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汇总

更新时间:2023-12-29 15: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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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汇总

一、违章主体的认定。

一般地,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 违章者是公民的,以违章本人为当事人; 2、违章者是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人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时违章的,以雇主为当事人;雇佣人员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活动时违章的,以雇佣人员为当事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该法人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实施了违章行为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法人实施违章行为后,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以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为当事人;

6、法人实施违章行为后,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布破产的,以清算组织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7、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实施违章行为的,该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当事人;

8、法人设立的非独立性分支机构实施违章行为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9、法人设立的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实施违章行为的,

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办案误区:

1、将法人或组织注定为个人。即实施违章行为的是法人单位或组织,而是办案过程中将主体认定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就是将法人单位或组织认定为公民。()

2、将个人或认定法人或组织。即违章主体是个体经营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但在制作案件时经常将门头招牌名称作为当事人。如将“某某商行”、“某某超市”“某某商店”等作为当事人,这是不正确的。

3、当事人认定不清,关系混乱。这种情况表现为案卷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当事人签署姓名与文书送达当事人不符,卷内又无表明多个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资料,这类现象是当事人认定方面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

4、当事人认定不全。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包括违章行为的实施者和与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能是房屋产权人,也可能是出资建房者,还可能是房屋居住者,但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将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户主认定为当事人。

5、将单位内设部门或临时性机构认定为当事人。如将“XX公司行政处”、“XX建筑公司XX项目部”等认定为当事人,这都是不正确的。

二、违章事实的认定

目前,我们在违章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表现为:

1、对违章时间认定不准,这类情况多出现在违法建设、乱搭建、乱堆放等案件中。主要是很多人员在办案时往往将违章时间和案件查处时间相互混淆 ,使得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2、案件定性不准。如当事人在原有住宅楼楼顶搭建了简易房,本应定性为“乱搭建”,但在办案过程中却定性为“擅自进行外延展性装修,侵占城市公共空间”,这也是错误的。

3、违法面积认定不准。这方面的问题一般出现在违法建设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降低处罚标准,在测量面积、填写案卷时人为缩减违法面积;二是针对有房产证、房屋维修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等手续的,在违法面积认定过程中,不仔细分析,而是直接将实建面积扣除原有面积后的部分认定认为违法面积。

一般地,违法面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凡无任何手续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违法面积为实际建筑面积;

(2)有原房屋产权证,但将原房屋拆除后,重新修建房屋的,违法面积为实际建筑面积;

(3)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扩大面积或提高层数修建房屋的,违法面积为扩建部分;

(4)改变临时建设许可证、房屋维修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层数进行建设的,违法面积为实际建筑面积扣除批建部分后的面积。

另外,在计算违法面积时,楼梯和阳台、外过道一般要按实际面积的二分之一进行计算,将折算后的面积计入违法面积。

三、法律法规的适用

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我们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2、引用法律法规前后不对应,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源自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且前后不一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k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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