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更新时间:2024-03-31 23: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1

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占地20亩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租用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无

2

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室桌、椅等教学设施和器材符合国家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标准;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第七条 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初步审查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要求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 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八条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查意见后,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细则规定的许可事项的,报请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公安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4

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组织考评组对培训机构的校园、教室、训练场地、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估:

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3、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4、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考评组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报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如下处理: 对符合条件、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申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

5

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持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申请延期报告和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状况鉴定证明材料等,到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办保安培训的,应设立单独的校园、教室、训练场地和师资力量,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的设施重复使用。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实施前所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申报、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保安培训机构的名称统一使用“XX市XX保安培训学校”。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保安培训机构应将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许可

6

证正本。《保安培训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和发放。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压和吊销。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制定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开展教研活动,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人数按照300名保安学员8-10人的标准配备,其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保安专业的教学经历。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学员管理队伍,每80-100名保安学员应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使用公安部统编、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并报所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保安学员的结业考核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统一命题直接考核或委托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逐步实现理论考核微机化、专业考核标准化。 省直机关保安培训机构的学员结业考核,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结业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

8

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公安厅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学员退学,保安培训机构应按学员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

保安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银行账户,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

9

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年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为三十万元;年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为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在接到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通知的3天内,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省公安厅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凭银行证明到省公安厅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省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由保安培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省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公安厅批准。

省直机关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由法人代表与省公安厅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在接到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通知的3天内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省公安厅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凭银行证明到省公安厅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报省公安厅批准。

10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和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im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