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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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

(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

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二零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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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编写说明

(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部分)

2000年我省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以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勘察设计质量抓手作用显著。为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于2011年4~8月对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反映的1000多条审查技术疑难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组织省内专家进行研讨,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其中,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部分形成227条技术问答。供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本技术问答(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的编写,得到广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积极支持,王美玲、张瑾、蒋方明、张建忠、夏卓平、唐超权、徐明立、沈和荣、国君杰、施顺英、陈运平、陈晓明、戴胜荣、张志党、关丹桔、陈瑾、周桂祥、钱锋等很多同志对技术问答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其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工。

具体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电子邮jssgt_nj@163.com,联系电话:025-51868393,025-51868391。

另外,2011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技术(给排水专业)研讨会上,特邀姜文源同志做“倒流防止器应用中有关问题”的专题演讲内容,也一并收入其中,方便大家研讨使用。

二零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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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编写人员名单

(排名顺序不分先后)

方玉妹 刘俊 郭枫 庄佐生 姚强

王卫平 许秀芳 刘正义 陈礼贵 邹万流

谈小华 陆湛秋 孔丹凤 顾琴芬 周志宏

杨万勇 许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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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P1 第一章 消火栓系统??????????????????????P1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P7 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Pl0 第四章 生活给水???????????????????????Pl0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P12

二、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P16 第一章 暖通空调部分?????????????????????P16

第二章 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P18

三、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P26 第一章 供配电????????????????????????P26 第二章 照明?????????????????????????P34

第三章 住宅设计???????????????????????P42 第四章 线缆?????????????????????????P47 第五章 火灾报警???????????????????????P50 第六章 防雷?????????????????????????P55 第七章 接地?????????????????????????P57

第八章 审图?????????????????????????P58

四、2011年的倒流防止器(作者:姜文源)????????????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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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第一章 消火栓系统

1. 《高规》7.4.6.3条规定,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但当消火栓布置能满足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有部分消火栓间距大于30m,是否判定为违反规范(如四只消火栓布置在长方形的四只角上,其中短边间距大于5m,长边间距大于30m)?

答:高层建筑相邻二个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30m,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府超过50m。

2. 二层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在一层上空敷设消火栓水平环管,从水平环管上分

别接支管连接一层或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一层、二层消火栓数累加计算),问:(1)此设计是否可行?(2)若一层和二层的消火栓设置位置相同,是否可以一根支管上连接上下二个消火栓?

答:(1)可行。

(2)可以。

3. 高层商住楼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底层为直接与室外连通的扩大前室,此时

是否可以只设扩大前室内的一个消火栓?

答:当扩火前室无其他使用功能仅作疏散使用时,可以仅设一个消火栓。否则,应有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 某公建建筑高度119.8米,消防泵防设于地下二层,标高为-9. 00米,该建筑

消防给水竖向分区不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是否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

答:该公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20m,符合《省水规》DG1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可以不采取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

5. 江苏省20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中明确:单元组合

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的设计是否也可按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答:不可以。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学生宿舍其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学生宿舍和高层公寓各部位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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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车规》GB50067-97全本无黑体字,也无强制性条文条款号说明,而《工

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中将GB50067-97中第7.1.5、7.1.8、7.1.12、7.2.1列为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

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7. 《建规》GB50016-2006第8.4.2条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

水量大于15 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问:(1)是要求室内独立成环还是可以与室外管道合成环状。(2)某建筑一层,南北向各6个消火栓,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是否可行。

答:(1)可以室内独立成环,也可以与室外管道形成环状。

(2)可以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但室外管道应为环状管道,并应设置阀门,且设计应画出此部分管线。

8. 一个工业厂区,市政水源仅一根,水压、水量都不能保证厂区室内外消防用

水量要求。现设计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1座,有效容积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要求,设计2台消防水泵,其性能可以满足室内、室外消防水压、水量要求,采用一套室、内外消火栓合用的给水管网,问:(1)该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处用倒流防止器相连,是否可行?(2)如果该消防管网上有一套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泵房内设消防泵,一用一备,有备用电源)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该系统是否属常高压给水系统?

答:(1)可以。

(2)该系统仍属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

9. 《省水规》DGJ32/J92 4.0.1条第3款: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超过5

辆的汽车库,需设室内消火栓,问:(1)停车数如何计算?(2)某6层住宅,一层设汽车库,并用防护墙分隔为8个隔间,每个隔间设一个停车位,该汽车库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1)建筑专业在图纸中画出的车位数量,即为该车库的停车数量。

(2)当相邻隔间门之间有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时,可不设室内消防栓;否则应设室内消防栓。

10. 大型多层丙类工业厂房(四~五层)多幢连在一起,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多

达几十根,室内各根消防立管上、下端均有阀门控制,其环状上、下横干管上阀门如何布置?横干管上多少根立管中间设1个检修阀门方能满足GB50016-2006第8.4.2条6款要求?

答:阀门的设置应保证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关闭的消防给水立管不超过1根;当消防立管≥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对于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二个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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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一个阀门且水平环管上二路供水管之间应有阀门。且水平环管上二路供水管之间有阀门。当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较多时,宜在适当部位增设阀门

见下图示。

消火栓系统原理图

11. 小区或厂区多栋建筑的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采用集

中消防泵房加压供水问:(1)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是否要明确水泵相关参数。(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求?(4)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要与室外消火栓一一对应设置。

答:(1)当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时,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作为系统消防用水量。

厂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网,在报警阀前分开管网。

民用建筑小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应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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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要明确各消防泵的相关参数及引入管的水压。

(3)相邻建筑消防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合用,但距每幢建筑120m范围内的水泵接合器数量宜满足各系统的用水量要求。

(4)消防水泵接台器与室外消火栓不要求一一对应设置,但消防水泵接合器的15~40m范闱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12. 当室外消火栓需要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泵供水时,问:(1)室外消火栓系

统采用稳高压供水是否可行?(2)如不设稳压装置,仅设室外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怎么保持压力?

答:(1)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以采削稳高压供水。

(2)室外消火栓泵不设稳压装置时,可从屋顶消防水箱接一根管道与室外消火栓管网连接,连接管上设止回阀;或由生活给水管道接一根连接管,连接管上设倒流防止器。室外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可设于消防值班室内或在室外消火栓附近的实墙面上(应有玻璃罩保护,击玻启动)。

13. 《高规》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

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设计套用了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或设备表中明确消防箱内配置启泵按钮,可认为己满足《高规》7. 4.6.7条的规定;如给排水设计说明及设备表中无表述,也未套用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但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已配置启泵按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如电气专业的图纸也朱配置启泵按钮,则可认为不符合《高规》7. 4.6 7条的规定。启泵按钮设置在消防箱内,设计无需明确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14. 《建规》GB50016-2006第8.2.2条表2下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

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含义如何判辨?现有7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该部分建筑是按单体体量>50000m3,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计,还是按成组布置2座相邻最大体量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

答:“成组布置”的概念见《建规》GB.50016-2006 3 4.8条或5 2 3条的规定。 如果对照建筑单体和总图符合“成组布置”条件,则按成组布置中两座相邻最人体量之和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增。

上述7 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而积和布置等情况若均不满足“成组布置”中的规定,则超规范的一个特例,其火灾危险程度较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取得消防部门的指导意见。

成组布置厂房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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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J 1 A、B、C厂房中,不得有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 2.以A^、B、C厂房中,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一座按其耐火等级,层数首先确定此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大于10000㎡).当此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小于设最走允许建筑面枳时,则此数座厂房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原间距按本本围确定

【注释】 1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闻距,本图系指A、B、c组和D.E、F组中B,C厂房与D 厂房之闻的距离Ll,B.C和D厂房均为除甲类厂房和高层厂房以外的各类厂房。 2.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圈系指A.B、C缀中A厂房与G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L2,A厂房为除甲类厂房和高层厂房以外的各类厂房;G建筑物可为各类 厂房和高层厂房,也可为民用建筑。防火间距Ll,L2应按第3 4 l条中有关规定所列 各建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等确定。 15. 《省水规》DGJ32/j92-2009第7.4.2条宜设置消防软盘卷盘,有的设计设置,

有的不设置,审图时按如何判定。

答:有条件时应设置,如设计中未设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不

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16. 有一栋高层住宅,地下室一层,地上18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台电梯(其

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7.4.2条,设一根消防立管,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问(1)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2)当合用前室两侧设有小走道时,在合用前室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1)当合用前室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能保证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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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即符合规范要求。如F图示。

17. 苏公消(2010) 55号文能否作为审图标准? 答:可以。

18. 《高规》7.4.8条规定:增压水泵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 L/s,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多层建筑? 答:适用。

19. 一栋一、二层设有商业的多层住宅楼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是仅根

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表8.2. 2-2,还是包括住宅在内的总体积查表8.2.2-2确定?如果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仍定为住宅性质,是否可查《建规》表8.2.1确定?

答:(1)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2-2确定商业部分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2)若定性为住宅,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1确定住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20. 《省水规》7.3.2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室内或室外消火栓两支水枪保护的要

求,是否包含总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首层设置的汽车库?(《汽车规》7.1·8-2条只要求一支水枪保护) 答:不包括汽车库。

汽车库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1. 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是按一类高层建筑?还是按汽车库定性? 答: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按汽车库定性。

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某菜场建筑面积大于1500㎡(经营蔬菜、肉类为主),按《省商规》设计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周边有部分商铺,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判定违规?

答: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同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参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摊位为主,部分商铺,顶棚为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室内的的农贸市场应按《省商规》9.4.1条设计,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犬丁3000㎡以及设有集中空调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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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2. 某运动中心内设健身、游泳、篮球、网球等场所,篮球、网球场,顶为网架

结构,无观众席及看台,该工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当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未设置在合用前室时,消防电梯室还应设置消火栓。 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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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观众座位数,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省水规》8 1 1.第13款执行。若运动中心设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不设集中空调,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有部分场所设集中空调,则有集中空调的场所设白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

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一一对普通住宅的理解应该是包括住宅户内和户外部分,不应将住宅的户外部分也划入应设范围,也即该住宅不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佐证是该规范第9.4.2条有关报警的要求中,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并列描述的。而且,上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与下部的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即便是下部发生火灾,也应该是在下部采取主动灭火措施,而不是在上部住宅外部采取被动防御。

答:上述文字对《高规》理解有误。普通住宅与商住楼是不同的概念。 《高规》7 6.2条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住楼按公建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省商规》9.4.1条第6款“由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的商业建筑群,当其

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其各建筑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

(1)总占地面积包括“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吗? (2)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不论是否计入步行街),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各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均小于1000平方米,按《商规》9.4.2条的规定,此时各商业建筑是否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答:(1)步行街是敞开的,不属于室内空间,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可不计入总占地面积。

(2)《省商规>对商业建筑群没有说防火间距的要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省商规》9.4 2条的理解:局部应用系统只有在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时才能采用。(《省水规》8 2.1条与此相同)

5. 《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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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在审图中建筑高度60—100米的一类高层住皂执行此条款要求公共部分设自动喷水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在消防部门审批中也有不设喷淋系统而通过审批,因该条款与《高规》、《省水规》8.1_l条有冲突,如何执行。

答:《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IOO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住宅中提高标准业主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建筑内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先根据《省水规》8.1.1条进行判定,当判定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再根据《省水规》8.2 2条确认是否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6. 关于养老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问题,《省水规》8.1.1条5款规定,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疗养院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一养老院,按住宅设计,一梯两户,户内两室一厅共八层,建筑高度超过24M,建筑面积超过3000㎡,除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公共部分及户内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寓: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县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以上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术语解释)

按《省水规》8.1 l条第6款规定,该养老院如设置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某医院门诊楼中庭高度超过12m,是否一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

何设置?

答:首先判定医院门诊楼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要设,则中庭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中庭净空高度超过12m,则可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8. 关于商业建筑设自喷,《省水规》8.1.1条任一层建筑面积超1500㎡或总建筑

面积3000 ㎡的商店应设自喷,《省商规》9.4.1条第7款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自喷,且无面积限值。是否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喷?

答:《省水规》8 1.1第6款对“餐饮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己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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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

《省商规》3.1.3条:商业建筑中有餐饮、茶座、电影院、剧场、舞厅、健身房等部分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建于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面积≤1000 ㎡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9. 《喷规》5.0. 1A条中对8~12M中庭提出了260㎡作用面积的要求,有的办

公楼为轻危险级,喷淋流量不大,而中庭面积只有60 ㎡,如按260㎡计算时水量很大,是否可以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流量?

答:(1)中庭面积小于260 ㎡作用面积,自喷系统流量可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场所的与中庭自喷流量相比较,取其人者。

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1. 地下汽车库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是否偏严?因为《汽车规》

第7.6.2条的解释明确将汽车火灾划分为丁类和中危险级,且省外进来的设计图纸均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

答:地下汽车库所停车辆均为油箱己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火势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卜汽车库火灾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

2. 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如果

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其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必再独立配置灭火器?

答:地下室变电所、面积大的弱电机房、配电房内应单独设灭火器保护,面积较小的配电间、弱电间、电梯机房如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保护范同内,可不在上述房间内独立配置灭火器。

3. 商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楼层共用前室处是否可以不考虑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

答: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l00㎡,楼层公用部位可不设灭火器。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D中有幼儿住宿床位数与相应

危险等级的规定,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尽管有卧室及床位,但只供午睡晚上不住宿而不执行,请问是否可以?

答:只供午睡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在50张以上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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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给排水

1. 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第4.3.3条6,“排水

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横向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方式,纵向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是否可视作未穿越住宅客厅、餐厅?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 3条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即指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能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排水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则排水立管应采用防噪音管道,管道井四周至少有一面不与客厅、餐厅相邻,并能检修,与住宅客厅、餐厅相邻的面应采用建筑分隔墙分隔,并应有防水、防噪措施。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5-1条要求公用建筑引入管上应

设阀门,在审查中出现将阀门设在室内供水立管上(室外可不设阀门井,且管理方便)查阅有关资料认为引入管上设阀门是否区分室内室外给水管网的分界,请问此问题怎么判定? 答:不违规。

3. 地下汽车库、水泵房内的集水井(池)容积如何确定?

答: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和地面排水集水井,其有效容积参照《建水规》4_7.8条第1款规定不宣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

集水井的有效容积的计算为报警水位与停泵水位之间的容积差值。

水泵房、空调机房等设备间如果有水池,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考虑水池溢水的情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溢水流量;若水泵房和空调机房等设备间没有水池,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参照地下车库排水集水井做法。

4. 《省住规》 10.2.8条规定:住宅可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而

苏建科[2008]120号文件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中规定,施工图中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两者以何为准?

答:两者不矛盾。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冷水管线应计谩到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出水管应设计到入户,入户后的热水管线可设计到卫生器具或不设计。

5、设计中仅注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是否可理解己包含存水弯在内或违反存水弯的“强条”要求。

答:地漏水封或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小于50mm已经是产品标准问题,设计说明未明确不算违规。

6、关于商住楼定义,在《省水规》2.1·9条: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在《省商规》2.0. 17条: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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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存在明显差别,因为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非住宅类集体宿舍、公寓等,《省商规》把本应属综合楼的划入商住楼范围'规范中的矛盾问题如何掌握?

答:商住楼即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7、建筑给排水规范第3.7.6条,贮水池(箱)应设在房间内,是否包括消防水箱? 答:不包括。与消防水箱相连接的消防设施应设在房间内,采州省标准图“苏S/T08-2009智能型箱泵一体化泵站”的消防供水设施可以认为满足要求。

8、关于“应”条款下的“宜”是按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审查?例如:《建水规》4.5. 12条第2款,4个大便器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而大条款为“应”,如违反时,审查时如何判定?

答:可作为“其它问题”提出。

9、《建水规》4.3. 3A条、第4.3.3.6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住宅客厅、餐厅,如设计将污水排出管布置在卧室或客厅的地面下,算不算穿越?

答:不算穿越,不违规。

10、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是否需设真空破坏器?

答: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接出的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不需设真空破坏器。

11、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设置两根排水立管,能否用污废分流代替厨卫分设?

答:可以。厨房与卫生间相邻时,卫生间的废水(洗脸盆、浴缸等)可与厨房排水合用一根立管;厨房与北阳台相邻时,北阳台上设置的洗衣机、拖布盆等可与厨房排水共用立管。

12、对于像别墅这样的建筑,排水立管有时不可避免的位于客厅、餐厅,甚至有时位于卧式,在这些部位增设管道井,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答:《建水规》4.3.3A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是强制性条文。排水管道(包括横管和立管)不得穿越卧室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

排水立管穿越客厅,餐厅的问题参见本节第1题。

13、高层单身公寓中,厨房排水立管是否可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共用专用通气立管?

答:不可以。

14、当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拐弯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点处距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是否要执行《建水规》4.3. 12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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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空调冷凝水的水量很小,可不执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上检查口和清扫口的设置也可不执行《建水规》4.3.12条的规定。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1、某办公楼,建筑面积3万㎡,2层设有800㎡的职工餐厅厨房,其它部位无热水用水,问:(1)是否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2)若本工程厨房用热水ioo%采用太阳能热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满足DGJ32/S96第7.0.1条?

笞:(1)本工程厨房餐厅面积大于300 ㎡,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2)本工程为办公楼性质,其太刚能热水鼙较少,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三选一的条件。可再生能源利用可采川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刚能光伏发1也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2、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热水用水量为60m3/d;本工程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时,日产水量约30m3/d,实际屋面可放置太阳能集热板800㎡。问:该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不符合DGJ32/J96-2010第6 3 l条的规定,未充分利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板。

(2)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产热水量30 m3/d,占热水总刚水量的50%。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10第7.0.2条的规定。

3、某宾馆为甲类建筑,全部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给。问:(1)空气源热泵能否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2)该工程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日产热水量占总热水量的100%,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大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可以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2)空气源热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故本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不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4、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空调采用地源热泵。且承担采暖空调负荷比例大于20%。生活热水采用燃气热水锅炉供给,问该工程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本工程生活热水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5、某办公楼为乙类建筑,卫生间洗手盆供应热水,问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卫生间洗手盆用水量较少,且用水点分散,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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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栋11层的商住楼,1-4层为商场,层高4.8rn。该工程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本工程商场部分的折算层数为:(4×4 8÷3)=6.4层,再加住宅7层等T 13层,住宅部分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7、一栋12层的住宅,仅7~12层住宅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行? 答:苏建科(2008) 3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刚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披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本J.程太刚能热水系统仅满足50%住户热水需求,不符合苏建科[2008353号文规定。但如果已经基本将屋面布满,可以予以通过。

8、有热水需求的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和全部公共建筑,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时,是否均需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答:(1)住宅需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什:

(2)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第6.3.3条,公共建筑不需要论证,但空气源熟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9、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深度怎样才能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答:(1)分散安装的家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预留。

(2)集中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原理图,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集热面积、集热板、贮热水箱、循环泵),热水供水系统(包括供水与循环管路)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只有文字说明预留;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可为简图,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10、附设在厂房内的食堂、淋浴室等是否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苏建科[2007]361号文件针对民用建筑,不包括厂房。但厂区内独立建遗的食堂、浴室、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 96-2010的相关规定。

11、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6.3.2中提到的有热水需求的商住楼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未提到层数;是否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住宅楼层数规定执行。

答: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的住宅层数规定执行,但商业部分的楼层应折算为住宅楼层(高度总和除以3. 0m余数不足1.50m多出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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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数大于1.50m,按1层计算)。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如有热水需要,商业部分应设太刚能热水系统。

12、普通住宅在热水量、太阳能集热面积、储热水箱容积计算时的计算人数可以按户均3.5人计算,至于别墅、公寓等计算人数,各规范计算公式中每户的计算人数在正文里均没有明确表达,是否也可按普通住宅执行。(人数及定额关系到计算数值和选择设备)

答:别墅、公寓可参照普通住宅执行。对丁每户建筑面积小r等于50 ㎡的小户刑住宅、公寓,每户人数可按2人计算。

备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简称《建水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简称《高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简称《喷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简称《汽车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简称《人防火规》 《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 92-2009 ?简称《省水规》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简称《省住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 ?简称《省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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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第一章 暖通空调部分

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施工图审查时,送审材料是否应包括全年动态负荷计算(包括土壤热平衡分析)?

答:从有关规范条文和设计要求来看,在设计中戍计算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并对土壤作最小分析周期为一年的热平衡分析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设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保证地源热泵系统的K期可靠运行。送审材料宜根据《地源热泵系统T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10第3.2.2执行。

2、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三选一,如三个专业均无设计条件,是否可审查通过。

答:当建筑物为甲类标准建筑时,应判断为不满足DGJ32/J96-2010第7 0.1条规定。

3、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7章节如何掌握,如某市中心区的甲类商场建筑,无热水需求,无法利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如何审查。

答:应判断为不满足DGJ32/J96-2010第7.0.1条规定。该建筑可以设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4、地埋管热泵系统设计前应有勘察及应用评估报告(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与普通建筑设计勘察地质报告在深度、内容上均不同,普通建筑设计勘寨地质报告侧重于承载力等方面,深度也达不到地埋管换热系统要求)(DGJ32/TJ89-2009第4.2.1条、4.2.2条),热响应试验严格意义上不能替代地埋管热泵系统勘察,但实际工程却没有人做这方面的勘察,合适吗?

答: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与评估”的要求进行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及岩士热响应试验。

5、《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关于2万平米设全面中央空调的“甲类”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钻空子,条文说明对设全面中央空调还解释了很多,包括7096的面积。实际工程中,甲方为了节省造价往往不按甲类65%执行,而会选择:取消中央空调、设分体空调、或设中央空调的建筑面积小于建筑总面积的70%(这条在规范的条文说明里更是容易逃避,建筑总面积包含了从不设空调的地下汽车库不合理)等方法来回避。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节(2010) 35号文还提出了严格执行甲类65%的要求,审查该如何把握?

答:目前,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就是这样规定,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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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会出台更具操作性和实施性的条文来补充。苏州市内公共建筑节能审查按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节(2010)35号文执行。

6、一甲类建筑(16层,35000平方米办公楼),无热水需求,采用市政热电联产的余热蒸汽解决空调问题,不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7.0.1条中关于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要求,审查时改如何处理?

答:审查时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七章的要求。采用余热蒸汽解决空调热源时,其节能量可作计算评估,当节能量与第七章规定取得的效果相当,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作替代。

7、6万平方米甲类建筑设置中央空调,其中空调面积4.1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按65%还是50%?

答:空调面积/建筑面积=68%,小于70%,可以按50%作节能设计。

8、《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际工程中如:无热水需求不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用分体空调用地源热泵系统不现实、光伏发电现实中极少使用(即使偶然有设计遇到的问题也很多)等等。审查时该如何处理?如何执行才能符合该法第二十九条?

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执行。

9、开发商建造的商业建筑中,四周l临街部分的一、二层设计成对外销售的小商铺,中间为大型商场。在施工图审查时,因商业的业态尚未最后确定,因此,空调系统未设计,仅审查防排烟部分施工图。问:1此时如何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3.1.1条划分建筑分类?2四周临街部分的一、二层商铺,采用分体空调,商铺的面积,不能计算在设置中央空调的面积部分;也不能计算在不设中央空调的面 积部分;该如何确定?3空调面积的计算以及确定甲、乙类建筑,是否应由何专业完成?

答:送审图纸中不包括空调部分设计图纸,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不包括节能审查部分。按建筑行业管理要求,今后设计中央空调系统,应根据规范要求重新确定建筑类型,在补充重大修改设计后重新报审。

10、办公建筑中,采用变风量(VAV)空调系统中,各办公室均安装lkw的电加热的再热装置,当一个变风量(VAV)空调系统全部为外区时,是否可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6条判断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4.4 2条:除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本题不是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全部为外区)而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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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电再热装置,应判为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4.4.2条强制性条文。

11、空调冷凝水管道采用UPVC管,是否应计算设热胀冷缩?

答:根据《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第3.1.19条,UPVC空调冷凝水管道需考虑热膨胀措施。

第二章 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

1、超过20m的内走道通过敞开楼梯间的外窗排烟,是否合适?可以判走道无可开启外窗吗?

答:敞开楼梯间的外窗不宜作为内走道的自然排烟设施。

2、地下汽车库(地下储藏室)排烟兼排风系统及补风系统担负两个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

答:非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排烟排风兼用系统及补风宜按防火分区分区设置;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排烟排风系统及补风系统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3、《建规》9.4.4条所说地上密闭场所如何理解?是否无外窗的房间就可以判定为密闭场所?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4条条文说明:地上密闭空间主要是指外墒和屋,面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无外窗且设防火分隔措,l的房间可以判断为密 闭场所。

4、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其防烟分区的数量及有明确限制,在实际工程中,有的排烟系统负担几十个防烟分医,这样排烟是否还能保证?是否应定个合理数值?

答:排烟系统担负的防烟分区数量应充分考虑管道设置、排烟口的漏风量、风机的静压、排烟口联动控制等因素,保证排烟系统安全可靠。

5、地下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划分有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独立设置排烟风机及系统,火灾时开启排烟风机数量存在争议:若是只需开启失火防烟分区内的排烟系统风机,则防火分区内(因各防烟分区空间相连通)的6次/时换气次数如何保证;若是必需开启防火分区内的所有排烟系统风机,则从排烟风量上考虑,划分防烟分区意义不大。

答:汽车库排烟系统按不小于6h’计算的排烟量是针对系统所服务的防烟分区而不是整个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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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室楼梯间在±0. 00以上设透明的疏散门,是否可以看做自然排烟口;设有外窗的敞开疏散楼梯间,其楼梯间外窗是否可以看做自然排烟口?如何评估上述部位排烟对于人员疏散的影响(烟气与人流疏散的路径一致)?

答:地下室楼梯间首层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以看作自然排烟口。敞开疏散楼梯间的外窗应作为楼梯间的白然排烟口,不宜作为内走道的自然排烟口。

7、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如采用自然排烟,其“可开启外窗面积”的确定,按《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0.2. 2-4条计算,很难达到所需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要求(特别是高层住宅合用前室).能否以《高规》GB50045-95 (2005年版)第8.2.2条的条文说明,即“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以此确定将火灾时可打碎的玻璃部分也计入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内?

答:自然排烟设施应为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

8、防烟楼梯间地上和地下部分合用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管道穿越地下室顶板时因为不是一个防火分区是否需要设防火阀。

答:由于加压送风管一般设于管井内(与地上部分楼梯间看作一个防火分区),其穿越地下室顶板时不需设防火阀,但地下部分送风口应设防火分隔措施。

9、排烟风机吊装无防火围合处理是否套GB50016-2006笫7.2.5条(强条) 答:可以。

10、根据GB50016-2006第5.3.12-5条,多层建筑中是否地下小于三层或室内外高差小于lOm的任何地下室楼梯间均只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按建筑专业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1、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地下室为二层,若地下层楼梯间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开窗面积需要多大?

答:按《高层民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自然排烟章节条文执行。

12、不同层或同一层公用通风竖井,通风机房隔墙处己设置了防火阀,连接通风竖井的管道是否需设置防火阀?

答:不同楼层的通风机房共川通风竖井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 3 12条及《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3条:不同层通风机房共川竖向风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应设防火阀,同一层不同通风机房共用风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应设防火阀,同一风机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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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共用竖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13、高度超过50m但小于l00m的商住楼,其防火设置满足DGJ32/J26-2006的要求,住宅部分楼梯间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答: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8.2.1条规定,其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4、某25层单元式住宅为剪刀楼梯间,一个为独立前室,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另一个为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楼梯间和合用前室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两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是否必须分别送风?合用前室是否也要求独立送风?

答: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不需分设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前室设加压送风系统。

1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8.4.14条规定住宅地上楼梯间或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地下室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时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装置。建议对于商住楼的地下一层(属于住宅配套使用)也可套用此条规范。

答:《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只针对地下仅一层,且地下室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的住宅楼,不适用于其他建筑。

16、《高规》8.4.2.1“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是否指大于6m时不能划分防烟分区?例如一建材超市,一层层高7. 90m,最大防火分区面积4000㎡,如果不划分防烟分区,排烟量就需要24万m3/h;而如果按500㎡划分防烟分区,排烟量仅需6万m3/h。两者相差很大,如果按划分防烟分区设计,是否可行?

答:可以,但挡烟垂壁的设置高度应由计算决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17、《汽规》8.2.4“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此处换气次数是指防火分区的换气次数还是防烟分区的换气次数?如果一个车库3000㎡,排风系统与排烟系统分开设计,将车库的排烟系统划分为10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面积300㎡,体积为900m3,那么是否此地库排烟风机选取5400m3/h即可满足要求?

答:汽车库排烟按不小于6h’计算的排烟量,此处换气次数为防烟分区的换气次数。汽车库排烟系统一般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系统,如果把汽车库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数量,不易控制:不能套用《高规》和《建规》按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设计。

18、《高规》8.4.4“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消防部门据此要求排烟口一定要采用常闭型。在设计中有时会遇到困难:一般常闭型排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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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控制缆绳长度不大于6m,对于中庭及层高较高的空间,如果将排烟口的执行机构设在手动可以操作的地方,缆绳长度经常不能满足要求。而《建规》9.4.6“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并未要求排烟口一定采用常闭型。建议对于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所有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累加计算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可为常开型。

答:排烟口设置应满足排烟需要。是否设常闭排烟口应根据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高大空间排烟口的设置应考虑排烟口的检修或者采用金属百叶风口加280℃常闭电动排火阀,此常闭排烟阀设在手动操作装置作用距离内。

19、中庭的排烟量按6次/h(或4次/h)的换气次数计算,如果一二层与中庭相连的空间也需要机械排烟,排烟系统是否可以和中庭排烟统一考虑?如果可以,此部分的排烟量是按6次/h(或4次/h)计算还是按地面面积x60 m3/h计算?根据《高规》8.4.2昀条文解释,应该可以合并考虑且按换气次数计算。但有的地方审图要求将中庭排烟与其它区域的排烟系统分开设计。

答:当与中庭相连一二层排烟可以与中庭统一考虑,按中庭体积乘以换气次数。此时中庭的体积应为一二层面积乘以各层层高及中庭地面面积乘以中庭总高度所得体积之和。

20、常闭排烟口应设手动装置,审查中是否可要求其手动装置在平面图中表示出来(常有排烟口距墙柱较远的情况)

答:宜在平面图中表示,或在设计施工说明中说明(常闭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其手动装置的作用距离)。

21、高层住宅,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仅手动开启联动风机。 答:无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可以设常闭加压送风口手动开启并联动风机。设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楼应设在现场手动开启和在消防控制室遥控的自动开启装置,并与加压风机的启动装置联锁。

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第8.2.1条、8.2.3条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第4. 9.1条规定有区别,即“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lOOm的居住建筑,当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四廊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此说法是否正确?

答:正确。

23、某些工程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和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竖井共用,风机分设,正压送风口均采用常闭电控风口并与风机分别连锁控制,但风井尺寸按照1套系统设计,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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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判为符合规范要求。

24.江苏省新颁布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3.4条、第7.4-2.4条、第7.4.2.5条对三层店铺当室内楼梯为暗楼梯且不满足8.3.1条楼梯口离室外出口10M要求时提出了防烟楼梯要求(要设前室,尽管面积很小设置前室比较困难,除非按第8.3.3条将店铺改为两层或按第7.4.2-3条在顶部设自然排烟采光窗),暖通专业设计很为难。消防主管部门对两层店铺的内楼梯也提出了封闭的要求,暖通专业设计更为难。

答:由建筑专业负责调整。

25.有设计院在设计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时直接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001年版)第6.2.1条套用,加压风量选25000CMH,是否合适?(实际计算25000CMH可能偏大)

答:可以,同时设泄压或限压措施。

26、现在不少设计院在一梯四户高层住宅设计时利用内天井解决中部住户的卫生问采光通风问题,合用前室实际上通过内天井也上下连通了,是否可行?还有设计院在很长的公寓内走道也采用内天井来解决中部的卫生间采光通风和内走道的排烟问题,内天井尺寸不大,上下内走道通过内天井连通不太合适?

答:由建筑专业负责。

27、高规第6.1.2.3条要求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时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而高规第8-3.4条又规定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有设计院采用一台加压风机(风量已按两个楼梯间考虑)、合用加压风道、送风口分别设置(单数层和双数层风口对应不同楼梯),是否可以认为满足规范的分别设加压送周系统要求?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6.1.2 3条是指共用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而第8.3 4条是指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对丁共川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两座楼梯麻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此处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是指加压风机、风管、风口均分别独立设置。本题中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可以认为不满足《高层民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q5(2005年版)第6 1-2-3条规定。

28.多层建筑的娱乐场所需设机械排烟设施,每个小房间是否应设排烟口,如果设是否应设补风?

答:设置于一、二、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200㎡或设置于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到每个房间,补风系统可以设置在其防火分区内。

29.5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仅在五层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面积满足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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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满足。

3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 3是否适用于单元住宅? 答:适用于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塔式平面的单元式住宅,具体参考《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附图一~五图。

31、建筑18层,一~二层大商场,三一十八层住宅,住宅的楼梯间前室是否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答:判断该建筑是否是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一商住楼,如果建筑高度超过50m,则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防烟设施。

32、地下大空间自行车库排烟参照汽车库还是库房标准?建筑专业有按库房标准的说法,但暖通专业以前曾有按汽车库标准的说法。如果按参照汽车库设计,当小于2000平朱,只有一个出入口,并满足最近端不超过30米的距离,但没有其他补风口,能否满足算自然排烟要求?

答:宜参照汽车库设置排烟设施。需要说明的是,“库房”和汽车停车库以及自行车库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动态场所火灾时需要排烟,以便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往有的设计师把自行车库定义“戊类库”,采用“密闭防烟”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与汽车库不同的是,自行车库对外的门不是防火门,它在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时的最大允许面积是1000㎡。

住宅自用(指住宅投影面积以下)且与汽车库不连通的独立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其它自行车库,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

33.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当一层为扩大前室(2个单元通过走廊连接合用一个前室),一层可以不加压送风吗?如加压送风,送风量是不是要加大?

答:若此扩大前室自然排烟面积满足要求,可不设加压送风。由于扩大前室的安全出口(外门)常开,压差无法保证,不宜设扩人前室。

34、多层建筑,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走廊长度70米,2部疏散楼梯分别设置在中部,走廊是否需设机械排烟?可否认为疏散楼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窗?

答:此走道宜没机械排烟系统。非封闭楼梯间外裔不宜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口,应作为楼梯间的自然排烟口,一般宜在敞开楼梯口设挡烟难壁。此题中70米的内走道需设机械排烟设施。

35、地下汽车库,当利用坡道入口补风时,入口设防火卷帘延时关闭是否可以?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8-3条“用作为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故汽车坡道的防火卷帘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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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时直接关闭而无延时功能,所以坡道设防火卷帘的汽车库应设机械排烟补风设施。

36、二类高层建筑地上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地下部分仅在合用前室设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不设,是否可以?

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7、当建筑平面出于功能分区(如医院)需要将走廊划分成若干小于20米的内走道,各段之间设防火门,按规范小于20米的内走道可以不设排烟,但这些走道加起来很长,且某些段走廊是不能直接到达疏散楼样的,感觉很不安全,如加机械排烟口,又非常困难,该如何解决?

答:若走道内分段设置防火门,可不设排烟设施;若设置普通门,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38、在校核自然排烟条件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时,套用现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2.3、10.2.2.4计算方法,原来可以按自然排烟条件处理的场所如走廊、门厅等,均难以满足条件,可否采用原高规中打破玻璃的方式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

答:自然排烟措施应采用可开启的外窗作为排烟口。关于打碎玻璃的方式可以征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39、如何界定剪刀楼梯间前室是否属于“分别设置前室“?从而决定是否需为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消防部门认为该情况需一事一议,由规范组认定。

答:与建筑专业协调明确是否属于分别设置前室,并参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8 4.4条及其条文说明。

40、步行街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其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是不是只能设自然排烟设施?能否设机械排烟设施?

答:根据步行街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明确其功能,根据江苏省《商业建筑改计防火规范》第4. 4. 8-4:条:步行街应改置自然排烟设施,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可以改机械排划设施。

41、32层以下住宅,加压送风井地上地下合用,加压送风量不叠加,地上部分为自垂式百叶风口地下部分百叶风口加常闭70℃防火阀,如此设计合理吗?

答:不合理。当地F部分防火阔开启时,所设计的加压风机风量无法满足加压送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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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第一章 供配电

1、空调室外机组容量超过0. 55kw,配电箱或控制箱属远控,机组旁要不要设应急断电措施。

答:空调室外机组,无论容量大小,均可不设按钮盒。规范是针对“电动机”而言的。电动机与其他“用电装置”不一样,自身不带任何操作电器或保护电器,而“用电装置”作为一台装置,其设计人会考虑装置自带操作电器或保护电器。

冷却塔可当做电动机考虑,也应设按钮盒。 按钮盒的内容详见10D303-2页99。

2、GB50055-93中2.6.4条称,“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如何把握?如地下车库对排烟机的控制,考虑防护条件,一般可在配电小间集中控制(满足双电源末端切换要求)且在配电小间门口可以观测到排烟机,是否还要就近装设控制开关?

答:“在配电小间门口可以观测到排烟机”不等于“在排烟机附近可以观察到配电箱”,若“在排烟机附近可以观察到配电箱”,则可以不装。若“在排烟机附近观察不到配电箱”,则需装。制定此条的目的是防止排烟机正在检修时,有人在配电箱处因误操作而启动排烟机,使电动机旋转,伤害检修人员。而且,修理完毕,要用按钮点动一下,转转看,检查一下,是否修好。

3、电机设备现场设置解除远端控制功能:

现在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排烟风机设置在排烟机房内,风机控制箱就在机房内:审图中心提出也需要解除远端控制的功能,给我的解释是,消防控制室有控制风机启停的功能,就是要解除消防控制的控制作用(这条意见是最近才出来的)。

我的理解是:解除远端控制功能,应该是针对于控制箱不在风机旁边,怕在风机检修时远处的人误启动风机:而对于控制箱就在现场的情况,检修人员完全有条件把情况控制好;再说既然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也就是专业人员操作,是不是也应该排除误操作的可能。

自答:当配电控制箱在排烟机房内,检修时只要切断箱内电源开关即可,不必再采用其他措施,详见《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2002年合订本)P23图便清楚了。

答:问者自答的说法是对的。

再准确点儿说:10D303-2页l2上的SAC多位开关,就是干这个用的,正常运行时,应打在“自动”档上。

4、消防泵、喷淋泵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当设有备用泵一用一备的情况下,过载保护是否可以切断电源,不报警。

答:GB50055-93中第2.4.6条的条文说明写道:“某些场合下断电的后果比过载运行更严重.如没有备用机组的消防水泵,应在过载情况下坚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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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星酒店客房照明配电的问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80页,对于旅游饭店的负荷等级有如下规定: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房、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为一级负荷:厨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主要客梯用电也为一级负荷。疑问:

(1)此处厨房、高级客房等的照明用电,是不是仅包括照明灯具的用电,不包括如客房内插座、风机盘管的用电;

(2)因为咬文嚼字一点来看,如果前一句已经包含了除照明灯具以外的用电负荷,那么后一句又再次提到了厨房用电,似乎重复了。

(3)如果这些非消防类一级负荷,仅是采用变电所两路高压进线,两台变压器低压出线柜母联,而下级配电箱不再采用两路切换,能不能算是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答:前一厨房指厨房的照明灯具,后一厨房指厨房的搅拌机等工艺设备。 客房字面上指客房内的照明灯,但其它各种用电设备、插座、冰箱筹,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同等考虑。

此表是划分用电单位负荷等级用的,是为确定供电方案用的,不是谈单位内部的配电方案如何确定之事。

在82年以前,没有任何规范要求,双回路配电到设备,都是单向电源到设备即可,只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求双电源到末级自动切换。截止目前,没发现哪一本规范要求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末级切换的要求。

新版GB 50052-2009幻灯片30上:“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也未谈配电线路的具体接线方式。

目前,可找到的文字依据是《全国民用建筑_T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P4上行7:“12’为一级负荷设备供电的两个电源同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或控制)装置处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从《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61表2-2.5和图2-5(一)(二)也可看出,过去对一级负荷设备的配电线路并无要求。

JGJ 16-2008对消防设备的负荷等级及具体接线方式谈了不少,但对非消防设备的负荷等级及具体接线方式也朱指出什么具体要求。

6、GB50016-2006第11.1.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日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或分配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线路。

可不可以在进入楼之前不分消防与非消防线路,在楼内配电小间中分开,比如:当有一栋高层住建地下室设置配电间,当有两路从不同变压器引入的电缆引入时,是否可从这丽根电缆分线做消防电源;有人是单独进两根消防电源线,哪一种是对的,前一种做法可不可以,在公共建筑中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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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理由请见该条的条文说明。前一种做法就可以,在公共建筑中也行。只要变电所不在此筑物内,就可按此法做。

7、二类高层住宅,疏散照明如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电源能否取自双电源切换箱?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1_2.2第3条,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及公共走道楼梯间照明应采用两路供电,第6条“应急照明中疏散照明宜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当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直接接入楼中公共照明电源回路。”如将此回路接入高层公共照明回路,是否将意味着,此应急照明由三个电源供电,二路市电加自带蓄电池?即自带蓄电池接入双电源切换箱。

答:DGJ 32/J 26-2006中第10.1.2.2.6条作法的依据是老规范JGJ/T16-92中的11.8.9条,“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新规范JGJ16-2008中此条已撤销,应该说作法不合适了。其它各规范的基本精神是:消防与非消防设备不能混在一起。

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5. 3.1.一、三条规定了大、中型商场营业厅、门厅、等一般照明的用电负荷要求,但民规及本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又无要求,有的设计人员提出按规范颁布时限性,可以不受JGJ 48-88 5.3.1_-、三条规定的限制,是否妥当。

答:规范没有时限性,在宣布淘汰作废之前均有效,仍应照章办事。 新规范编写组,为什么不采纳老规范中的条文,应由新规范编写组解释。 新老几本规范中的条文,若有出入,哪一本最严格就照哪一本执行。

新规范的条文较老规范的要求宽松,且确有道理,已被人多数设计人员所共识.则可照新规范执行。

9、消防与监控共用一个机房,但报警系统是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非消防电源,两个系统的电源箱是否必须要分开?

答:请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技术问答》P16题13。

10、《民规》第13.8.6条规定:消防工作区域(如:配电室、泵房等)的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 分钟。请问:1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方法来满足消防负荷是一、二级负荷的消防工作区域的火灾应急照明要求,是否要行?本人观点:只要供电电源满足一、二级负荷要求,就可行,但要注意备用电源应处于热备用。2对于消防负荷的消防工作区域的火灾应急照明,不作要求,是否可以?本人观点:不可以,但可以采用双回路(无特殊要求)自动切换的方法。

答:最低照度,转换时间,最小持续时间,电源可靠性等能满足应急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即可。规范要求作应急照明的场所,都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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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及审图常见问题中的P133第8题中的消防电梯排污泵、消防泵房内的排污泵、消防稳压泵及增压泵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如地下车库。可否在一个防火分区中的防排烟机房内的双电源切换箱同时馈出消防电梯排污泵、电动防火卷帘门、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设备。消防电梯排污泵、消防排水泵未满足在最末一级配电葙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可否?

答:只要是消防设备,特别是重要的消防设备,都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装置。消防电梯排污泵、消防排水泵都是重要消防设备的辅助设备。

12、2010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及审图常见问题中的P133第9题中防排烟机房附近,此附近如何理解。多少米才算附近。地下车库的一个防火分区内能否满足要求?

答:在一个防火分区内,都可以。

13、如何理解GB50052-2009中第3.0.9条?如航空信号灯等的备用电源接入应急照明系统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航空信号灯等的备用电源可接入应急照明系统。

14、各类机房(如排烟机等消防用电),其应急照明由机房双电源箱供电是否满足要求?

答:消防水泵或防/排烟机房的电源插座是干什么用的?是为日常的检修工作而设的,例:插个电钻之类的电动工具用的,真正发生火灾时并不需要使用该电源插座,据此理,可说这些插座并不需要与消防电源连接。

这些与消防有关的机房内的备用照明和检修插座应取自机房的公共照明箱和一般性电力配电箱,而不应接自本机房的应急配电箱之中。为什么?因为:一是保证消防和非消防电源分开;二是日常检修工作进行时,机房内应急配电箱足要断开总开关的,照明和插座都将无电。

15、在老的《建筑电气安装图集》中标明在同一回路中金属管和塑料管是严禁混合使用的,但没见过相关依据。不少工程在实际中都是金属管和塑料管是混合使用的,比如,同一电气回路在混凝土内的为塑料管,而明设在吊顶内的部分则转化为金属管,这符合规范要求吗?

答:此问题确实存在。原因不明,无法解答,估计与PEN线有关。目前的规范中似乎没有相关条文。

16、树干式供电给双电源配电箱,具有过负荷保护及短路保护功能的CB级双电源切换自动开关前仅装设隔离开关,是否违反了JGJ16-2008第7.1.4条第4款规定?另外仅用于“应急照明”的双电源切换自动开关采用了具有过负荷保护功能的CB级双电源切换自动开关,是否违反了JGJ16-2008第7.5.4条第4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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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前一作法,不违反规范条文。后一作法,违反了规范条文。

汇总起来说:要采用仅具短路保护且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若无隔离功能,需在前面再加隔离开关。

17、《2009电措》P4页第2.3.1-13条、2.3.2-7条关于一、二级负荷应急照明的配电措施(一路市网电源+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该设计因可以简化配电系统设计在设计中大量采用,火灾时切除其主供电源由自带蓄电池自动来点亮应急照明灯具,审图时如何把握?

答:题中提到的2条,不是问者所理解的含义。此2条并无允许切除市电的含义,别的市电可切除,此回路的市电不可切除,这才能保证应急照明灯具在火灾发生时期内,仍有2个电源。不能靠切除电源来点亮应急照明灯具,这是两码事儿。

18、JGJ16-2008第13.9. 12条:火灾应急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如果正常供电电源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点亮措施的配合时,事故时不能被点亮(工程中有大量例证),反而不如将正常供电电源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一般照明箱,可确保在正常电源失电时转换为电池供电,后一种做法可以吗?

答:不可以。不能靠切除电源来点亮应急照明灯具,这是两码事儿。

19、依据《2009电措》P224页第11.9.1-4条、P228页第11. 10. 16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在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电源要求的条件下,还要同时设置自带蓄电池或EPS作为应急电源,这与JGJ16-2008第13.9. 12条的规定不一致,与工程实践中的大量做法也不一致,如何理解、把握?

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上确有此意,但其它各规范中无此说法。相反,CB50034-2004中7 2 3条条文说明讲,应优先采用市电。

目前,应按规范执行。

20、JGJ16-2008第23.4.1-5条:“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参照JGJ16-2008第23.1·1条的适用范围,“机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工程实际中消防控制室的照明、插座、空调、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电源普遍做法都是共同引自消防控制室专用配电盘,是否违反该条规范。

答:各种机房都应参照第23 4.1条执行,理由请见“第一章供配电”的题14。

21、依据GB50098-2009第7.8.1条、7.8.2条,地下室排水泵等排水设施应视为消防用电负荷,理解是否正确?

答:7.8.1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黑体字)。 7.8.2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总排水量应满足消防排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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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水道专业提资料时,应分清哪是“消防排水设施”,哪是“生活排水设施”。“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可当做“消防排水设施”对待(与暖通专业提的双速风机,同样对待)。“生活排水设施”不能当做“消防排水设施”对待。电气图纸上的标注也应分清。电源应分开,不能含糊不清。

22、GB 50045-95 (2005)中9.1.2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请问消防电梯潜水泵、消防稳压泵是否须满足末端切换的要求。(2010技术问答上P133第8条和P151第7条矛盾)

答:消防电梯潜水泵,消防稳压泵应满足末端切换的要求。

《2010年技术问答》P133上的第8条和P151第7条,二者谈的不是同一问题,没有矛盾。

23、《民规》JGJ16-2008附录A:

(1)汽车库的负荷等级,以Ⅱ、Ⅲ类汽车库为例,意思是1:Ⅱ、Ⅲ类汽车库所有用电(一般照明、潜水泵、通风机等)均为二级负荷,还是2:仅II.Ⅲ类汽车库内的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做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为二级负荷。(注中已说明本表未包含消防负荷)。如果意思为1中所说情况,那么,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做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到底是一级还是二级负荷?如果意思为2中所说情况,那么规范文字的表述、标点符号使用让人产生歧义。

(2)如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规划局办公大楼等是否属于地、市级办公建筑,还是扬州市政府办公大楼才算。

(3)二类高层明确主要通道和楼梯间照明为二级负荷,一类高层只明确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问题一:一类高层楼梯间照明负荷等级;

问题二:违反《民规》JGJ16-2008附录A,审查时判违反强标还是应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判违反强条。

问题三:一类高层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某医院走道较宽,设计取走道一半的灯具兼做应急照明接A应急照明配电箱,剩余一半灯具接入层普通照明配电箱。此种做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个人认为从使用角度一半的照明能满足停电时使用要求)

问题四: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备用照明为一级负荷,设计采用两台变压器各带一半的营业厅照明的方式,是否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两路高压进线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答:(1)此问题请见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第9.0 1条,JGJ 16-2008附录A序号20是依此而来的。

第9.0-l条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9.0.1.1条,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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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第9.0 1.2条,Ⅱ、II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都是地、市级政府办公建筑:

问题一,可参见GB 50045-95中第9.2.1条和第9.1.1条,一类高层应急照明是一级负荷,而楼梯间应设应急照明。

问题三,走道照明本应含普通照明和应急照明,若全按应急照明设计,属超标设计:

问题四,可以采用题中之办法,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的设计,理由请见JGJ 16-2008中第10.7.4条。

24、《民规》JGJ16-2008第13.9. 12条4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意思是否是说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有插座回路,还是说在其应急照明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答:指后者,应急照明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2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中8.1.1条: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但根据该条条文解释:对于汽车库的供电等级,平时可按GB50067执行,故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平时功能为三类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对待具体工程的条件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基本原则是:平时按平时的条件设计,再经平战转换设计,转到满足战时要求的设计。平时和战时两个时期都要满足各自对应的规范要求。详见GB50038-2005中7.2.1条。

26.《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3.1.1条申对商业建筑的规模定义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不一致(前者有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的规定),如某工程商业建筑面积10038平方米,二层商业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根据DGJ32/J67-2008定为大型商业建筑,消防电源按11.1·1条定为一级负荷,但根据JGJ48-88只是中型商业建筑,那么营业厅照明等应为几级负荷。民规仅对营业厅备用照明的负荷等级有要求。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是否属于同一级别的标准?有冲突时以后出版的为准还是哪个严就执行哪个?

答:哪个严格就执行哪个。通常行业规范都比国家规范严。

27、08审查技术问答4.1页第3条: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时,电梯的专用回路应从变电所母线直接引至电梯机房。问题:某工程变电所设在建筑物内,四部不同机房的电梯电源由设在地下室分配电间的两个互为备用的配电箱后引出至机房,这样是否符合专用回路的要求。

答:可以。但题中的那个配电箱内不允许接其它负荷。不过,既然变电所在楼内,为甚么不从变电所直接分开?反而多此一举,经中间配电箱再分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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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8审查技术问答4.1页第26条: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应按GB50054-95第4.3.5条(强条);消防配电设备电动机主回路过载保护应按GB50055-93笫2.4.6条(强标)。

问题一:某工程消防风机电动机主回路采用复式脱扣且未加大整定电流的断路器保护,是否不应判违反强条,而只是违反了强标。

问题二:现在关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保护问题,很多设计都是只要是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照明、消防电梯、卷帘等)其各级保护断路器均选用不带过载保护的,但又无法实现规范要求过载能发出报警信号的要求,请问该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

问题一中的线路问题按《强条》处理。电动机上的问题按强标处理。

问题二的解决办法是:请见10D303-2中页104~108和05SDX006页3-80也可采用常熟开关厂的产品,他们有只报警不跳闸的断路器。

29.关于消防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问题。某地下汽车库三个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内防排烟风机(无风机房)电源均引自一个双电源切换装置,末端不再设控制箱,仅设现场控制按钮。如果说不满足末端切换,双电源切换箱已经是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果认为满足末端切换,风机距离双切箱较远且跨越防火分区。请问此种情况应如何审查。

答:题中的设计违反GB 50045-95中第9.1.3条,跨越了防火分区,JGJ 16-2008申第13.9.8条讲得更清楚,“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0.消防为二级负荷,应急照明亦为二级负荷供电,其通道等处的疏散照明是否能和一级负荷供电一样,灯具不带蓄电池供电,包括消防设备机房的照明。

答:应急照明电源的获取方式请见GB 50034-2004中第7.2.2条和GB50034-2004中术语部分。

31、一个I类地下汽车库上部有一幢一类高层公建,和一幢多层公建(多层建筑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升/秒),两幢楼均和地下车库相通,其中一类高层和地下汽车库为一级负荷供电,而多层建筑是否可按二级负荷供电?

答:一个建筑物只能定为一种负荷等级,大多情况下,按最高级别制定,详见GB 50052-2009中第3.0.1条的条文说明中4。允许灵活掌握,区别对待。

第二章 照明

1、汽车库内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柱上安装时,往往与消火栓位置有矛盾,且设柱上Im以下容易碰坏,有时被所停车辆遮挡视线,能否在通道的中间吊装,高度距地2. 5m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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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汽车库疏散指示标志当吊装在疏散走道上方时,可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8.4条和GB 50098-2009第8-2-4条2款,标志灯下沿距地应不大于2. 5m,且应装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方。

2、关于小商店(铺)内的应急照明设置问题: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11.3.4条规定商业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现在苏州的审图中心以此为依据,不管多大的商业用房,都要求做;就是那种很小的商业,单层的,每间就30平方的,也提要做;可在江苏省2009年施工图审查年会资料上,在第二大类中第4条,明确写了:关于小商店(铺),只要其面积不超过400㎡,室内均不需要设应急照明(含疏散指示标志);但对商业街及商店建筑群中的公共走道应设之。

审图人员给我的答复是:年会上的小商店(铺)指的是营业厅,不适用于年会的那一条。

我现在很疑问,小商店就不算是营业厅了?而且如果30平方的要做,那10平方的要不要做?这样就没有一个定量的问题在里面了。

回答:(已回复问者)小商铺不存在找不到出口的问题,按理不必设安全出口灯,我曾提过这个建议,有设计人员回复说这是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因此请您与当地消防部门咨询。

答:《商业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DGJ32/J67-2008第11,3.4条中所说的“商业建筑”系指该规范第3 1.1条中规定的特大型、大型t、中型和小型的商业建筑。

该规范术话2.0.20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只能算作小型营业性用房,还谈不上商业建筑。因此不宜套用相关划定。

3、应急照明的应急时间问题:

审图提出: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符合《民规》13.8.6条,就是180分钟。但具体的情况是,对于消防控制室这类场所,已经采用两路低压电源末端切换的供电方式,而且灯具自带蓄电池30分钟,是作为后备电源,或者在双电源切换时间内起过度作用,所以不应该再按第二电源电时间180分钟来要求。

答:根据GB50034-2004之7.2.2条及其条文说明,应优先采用独立于正常照明的交流电源供电,两路专用电源己满足要求,其照明时间不受限制,不必再设蓄电池。你加了蓄电池,多此一举,弄巧成拙,容易披审图人员误解。完整的说法请见JGJ16-2008中3.3.3条。

消防应急照明负荷级别为一级或二级,采用双电源自切供电,应急灯又带有蓄电池,二线式结线,平时为常暗,在火灾情况时,将双电源切除,让蓄电池放电,达到自动点亮的目的,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做法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要求。

答:根据GB 50034-2004第7.2.2条和第7.2.3条及其条文说明,备用照明(含消控室照明)应优先采用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比较经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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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跃,不受180分钟的限制。因此设计者采用两路低压电源末端切换的供电方式是对的。

灯具是否需要自带蓄电池呢?设计者的目的是想在两路交流电源切换时起过渡作用,实际上无此必要。

因为,作为消控室的电源双切开关,按规定应选PC级转换开关,根据制造标准,其转换时间一般均在1秒内完成,完全满足不大于5秒的备用照明转换时间要求且绰绰有余,完全没有必要在灯具内再带电池。不要以为灯具带电池一定就好,电池寿命3~5年,不但更换麻烦,且废电池处理不好还会污染环境。

4、根据建设部2007年修订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P118页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将工业厂房划分在一般公共建筑范畴内:为此,审查中遇到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戊类工业厂房,按GB50016-2006第11.3.4条规定,丁、戊类工业厂房无需设置应急疏散照明;而按公共建筑则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作为审查或设计人员该如何处置妥当呢?同时,也恳请省级审查专家能统一尺度,以便审查、设计、执行。

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依据设计规范,1.业厂房的防火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走实施。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的区别正在缩小,比如电子类厂房、玩具类厂房等人员密集型企业,其防火要求也不亚于民用建筑。

5、根据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5.2.1条条文说明第一节末段“对于本条文中未涉及场所,根据对应所列照度值确定LPD值”的说明,对于居住建筑、工业建筑是否亦应参照执行?

答:省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96-2010总则第1.0.2条关丁“本标准适心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非常明确,是专为公共建筑制订的。对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但不能硬性要求其执行。

6、单层厂房附建的三层办公用房是否属公共建筑范畴,其疏散通道是否按GB500 16-2006第11.3.1条第五点的要求设消防应急照明灯。

答:可按具体情况对待。

7、某商业建筑群,总面积大于5000㎡,由5幢建筑组成,每幢均为四层小商铺,请问公共通道上是否应按DGJ32/J 67-2008第11.3.5条要求在疏散走道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答:规范规定单幢总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和展销楼,而本题目所指工程不属于DGJ 32/J 67-2008第11.3.5条所指情况,不应要求在疏散走道装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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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GJ32/J 67-2008 11.3.4条规定了商业建筑设置安全出口及疏散标志的要求,却没有对商业建筑面积提出要求,是否所有商业建筑不论面积大小均应执行此规定.

答:见“第二章照明”的第2题答案。

9、高层建筑(住宅及公建)楼梯处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需按下列情况表示指示方向:可否?

(1)有避难层向避难层疏散。

(2)塔式住宅非上人屋面,向一层疏散。

(3)多单元住宅及公建,有上人屋面,是否从中间处向上和向下疏散。 答:经向建筑师请教,一般情况下,疏散方向应该是: ①总的原则从上层向下层疏散: ②顶层可向屋面疏散: ③避难层应向避难区疏散。

总的原则是,疏散门的开向就是疏散方向。

具体设计时,对于没有把握的情况,应与建筑师协商确定。

10、高层普通住宅楼,其应急照明由专供回路加自带蓄电池,是否满足要求?如双电源切换后,是否还需加自带蓄电池?

答: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 12条。

11、三层商业并联店(各店铺总面积均不超过400平方米),但店内设有封闭楼梯间,根据DGJ32/J67-2008第11.3.1条第1、第3款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

答:在封闭楼梯间需没应急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之11.3.1条l款也有此要求,且该款与建筑面积无关。

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规定高层住宅的电梯厅照明不应采用自熄开关,多层住宅的电梯厅照明未作规定,审图时多层住宅电梯厅照明开关的设置是否应可以不作要求?

答:《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 32/J 26-2006条规定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3.5条一致,只是对高层住宅的限制,对多层住宅可采用自熄开关。“

13、汽车库中车辆疏散出口是否需设安全出口标志?

答:GB50067-97之6.0.1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该规范9.0.4条关于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条文说明中指出:“为了保证库内人员、车辆的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顺利进行,需要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以上条款及说明,汽车库中车辆疏散出口应设安全出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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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所指示的方向错误,应该为属于哪一类审查意见?相关规范并无此类规定,但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因为它错误的引导人员向错误的方向撤离建筑物,将有可能错过最佳的撤离时间而导致人身安全事故。

答:疏散指示标志箭头画反的情况在审图中经常遇到,其性质确实严重。审图时,如发现错者不多,可在“其它”项中提出;如错者比较多,则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之11.3.4条(强条)提出。

15、GB50045-95中9.2.5条称,“应急照明灯和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有的高层住宅,公共通道照明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灯具为座灯头,无罩,但同时又设自带蓄电池带玻璃罩的应急照明灯,是否可以?

答:高层住宅公共通道照明采用无防火玻璃罩的裸灯库作为正常情况下的照明是可以的,但应明确,此属非消防用电,火灾时是应被切除的,因此将其接入应急照明箱有误,不符合《高层民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 1. 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同路,其配电设备戍殴有明曼标志”的强制性规定。

16、审图工作中经常见到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与一般照明由同一个照明配电箱配电,这样设计的应急照明能满足几级应急照明负荷的配电要求?

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9. 12关于应急照明电源的规定,对一、二级消防负荷的应急照明均要求有专用供电线路和专用应急照明箱,但对三级负荷末作任何规定,因此,题中所述情况可满足三级消防负荷的应急照明供电。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11. 3.4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问题:图示T形转角和十字型转角区如何设置为宜。(与民规示意不同的型式)设计中关于疏散指示的设置比较混乱,有的设计在不是安全出口的十字交叉处设安全出口标志;有的设计将大空间的疏散指示挂在顶棚上,但有局部墙面的地方又放在墙面上且不在一条直线上等等,这样的设计却不违反具体某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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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左图基本符合规范,右图比左图优化,当然,动动脑子还可进一步优化。

18.常见设计中采用双头应急照明灯,靠切断电源应急点亮,该应急照明灯具能用于一、二级负荷吗?另,双头应急照明灯有三线式带应急点亮接线端子的吗?

答:关于双头应急灯一般适用于对既有建筑物补装应急照明时使用,不应在新设计的大型民用建筑中使用。

对一、二级消防负荷,不宜采用双头应急灯。据了解,这种灯目前尚无强接端子。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下面两条规范似乎可以作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场所依据,具体哪些场所算人员密集场所。

(1)第5.3.15条条文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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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2) 11. 3.1第3款、第4款规定的厅、室和公共活动房间。 答:正确。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第2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问题一:防烟与排烟机房应设应急照明,如果防烟与排烟风机没有专用机房,设置在储藏等功能房间,那么该房间是否应该按防烟与排烟机房的要求设应急照明及消防专用电话等。

问题二:根据该条条文说: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根据该解释,是否应以火灾时是否需要继续工作为判断的是否应设应急照明的根据。某些工程,楼层配电小间,其中没有消防配电设备,火灾时不需要工作,是否可不设消防应急照明。另外JGJ16-2008表3.8.6配电室备用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分钟。建筑物内的各楼层小配电间是否也要满足这个要求?楼层小配电间是否应根据其内部的消防用电设备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确定其备用照明供电时间。如仅有应急照明配电箱,则满足应急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就可以了。(有些均为三级负荷的工程,楼层小配电间周蓄电池做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无法达到不小于180分钟的要求,其内部一般仅有楼层配电箱、桥架等)。

(2)第4款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问题一:能否明确哪些属于公共活动房间。如会议、教室培训、展览等等。 问题二:地下商业把楼梯间等算进去刚好超过300平米,去除楼梯间则不到300平米,这种情况是否要设?也就是说这个300平米是指商业部分面积还是指总面积?

(3)第5款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问题:某工程,其一层为丁类厂房,局部二层为办公,二层疏散走道未设应急照明,是否违反该条规范。本建筑物性质确定为厂房,则可不设,按公共建筑则要设,同样还有是否要设疏散指示问题。

答:(1)当把防排烟风机设在储藏室时,该储藏室应按防排烟机房的要求设府急照明及消防专话:2)配电小间所设应急灯是否按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的要求设计的问题,可见2010年电气疑难问题同答照明设计第“3”题;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4款己明确为“建筑面积”;4)某工程一层为丁类厂房,局部二层为办公、二层疏散走道是否应设应急照明的问题,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1条条文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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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

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已经发生过火灾的,多数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其原因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应急照明,人员在光线黯淡或黑暗中逃生困难是个重要原因,据调查,许多影剧院、体育馆、旅馆、办公楼,在设计时都考虑了消防应急照明、维护管理良好,在火灾时均起了良好的疏散指示作用”。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煮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我们应抓住问题的实质,是否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对于本问题所说的办公室,如果面积不大,又在二楼,发生火灾,很容易逃离,不一定非装疏散指示不可,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酒吧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可按歌舞娱乐场所考虑。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介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问题一:现有一商店,地下一层,地上两层,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但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不超出5000,地上部分是否要按该规范设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问题二:某大厦兼有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两个馆各自独立,两个馆总面积大于8000平米,单个均不大于8000平米,此种情况是否要设。

答:对问题一,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商店,地下一层,地上有两层,地下,地上都应该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因为若把地下面积搬到地面上来,总面积即超过5000㎡,何况地下的疏散比地面更为困难,因此,应统一考虑。 对问题二,规范规定最低标准,有的博物馆,展览馆虽然面积不到8000㎡,单如果内部隔断复杂,疏散路线曲折,岔道多,安全出口不易直接看到的情况还是应设疏散指示的。

23、GB50045-95(2005)之4.1.5A。6疏散是否按放映厅执行该规范。而GB50016-2006,第11.3.5条,将电影院单独列成一条,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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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才需要设置。

答: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影视厅、影院就是该条规范中的“放映厅”,应执行《高规》第4.1.5A6条规定。

24、GB50045-95(2005)中第9.2.3条: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问题一:某高层办公楼,部分楼层为大空间办公,建筑图未隔出明确走道,未设疏散指示标志灯(仅有安全出口灯)是否违反本条规范。

问题二:一类高层住宅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下大空间自行车库无明确走道,是否要设?

答:不论大空间办公室或地下自行车库,只要处于任何位置都可直观看到安全出口时,可只设安全出口标志,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反之,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8.3条实施。

25、建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6 仓库

高规: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问题一:高层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部分适用于哪本规范,是否要设疏散指示标志。非机动车库似乎不属于公共建筑,也不属于居住建筑,是否属于丁戊类库房,按工业建筑执行防火规范?

问题二:汽车库既不属于公共建筑,也不属于居住建筑,是否属于工业建筑中的库房?汽车库与住宅相通的走道未设应急照明,应按哪本规范审查?

答:与汽车库相关的问题按汽车库相关规范实施。其它问题在设计或审图时,与建筑专业协商沟通,按照建筑专业定性实施。

26、《民规》JGJ16-2008中13.8.5条(3)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该楼梯如果有直通户外的出口,安全出口灯应装在该出口上方而不是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图13.8.5:通道垂直部分上方疏散指示等要求距端头小于1米,但下方的疏散指示没有该要求且画的位置距端头明显大于上方,可否这样理解:垂直部分上方的指示方向因与附近水平方向的不一致才有距端头小于1米的要求,而下方的指示方向因与附近水平方向的一致,故可不做距端头小于1米的要求。

答:关于首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位置问题,审图中发现不少人将其装在楼梯间出口门的外恻,与二层及以上各层相同,这是错误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5条第3款做了纠正,明确指出对首层疏梯来说,应安装在楼梯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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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侧上方,从而引导从楼上F来或从地下层上来的人员应从此走出楼梯间。不管该楼梯间的出口是直接对外还是开向一层的某个地方,其出口指示灯总是应该装在该楼梯出口内侧的上方而非外侧的上方。

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5条图上各疏散指示灯间距的理解是对的。

27、一般单位的计算机房(信息中心)设计是否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规定进行审查。(该规范要求较高,要求设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灯,一般单位计算机房面积不大,似无设的必要)

答:图纸审查应实是求事,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灵活性,比如,防静电、接地和等电位联结措施,不论机房大小都是应该要求的:但对小的机房,未进行分隔,没有专门疏散通道,就没有必要硬要求作疏散指示标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章住宅设计

1、二类高层住宅,地下是自行车库,一层为架空层,全楼只设一台双电源切换公共照明配电箱,不分应急照明与一般正常照明,这种不单独设应急照明箱的做法,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笫13,9. 12条要求。

答:对于上述的工程情况及应急照明的做法是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的精神,然此种做法符合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2.2.6条规定,对于省内的居住建筑按此条执行是被认可的,也认为是正确的做法,但楼内的应急照明灯具须采用自带蓄电池的。

2、在住宅建筑中,电源总开关已设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根据苏州市苏公消(2008)35号文,要求住宅、公寓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设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否有必要。《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1_4.2条(强条)要求:住宅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漏电断路器;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苏公消[2009]35号文件规定:住宅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请问:按照后者设计后,是否可以不按前者设漏电断路器?本人观点:可以不设,若设,则应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大于漏电报警电流。

答: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2条规定,每栋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的总进线断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苏州消防管理部门要求装设漏电火火报警系统,因该系统所负责的功能应能满足设RCD的目的,因此是可以替代原要求RCD,但两者只能设置其一,不应重复设置。对于省内的居住建筑,只要按省内相关条文标准执行,就是一个合格的设计产品,只要不违反相关规范,我们可允许地方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设计标准的行为。

3、一些住宅中的审图意见

(1)审图中心提出,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拖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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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提出:“高层建筑未见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不当”;

(2)“住宅用电未见电源考虑无功补偿技术措施,不当”; (3)“住宅户内配电箱应设置浪涌保护器”:

对于第1条意见,规范上虽明确了“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但实际设计过程中,一般都不采用变电所方式,而且公变也基本上是户外独立设置,极少有在住宅内设变电所的,供电公司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对于第2条意见,实际设计中也没有这种做法,也没见过要具体的规定; 第3条意见也无依据可查,当然从安全性角度来讲是可以的,但如果按照强条强标来提似乎也没有道理;请问,对于此类审图意见,该如何对待比较妥当?

答:省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筑标准》 DGJ32/J-2005第3.3 2.2祭文的精神是指11层及以下的建筑可以采用箱式变电站的供电方式,对丁12层及以上应采用设置户内变电所(俗称临街变)的供电方式,并没强调各居住建筑的用电同路均应直接取自该变电所低压山线同路,采用通过二次配电的形式如分支箱(柜),馈向用户是被允许的。由丁居住小区的配电网络与该建筑主体常不是一家设计单位,因此,在主体设计单位的进户线的设计中,即便想采取变电所的供电方式,也难于在设计图纸上体现之;即使一家设计单位来完成,由于设计工期的分步性也难于完全能表现之:同样对于住宅用电未见电源考虑无功补偿的技术措施方面的判定,也是难于在主体建筑电气设计中体现山来:我们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再地的审图人员不必过于较真。

对于住宅户内配电箱处是否设电涌保护器SPD,主要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而定;若用户有专用配电问路馈向屋顶电气设备的如屋顶太阳能热水器电辅助加热的,根据GB50057-94-2000第3.5.4条的精神,该配电箱处应设置SPD,此条已被还没正式发布新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修订稿中录用。

4、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只设置应急照明,而不再设置用节能自熄开关的人工照明,是否可行?

答:高层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及楼梯间应设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楼梯间的正常照明应设节能控制开关,这是节能设计方面的要求,也是我们在做总体设计时应首选考虑的内容。若采用应急照明灯的方式全替代公共照明,从消防的角度上看也许是可以的,但作为建筑空间正规的照明的设计是不合适的,且不论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照度值要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偏差,更主耍按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应急照明是不允许采用节能开关的,若采用节能开关则必须采取虑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有人认为采用红外、声、光控开关能够满足此条规定的要求,但审图中心专家多次讨论,此种做法被不认可或不提倡。一是这种类型的节能开关质量不可靠(多数产品要求采用白炽灯光源,此违反节能设计的要求),二是在人连续存在状态下,其对光源的控制是不连续的,故不符合正常照明设计的理念。节能开关内的强制点亮接点,有人通过手动滑火栓按钮联动的做法,我认为也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自动点亮的要求,除非本工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过火灾探测器进行,由于按现行规范l00m及以下的高层居住建筑是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若仅为应急照明灯的控制而设置又是否适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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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思考之。因此,高层居住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设计应按各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类设计:前面已述,对于省内居住建筑,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应急照明,其供电电源可直接取自该区域附近的正常照明电源,这是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2.2.6条的规定。若楼内应急照明设计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 12条要求实施,也是可以的。对于18层及以下的二类居住建筑,应急照明电源若采用市网两路电源投切后供电也是可以的,关键应确定居住建筑的防火分区。由于现行规范对居住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或定性不明,电气设计应按建筑专业确定的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箱。

对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由于其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 9.5.1条:“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同路的双电源供电”的要求,显然,现实的城网供电无法满足此要求。火灾状态下的应急照明是用丁.人员逃生的,在同等级负荷的情况下,其负荷的重要性应高于用于灭火的消防设备,我们每一设计人员应有此浅 见的认识。应注意,各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国标GB13495、GB17945的制造要求。

5、有的设计人员在普通住宅内选用所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电池供电,探测器自身报警)和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传输线路,不能与小区安防中心相通讯,是否可认为不正确?

答:住宅厨房间设置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现行规范、标准是允许的;假若本工程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该户内被认为是需设置的探测区域,或此空间设置家居安防系统,此时仍采用“独立式”的感烟探测器铍认为不合适;若不是上述类璎,备审图人员可不审查之。

6、住户卫生间有电热水器,同时屋面又设太阳能设备,是否可认为已有辅助电加热设备,不必另行考虑太阳能设备内部是否有辅助电加热系统?

答:现行给排水专业的规范或规定,对于太PU能热水器的辅助加热,没规定必须采用电辅助加热的要求,即各户内配电箱不必设配电回路馈送至太阳能热水器处。若住户已配有电热水器了,应该已能满足太阳能热水器的辅助热水的需求。

7、住宅中住户配电箱照明支路不设PE线是否可认为不正确?

答:根据国标《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2条规定,I类灯具必须设PE线,现在0类灯具己不允许生产,家装工程又不可能采用II类灯具,为此,一般正常的照明线路应谩有PE线。

8、住宅建筑中的一层或地下一层通常通过“公共走道”进入各附房,此时此“公共走道”是否应设应急照明?有人认为此“公共走道”应该看作是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也有人认为此“公共走道”不是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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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居住人员对此“公共走道”相对熟悉了解,故不能看作是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两种说法,哪个为准,请明确?另外这个“公共走道”的普通照明是否一定要采用节能自熄开关(GB503658-2005第10.1.4条规定及DGJ32/J26-2006第10.1.5.2条第5款规定)?

答:根据国标GB50045-95-2005第9.2 1.4条规定,公共建筑疏散走道,其独立空间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对于居住建筑,其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空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对于一类居住建筑,各出入口应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对于居住建筑的一层或地下层,应辩清公共走道与功能空间的区别,如一层的门厅,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公共走道。依据GB50368-2005第10.1.4条及DGJ32/J26-2006第10.1 5.2.5条,居住建筑公共走道的普通照明是一定要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9、《省住宅设计标准》中,10.1.4.7条:1“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开关电器,并具备隔离电器的功能。”7“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某复式住宅,其上一层配电箱的配电回路采用三极断路器,审查应按哪一条判定。(按第一条是个强条,第七条就只是强标)

答: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 7.1条,在做居住建筑设计时必须执行;对于10.1.4.7.7条,用于配向用电设施,如照明、插座、家用嘲定电器等也虑执行,对于配向下级配电设施则没有必要。为此,还没正式发布新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已对此条做了修订,现改为“??,配向川电设备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10、《省住宅设计标准》中,10.1_4.2每栋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问题:高层住宅一般除住户电源总进线外,还有公共用电总进线或备用总进线,请问该部分进线总断路器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是否违反本强条。

答:对于住宅进户电源需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解答同题2示。对于公共区域设施用电的总进线或备用进线是否要设置RCD,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没作此要求,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 6.7.1条规定“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没做住宅用户和其公共部分设施用电的分类,基于此,公共部分的电源进线也应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RCD,若设RCD的话,因其后面通常接有消防电源设施应强调此RCD只能报警,不能作用于跳闸。

11、《省住宅设计栎准》中,第10.1.5.2条第5款:公共部位除高层住宅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某十一层住宅,地下层为大空间的自行车库(与住宅楼梯间有门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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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自行车库、一层门厅及架空层是否属于DGJ32/J26-2006第10.1.5.2(5)条所说的公共场所?

问题二:如属于公共场所则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这时自行车库如使用白炽灯作为光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9电气疑难问题答复三(6)条:楼梯间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可采用白炽灯。实际使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节能灯或荧光灯会导致频繁通断而易损坏,且自行车库走道、楼梯间属于照度要求不高,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根据GB50034-2004第3.2.4条可采用白炽灯。但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楼梯间等采用白炽灯将违反该强条。

问题三:如不属于公共场所,设计不考虑节能控制措施,实际使用中确实会有常明灯现象

问题四:为何高层住宅不能采用节能自熄开关,而多层住宅电梯厅就要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问题五:应急照明在果用红外线感应开关或声光控开关(节能自熄开关)时,应急时有人通过能实现点亮,是否可以算满足自动点亮的要求。

问题六:某二类高层住宅,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均采用正常照明兼做应急照明,用普通单控开关控制,是否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旆。

答: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 1.5.2 5条对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须采用节能白熄开戈控制的界定不全面,新的修订版已意识剑上述所列举的问题。若按原条文的规定,上述区域的正常照明灯具确实是应采用节能白熄开关控制。新的修订标准拟修订为:“公共部位除入户门厅、底层架空区域、高层住宅电梯厅及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对自行车库照明是否要设节能开关有争议,但我个人认为也可不设之。因为节能自熄开关应设置在人流稀少、人们不需要长时间停留的场所,我们不能只考虑节能而忽略照明的质量,自行车库是应是属于人有可能需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应作为功能性空间来处理。目前,对于自行车库的正常照明是否一定要设节能开关,我个人认为应由设计人自行处理,各审图人员可不必审查之,对于其它条文回复见题66所示。

第四章 线缆

1、关于消防线路的敷设,导线采用耐火型,后穿管暗敷,保护层厚度是否可以不受30mm的限制。

答:消防线缆穿管暗敷时,是否采用耐火线缆并无明确要求,但暗敷时保护层厚度30mm确是强制性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因此,不管采用普通线还是耐火线缆,其保护层厚度均不能减少,必须按规范执行,以确保满足消防设备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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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GB50058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导线穿线管应穿热镀锌钢管,并采用防爆接线盒。

这里:明装线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壁厚2.5 mm:但当采用暗酡管,使管线埋在混凝土中并使保护层不小于30 mm时,是否可以不按镀锌钢管做,而只把线盒做成防爆型。(多层框架厂房)设计人员认为:多层框架厂房结构设计是安全的,暗敷在结构本体内的线管也应是安全的,是否可不用热镀锌钢管,用如KBG管等一类的导管。

答:GB50058第2.5.11条规定“??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并未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也不能用KBG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没有暗敷管线做法。

3、BV导线穿管敷设在砖墙内,其持续允许载流量,采用国标图集04DX101-1《建筑电气常用数据》P47表6.2,不妥。因为表6.2仅适用于“BV导线穿管敷设在隔热墙中”这种方式,而砖墙不属于隔热墙,《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498表9-18已有明确说明,BV导线穿管敷设在砖墙内其载流量应按《设计手册》P507表9-28选用导线,与图集04DX101-1《建筑电气常用数据》表6.1中数据几乎相同,今后BV导线穿管敷设或暗敷于砖墙内其持续载流量按图集04DX101-1《建筑电气常用数据》表6.1选用是否可行?另外BV导线穿金属管或穿PC塑料管敷设,其持续载流量是否有区别,隔热培与热绝缘墙是否有区别?

答:国标图集04DX101-1《建筑电气常』H数据》表6 lfii表6.2的应用问题,究竟什么时候使用表6 1,什么时候使用表6.27这是个很现实很具体的问题,由于编制者对有些概念未交待清楚,致使我们不明究竟。

表6 1是《BV绝缘电线敷设在明敷导管内的持续载流量(A)》。 表6.2是《BV绝缘电线敷设在隔热墙中导管内的持续载流景(A)》。 下面卉清几个概念:

什么是隔热墙?根据GB/T16895, 15-2002布线系统载流昔中的解释:隔热墙包含有防风雨的外护墒板,隔热材料和木质或类似术质的内护墙板,内护墙板的表面散热系数不小于lOw/(m3K),导管尽量靠近但不需与内护墙板接触,从电缆产生的热流量仅通过内护墙板散热,导管可以是金属或塑料的。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 P498表9-18备注栏中指出“砖墙不属于此类”(隔热墙)。砖墙也称砖石墙,系指砖石、混凝土、泥灰和类似材料(不同于隔热材料)。与安装在木质墙上的电缆相比,当电缆安装在砖石墙上或埋入砖石墙内,载流量可高一些。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506对“穿管敷设“的定义是:指电线电缆穿管明敷在空气中或暗敷在墙内、楼板内、地坪下,这都算穿管敷设。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按表6.1来选择载流量,只有遇到真正的隔热墙时才可按表6.2选择载流量。

另外,在GB/T16895. 15-2002国家标准中,不再区分导线穷管的材质,不管是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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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ix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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