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质量控制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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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质量控制

管理规定

1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程序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提交的见证资料符合要求,结合新疆奎山宝塔石化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工程中间交接

2.1 工程中间交接包括专业工程中间交接和项目工程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只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

2.2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是指施工单位完成相关专业工程实施内容后,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EPC总承包(存在时,下同)单位、监理/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检查,并分别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上签字,按照公司职能划分分别向职能、运行部门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过程。专业工程中间交接一般视项目规模可分为土建、电气、仪表、储运、公用工程、主体装置等部分,也可将其中合并。 2.3 项目工程中间交接是指施工单位完成该项目合同规定的实施内容及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的所有程序,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已处理完,其它未完施工尾项已落实相关措施后,按项目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的过程。项目工程中间交接后,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继续对项目工程负责,直至竣工验收。

2.4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基本完成,达到公司所规定的要求; (2)建设单位生产管理人员已介入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同意接受; (3)未完施工尾项中无影响安全运行的质量问题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并已落实相关措施;

(4)所涉及的质量控制点、监督停监点检查符合要求,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所描述的内容全部整改完毕并已回复;

(5)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已组织对无施工尾项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对留有施工尾项的分项工程初验合格并有尾项清单;

2.5 办理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手续时,相关单位需提交以下见证资料备查: (1)已批准的开工报告;

(2)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已批准的单位、分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和质量控制点设置表;

(4)已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与分项工程划分表相适应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初验记录); (6)与质量控制点设置表相对应的A级质量控制点和管理项目B级质量控制点报验单,同时抽检监理项目不少于50%的B级质量控制点报验单;

(7)施工尾项的清理措施落实情况;

(8)其他资料(抽查包括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随机技术资料等)

2.6 专业工程项目施工/EPC总承包单位自检达到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填写《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1》(BTKS.Z.001.2014)或《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2》(BTKS.Z.002.2014)中的工程内容和尾项情况(对存在施工尾项的,应注明尾项的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并签字,经EPC总承包单位审查合格并签字,向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申请专业中间交接验收检查。 2.7 项目总监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专业工程中间交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业工程师对专业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条件;经检查认为实体具备专业中间交接条件、记录资料齐全的,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初审意见”栏上填写核查结论并签字,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核查结论可参照此范文:“施工单位已(基本)完成设计文件内容,无施

工尾项(施工尾项中无影响安全运行及后续工作的问题),施工记录齐全,符合专业工程中交条件。”

2.8 在接到监理/项目管理单位认为符合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要求的结论后,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EPC总承包单位、监理/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按照公司职能划分的专业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交接意见”栏上填上“同意接受”,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上签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在认为以上均符合要求后签字。

2.9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作为施工过程技术文件由相关单位自行存档。 2.10 项目工程中间交接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完成,已签署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2)工程按设计内容基本施工完;

(3)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其它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明确。

(4)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

(5)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

(6)无施工尾项的所有单位、分部工程已组织验收合格。 2.11 办理项目工程中间交接手续时,相关单位需提交以下见证资料: (1)已批准的开工报告;

(2)已签署的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3)专业工程中间交接后陆续完成的A、B级质量控制点报验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4)专业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尾项的处理及措施落实情况。

2.12 各专业工程项目完成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手续后,由施工/EPC总承包单位

申请,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EPC总承包单位、监理/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项目进行中间验收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SH/T3503-J106A或SH/T3503-J106B)上签字并盖章,最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质量监督意见。

2.13 工程中间交接证书按工程项目进行签署。当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施工单位承担时,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每家施工单位分别报审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对EPC总承包项目,尚应由EPC总承包单位报审项目总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此时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中“施工单位”栏“项目经理”用“—”划掉。 3 交工验收

3.1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工程中间交接,并通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EPC、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对承包单位交付工程的验收,签署工程交工证书的过程。 3.2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施工尾项已处理,工程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2)所有单位、分部工程已组织验收合格; (3)工程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工程交工技术文件已编制完成,办理了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交工技术文件手续;

(5)EPC、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6)设计单位已出具项目设计实施情况报告(包括: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施等)、完成竣工图; (7)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对主控项目做一个框架性的评估、重大变更及处理情况、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等),办理

了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手续。

3.3 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时,相关单位需提交以下见证资料: (1)已签署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2)与单位、分部工程划分表对应的多有单位、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3)《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SH/T3503-J108A或SH/T3503-J108B)和《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SH/T3503-J102)、《交工技术文件目录》(SH/T3503-J103);

(4)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BTKS.Z.003.2014) (5)设计单位的设计实施情况报告;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4 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产出合格产品、相关单位完成交工技术文件的移交后,由施工/EPC总承包单位申请,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EPC、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项目进行交工验收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接收意见、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在《工程交工证书》(SH/T3503-J107A或SH/T3503-J107B)上签字并盖章,最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质量监督意见。

3.5 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工程交工证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一式二份,一份编入交工技术文件,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时,保留复印件或扫描件。

3.6 专业工程中交时间以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中“项目所在单位”参加人最后签署的时间为基准,项目工程中间交接时间以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中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署的时间为基准。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X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一) 表式编号 XXXX.Z.001.2014 使用单位 交接日期 专 业 工容 程内 尾项情 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初审 意见 项目总监/负责人: 年 月 日 交接 意见工程质量部 部长/专业工程师: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单位 参加人: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X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记录(二) 表式编号 XXXX.Z.002.2014 使用单位 交接日期 专 业 工程 内容 尾项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部 部长/专业工程师: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交接意见 EPC单位 项目所在单位 参加人: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X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表式编号 XXXX.Z.003.2014 使用单位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XXXXX有限公司: 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递交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我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由我公司承揽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详细工程设计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之日算起,结合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工业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装修工程,为2年。 4.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我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维修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天内派人修理。我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你公司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并由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我公司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易燃易爆介质及有害物质泄漏、跑料、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我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

我公司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之日算起 年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清算(在此之前必须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质保期内我公司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如我公司未及时或未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我公司另行支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六、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因设备、材料、配件、构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我公司采购的或经我公司验收同意的,由我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与交工技术文件同时递交。质量保修书共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3.质量保修联系人: 电话: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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