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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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8月
批准:廖泽龙
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审核小组: 王 文、黄家业、张 叶、高孟平、 杨 强、洪贵平、蔡建章、张建文、 赵晋昆、赵 明、胡劲松
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参加编写人员:李文云、况 华、沈 龙、王 凯、 刘长春、蔡保锐、翟海燕、蔡华祥、 周俐俐、刘 玲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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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3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7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8
第四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12 第五节 水库调度管理 16 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 18 第七节 负荷管理 22 第八节 新设备投运管理 23
第九节 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 26 第十节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28 第十一节 电网稳定管理 31
第十二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34 第十三节 调度自动化管理 41 第十四节 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47 第十五节 调度通信管理 48 第三章 运行操作 第一节 操作制度 53 第二节 基本操作 59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67 第二节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69 第三节 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71 第四节 线路事故处理 72 第五节 母线事故处理 75 第六节 系统解列事故处理 77 第七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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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电机事故处理 80 第九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 81 第十节 断路器异常处理 82 第十一节 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 83 第十二节 电力系统黑启动 84 附录:
附录一 云南电网调度术语 86 附录二 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 97 附录三 调度系统培训制度 99
附录四 新设备投产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 100 附录五 云南电网申请管理 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 云南电网系指由云南省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云南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 云南省内与云南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 云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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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云南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云南省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 本规程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9条 云南省调是云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云南省调的主要职责: 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
2、负责云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 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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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
7、组织编制和执行云南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参加编制云南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
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
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 13、负责云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云南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15、负责编制云南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云南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
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10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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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
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第11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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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12条 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第13条 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14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 3.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15条 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
第16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 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 3. 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第17条 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 厂、站自用系统设备。
第18条 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9条 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20条 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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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1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 1. 地调调度员。
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
第22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24条 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5条 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第26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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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7条 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 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
第29条 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31条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第32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 第33条 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4条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
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 2. 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运行稳定可靠。 3. 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须24小时值班,以确保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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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
5. 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操作。
第35条 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
第3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
第37条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
3. 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 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5. 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 与省调调度业务有关的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省调申请并得到同意的。 8. 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第四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38条 省调应按年、月、日编制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其它需要的特殊运行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下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要求,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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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编制好,其内容包括: 1、 上年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第4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编制好,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月度发电调度计划。 2.月度售电计划和购小电计划。 3.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4.月度输变电检修计划。 5.各发电厂可调小时。
第41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8:00时之前编制好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包括:
1.各供电局地区负荷曲线和预测需电量。 2.省内负荷预测曲线和外送负荷曲线。
3.各发电单位96点有功出力曲线和发电量计划。 4.检修容量及开停机安排。 5.备用安排情况。 6.设备检修安排。 7.新设备申请书。 8.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 9.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42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云南电网备用容量按南网总调统一安排,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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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3.检修备用: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4.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第43条 发、供电调度计划
1. 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2. 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整后必须作好记录。 3.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预测。
2) 电网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3) 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4) 各发电厂的上网电价。 5) 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6) 火电厂的燃煤储存情况。
7) 水电厂水力资源情况,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的水库,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等各方面要求,合理利用水库蓄水。 8) 外送(购)电计划。 9) 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计划。 10) 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4. 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需求预测。 2) 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 3) 电网计划用电方案。 4) 销售电价。
5) 有关的供、用电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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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 7) 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
5. 发电厂执行发电调度计划,地(县)调执行供电调度计划。 第44条 出力管理
1. 发电厂必须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 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2) 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 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五节 水库调度管理
第45条 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1. 在确保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设计确定的任务、调度原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泄水方式,充分发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效益,发挥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2. 在全网内实施水库群补偿和水火互补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 3. 负责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和指导各水电厂的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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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水库运行
1. 水电站水库设计的开发任务、水文特性和功能经济指标(如正常高水位、死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机组的引用流量等)是指导水电厂运行调度的依据,运行时必须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
2. 水库调度应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水调自动化系统,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合理安排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3. 依据系统实际情况和各水库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实行水库群联合补偿调度,发挥水电站及水库的最大效益。
4. 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保证率和水文气象预报相结合的方法,所采用保证率一般可在70~75%。对水库运用方式和安排,须根据水雨情和水库下游的情况及时调整水库发电方式。 第47条 水库调度基本原则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最大效益,当安全与兴利二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2. 水库调度应充分利用水头和水量,提高水量利用率。
3. 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水库所在地区的防汛指挥部调度。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拦截洪尾,适当超蓄。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由省调调度。
4. 遇设计枯水年份,供水不应破坏。遇特枯年份,供水破坏应均匀,不应集中。 5. 梯级电站实行统一调度,同步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及整个梯级效益最大化。
第48条 水库调度工作制度
1. 每年年底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文、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水库控制运用发电建议方案,上报省调。省调根据电厂上报建议和系统负荷预测、火电厂供煤平衡及降雨来水趋势预报等综合情况,编制全网水库群补偿调度和水火互补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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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月5日前,水电厂应将月度水情报表报到省调。 3. 每旬第一个工作日,水电厂应将本厂的旬报报到省调。 4. 每天10时前水电厂应将当日流域的水、雨情报告省调。
5. 各水调分中心应做好有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传输至省调。 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
第49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云南电网计划检修安排原则:
1. 电网检修安排应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发供电平衡及设备健康状况。 2.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抓好设备管理,健全设备档案,保证检修质量,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逐步消除非计划检修。
3. 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应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进行。 4. 设备检修应抓好计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
5. 基建工程项目对电网设备有影响的,必须提前报年度、月度计划。 6. 正常情况下,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厂及火电厂的大修工作安排在汛期进行,调节性能差的水电厂安排在枯期进行。
第50条 检修工作按性质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三类。 1. 计划检修分年、月两种。
各单位应于年底上报次年度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 月度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编制,各单位应于18日前将次月省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于月底下达。 2. 临时检修:
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的非计划检修。超越调度员权限的临检申请应通过相关部门办理。 3. 事故检修:
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
第51条 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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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
第52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明确计划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一设备的不同检修项目和不同部门的检修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防止重复停电检修;并归口向省调办理省调管辖、管理设备检修申请,由省调平衡、协调。凡属电网联络线计划检修相关发电、供电单位必须配合进行,避免重复停电检修。
凡遇基建工程需要在役设备停电或改变运行方式者,按检修停电申请手续向相应的调度部门申请。
第53条 凡地调度管辖、省调管理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临时检修管理: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线路带电作业;
3、与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安全影响的检修; 5、安全措施具体明确,对运行系统安全无影响的二次常规工作;
6、本值可以完工,对系统运行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的其它工作。 第54条 已经批准的设备检修,在改变设备状态前,须当值调度员同意或下令后方可进行。属省调管辖、管理范围的设备检修竣工,在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前,不得改变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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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送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于开工前向相应设备管辖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电话申请,应包括:工作设备名称、内容,工作地点和要求,获得同意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汇报。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应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
第56条 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检修单位应于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已批准停役计划检修的设备,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调度部门,申请更改停役检修时间。
第57条 检修工期的计算:(1)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自设备从系统解列开始,至并入系统运行或转入备用时止。设备的停复电操作,启动试验等均应算在检修时间内;(2)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点自许可工作开始,至接到停复电联系人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检修人员已撤离,可以向线路送电的报告为止。 第七节 负荷管理 第58条 负荷管理的任务
1. 收集和统计本电网的负荷资料。 2. 进行用电情况分析。 3. 进行负荷需求预测。 4. 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 5. 编制、下达事故限电方案。
第59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进行以下分析:
1. 省网、地区电网和大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预计曲线的偏差及其原因。 2. 各行业的用电比例、生产特点、用电规律以及用电量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3. 气象、季节变化、原材料供应和负荷的自然增长率对省网和地区电网负荷的影响。
4. 电网异常和事故运行情况对用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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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水电在水情变化时对电网发、供电负荷的影响。 第60条 负荷预测
1.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负荷预测及节日负荷预测。
2. 地区下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于本年末60天前报省调。下月度负荷预测于本月末10天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应于前一天的12:00前报省调。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5天报省调。
第61条 各级调度应执行日供电调度计划,因气候、事故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地调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修改的计划执行。在事故情况下,地调应执行省调下达的限电方案。 第八节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62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地区电网或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应调度机构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并按规定在并网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技术资料(见附录四)。
第63条 凡接入云南电网的地区电网或电厂(或机组),应遵守《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颁《云南省地方发电厂(网)与省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前,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等。调度机构在收齐有关计算资料后,需进行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于该工程投产前1个月书面提交建设单位有关计算、校核结论。 第64条 新设备投产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新设备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并经启委会同意或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签字认可。
2. 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调度机构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确保设备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3. 设备参数测试正常。
4.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运行人员已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调度机构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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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设备等满足调度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与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产。若属于水电厂投产,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已接入云南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 6. 完成保证电网安全需要具备的其他措施。
第65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现场运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名单等资料。 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批复投产申请,主要内容有: 1.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2.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电网操作程序。
3. 新设备调试、投运过程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4. 通信、自动化要求及注意事项。 5. 其他有关事宜。
第66条 新设备投产前有关调度机构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和二次保护配置图。
2. 修改调度模拟盘,修改或增补有关电网调度自动化的接线图。 3. 修改设备参数资料。 4. 建立和修改设备档案。
5. 修改短路容量表,制定稳定运行规定。 6. 调整保护整定方案。 7. 其它准备工作。
第67条 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熟悉设备,现场运行方式,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等,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68条 凡新建、改(扩)建设备自得到调度员指令并同意接入电网试运行起,该设备的试运行即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设备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后即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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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调度管理并应遵守本规程的一切规定。
第69条 110kV重要联络线、联络变断路器和220kV及以上断路器应具备同期并列功能。
第九节 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
第70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电网频率及电钟的调整由南方电网调度统一负责指挥。南方电网的标准频率是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第71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云南电网负责控制省际联络线的功率,遵守送售电协议,完成联络线间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的调整,由省调AGC或指定电厂按省际联络线的负荷曲线或南方总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监视。省调AGC的联络线调整模式及偏差在保证本电网的安全运行下应满足南网总调的要求。
第72条 云南电网单独运行时,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技术手段通过省调AGC进行调频,也可以指定主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来进行调频。主调频厂负责在50±0.2Hz范围内进行调整,使电网频率保持在50Hz;当电网频率偏差超过±0.2Hz时,第二调频厂要主动参与频率的调整使电网频率偏差小于±0.2Hz;当调频厂失去调频能力时,应立即汇报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或改变调频厂;其余电厂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要求接带负荷。
第73条 为保证系统频率正常,省调在编制系统及各发电厂的日调度计划时,应按规定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2%~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到调频手段和通道的输送能力。
第74条 为防止系统频率崩溃,各地区网必须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切除容量和轮级都要满足省调的要求。各地区网不得擅自停用低频减载装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必须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才能对所切负荷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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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省调在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其它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发电机低频自启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省调统一制定方案。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频自启动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机组开机并列并汇报省调调度员。
第76条 在省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大幅调整的时段,省调和南网总调要互相协调调整联络线功率,防止系统频率越限。
第77条 对省际联络线潮流或系统频率有较大影响的大用户在负荷大幅度调整之前必须征得省调调度员的许可。
第78条 当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的联网方式发生变化时,省调调度员要及时通知地调和主要发电厂。
第79条 云南电网内发生电网解列运行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指定解列网的调频厂及频率调整范围。当解列网装机容量小于3000MW时,该网频率的偏差不得超过±0.5Hz。
第80条 各发电厂、变电站在发现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或越限时,要主动汇报省调。并按本规程中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1条 当省际联络线出现大幅度功率波动,联络线监控电厂应及时汇报省调。 第十节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第82条 云南电网的无功管理和电压调整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电网的无功补偿及调整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主网电压按“逆调压”原则调整控制。
第83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
1. 确定电压考核点、监视点,并根据电网的发展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原则上省调管辖的所有220kV及以上母线均作为电压监视点,其中的80%作为电压考核点。
2. 每季度编制下达一次无功、电压曲线,明确正常运行电压值和允许的偏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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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挥系统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和机组的无功出力调整。 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5. 对监视点的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考核。
第84条 省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地区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85条 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并按给定的无功、电压曲线控制各级母线运行电压在曲线范围内。
1. 高峰负荷时,按发电机P—Q曲线规定的限额,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上限运行。
2. 低谷负荷时,按发电机允许的最高功率因数,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下限运行。
3. 腰荷时,通过适当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上、下限的中值运行。 4. 允许进相运行的发电机,根据其核定的进相能力,应在进相深度范围内调整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
5. 当母线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值,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恢复至电压曲线允许范围,若经调整仍超出规定值,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6.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如需停用,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86条 省调、各地区调度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波动,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
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变电站电容器组或低压电抗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或开停备用机组。
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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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3. 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或降低送端母线运行电压。 4.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改变潮流分布或限电。
第87条 低压侧装有电容器组及主变为有载调压的220kV变电站,正常情况下主变分接头及电容器组由VQC装置进行控制调整,若VQC装置退出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1. 110kV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110kV±7. 3%)内按无功、电压曲线调整。 2. 当110kV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投入,当电容器组投完后电压仍偏低时,方能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断路器,提升电压;当110kV母线电压高于额定电压的10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退出,当电容器组退完后电压仍偏高时,方能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断路器,降低电压。 3. 兼顾低压侧母线电压调整的要求。 第88条 供电单位应统计以下资料报省调:
1. 每月8日以前将报送上月地区电网A、B、C、D类电压合格率。
2. 每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典型日(15日)地区有功、无功负荷曲线,电压曲线,电容器组运行实测资料。
3. 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220kV有载调压变分接头调整次数,无载调压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第89条 省调应对电压曲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 每日统计电压控制点、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并统计日电压合格率和月度电压合格率。
2. 统计分析系统内发电厂峰谷发电功率因数、主要变电站峰谷负荷功率因数及变电站调压设备运行状况。
3. 分析正常和特殊方式下,调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若遇突出问题,应对所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一节 电网稳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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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电网的稳定性情况,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异步运行后再同步措施,防止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91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对各种运行方式的稳定情况进行计算分析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 2. 提出主干联络线或断面的动态和暂态稳定最大控制功率极限。 3. 提出稳定措施方案,经电网稳定工作小组批准后督促实施。 4. 对电网重大事故进行稳定性校核计算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5. 对安全稳定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92条 电网稳定职责分工
1. 电网稳定工作由电网稳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各级调度及接入电网的发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 凡在电网内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调度等工作,均应遵守电网稳定管理的有关规定。
3. 省调负责电网年度稳定计算,提出相应控制措施,负责电网稳定的运行管理及稳定事故分析计算,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稳定措施落实情况。 第93条 电网稳定计算管理
1. 电网稳定计算应遵循《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原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 2. 电网调度机构的稳定计算,计算前由省调统一研究网络结构、开机方式、负荷水平、自动装置动作时间、计算模型等有关计算条件,拟定计算大纲及计算计划。并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稳定计算。
3. 全网性稳定事故分析计算,由省调负责进行分析计算,提出报告,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制定提高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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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调应定期对全网各主干线稳定水平进行校验、分析,提出改进电网稳定的措施。并做好来年新设备投产稳定计算,提出保证系统稳定的措施方案。 5. 各地区网络存在的稳定问题由所管辖的地调负责进行稳定管理,定期进行稳定计算分析,制定必要的措施,并报省调审查备案。
6. 为了确保全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省调对地区电网提出的潮流输送极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稳定措施等要求,各地调须遵照实施。
第94条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系统,当速动保护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95条 省调在编制年、月、日运行方式或新建发、输、变电设备投产前,应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稳定分析计算,提出保证电网稳定的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96条 对于与电网稳定分析计算紧密相关的设备参数,如发电机参数、励磁系统参数、PSS参数、调速系统参数、变压器参数等,相关单位应向省调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断路器实际动作时间参数应由设备所属单位定期向省调汇报。 第97条 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负荷特性等参数的实测工作。大型发电机组及其调节系统参数,应结合发电机组调试或大、小修,逐台进行实测。
第9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及有关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对发电机功率因数、发电厂母线电压和联络线潮流进行监控,联络线一般不得超出暂态稳定极限运行。如因特殊要求而需超暂态稳定极限送电时必须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99条 为了保持电网稳定运行,防止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线路的自动重合闸、低频减载装置、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失磁保护、发电机PSS功能及电力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等,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随意停用。系统稳定控制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由所属调度管辖部门负责整定,对主网有影响者应报上级调度机构同意或许可。装置所在主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定期校验,并列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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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调度端自动化设备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第138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建设先进、实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机构,并按规定配置足够的专业人员,有自动化装置的厂站应设自动化专责人员。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准确、可靠工作是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139条 省调调度端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调度管理信息系统(DMIS)、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调度模拟屏、自动化设备专用电源、专用空调、其他相关设备。 第140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设备主要包括:
1. 远动装置及相关设备(包括电源设备、连接电缆、屏柜、防雷设备等)。 2. 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集控站(中心)自动化系统及其相关设备。
3. 远动专用变送器、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
4. 电能量采集终端及相关设备(包括电源设备、连接电缆、通信线、调制解调器、防雷设备等),智能电能表计的通信接口。
5.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等)及其连接电缆,自动化设备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通信电缆。 6. 自动化设备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7. 与保护设备、站内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系统、水电厂监控或DCS系统等接口。 第141条 省调是全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的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和全网信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制定、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省调的主要职责:
1. 参加编制全省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参加审定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组织审核网内地区电网、厂站调度自动化新建、改(扩)建工程规划、设计;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入网审核、批准及招、评标工作;负责审核网内电网调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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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年度技改、大修工程等工作。
2. 负责网内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管理以及全网自动化运行设备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3. 负责全网信息网络设备的入网检测和许可,负责各类信息业务性能检测和鉴定。
4. 负责省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修工作。
5. 负责省调管辖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厂站端设备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6. 贯彻执行相关规程,结合云南电网具体情况编制具体实施细则;贯彻上级的工作布置和要求。
7. 负责调度自动化专业的考评、经验交流、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8. 负责对各地调主站端设备及管辖范围内厂站端设备进行运行统计分析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和安排各厂站自动化信息的检测工作。 9. 收集地调、各发电厂的统计报表,按规定汇总上报。 10. 编制和审核网内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测试协调等工作。
第142条调度自动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检及技术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均应建立运行值班制度。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可用率和信息的正确性对维护单位进行考核。
第143条 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地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准确、可靠,应作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测试和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厂站例行遥信传动试验工作,并与省调核对遥测、遥信。凡投入系统正式运行的设备,均应建立岗位职责,明确专职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维护单位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和记录。
第144条 凡投入电网正式运行的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因故障或其它原因临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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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调度的值班调度员。各地调自动化系统、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定期检修应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辖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45条 当电网一次接线发生变化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方式、调度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及时修改数据库、画面、报表、模拟盘接线等,并修改向有关用户转发的信息。
第14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人员以及相关使用部门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自动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自动化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47条 为确保发电厂和变电站远动设备可靠运行,应配备专用不间断电源(UPS)或厂(站)内直流电源;为防止雷电或强电磁场干扰,在远动设备至通信设备的输出接口应加装避雷和电隔离设施。
第148条 投入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远动设备的远动信息增减或改变、遥测量定标值的改变等,须经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同意方可实施。关口计量点换表、移表、校表、电能量采集装置的电话号码改变等,应首先向省调自动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批核准后方可进行,并把变动的实际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149条 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如影响自动化通道,应由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受影响的通道名单,附在相应的停役申请单后,并提前书面通知相关调度部门及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使自动化设备及时恢复运行。
第150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范围应与调度管辖的一次系统范围相适应,并且要求自动化信息直接传送至相关的调度部门。根据高级应用软件(负荷预报、状态估计、静态安全分析、调度员潮流等)的需要,各级调度除必须掌握直调的信息外,还必须掌握非直接调度的厂站及系统的部分信息,这些信息由相关的调度自动化部门转发,自动化信息应根据省调的统一规定进行分层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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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第151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部门、发电厂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报送远动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月报。每月第4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报表按要求报省调调度自动化部门。运行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152条按电网要求需具备AGC功能的发电厂,新投产机组在并网调试期间应完成AGC功能试验及系统调试,并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时同时投入AGC控制。AGC功能在投运前,必须制定本厂的AGC运行规程,并报省调备案。
第153条 省调负责对机组AGC的性能进行技术监督。凡具备AGC功能的电厂,均应保证AGC功能的正常可用,其投入和退出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各发电厂与AGC有关的设备或系统停役检修,应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54条 省调对容量为 50 MW以上水电机组及容量为200MW以上火电机组逐步实现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新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应具备实施AGC的功能。 第155条 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控制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各类应用系统或设备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必须经省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56条 调度自动化信息与其它信息的交换应满足信息安全的要求。 第157条 电网二次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0号令)。 第十四节 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第158条 系统关口计量是负荷管理、计费、网损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实现厂网分开、竟价上网,保证云南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物质基础。为此建立了云南电网电能量计量系统,为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各单位应落实责任人,认真加强管理,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
第159条 系统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及电量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关口计量表日常计量电力电量由省调实行管理。关口表换表、移表、校表、代供等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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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并有临时的表计或方法可供计量后才能工作。关口计量点(厂、局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记录好换表、移表、校表、代供前后的电量读数、时间,并书面报告省调。
第160条 各关口计量点应配备满足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和符合云南电网电能量采集系统技术要求的计量装置,并经省调审核通过。 第161条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要完备才能接入系统。安装并需接入云南电力集团公司采集系统主站的表计,应在表计启用前15天,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162条关口计量表应定期进行校验。校验工作由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负责,每次校表后应将校验报告送省调和上级计量管理部门。
第163条 各厂、局要有计量归口管理部门。关口计量点所在厂、局、变电站值班人员或负责人员应加强对表计、采集器、调制解调器、规约转换器电源、相关电源、通信线的日常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省调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节 调度通信管理
第164条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165条 云南电网通信系统是由省调和地调电网调度机构至各调度管辖电厂、变电站的主备用通信电路组成,其承载的主要电网调度业务有: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信息。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第166条 云南电网通信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各级通信管理、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确保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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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条 省调是云南电网通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网通信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网通信电路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代表集团公司在技术、运行维护上归口管理云南电力通信网。其主要职责是:
1、 参加编制、审查云南电力通信网发展规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2、 组织编制云南电力通信系统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全网电力通信设备的入网检测和许可,负责各类通信业务性能检测和鉴定。
4、 负责协调云南电网通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电力通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5、 负责云南电力通信系统技改大修项目的管理,参加审查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及其技术方案。
6、 参加审查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的通信网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7、 负责通信资产资源的归口管理,审核批准云电集团所属通信资源的使用方案。 8、 负责集团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管理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发、供电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通信频率的管理工作。
9、 负责审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相关通信电路、话路的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10、提出电网调度信息传输方面的运行技术要求。
11、负责审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通信系统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 12、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的运行维护工作,对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168条 云电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云南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169条 运行的通信系统必须满足可靠性、稳定性、实时性的要求,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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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条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调系统等重要系统,必须配置可靠的双通道或迂回通道,并保证这些重要系统通道的畅通。 第171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按电路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的规定,定期对所辖电路或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省调上报电路运行情况。 第172条在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相应迂回或转接措施,保障电网通信系统的畅通。同时应通知省调值班调度员及相关部门,并在2日内将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调。
第173条 通信系统计划检修原则上应与电网一次系统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按本规程规定的设备检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174条 当通信系统进行临时检修将对调度生产业务造成瞬时或短时影响时,通信运行维护部门必须提前通知省调当值调度员,并征得当值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75条 电网运行人员发现调度电话不通,通道使用部门发现通道原因影响有关信息传输时,应及时通知通调值班员,当通道恢复正常后,通调值班员也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176条 电力线载波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隔离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由各运行维护单位高压电气专业负责。
2. 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隔离开关的操作由通信(或运行)人员负责。
3.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实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实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实验,由各运行维护单位高压电气专业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实验则由通信专业负责。
第177条 复用通道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与通信复用的通信通道,通信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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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以电缆、光缆的共用接线端子(或接口)为分界面,接线端子、接口及以内通信设备的维护、调测均由通信专业负责,但在这些设备上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接线端子、接口外侧至相关专业的设备、电缆、光缆等由相关专业负责。上述通道的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信部门,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应的通道。
2.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专用的高频通道设备由使用专业负责。 第178条 光纤线路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线路(OPGW)、全介质自承式光缆线路(ADSS)、架空地线缠绕光缆线路(GWWOP)(包括线路、线路金具,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由相应线路管理单位负责。通信维护部门应协助进行纤芯接续等工作。当线路事故或遭受雷击故障等其他非正常情况时,线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通信维护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2. 普通架空光缆、管道光缆以及从变电站门型架(或中继站OPGW终端塔)光纤接续箱至通信机房的进场光缆由通信部门负责。
第179条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过试运行,由运行部门提供试运行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180条 运行统计及评价按照《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 T 544—94要求执行。运行统计报表每月2日前报送省调。 第三章 运行操作 第一节 操作制度
第181条 电网的运行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属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省调直接进行调度操作和运行调度管理,只有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其倒闸操作指令和改变运行状态。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管理设备,地调在操作前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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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操作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出现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越级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指挥,但事后应尽快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第182条电网的运行操作分为倒闸操作、工况调整、二次设备的操作等。倒闸操作是将电网或设备由一种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转换到另一种状态。工况调整是指将电网或设备由当前运行工况调整到另一个运行工况,主要是指调整频率、电压、负荷、潮流、相角差等。
第183条 值班调度员应优化操作过程,合理安排操作后的电网运行方式。为此在发布电网操作指令前,应认真考虑以下方面:
1. 电网接线方式是否合理,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完善,并拟定必要的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对策。
2.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是否合理,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备用容量是否合理安排。
3. 对电网的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电网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是否有影响。
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是否协调配合,是否需要改变。 5.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相序或相位是否一致,线路上有无“Τ”接。
7. 对其它的运行单位影响较大时,是否已将电网运行方式及对其的影响或要求通知该单位,以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8. 对500kV、220kV系统的操作,应尽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发生工频、操作、谐振过电压。
9. 由于运行方式的改变,对电网中发、供、用电各方面的影响最小。 第184条 调度操作指令分为综合令和逐项令两种,在逐项令中可以包含有综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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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令:只涉及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可下达综合令。发令人说明操作任务、要求及操作设备的起始、终结状态,具体操作步骤和内容由受令人根据有关规程自行拟定。
2. 逐项令: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且操作顺序不能颠倒的操作,必须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严格按照发令人下达的指令顺序执行。未经发令人许可,不得越项操作。
第18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省调管辖设备操作指令前,应预先向有关单位说明操作目的,明确操作任务及要求。相关现场人员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的上述要求及现场运行规程,准备相应的现场操作票。
第18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布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但不负责有关现场值班人员所填写的具体操作步骤、内容的正确性;有关现场值班人员对填写的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正确性负责。
调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时,由省调调度员下达对装置的功能性要求,厂站人员按现场运行规程操作,满足功能性要求。
第187条 操作接令人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结果必须是经过现场检查核实后的设备状态,如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隔离开关、二次设备等的实际状态正确,负荷、电流、电压、保护切换回路等正常。
第188条 在操作过程中,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力集中,并做到: 1. 用语简明、扼要、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规范用语。
2. 彼此通报姓名制度:操作时要彼此通报全名。“×××(单位)×××(姓名)”
3. 双重命名制度:即带电压等级的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缺一不可。“×××kV(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4. 复诵制度: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完毕或现场运行人员汇报执行操作的结果时,双方均应重复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进行操作。
5. 录音和记录制度:双方业务联系必须录音,操作结果必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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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禁只凭经验和记忆发布及执行调度指令。严禁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运行操作或与运行操作有关的调度业务联系。
7. 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自动化系统有关遥测、遥信等核实操作的正确性。 8. 操作过程中有疑问、事故跳闸或发现异常时,需暂停操作,弄清情况、消除事故和异常后,再继续操作。
第18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操作令(或预发操作任务)一律由“可接令人”接令,其他人员不得接令,省调调度员也不可将调度指令(或预发操作任务)发给其他人员。
第190条 下列操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写操作票,随时根据需要下达操作指令,但仍应遵守发令、监护、复诵、录音制度,并做好记录。 1. 凡不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单一操作的综合令。 2. 带电作业投、切线路两端重合闸。 3. 投、切线路两端高频保护。 4. 事故处理和紧急情况。
第191条 除第190条所列情况外,其余倒闸操作均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按操作票执行。对于必须使用操作票进行的倒闸操作,严禁无票操作。 第192条操作票填写要求:
1. 填写操作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正确使用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命名(即设备名称和断路器编号)并加电压等级,不得涂改、倒项、并项。 2. 操作票一般由当班副值调度员负责填写,当班正值调度员负责审查并签字后,方可操作。
3. 调度操作票在满足操作任务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化操作步骤。 4. 停电操作票、送电操作票应分别填写,不允许填写在同一份操作票上。 第193条 操作票操作制度:
1. 操作票的执行一般由当班副值调度员负责发令,当班正值调度员负责监护。 2. 当班调度员按审核的操作票顺序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并及时填写发令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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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时间、受令人、执行完成时间等。严禁不按操作票而凭经验和记忆进行操作。 3. 受令人必须得到发令人的调度指令,并记录发令时间后,方能进行操作。 4. 严格执行彼此通报姓名、复诵、录音制度,逐项记录操作时间。操作中有疑问和遇到异常时,暂停操作,弄清情况和消除异常后再进行。
5. 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遥测、遥信等核实操作的正确性。
6. 操作完毕后,应由操作监护人全面审查一遍操作票,以防遗漏。
第194条 除紧急情况、重要操作或系统事故外,倒闸操作应避免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交接班或高峰负荷时间进行,必要时应推迟交接班。
第195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送电、“约时”挂拆接地线、“约时”开工检修。
第196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倒闸操作及事故处理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对于无法进行远方操作的倒闸操作由其管辖的操作队进行操作。
第197条 接地隔离开关(地线)管理规定:凡属省调管辖线路,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隔离开关(地线),由省调操作管理;出线隔离开关以内的接地隔离开关(地线),须经省调许可后,由厂、站值班人员操作管理;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第二节 基本操作 第198条 断路器操作。
1. 断路器允许断、合额定电流以内的负荷电流及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 2. 断路器合闸前,继电保护必须按照规定投入;断路器合闸后,应检查三相电流是否平衡,自动装置已按规定设置。
3. 断路器分闸后,应检查三相电流是否为零,并现场核实。
4. 断路器合(分)闸操作时,如发生断路器非全相合(分)闸时,按断路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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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况有关规定处理。
5. 用旁路断路器代供时,旁路断路器保护应按代供定值正确投入,应先用旁路断路器向旁母充电正常后,再继续操作,在确认旁路断路器三相均已带上负荷后方可停用被代断路器。
6. 断路器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第199条 隔离开关操作。
1. 允许使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 拉、合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无雷、雨时)。
2) 拉、合无接地故障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或消弧线圈。
3) 倒母线操作等,拉、合经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站内环流(拉、合前先将环路内断路器操作保险电源切除)。
4) 拉、合电容电流在隔离开关允许值内的空母线及空载线路。 1.1.1.1.26 超过上述范围时,必须经过试验,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 500kV隔离开关不能进行下列操作:
1) 带负荷拉、合短引线(如需操作,须请示主管领导)。 2) 向母线充电或切空载母线(如需操作,须请示主管领导)。
3) 严禁用隔离开关拉、合运行中的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空载变压器、空载线路及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3. 角形接线和500kV二分之三接线的母线,是否可以用隔离开关拉、合母线环流,应遵守制造厂的技术规定或通过试验确定。 4. 严禁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拉、合隔离开关。 第200条 并列、解列操作 1. 电网并列操作的条件: 1) 相序一致,相位相同。
2) 频率相等,频率偏差不大于0.5Hz,但两网的频率必须在合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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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压相等或电压偏差尽量小,允许电压偏差500kV不超过10%,220kV及以下不超过20%。 2. 严禁非同期并列。 3. 电网解列操作
两电网解列前,应先调整解列点的潮流,使有功功率接近零,无功功率尽量小,保证解列后两个电网的频率、电压变动在允许范围内。 4. 发电机并(解)列操作
发电机与电网并(解)列操作时,由发电机调整频率和电压在合格范围内进行。 第201条有关单位应定期维护,保证同期装置正常。凡装有并列装置的厂、站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同期并列操作的技能。 第202条 电网合环、解环操作。
1. 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整个环路内的变压器接线组别之差为零。 2. 合、解环操作前必须考虑到潮流、电压的可能变化,是否会引起某一元件过负荷,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合及对电网稳定的影响,并通知有关单位。 3. 合环时500kV的电压差一般不应超过额定电压10%,220kV(110kV)电压差不应超过额定电压20%。
4. 环状电网合环点设有同期装置时,应启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合环时相角差220kV一般不应超过25度,500kV一般不应超过20度。
5. 凡属地调调度的35kV、110kV环路操作,若环路内有省调的管辖或管理设备,应事先向省调调度员问明是否是同期系统,并避免采用大迂回进行环路操作。其环路操作时设备是否过载,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适应、配合等问题,由有关地调负责考虑。 第203条 线路操作。
1. 环状或并联运行线路中的一部分线路停(复)电时,必须考虑运行设备是否会过载、继电保护定值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适应、电网稳定是否满足要求、线路相位、相序是否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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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路停(送)电操作原则:
1) 高压长距离线路一般应由大电源侧停电或充电,当需要小电源侧向大电源一侧充电时,必须考虑线路充电功率对发电机不发生自励磁和线路保护灵敏度的要求。
2) 双电源或环网中一回线路停电时,一般先在功率送出端断环,再由受入端停电;送电时由功率受入端充电,对侧合环,以减少断路器两侧电压差。 3) 线路作业完毕,送电前一般不进行绝缘检测(新建或改建线路和考虑操作对电网稳定有重大影响且需要者例外)。
3. 3/2断路器接线方式,线路送电时一般应先合上母线侧断路器,后合中间断路器,停电时相反。
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断路器)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5. 装有高压并联电抗器的500kV线路,复电前必须投入并联电抗器。500kV线路当并联电抗器因故停运,线路需要投运时,应通过计算满足要求。 6. 多端电源的线路停电时,必须先断开各端断路器,再拉开相应隔离开关,然后方可合上接地隔离开关或挂接地线,送电时与此相反。
7. 线路检修时,线路各端接地隔离开关均应合上或挂接地线。线路工作结束时,必须在所有工作单位都已汇报完工,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工作地区所有安全措施确已拆除,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8.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空载线路停送电操作时,线路末端不允许带变压器。 9.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送电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核相或确保相位正确。电网有条件时,应安排在送电过程中核相。 第204条 变压器操作 1.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 1) 电压比相同; 2) 短路电压比相同; 3) 接线组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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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比和阻抗电压不同的变压器,通过计算在任一台变压器都不过载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2. 变压器在停(送)电之前,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投入该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保护,待操作完后再根据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3. 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选择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一侧送电。一般应先合上电源侧(或高压侧)断路器,再合上负荷侧(或低压侧)断路器;停运时,应先拉开负荷侧(或低压侧)断路器,再拉开电源侧(或高压侧)断路器; 500kV联络变压器,必要时也可先从220kV侧停(送)电,在500kV侧合(开)环或并(解)列。
4.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负荷后,才允许停下需停运的并联变压器。
5. 两台并联运行的变压器,在倒换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时,应先合上原未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再拉开原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 6. 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冲击5次,并进行核相;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第205条 母线操作
1. 母线操作时,应根据继电保护的要求,调整母线差动保护运行方式。 2. 母线运行中进行倒闸操作时,应确保所倒换两段母线间母联断路器的两侧隔离开关及母联断路器合上,并将母联断路器的操作电源切除。
3. 进行母线停、送电操作时,须防止电压互感器低压侧向母线反充电引起电压互感器二次保险熔断(跳),避免继电保护失压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 4. 用母联断路器对空母线充电:
1) 凡有母线充电保护者应投入,合闸后视不同接线继续投入或切除。 2) 母联断路器的保护应投入(方向相反时,将其零序方向短接)。 3) 凡有联跳母联断路器的保护应投入。
5. 用旁路断路器代供运行前,应先用旁路断路器对旁路母线充电一次,正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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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线路(或主变)上旁路母线的隔离开关对旁母充电,最后用旁路断路器合环。 6. 对于母线倒闸操作中会发生谐振过电压的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才能进行倒闸操作。 第206条 线路零起升压操作。
1. 零起升压用的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对线路零起升压时,应避免发电机产生自励磁和设备过电压。
2. 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强行励磁、复式励磁、自动电压调节装置以及发电机失磁保护、线路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等均应停用,被升压的所有设备均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3. 对直接接地系统的线路,送端变压器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4. 不允许用绑线式、镶嵌式转子的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 第207条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投切、调整。
1.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互联运行且需要参与系统调频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联络线和频率偏差控制模式(TBC)。
2.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互联运行且不需要参与系统调频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恒定联络线交换功率控制模式(FTC)。
3. 云南电网单独运行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恒定频率控制模式(FFC)。 4. 参加AGC运行的机组异常或AGC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将机组由省调控制切至当地控制模式,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有关单位须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5. 参加AGC运行的电厂或其所在地区解列单独运行时,应将其AGC切除或根据省调指令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20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迅速性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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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隔离并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人身伤害、防止电网稳定破坏和瓦解。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首先保证发电厂厂用电、枢纽变站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3. 迅速恢复解列电网、发电厂的并列运行。
4.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 5. 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209条 在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涉及到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为防止事故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不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1. 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 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3. 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4. 发电厂、变电站执行经批准的保厂用、站用电措施。 5. 电压回路失压时将有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停用。
6.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第210条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 发生断路器跳闸的单位,值班人员须在3分钟内汇报所跳断路器的名称和编号。
2.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及时、简明扼要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名称和编号、跳闸断路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3. 事故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与省调的联系,随时听候调度指令,进行处理;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不应在事故当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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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4.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制度,必须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发令与汇报工作应由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担任。
5.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6. 在处理事故时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要求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凡在调度室内的人员都要保持肃静。
7.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主管领导。事故发生时的值班调度员事后应填写事故报告。 第211条 断路器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断路器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现场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保证正确。断路器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停用重合闸,现场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第二节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第212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若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2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检查省际联络线功率是否偏离规定值。如为云南电网责任,应迅速调整出力,在15分钟内使其满足规定。电网频率异常期间,若省际联络线潮流超过稳定极限,省际联络线控制厂应无需等待省调通知而尽一切能力将联络线潮流控制在稳定极限内,然后汇报省调;其余发电厂和地调不得擅自采取行动,应请示省调值班调度员并按其指令统一处理,以免引起联络线过载或失去稳定跳闸。
当云南电网事故,省际联络线出现有功、无功潮流倒送,则省际联络线控制厂应不待省调指令立即增加有功、无功出力(含启动备用水轮机)外,并同时立即汇报省调当值调度员处理。省调当值调度员应立即指令其他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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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启动备用水轮机)。防止云南网电压降低和发生省际联络线反向过载或稳定破坏解列事故。
第213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解网运行时,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 当电网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各(主、辅)调频发电厂无须等待调度命令,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频率恢复到合格范围内或至设备允许过负荷出力。 2. 当电网频率降至49.8Hz以下,经电厂增加出力,且备用水电机组均已并网而仍不能回升到合格范围时:
1) 49.8~49.0Hz:如须限电拉闸省调值班调度员须在15分钟内将限电负荷数分配给各地调,地调应在接令后15分钟内完成。
2) 49.0~48.8Hz:如须限电拉闸,应在10分钟内向各地调发布事故拉闸分配负荷数指令,各地调应在5分钟内完成。如遇执行不力,省调越级执行。障碍或事故责任归属有关地调。
3) 48.8Hz以下:各地调和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各地调立即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按“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 进行拉闸,使频率恢复至合格范围内。
3. 当电网频率下降到危及发电厂厂用电安全运行时,发电厂可按批准的保厂用电规定,执行保厂用电措施。
4. 当电网频率超过50.2Hz以上时,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指令相应将出力降低使系统频率恢复到合格范围以内,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发布停机、停炉指令或采取水厂短时弃水运行,务必在30分钟内使频率恢复正常。 第214条为保证电网频率质量,水电厂应做到: 1. 低频自启动机组正常投入。
2. 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开机指令后备用机组10分钟以内并网运行。 3. 当调频厂运行机组出力将达到最大或最小技术出力时,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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