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老年人在养老院看病将享受医保报销”等九则-精选文档

更新时间:2024-03-22 12: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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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老年人在养老院看病将享受医保报销”等九则

我省老年人在养老院看病将享受医保报销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指出,按照“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门诊)、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老年人,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支付。落实好将适合老年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保障。 我省确定15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 3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至2016年年末,全省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增量较上年增长50%,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的“两权”抵押贷款余额占比由目前的40%提高到50%;到2017年年末,全省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增量较上年增长80%,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的“两权”抵押贷款余额占比由上年的50%提高到70%。

哈尔滨市方正县、延寿县、五常市、呼兰区,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讷河市、克东县,佳木斯市桦川县、富锦市、汤原县,绥化市兰西县、庆安县,鸡西市密山市,鹤岗市绥滨县,双鸭山市宝清县,被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哈尔滨市方正县,大庆市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确定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方案》强调,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我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近日,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

态资源工作方案》指出,本次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与此同时,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我省出台推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根据《意见》,我省将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支持青贮玉米和紫花苜蓿等饲草饲料作物种植,力争到2020年青贮玉米种植面积达到350万亩,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饲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

养殖场。大力发展高效经济林建设,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我省将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 婚假15日、产假180日

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7月施行, 将扩大扶贫对象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明确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人。明确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为使贫困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保障,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的作用。建立财政扶贫资金

竞争性分配机制,对资金整合做出规定,规定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扶贫资金、行业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的整合,将整合资金划拨到贫困县,并逐步给予贫困县相应的资金整合使用自主权。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将给予补贴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用3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到2018年年底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意见》指出,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我省出台海葬补贴新规

日前,省民政厅、省XX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凡我省户籍居民,为每户海葬骨灰家属补贴1000元。

据悉,此项工作由具有多年海葬组织和服务经验的哈尔滨市XX局殡葬事务管理所具体承办。凡是参加骨灰海葬的家属,均可向海葬承办机构提出骨灰海葬申请,并填写骨灰海葬申请表,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确认后,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骨灰海葬活动。

海葬咨询和报名电话:0451-963913。 我省降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

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办公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担保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刑释解教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办法》要求,各地在经办银行网点开设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采取“互联网+金融”方式,积极开展网上贷款申请和办理服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明确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以各种不同方式予以公示,同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确认后,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骨灰海葬活动。

海葬咨询和报名电话:0451-963913。 我省降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

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办公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担保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刑释解教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办法》要求,各地在经办银行网点开设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采取“互联网+金融”方式,积极开展网上贷款申请和办理服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明确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以各种不同方式予以公示,同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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