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讲义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2-02 13: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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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讲义
一、绪论
1、何谓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
▲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来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形式的科学,犯罪人的心理在形式上与守法公民相差无几。(如对外界信息加工的方式、人格的形成过程等。)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人,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也可超越这个界限。例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等。尽管这些人由于年龄太小或严重的精神错乱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排除在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之外,但犯罪心理学不能坐视不理,这些极端的情况也许是发现犯罪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的有用材料。
▲犯罪心理、犯罪人格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犯罪人应以犯罪为中轴点向前后延伸,以便更好地通过研究揭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
▲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系统等等。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犯罪心理却未发生犯罪行为的人比有犯罪行为的人多出数百倍。有犯罪心理未必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还涉及很多其他因素,如犯罪时机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在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但也有例外,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一)研究对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范围
①犯罪人。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
是指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者,或实施了违反治安法
规的行为并为治安部门所处理者。犯罪心理学之所以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虽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心理机制上看,两者往往难以区分。如盗窃的累计金额在一定数额上者才可定为盗窃罪,不足此数额者则属一般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的界限。可是,在心理机制上这两者就很难说有什么不同。
二是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的。为了预测犯罪,防止一般违法人演变为犯罪人,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
③虞犯
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可能发生触犯刑事法律行为。虞犯者一般是指:⑴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⑵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⑶ 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⑷参加不良组织者;⑸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⑹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把虞犯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要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他们演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④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中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他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预防他们再度犯罪,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他们作为研究对象。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①犯罪心理学绪论
主要介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方法,历史与现状,以及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主要流派等。
②犯罪心理成因论
这部分内容着重探讨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诱因和内部动因,旨在探明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形成机制。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诱导,以及犯罪的需要、动机、性格、气质、能力的形成和犯罪人的自我意识特征等。
③犯罪心理类型论
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特点。包括犯罪的主观差异(故意与过失犯罪心理)、年龄差异(青少年犯罪心理、中壮年犯罪心理、老年犯罪心理)、性别差异(男性与男性犯罪的心理态度和行为差异等)、经历差异(初、累、惯犯心理,以及在刑诉过程中不同阶段犯罪人的心理表现)、组织形式差异(一般共同犯罪心理、团伙犯罪心理、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心理)等。为采取不同的犯罪对策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④犯罪心理治理论
研究犯罪心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这部分内容主要探讨犯罪预测与预防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对犯罪心理的诊断与矫治的技术,旨在为现实社会服务。
3、犯罪心理的特征。
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活动,从现象上说并无本质区别。一般人有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个性,犯罪人也有这些心理活动。但是从心理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来看,则有本质区别。比如:一般人和犯罪人都有认知,但他们认知心理活动的内容则有显著不同;一般人和犯罪人都有需要,但是他们需要的内容和层次不同;犯罪人与一般人心理活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比如:他们都会因为某种原因而产生心理失衡,但是解决心理失衡的方式是不同的,或者说心理反应机制是不同的。
(一)犯罪心理的内隐性
犯罪心理的内隐性与一般人心理的内隐性不同,一般人只要其心理正常,并不耻于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动。而犯罪人则会千方百计地掩饰其心理活动。这一特点为犯罪心理的研究造成了困难。尽管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犯罪行为特别是其后果却有外显性,通过外显的行为和后果回溯研究犯罪心理还是可行的。
(二)犯罪心理的整体性
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指的是犯罪心理的整体,是由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而成。也称犯罪心理结构,大致由四个方面的心理成分所构成:一是犯罪认知心理,即犯罪人既有的知识、经验和认知过程方面的特征,它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认知基础;二是犯罪的动力心理,即对犯罪人实施犯罪具有动力性和导向性作用的心理成分,它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心理动因;三是犯罪个性心理,即犯罪人区别于一般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当然,这种区别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内容上,它集中体现了犯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是犯罪情境心理,即犯罪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心理状态,如犯罪人在作案中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与犯罪人已形成的认知有关,与个性心理有关,与情境因素也有关。
(三)犯罪心理的危害性 一是犯罪心理有害于社会,这并非鼓吹思想有罪,而是由于犯罪心理在一个人身上形成后,必然会通过思想、态度、行为等表现出来,从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二是犯罪心理对于主体自身具有很强的心理危害。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及其形成后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往往在较长时间内,心理都处于紧张、焦虑、剧烈的冲突、严重的挫折感、恐惧、自责等消极情绪状态中,这是有害于其身心健康的,不少犯罪人都有程度不同的心理变态,说明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所带来的心理危害是较为严重的。
4、研究犯罪心理的意义和作用。
(一)意义:
①理论方面:丰富和完善心理科学和犯罪科学的内容,提高它们的理论水平。 ②实践方面:有效的控制、减少和预防犯罪,改造犯罪人。
(二)作用:
①有助于提高认识犯罪人心理的理论水平
一些犯罪心理学家通过评价犯罪人的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陈述的可靠性、证人作证的能力、证人证言的准确性等,从专业角度向法庭提供证词,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就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②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行为受犯罪心理的支配,且在正式发生以前有许多预兆与迹象的规律,犯罪心理学就可以对某种犯罪心理在事前进行相应的预测,并按照这些预测来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各种预防措施,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司法控制的目的。
③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水平
帮助警方侦破疑难案件。近年来兴起的犯罪人心理特征分析技术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心理特征描述是犯罪心理学家根据犯罪现场留下的有限资料,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本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办案经验等对未知的犯罪人的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征以及精神状态等进行的精确预测。这种描述基于以下基本假设: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反映了其人格特征与犯罪方法的一致性。
④有助于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 一些犯罪心理学家在看守所、监狱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和心理咨询工作,研究罪犯自杀、逃跑、暴力行为的可能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
古老的历史:犯罪在先,法律在后。人类社会产生后,就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极为低下,为了争夺有限的生活资源,在氏族之间会展开血腥的暴力行为。恶、侵犯、暴力是当时的称呼。“人为什么会做恶?”引起了人们无穷的兴趣和不懈的思考。
1、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中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周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奠基和和形成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关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论述,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
①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
先秦诸子十分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而老子则认为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只要“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天下安宁。
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他指出:
“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制度》)
②人性与犯罪心理
在中国思想史上,有关“人性”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其中的“性善论”、“性恶论”、“形三品论”等重要的理论概念与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关系密切。
孟子主张人皆有“恻隐”、“羞恶”、“恭尊”、“是非”之心,只要扩而充之,就会形成仁、义、礼、智的道德品质。“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
荀子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生而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等本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荀子·性恶》)。因此,人们得到“师法”的教化,才能走上正道。
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阴阳二气的运转搭配形成了三品的人性,即“圣人之性”、“斗筲之徒”和“中民之性”。圣人天生性善,不可能犯罪;斗筲之徒天生性恶,必然犯罪;中间阶层的人既可为善,也可为恶,但需要通过教化和刑罚作用,才可为善,不萌生犯罪意念。
③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
在中国古代,除法家等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荀子虽然倡导“性恶论”,但也认为,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傅子·阙题》)。
(二)关于防治犯罪心理的论述
孔孟十分主张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学政》)。孟子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
意思是说,政和刑虽然都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法,但这是一种下等的消极方法。因为刑罚只能使人畏惧而免于罪过,却不会产生廉耻之心;而用道德礼仪教化人们,人们就会有廉耻之心,不仅可以不去犯罪,而且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可见,刑政暴力和礼仪教化在防治人的犯罪心理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根本不同,后者能防患于未然,绝恶于未萌,有效地防治犯罪心理的形成。所以孔孟强调指出,防治犯罪心理应当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反对不教而杀,主张先教后刑,并且将“不教而杀谓之虐”。
(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①注意在审问中观察被审问人的心理反应
战国时代的《周礼》中提出的“五听”方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察言观色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汉代郑玄解释,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an然”,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即“观其眸子视,不
直则眊然”。
②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
强调不要就罪论罪,决定刑罚时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或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意思是说,有人罪过虽小,但并非过失而是故意,且一犯再犯,怙hu恶不悛quan,此人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罪过虽大,但属于过失偶犯,而且知错认罪,愿意悔过,乃不可杀。
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繁露·精华》)。就是说,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还要追查犯罪动机,把两者结合起来。
2、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点。
古代西方:
古希腊苏格拉底,面相说(凡面黑者,大都为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骨相说
伽尔,颅相说(耳朵上方为破坏区,耳后上方为好斗区)
(三国,巍延)
19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隔世遗传说,这是生物学理论的最早观点。他以对大量罪犯的身体特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测定为依据,提出许多罪犯的形态、生物和心理的反应,都属于人类进化过程中那种落后的、原始野蛮的一类人的反应,因而他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在初版的《犯罪人论》中,他认为大多数犯罪人都是生来犯罪人。后来,他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只有少数犯罪人是“生来犯罪人”。他还提出了一种“倾向”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的越轨行为是环境对其软弱本性产生压力的结果。
隔世遗传说虽然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作为犯罪学的早期观点,其结论特别是研究方法对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
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研究了383例意大利在押犯罪人。他提出了犯罪行为起因的进化论和人类学的理论观点。基于这些研究,社会上存在着三种类型的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是退化的、原始的犯罪人,他们在生理上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
精神病犯罪人:这些犯罪人具有精神上或生理上的疾病或缺陷。 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大部分的犯罪人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他们并没有可明显识别的精神障碍,但他们精神上和情绪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他们在一定的情形下倾向实施犯罪行为。
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根据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理论,有18种生理特征,如果其中至少有5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生理特征,可表明是天生犯罪人。
1、头盖骨的形状与犯罪人与犯罪人同一种族和同一居住地的普通人不一样。 2、面部不对称。
3、有较大的下颌和颧骨。 4、眼睛奇特并有残障。
5、耳朵的大小与正常人不一样。有的非常小,有的像黑猩猩一样直接向外伸张着。 6、鼻子歪长着,鼻孔向上或扁平(多为盗贼)或像鹰鼻或鼻子顶部肿胀(多为杀人犯),或是鼻尖如峰,鼻孔肿胀。
7、嘴唇肥厚、肿胀、突出。
8、脸颊上有眼袋,像有些动物一样。
9、上颚就像一个大的、居于中心的山脊,周围是一系列的洞穴并且有些像爬行动物身上长的瘤,颚还是裂开的。
10、不正常的齿系。
11、下颚退化或超长或像猿类的下颚一样粗短。 12、皱折多并早现。
13、头发不规则,具有异性发质的特点。
14、胸腔有缺陷,如肋骨或多或少,或者多乳头。 15、骨盆异性化。 16、手臂过长。
17、手指和脚趾的异数。
18、头盖骨不对称,造成两脑半球不平衡。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龙勃罗梭在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论的时,认为通过对成千上万的罪犯进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可信的,自称是“基因的奴隶”,认为有些基因即使当时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而以后也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
如何评价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呢,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的论断也许是公正的:“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
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3、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犯罪的生理因素作了广泛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
(一)体型说
该学说从人的体格类型探讨犯罪行为的成因,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和美国学者谢尔顿。
克雷奇默尔认为,人的体格有三类,各具有性格,会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肥胖型,外向、温和、善交际,这类人较少犯罪,即使犯罪也多为欺诈型犯罪;瘦长型,内向、多愁善感,这种人多犯欺诈、盗窃罪,累犯较多;健壮型,也称斗士型,粗暴、强壮,具有爆发性,这种人多实施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
哈佛大学的生物学家、犯罪学家谢尔顿也对体型与犯罪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将胚胎学和发生机理学移植于体格类型学,把人的体型分为三类:外胚叶体型,即瘦弱型,内向、敏感;内胚叶体型,即肥胖型,外向、宽容;中胚叶体型,即健壮型,肌肉发达、活跃、独断,行为具有攻击性,这类人容易犯罪。谢尔顿发现,在少年犯罪者中,中胚叶型者多于内胚叶型者,外胚叶型者很少。
(二)血型说
(三)内分泌说
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内分泌失调有关。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就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
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其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四)染色体变异说
认为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X、Y)。男性是44+XY,女性是44+XX。但有的人性染色体数量异常,即XYY型或XXY型。有研究认为,XYY型(有学者称之为超男性)的人,其特点是身体高大,攻击性强,易冲动,不能自制,初犯时间早。这种人的犯罪比例,约为一般人的6倍。XXY型的人,智力低劣,易受暗示,顺从被动,易受人唆使,这种人的犯罪比例约为一般人的4倍多。
据日本横滨少年鉴别所的调查,在少年犯中,XYY型和XXY型在盗窃者中数量较大;但在暴力行凶和伤害案件中,多是XXY型的人。
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犯罪者的染色体与正常人比较出现不正常的形态。这种不正常的形态,从男性来说就是染色体上多了一个“y”,即为“xyy”。这种配合为“超男性”,具有攻击性,易形成暴力和性犯罪。如果多了一个“x”,即为“xxy”。这种配合为“弱男性”,具有女性化的特征,即日常所说的“娘娘腔”。从现代生物学角度探寻犯罪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人体在生物意义上的病态或差异,对人后天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4、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这是运用奥地利精神医学家弗洛伊德创建的精神分析学说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
(一)古典精神分析学的观点 弗洛伊德的理论又称泛性论,他始终以性的潜意识,即性的能量力必多(或欲力)(libido)作为其理论的中心,认为“力必多”是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动力。据此,古典精神分析学派认为:
⑴孩子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在幼儿时期,就已有性的活动。男孩出现亲母反父倾向,即恋母情结,女孩则出现亲父反母倾向,即恋父情结,这就有了近亲相奸的愿望;
⑵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 ⑶由于亲母反父倾向和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潜意识中就有罪恶感,从而在潜意识中产生犯罪欲求,即想通过犯罪而受罚,借刑罚制裁以消除内心罪恶感的重大压力,获得精神的轻松。就是说,人们是因愿意受惩罚而犯罪的。
此外,弗洛伊德以本我、自我及超我说明人格构造。本我是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各种原始的本能冲动,包括生和死两类基本本能。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建设的动力;死的本能是杀伤、虐待、破坏等攻击行为的动力。自我是根据外界现实情况以满足本我要求,但也随从超我。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控制着本我不容于社会的原始冲动,指导自我以适合于规范的目标代替较低的现实目标,以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达到完善的人格。
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人格结构失衡的表现。当一个人自我对超我的随从减弱,趋向本我的力量增强,只按本我的快乐原则行事时,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
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精神病学家阿德勒(1870-1937),他认为,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
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如果一个人生理有缺陷,社会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教育影响(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优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尊,而是由于感到自卑所引起,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
根据这一理论,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生理缺陷,或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不良的教育影响→自卑感→努力追求优越→过度补偿→犯罪。
(三)精神分析学犯罪原因论的发展 随着精神分析理论的发展,一些学者将其用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使我们对犯罪人的心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以下两种学说最具代表性:
①情绪障碍犯罪说
是由美国精神病学家希利(1869-1963)和他的妻子布朗纳提出的。希利夫妇对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多年调查后认为,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深刻的情绪不正常问题,这就是情绪障碍(或情绪失常),违法犯罪行为正是来源于此。
下列各种欲求和愿望受到妨碍时,年轻人特别容易出现情绪障碍,有的导致违法犯罪:在家庭或其他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安全欲求),希望得到某一特定集团承认的欲求(归属欲求),完成自我满足(实现目标的欲求),新的社会经验及冒险行为(对新经验的欲求),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独立和自由的欲求),占有财产的欲求等。
②挫折-攻击假说
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1905-1980)等人提出的关于财政可能产生攻击行为的一种学说。他们认为下列情况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从而可能成为犯罪的原因:经济、职业和教育方面的地位低下、智力低、青年期容貌和身体的缺陷、人种、私生子、离婚者等。
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关系如下:
⑴想要发动攻击的意识和强度与受挫折的程度成正比;
⑵抑制攻击性活动的作用与预期攻击活动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成正比;
⑶一般地说,如果挫折的强度是常数,那么,对某一攻击活动所预料的惩罚越重,就越难产生攻击活动;如果所预料的受到惩罚程度是常数,那么挫折的强度越大,就越容易引起攻击性活动。
因此,他们提出,在犯罪增加的情况下,要制定更严的法律,并严格地、坚决地执行以抑制犯罪。
5、犯罪社会学派理论。
生物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和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都强调先天素质和本能的作用,而犯罪社会学派则强调犯罪是后天习得的。这一理论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一)模仿论
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1843-1904)用模仿来军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他认为社会即模仿,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与现象,都是因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的。1890年他发表了模仿法则,这些法则同样可以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⑴人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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