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16 06:16: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篇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含义(略)
(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
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
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
(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
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
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
(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
“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
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
(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
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
(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篇三: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宝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关机关的监督;4、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和范围内;5、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补偿。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
一、行政机构
1、专门机构;2、内部机构; 3、派出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 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二、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国务院---------------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依申请行为(2)赋权行为(3)要式行为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背景、过程
1、许可领域存在大量问题
许可设定领域无界线;实施机关混乱;实施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无竞争程序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突破口。
4、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制定的三个阶段
1、96年----99年,专家起草,3、99年----01年底,国务院起草,法制办负责, 2、99年专家建议稿, 4、2004年5月1日颁布
主要制度、框架
1、基本原则、精神 2、设定制度 3、实施制度
4、费用制度5、监管制度 6、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2、设定的范围
3、设定的权限 4、设定的程序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两类主体,三种形式,两个制度创新。
2、程序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额外得利,额外收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收支两条线;项目、标准公开。
2、 费用支出: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 2、国家责任 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影响
一、理念上的影响。现代理念,强调有限的政府。
二、制度运行的影响。推动制度建设。
三、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促进。重新树立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许可性质:行政许可本质是“解禁”或“权利恢复”。
三、行政许可的范围
1、设定许可的原则
2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5)企业等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等;
3、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四、热点问题
(一)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设定依据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政府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
临时依据: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三公”原则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许可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打破市场分割、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定期评价原则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可以听取相对人意见和实施机关的实施意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 便民原则
1、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
3、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并联审批
(三)行政许可中的时限规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便民原则的体现)
2、许可的期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可延长十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都须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1、涉及公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申请-组织听证-通知-举行听证-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处罚
一、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3)处罚前提——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
(4)处罚性质——惩戒、制裁
概念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后者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外部行政管理,被处罚人是外部相对人;后者适用于内部管理,制裁对象是违法公务员(内部相对人)。
(3)制裁形式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依据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经不同。可复议可诉讼——只能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1)权力归属不同。行政权——审判权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主体——司法机关(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犯
(4)处理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1)性质不同。前者是事后制裁,本质是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处罚决定不会因相对人停止或答应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
后者属于执行行为,本质是督促履行义务,而不是新增义务。当相对人履行或答应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行为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惩戒;后者在于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
(3)实施主体不同。前者主要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除行政主体实施外,法院依申请而实施。
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
履行的强制措施。
1.性质(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制裁行为;执行罚是执行行为。
2.适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罚可以反复适用。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教育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过罚相当、合乎理性 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四)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的,折抵罚金。
三、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一)人身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三)财产罚:罚款、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四)声誉罚(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3)剥夺荣誉称号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就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
1、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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