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和流动性 等监管新规并评估对宏观经济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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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和流动性 等监管新规并评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接连发布巴塞尔协议Ⅲ的四份技术文件和定量测算的最终报告。在报告中,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流动性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监管新标准,并公布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规则对宏观经济影响的评估报告。该系列报告对于完善巴塞尔监管体系,重塑全球银行业监管格局,促进全球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银行资本、流动性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监管新标准,并对资本和流动性等监管新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规则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有限,监管成本长期可控,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益。来自23个委员会成员共计263家的银行参与定量影响评估工作,共计包括94家国际活跃银行和169 家小型银行。

一、对资本监管新规则的评估

巴塞尔委员会再次强调了资本的定义,强化了对资本的监管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7%,包括4.5%的普通股和2.5%风险缓冲资本。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国际活跃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ET1)为5.7%,小型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7.8%。为了满足4.5%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国际活跃银行附加资本需求约为1650亿欧元,小型银行附加资本需求约为

80亿欧元。

巴塞尔委员会预计,截至2009年底,国际活跃银行有5770亿欧元的资本缺口(2009年此类银行税后分配前利润总额2090亿欧元);小型银行的资本缺口也达到250亿欧元(2009年此类银行税后分配前利润总额200亿欧元)。从2009年开始,银行应通过发行股票和利润留存的组合不断提高其普通股本资本充足水平。

为了准确的评估资本监管新规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评估了在不同模型情境下,资本充足率提高1%对全球GDP增长的影响情况。经过测算,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总体而言,资本监管的新规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限:根据8年过渡期的安排,受到资本监管新规则影响的信贷规模的收缩幅度不超过1.89%,同时贷款利差将增加16.7个基点,对全球GDP下降幅度的影响将不超过0.22%,对全球GDP年均增长率的影响不超过0.03%,影响的主要因素是来各国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还有部分影响来自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随后,全球经济增长率将会迎来反弹性的增长,资本监管的新规则对全球经济增长具有正效益。

二、提出流动性监管指标及其过渡期安排

(一)提高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这一监管指标,该监管指标旨在确保银行保持稳定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并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流动性覆盖比率包括两个要素:符合压力测试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及满足不同情境

要求的净现金。

1.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流动性覆盖比率本质上就是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根据情景压力测试,银行必须持有无产权阻碍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覆盖30天以上的净现金流出。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应该符合以下几个要求:一是要求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极易变现,即使面对压力情景和时间限制也不会发生价值损失。二是要求高质量的流动资产应符合中央银行关于日流动资金和隔夜资金拆解要求。中央银行应向市场提供更多的信心,确保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即使面对严重压力也不会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分为两类:“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一级资产包括:①现金;②中央银行储备;③主权国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PSEs、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证券;④非0%风险权重的由主权国家或中央银行以本币发行的主权或中央银行债券。⑤非0%风险权重的由主权国家或中央银行以外币发行的主权或中央银行债券,与该债券相匹配的货币满足该司法管辖区银行的业务需求。二级资产包括:①主权国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PSEs或多边发展银行担保的有价证券;②公司债券和抵押债券。

2.总的净现金流出。长期总的净现金流出是指预期现金流出总额减去指定的压力情景预期下现金30个日内流入总额。长期总的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总额-MIN(现金流入总额;现金流出总额*75%)。现金流出包括:①零售存款流出。②无担保的批发融

资。③担保资金流出。④衍生工具应付款等资产流出。制定现金流入总量上限是为了防止银行仅仅依靠预期流入来满足流动性要求,规定流入资金总量应不超过总预期现金流出的75%。意味着银行必须维持至少相当于流出总量25%的流动资产存量。

(二)提高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能够满足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净稳定资金比率这一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定义是: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一家银行对这类资金的需求量是其所持有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发生在表外的或有风险暴露和/或所开展业务情况的函数。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所需要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①资本;②期限超过一年的优先股;③有效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负债;④“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期限小于1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⑤期限不到一年的大额资金。稳定资金(ASF)的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五种类别分类计算银行权益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再用每类的数值乘以表中相应的系数得到加权稳定资金,总稳定资金就是所有加权稳定资金之和。监管所需稳定资金的数量主要使用监管假设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广泛特点进行测量,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额

为机构持有和储备的资产价值总和乘以一个特定的所需稳定资金因子,再加上资产负债表外经营与其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因子的乘积。

设置净稳定资金比率这一指标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减少银行资产期限匹配错位。作为一项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提高净稳定资金比率成为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重要补充,需要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以引导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假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预测和资本结构不发生变化,截至2009年年底,国际活跃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比是83%;小型银行平均流动性覆盖比为98%。国际活跃银行的平均净稳定资金比率是93%;小型银行平均净稳定资金比率为103%。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者应使用信息所反映的通用指标,如合约到期不匹配、资金集中度、可用的未支配资产、货币估计的LCR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此外,监管人员也可使用更多指标,以便检测其国内的特定风险。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流动性监管法人过渡期安排。经过对历史数据的慎重分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流动性监管的要求仍然需要观察过渡期,以便确定更加有效的监管标准。考虑到观察过渡期安排,银行应于2015年达到流动性覆盖比(LCR)

标准,于2018年达到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标准。

三、发布逆周期资本缓冲操作国际监管指引

金融危机表明,经历了信贷过度增长之后的下行期,银行部门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大。这些损失可以动摇整个银行体系,恶化实体经济,从而进一步导致银行体系下滑。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调整资本缓冲范围的体制,当有信号显示信贷增长超出正常范围时,资本保护机制开始运转,以实现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

(一)明确目标,防止信贷过度增长诱发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缓冲操作意在向银行业提供额外资本缓冲,防范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当信贷周期逆转时,监管部门可及时释放缓冲资本,以消化损失、减少监管资本要求束缚信贷资金供给的风险。但应注意的是,资本缓冲操作效果可能会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影响,因此,各监管部门因审慎评估相关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措施等对资本缓冲操作的影响,减少资本缓冲操作的偏差。

(二)综合考虑多种变量,科学设置参考指标。一方面,信贷总量/GDP比值被认为是进行资本缓冲决策的参照起点,常被用于构建决策模型、解释决策影响因素,因此,各监管部门应建立贷款总量/GDP比值的常规披露制度。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国情,采用多种变量因素及信息,如多种资产价格、实际GDP增长情况、信贷环境调查等,有效评估信贷的持续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状况。

(三)比较推论结果,谨防误导信号。各监管部门应谨防信贷总量/GDP比值及其他各类变量信息造成误导。在进行决策评估时,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变量给出的推断结果是否一致来筛选出无关信息和错误信息。一是分析信贷总量/GDP比值时,应考虑分母GDP是否能反映出系统性风险积聚情况,当比值仅因GDP周期性变化而变化时,便不适合作为资本缓冲决策因素。二是信贷总量/GDP比值的长期变化趋势计算仅作为一种数理方法,无法很好的反映出拐点情况,因此,监管部门本身应对经济体中信贷持续水平作出独立判断,而该比值仅仅作为一项参考因素。

(四)多种方式释放,有效防范信贷不足。当信贷增速减缓、系统性风险减弱时,监管部门可选择释放部分缓冲资本。一方面,可考虑采用长时间逐步释放的方法,及时公布银行系统的经营状况,利用缓冲资本消化商业银行的经营损失或冲抵新增风险加权资产要求。另一方面,可考虑采用迅速释放的方法,减少缓冲资本释放时间不确定对经济体信贷状况的冲击。监管部门在决定采用迅速释放法的同时,还应说明缓冲资本的预期释放期限,减少商业银行资本要求的不确定性,也便于各商业银行评估释放缓冲资本对其资本状况产生的影响。

(五)资本缓冲操作为主,多种宏观工具审慎并用。当经济体中信贷增速过快、系统性风险积聚时,监管部门应采用资本缓冲操作防范银行业潜在损失。同时,可考虑审慎采用其他宏观调控工具,例如,存贷比限制、收入杠杆限制等。当经济体整体信

贷增速正常,但对于某一特定行业的信贷增速过快时,还可以考虑设定行业资本缓冲操作以防范风险。

四、提示过渡期安排和国别差异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在执行监管新规则的过程中,过渡期安排和国别差异对银行体系和宏观经济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过渡期过短,则对经济增长造成较强烈的短期冲击;反之,则银行体形与经济体系则能够更好的消化不利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指出,监管新规则对各国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对于目前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国家,新规则不会造成强烈的冲击;而对于资本充足率不甚理想的国家,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则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五、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要不断完善宏观经济增长的理论和模型,深入研究监管新规则实施后银行风险管理、贷款定价及贷款行为等问题的变化,研究银行贷款总量及利差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研究如何提高银行对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更好的促进全球宏观经济增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jj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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