,李某同样殴打他人造成刘某轻微伤害,但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处以15天拘留,而对李某只处以50元罚款,两相比较,对刘某的处罚便显失公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四)项、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变更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拘留15天的处罚裁决为50元罚款。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观点一:
?(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观点二:
(一)依法行政原则
?我国已经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表明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民主和公民权利。历史表明,对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不是来源于公民之间,而是来源于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揭示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律,揭示对政府权力运用予以监督和制约的规律,是保证行政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1、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它的建立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2、1990年12月24日颁布《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生效。 3、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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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5、1999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6、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 。 7、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颁布, 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1、职权法定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政府的行政活动惟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该原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由议会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任何行政机关无权涉及,这称之为绝对保留。有些事项可以由议会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称之为相对保留。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突出表现在《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中。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是指已有法律时,其他规范,尤其是行政规范必须与其一致。在法律尚未制定时,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职权制定了规范,一旦法律颁行,其他规范若与法律有抵触,法律优先,其他规范必须废止或修改。
我国《宪法》对法律优先原则已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有抵触,有权机关将予撤销。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还需事先经所属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越权无效 (1)无权限 (2)级别越权 (3)事务越权 (4)地域越权 案例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在国道上设卡拦车收费.某日,某省石油管理局的一辆小轿车被拦住,该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手续不齐为由,要求司机交纳罚款,否则不予放行.司机赵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自己所在单位某省石油管理局进行交涉,并声明没有足够的现款可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遂下令扣押,但是没有出具有关车辆情况的清单.数日之后,司机在情急无奈的情况下缴纳了罚款,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归还了小轿车.但是司机发现小轿车明显已经被使用过,油漆有多处划伤,车内的工具也不翼而飞.
为了进行罚款,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制定了内部文件,自行设定处罚事项和标准.在执法过程中,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曾经强迫司机作陈述.后来,有关新闻媒体对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行为进行了揭露,引起了有关上级部门的重视.
首先,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制定内部文件设定罚款事项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规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法将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作为相对保留的事项,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本无权自行设定罚款.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制定内部文件设定罚款事项和标准的行为显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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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其次,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自行制定内部文件对司机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根据法律优先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对同一事项有规定而规定之间又有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本案中,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均对罚款做了规定,当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而不是内部文件.
最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仅要依照法律的实体规定,还要依照法律的程序规定.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车辆却不出具车辆情况的清单,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二)正当程序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期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分为三个层面:(1)行政决定公开。(2)行政过程公开。(3)行政信息公开。 2、听取意见 3、说明理由 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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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案例
黄某与邻居孙某向来关系不好.在某年的一个下雪天,黄某与孙某因为互不让对方将其积雪扫过自家门口而发生争吵,直至大打出手,双方互有伤害.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到现场随便看了一下,规劝双方到医院治疗,之后再也没了下文.
黄某与孙某都从医院回来之后,派出所也没有前来调查事实情况.但是,令孙某大吃一惊的是,在没有听取孙某任何陈述与意见的情况下,派出所上报公安局批准对孙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以公安局的名义对外发文),而对黄某却没有给予任何处罚.特别令孙某气愤是,孙某了解到派出所负责办理此案件的工作人员李某是黄某的表哥,平时与黄某有密切往来.随后,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孙某向法院起诉后,派出所派工作人员李某到孙某和黄某那里作谈话笔录,向当地许多知情者了解了情况,并作了详细的记录.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公安局向法院一并提交了刚刚收集来的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违反法定的正当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问题: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定的正当程序?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过程中,至少违反了以下三项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
一是,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处罚规则.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10天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先调查清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事实的存在,那么公安机关就不能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本案中,公案机关在没有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了处罚决定,这明显是不正当的.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补救性地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也有可能会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但这显然已是\先裁决,后取证\不具有正当性
二是,违反了听取意见和告知事实,理由制度.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在作出决定之后,必须告知当事人其据以作出拘留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定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听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与陈述,在作出决定之后,也就不可能告知其事实根据了. 三是,违背了回避制度.本案中负责办理此案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是本案一方当事人黄某的表哥,属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办案人员李某与一方当事人黄某之间存在的这一亲属关系,足以影响李某办案的公正性,所以李某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此案的处理活动.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违反了上述三项最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既不能保证拘留处罚决定的公正性,也无法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悦诚服接受它. (三)行政效益原则
1、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符合效益 2、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符合效益 案例
王某欲在H市开办一间网吧.按照H市开办网吧的规定,要开一间网吧,必须具备\两证一书一照\即首先要获得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然后再凭此到省通讯经营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最后凭\两证一书\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另外,还要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开网吧共涉及文化,公安(包括消防),通讯管理局,工商等四个职能部门的审批.王某先到H市文化局进行文化准营证的申请.结果H市文化局过了两个月都没有任何答复.
王某屡次问询,H市文化局才告知王某要先到街,镇文化站加盖意见章.王某又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街文化站获得了同意王某开办网吧的意见,并加盖了文化站的公章.王某再次回到H市文化局,H市文化局仍然超过两个月没有答复,王某又催问,H市文化局迟迟才告知王某还需要到区文化局征求同意并加盖区文化局的公章.王某认为H市文化局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为根据当地的开办网吧规定,业主要申请开办网吧,直接到市文化局申请,没有规定先到街,镇文化站和区文化局审批,再到市文化局.王某就H市文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H市文化局拖延履行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附加程序义务的做法违反了高效便民原则,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王某对H市文化局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四)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 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达到目的,亦即在目的—手段关系上必须适当。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2)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几个可以达到行政目标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措施。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狭义比例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狭义比例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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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M-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600余部手机和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已停机了,最起码是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已得到电信、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呼死你”碰上呼叫转移失功力,宣武城管出奇招根治“小广告”
本报讯,“请你清除张贴、涂写在××地点,内容为×××的非法小广告。”今后,那些张贴在街头的非法小广告手机号将会收到上述警示短信,而且收到一条,就从手机里扣费5角,一直发到这些非法小广告商接受处罚为止。宣武城管在全市首次启动了第二代非法小广告警示系统,将有效遏制“城市牛皮癣”现象。
在北京街头,几乎随处可见非法小广告的身形,什么“办证刻章”、“治病一针灵”、“男女公关”等,各种内容的小广告贴满了大街小巷,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卫生,其虚假信息也坑害了不少市民。这些小广告天天清除,天天有,日复一日,与城管捉起了迷藏。
两年前,城管部门曾启动俗称“呼死你”系统,通过向小广告上刊登的呼机号发送信息,敦促其改正行为。但是,这些小广告商经常采取呼叫转移的方法躲避城管。对于目前启动的第二代警示系统,小广告商不怕麻烦,也可以换号,但只要他继续张贴非法小广告,就又会落入城管的警示系统。
宣武城管大队有关人士称,这个系统只在非法小广告商拒绝接受处罚后才启动。事前,城管执法人员会核实小广告上刊登的手机号码,然后告知对方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城管部门处理。拒绝接受处理者,城管下一步就会启动短信警示系统。城管称,出现认定错误给机主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转嫁干扰第三者,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两案例。 案例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1.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市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全部拆除,无疑能充分满足沿江大道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2.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 市规划局只需要求华达公司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一小部分就可避免遮挡武陵阁,满足行政目的,但规划局却要求将第4-5层整体拆除。规划局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故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3.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本案中,相对人损害与行政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一小部分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整体拆除则打破了这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因此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4.综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法院依法应予变更。 (五)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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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具有正当性的信赖利益时,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的变更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撤销必须补偿行政相对人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失。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具体而言,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主体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可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行为后,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相对人就可以信赖保护原则而要求行政主体给以利益保护(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应受到限制。 1、在某些保护区内禁止建房,公民甲依法取得了在保护区附近建房的许可证。但后来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扩大了保护区的范围,那么,颁证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将公民甲原来取得的建房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作出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此,原先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许在此范围内开办网吧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
3、某工厂经批准在某处建造厂房,后经地质勘探,此处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带,发证机关为了公共安全,就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原行政许可决定。
4、2003年春季非典型性肺炎,医学研究初步证实,非典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由于非典期间的情况与当初颁发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时的客观情形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控制非典传染源,一些地方收回了已经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案例
香港某公司与中国大陆某市的路桥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了一家合作企业,目的是在该市投资修建一座长江大桥。该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得到省政府的同意。于是,该合作企业开始动工修建长江大桥。香港某公司为修建大桥,共投资4亿人民币。大桥建成之后,该市政府允许合作企业在大桥两端设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物价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核定了收费标准,该合作企业正式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可是,一年之后,该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通知,通知明确市政府将收回该市所有大桥的收费权,过往车辆的过桥费将统一由市政府征收。该合作企业的收费权就这样被市政府收回。通知发布之后,引起了香港公司的不满。香港公司认为自己当初与某市路桥公司合作修建长江大桥,看中的就是大桥的收费权,并且当初投资的时候,政府曾向其承诺合作公司将享有20年的收费权,现在政府一纸通知就将收费权收回,这种做法严重违法,遂要求市政府补偿其损失。
问题:本案中市政府收回收费权的行为是否正确?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市政府原本允许香港公司与路桥公司合作成立的公司投资修建长江大桥,并向香港公司承诺给予其20年收费权。香港公司正是基于对市政府这一决定的信赖而投资修建了长江大桥。而政府却在香港公司收费一年之后反悔,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将长江大桥的收费权收回。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是错误的。即使市政府确因法定事由要收回收费权,也应当给予香港公司相应的补偿。
1、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载于《法学》,2002年第5期。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
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概念的由来
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最早引进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即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在此之前,我国主要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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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来指称有关行政管理的主体。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行政机关概念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缺陷。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被引进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比行政机关概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二、行政主体的内涵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活动的实施者,政且必须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是实施行政活动。 (3)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4)行政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
(2)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甄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三个判断: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在某个法律关系中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把握这一特征关键在于分清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结论: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但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的区别
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三者关系以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三者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三)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立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三、行政主体的类型
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案例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为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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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案例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5年春节前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购物。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一来,东西已经挑选得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干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元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觉得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
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案例
1999年11月,某市糖酒公司委托某市罐头食品总厂供销科长杨某购买“五粮液”酒。杨某委托其同学段某寻找货源。段某利用其表哥所在单位某县兴业经营部的名义,在无国家名酒权经营证的情况下,与哈尔滨市糖酒公司达成委托购买“五粮液”酒的书面协议,每瓶价格68元,供应4000瓶。段某则找到赵某供货,每瓶结算价55元。赵某即去S省的Y市找到假酒制造者李某,购得假冒“五粮液”,结算价每瓶52.50元。赵某在某市实际交给段某假冒“五粮液”酒3940瓶,然后由哈尔滨市糖酒公司的业务员朱某、曾某验货后发往哈尔滨市。
某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下属的检查大队认为,赵某和段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S省酒类管理条例》,已构成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违法行为,并于2000年12月21日以检查大队名义对赵某和段某作出行政处罚。赵某对此不服,于2000年12月28日向某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后变更被告为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问题: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不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只是该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的一个部门,它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授权,不能直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故该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策权指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等。
(4)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义务,而行政主体负有严格依法履行公务的义务。
(7)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8)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 (10)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四、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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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
通报批评(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财产罚
罚款(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3.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主体法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依据法定(法律、法规和规章) 3.程序法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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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救济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涵义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具体情形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理解为两种以上的一次性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被给予两次以上非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该原则。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第19条) 2、限制性规定 (1)依法委托规则 (2)范围限制规则 (3)转委托禁止规则 (4)委托监管规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处罚管辖规则 (20、21条)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 3、职能管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4、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案件移送规则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规则 1、不予处罚规则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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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则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刑折抵规则 1、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五)处罚时效规则 1、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期限
? 简易程序 ? 决定程序 一般程序 ? 处罚 听证程序 ? 程序
? 执行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涵义 2.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3.具体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十四条) 2)确认违法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3)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第三十一条)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三十二条)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十四条) 6)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十四条) 7) 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1)立案的条件
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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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追诉期限内 (2)案件来源
基于公民的举报、受害人控告或违法行为人的自首 行政机关的主动发现或其他机关的移送 2.调查或检查
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规则: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和初步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会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则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和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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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罚款的裁执分离原则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范围
第四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程序
出具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的缴付。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具体程序 1)通知送达 2)催交 3)收受罚款 4)上交国库 2.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以及财产进行的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执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 制止性即时强制 ? 即时强制
? 预防性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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