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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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述评

——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例

徐佳 15121678

摘要: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我国以巨大的机遇和

挑战,良莠不齐的思想开始借助电视、网络以及各种新兴媒介对青少年产生越发深刻的影响,其中一些消极腐朽的观念日益侵蚀着他们的身心健康。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国际性社会问题。在诸多犯罪事实中,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尤为突出,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对其犯罪现状、特征、诱因进行浅析并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提出相应预防及整治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青少年犯罪

一、引言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在有效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城乡差距逐渐拉大,从而形成了城乡经济二元体制体系,造成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之户籍制度、教育体系等社会制度的缺陷,由此衍生出“留守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这些孩子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隔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为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2015年,据新京报统计,留守儿童犯罪率一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因此,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爱护以及培养教育以防范和减少其犯罪,事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

二、案例浅析

2011年4月16日发生在惠州的“邢丹事件” 曾掀起轩然大波。当时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林某、黄某和蔡某为了取乐,从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路上行驶的汽车投掷,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其中林某掷出的一个混凝土块恰好砸中邢丹所乘汽车的前挡风玻璃,最终导致其不幸身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名肇事者都是来自当地石头岭村的孩子,他们中间最小的只有15岁,且三人均为留守儿童,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无人管教而酿成惨案。飞石击车虽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中却折射出当今日趋严峻的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接下来,本文将以此案为出发点归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几大特点并由此简要分析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最终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留守儿童犯罪特征

要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成因,首先要把握其犯罪的性质和特征。纵观诸多实际案例,可以从中概括出以下几点:

1、犯罪成员的低龄化

随着社会不良风气蔓延的途径和渠道日渐丰富,青少年受各种媒体传播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和变化的关键时期又缺乏科学合理的管教与引导,更容易受到外界污浊思想的感染而走上犯罪道路。中国预防青年犯罪协会曾于2009年9月至11月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在1793名被管教的未成年人中,14岁的占12﹪,15岁的占25.6﹪,而14—15岁也成为留守儿童犯罪高发年龄段。

2、犯罪类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种类越来越多,其中以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居多。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亦与日俱增。新时期新的社会条件下,贩毒、涉枪、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相当比例。

3、犯罪方式团伙化

青少年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监护人面前封闭自我,取而代之更倾向于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相互影响。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均属于团伙作案,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利用。

4、犯罪手段成人化

青少年善于利用他们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这就使青少年犯罪日趋成人化、智能化。行凶杀人、暴力抢劫、强奸等极端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的不完整以及亲子教育的缺失,更容易激发内心压制的怨恨从而使用残暴手段危害他人和社会。

5、报复性、突发性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叛逆期,对情绪的调节和控制能力较差,同时也易拉帮结派、意气用事。尤其在校园中,若同学关系、分歧和矛盾处理不当,出于报复和仇视心理,则极易演化成打架斗殴、校园暴力等恶性事件,酿成悲剧。

6、对其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

青少年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据调查,很多留守儿童都经历过初犯、再犯乃至惯犯的过程。即使经过劳改劳教,一旦重新沾染不良人员,仍然会重蹈覆辙。

四、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制度及家庭缺陷

叶曼认为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由父母长期外出所引起的孩子情感缺失和心态异常问题,而是学校、父母、监护人与留守儿童自身等多重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除此之外,我认为,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一类特有人群。悬殊的城乡收入差距和严格的户籍制度是促成留守儿童现象的催化剂,这也是其根源性的制度成因。这一外力使得留守儿童被迫承受父母离散的痛苦以及传统身份等级观念下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家庭结构的变化致使其从小就无法接受来自父母的关心和培养。母爱、父爱的缺失往往伴随着诸多心理问题,而隔代教育通常又表现为溺爱、忽视放弃甚至暴力教育,极大程度地削弱了家庭监护的力度和质量,对青少

年的精神形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更是对留守儿童的成长雪上加霜。另外,森严的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制”结构限制了父母把子女一同带进城市,使孩子与父母长年处于隔绝状态。社会普遍存在的对留守儿童这类人群的歧视和冷漠也常常会对他们造成严重的心理打击和创伤,诱发其消极应对和报复社会的想法。

(二)自身内因

进入青春期后,随着青少年身心两方面的显著发育,他们的认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突出表现在自我意识的增强,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遇事不想依赖成年人,也不愿按照父母和老师的意志来办事,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自由活动。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遭到长辈反对而被压抑时,就可能引发反抗和抵触情绪,采取过激行为。尤其是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关怀和及时的指引更容易在这个三观塑造的重要时期坠入深渊,拥有这些不良心态的青少年如果遇上坏人引诱,就极有可能一步步偏离正轨,走向犯罪。 同时,青少年的情感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情感特征是:情感的低级性;情感强烈;喜怒无常;待人处事感情用事。特别是留守儿童,他们从小生活在缺乏关爱的环境中,身心脆弱,情感无人倾诉和疏导,更容易产生极端情绪,冲动行事。

青少年判断能力较为低下,又很容易模仿自己生活周围的语言、风俗、习惯、道德等,而且对刺激性高、与个人生活密切或感兴趣的行为和思想格外敏感。因此,这也为他们盲目效仿网络、小说中新的犯罪形态和手段提供了可能。对留守儿童来说,他们常常被放养式管教,缺少行为约束和人文关怀,在懵懂青涩而自制力有限的年纪很难辨别是非,抵御诱惑。

(三)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固然重要,学校教育也不容小觑。因为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在校园中度过,学校和老师的引导与教化能够对学生产生直接而示范性的作用。尽管我国不断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但在一些中小城镇、乡村以及偏远山区,基础教育本来就很薄弱,素质教育的推广和教育制度改革的落实还很不到位。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视学生自我意识和心理辅导的传统教育理念仍然根深蒂固。与此同时,学校的教育体系也依然存在大量漏洞,表现在: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教育模式缺乏人性化并呈现商业化等。更有甚者,一些教师依旧采取体罚或侮辱学生的不当方式来维持教学,往常因此引发的留守儿童犯罪事实不在少数。

(四)法制不完善

我国有成千上万的留守儿童,但现存法制体系中却没有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更没有解决这一大问题的专项法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留守儿童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令人堪忧的是,农村基层法律组织和制度的不完善,使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大打折扣,客观上增加了其犯罪的概率。

(五)社会思想

随着科技发展,我们被动地接受着各类鱼龙混杂的信息,无人照看的留守儿童更容易在冗杂的信息中迷失方向,无法自拔。一些带有黄色和暴力成分的影视、书刊会摧残其精神并使其误入歧途。此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冲击着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他们思维和行为方式。

五、预防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造成农村家庭、社会的不和谐, 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 缓解和整治这种现象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引起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几大原因,我整理了以下几个学者的观点作为应对该问题的措施。

1、周全德、齐建英指出: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才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我认为,城乡二元制不仅是阻碍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的绊脚石,还是导致留守儿童形成的关键所在。打破城乡二元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显得尤为重要。在众多要素中,土地要素与农民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安徽省出台的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意见。若这些意见能有效落实,我想这将会使一大批外出务工人员重返土地和家乡。再比如各地政府加大扶植乡镇企业发展的力度,形成以城带乡的良好格局,实行优惠政策,促进农民自主创业致富,这些措施都将对农民造成极大吸引力,使他们愿意留在农村,留在土地上,进而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2、《东方早报》的陆铭认为:如果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留守儿童及其犯罪问题将成为社会之痢疾。2014年,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中的最大亮点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这一举措对于加快城镇化,促进社会公平,打破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制度能够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别,根植于人们心中的对于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屏障还很难根除,歧视留守儿童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这还需要法制的保障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

3、黄祖辉、许昆鹏提出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教育协调体制,实行义务教育一卡制或义务教育券,使农民工子女能像城市子女一样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我认为,这种一卡通式的教育机制能使流动人口的子女自由选择学校,和城里孩子一同享受优质的教育和社会福利。同时,我认为应该取消一些小地方的借读费区别对待的等政策,给留守儿童以轻松的学习生活氛围,消除他们内心的自卑感。

4、《光明日报》认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从体系建设着手。具体表现在:健全关爱留守儿童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监护制度和国家救助体系;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留守儿童教育保护网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完善关爱服务机制与构建减量化机制并重。例如:笔者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亲子团聚权的相关条文,规定每年至少和子女团聚一周以上的时间,并以各种方式和子女加强日常联系,切实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这就为父母和孩子的见面增加了强制性,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进行感情交流的权利。但这只是一个暂时而短期性的举措,对于长远来说,它所起到的作用还是很有限的。除此之外,加强村镇基层组织、社会职能部门和救助机构的联合,如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调动社会对于这一群体的广泛关注并动员公益组织进行宣传教育和募捐活动等,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让其充分参与并融入,打消内心的顾虑和厌世情绪,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照亮内心的阴暗面。

5、除了国家体制、社会方面的努力,改善学校教育方式同样也是当务之急。学校方面要重点加强对留守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农村中小学的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密切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建立校信通体系,加强与学生家长的及时沟通,定期为家长汇报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现在慢慢开始盛行的诸如幼儿云这种为家长提供监督孩子的平台的软件正在努力推广。这不仅为远在外地的家长提供了了解子女的途径,也为学校掌握家长的态度带来便利,这就使学校内外对留守学生产生合力效应。

6、除了学校体系与制度方面的努力,我认为各地区、各层次的学校都应该增设心理辅导课程和心理咨询室,定期为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和心理疏导以及时把握他们的心理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避免造成恶果。因为绝大多数留守儿童都存在着心理问题的祸根,而他们又往往藏在心中不愿与人交往,这就导致恶性循环。但学校定时的心理普查和心理课程教授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锻炼他们自我调节和克服的能力,客观上也可以控制他们扭曲的想法或者打开心结。

7、教师作为学校的中流砥柱,对学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村镇,教师的素质和资格仍有待提高。因此,学校应该安排教师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并对其进行口碑考核,更新老师的教育观念和模式,遏制对学生的暴力及谩骂行为,净化教学环境,强调师生双向互动的重要性,提高教师对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关注度,同时也为教育制度改革增添动力。

8、也有学者提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改良也有益于减轻留守儿童犯罪的现象。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兴建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开展村民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打发留守儿童无聊的时间,丰富其课余生活,让其享受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同时,相关机构应该严格管理村镇网吧,避免未成年人进入以形成网瘾走向堕落。

9、对于与留守儿童距离最近的监护人,毫无疑问他们的责任更加重大。村委会等组织应该对这样的家庭给予高度重视。我认为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将留守家庭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定期派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上门慰问和协助管理,如果监护人有疑问应随时汇报该机构,这样一来,那些没有教育能力的监护人就可以有所投靠和请教,不至于对留守儿童束手无策或盲目引导。

10、最后,预防犯罪还是要从自身入手。留守儿童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远大的理想信念,塑造独立人格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同时也要积极和他人沟通,团结友爱。时刻保持和父母的联络与情感交流。增强法律意识和先进思想教育,洁身自好,拒绝犯罪。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做为青少年犯罪的典型,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会日益凸显,这个问题的解决也随之变得刻不容缓。家庭、学校、社会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面对,通力合作,有效地预防和阻止其恶化,为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健康阳光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李永龙: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2]刘寒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若干建议[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37,42. [3]蒋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基本缺失的问题及对策.理论观察.2005(4). [4]宋俊.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安徽大学.201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j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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