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西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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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据 徐昕同志) 1.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和原理: 私力 ADR 公力

2.程序正义: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3.民诉法基本原则 论处分原则 论辩论原则 论平等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4.民诉法基本制度

简述公开审判制度及例外 合议制 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 5.基本理论 诉权 标的 既判力

民诉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6.主管和管辖

案例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归民庭管/归哪方管辖 管辖的具体规则 简述协议管辖 7.当事人

简述无独立请求权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简述诉讼代表人制度 8.证据

无须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9.期间、送达

10.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11.强制措施(特别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

12.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开庭审理的启动 1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15.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 16.检察制度概述

17.督促程序概述

18.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启动条件 名词解释: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 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案件: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二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

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四,辩论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五,处分原则。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检察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简述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 答: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

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条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第二,诉讼请求条件。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理由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第四,管辖条件。反诉必须属于法院主管,并且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第五,时间条件。反诉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适用程序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6.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共有七种:第一,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物证。即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第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四,证人证言。即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五,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六,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第七,勘验笔录。即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7.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起诉前申请,后者在起诉后、执行前申请;第二,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第三,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者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第四,裁定做出的时限不同。前者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后者只是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载8小时内做出裁定;第五,担保的要求不同。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六,诉讼后果不同。前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后者则不存在此问题。

8.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

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性质不同。前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后者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2)作用不同。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后者则是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地域管辖上的错误;(3)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9.简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答: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着不同的审判作用;第二,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具体表现在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等等。

10.简述执行的原则。 答:民事执行的原则,一般是指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第一,执行合法原则。即,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即,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第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即,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第四,执行及时原则。即,及时审查、及时执行和及时申请;第五,执行穷尽原则。即,只有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1.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生效裁定、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1)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2)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等等。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主体则包括pol.ice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原本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案外人。后者的对象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和执行阶段,后者则适用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第四,适用的效能不同。前者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故需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后者则在于防止适用对象逃跑、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故不需以这些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后者则可以折抵刑期;第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后者的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就其本身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范国家(人民法院)对国民行使审判权的程序的法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不乏私法的规定,如代理、管辖协议等,但这类规定充其量是一些附随事项,不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

2.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3.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般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对实体法而言,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1、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4、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审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就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简述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答: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执行是直接运用国家执行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对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及《规定》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

(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任何依法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 (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在我国,虽然不能将执行简单地理解为强制执行,但它仍然是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昏。促使当事人自动完成所承担义务或者在必要时实施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强制手段。

(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答: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答:判决与裁定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A、判决与裁定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实体上的决定。换句话说,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决定。因此,裁定所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B、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判决作出所依据的是实体法,而裁定作出所依据的是程序法。C、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而裁定有的可以是口头形式。D、作出的时间阶段有所不同。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作出。E、法律效力不同。判决对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社会都有法律拘束力;而裁定只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对社会没有拘束力。另外,裁定只有特定的几种可以允许上诉,而法院的一审判决(除通过特别程序而作出的判决外)一般允许上诉。F、允许上诉的期间不同。法院一审判决允许上诉的期间为15天,而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

1、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3、 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法院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确认,是由民事实体法所调整。诉讼标的决定了诉讼的性质,明确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因什么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4、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法院管辖错误的纠正措施,它在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2、 简述书证的种类

答: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因此,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很重视提供、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书证。 书证的种类繁多,可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

(1)按制作书证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个人制作的书证如个人信件、借据、单据、电报、传真等等。

(2)按书证内容的差别,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是以设立一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并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只是反映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按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一般书证是指其内容记载了一定的事实,但不需要经过某种特定手续和程序的书证。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法律关系成立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的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

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对书证作上述分类,有助于掌握各种书证的不同特点并认定其法律效力,便于当事人举证,便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和判断书证。

2、答: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凡是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都有权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具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公告期为1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4)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3、答: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们是:A、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B、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C、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该法定期间为从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起两年,这两年期间是不变期间;D、再审申请的提起还需符合法定的情形,才能引起再审程序: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②原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院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对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予以认识的基础上,而要认识这些事实,就必须借助于各种证据,因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

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统规定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

习题II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些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D

A、200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04年5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0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院提起诉讼

2、钢铁公司诉机械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机械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机械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对钢铁公司与机械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可以作出以下哪种处理。A A、裁定中止诉讼 B、裁定终结诉讼

C、缺席判决 D、通知钢铁公司撤诉

3、刘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退出所侵占的属于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某认为该争议房屋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并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撤诉,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D

A、不准刘某撤诉,因为李某已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准予刘某撤诉,并告知李某可以申诉 C、准予刘某撤诉,并告知李某另行起诉

D、准予刘某撤诉,李某作为另案原告、刘某与方某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属于简单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和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D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重新提起诉讼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5、光明贸易公司与煤炭公司之间煤炭质量纠纷案件,经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光明贸易公司败诉,应当承担接受煤炭,并支付煤炭款的一审判决。判决送达后,光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主审该案件的吴审判员应

当回避未回避,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A、判决驳回光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B、依法改判

C、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甲区人民法院重审 D、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甲区人民法院重审

6、王老太太自年轻丈夫去世后,就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王老太太年老体弱,两个儿子都不愿意尽赡养义务,王老太太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王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王老太太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D 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

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张某诉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由A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驳回了张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刘某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但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让某刘支付利息的请求。对于该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A、必须予以审查 B、应当予以审查 C、可以不予审查 D、一律不予审查

8、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审中,曾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主张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合同纠纷案件,但区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D A、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D、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9、齐大与齐二两兄弟将其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后因房屋一角坍塌砸坏王某的东西。王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齐大与齐二两兄弟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万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兄弟共同赔偿给王某造成的2万元损失。齐大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房屋出租前一直由齐二居住,自己不了解房屋的情况,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齐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本案所涉及人员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C A、应当列齐大与齐二为共同上诉人,王某为被上诉人 B、应当列齐大为上诉人,齐二与王某为共同被上诉人

C、应当列齐大为上诉人,齐二为被上诉人,王某为原审原告 D、应当列齐大与王某为共同上诉人,齐二为被上诉人 10、人民法院对于张某亲属提出的宣告张某死亡申请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判决宣告张某死亡。该宣告死亡判决作出2个月后,张某重新出现。此时,张某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下列哪种程序,撤消或者改变原宣告死亡判决。 A

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B、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C、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予以改判 D、请求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改变原判决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区法院的陈法官经小学同学李立介绍,将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卖给孙红的同事陈强。后来,陈强因出国定居,便将该钢琴卖给音乐教师赵爽,赵爽买到钢琴后,发现该架钢琴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以陈强未讲明这一情况为由,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该钢琴买卖合同,并将自己购买钢琴的1万元钱归还自己。甲法院确定由陈法官独任审理此案,并由蔡敏担任书记员。就本案所涉及的回避问题,下列那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BCD A、陈法官应当回避,因为案件涉及他的利害关系 B、陈法官不应当回避,因为他已经将钢琴卖给陈强

C、陈法官应当回避,因为他与陈强的代理人已经是6年的邻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D、证人吴天应当回避,因为他是本案被告陈强的表哥

2、甲区、乙区属于A省南洋市。甲区的东方化工厂与乙区的生产资料公司签定一份化肥购销合同,东方化工厂为卖方,生产资料公司为买方,货款总价为5万元,合同约定交货地为甲区。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BCD

A、他们可以约定甲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他们可以约定甲区和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C、他们可以约定南洋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他们可以约定由南洋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

3、挂靠于天成电子公司的容声电子器材公司在参加贸易洽谈会时,因未带自己的合同专用章,于是借用长宏投资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天成贸易公司签定了电子仪器购销合同。天成贸易公司预付货款后,发现容声电子器材公司后来所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由于供货后,容声电子器材公司被声强仪器公司吞并,因此,货物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根据上诉案情,天成贸易公司可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CD A、容声电子器材公司 B、长宏投资公司 C、天成电子公司 D、声强仪器公司

4、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CD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无权提起上诉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5、甲、乙与丙签定房屋租赁协议,合租丙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因丙未能按时向甲与乙交付承租的房屋,甲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BCD

A、甲申请撤诉,如果乙同意,则该申请撤诉行为对乙有效 B、甲因生病暂时无法参加诉讼,但乙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C、乙申请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回避,该行为对甲有效 D、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共同原告

6、在甲某与乙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甲某聘请天平律师事务所的赵成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甲某在其给赵成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记明,赵成为全权代理人。此时,赵成律师无权代理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C

A、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B、代为提供证据

C、代为进行和解 D、代为参与庭审辩论

7、张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吴某离婚。在诉讼中,吴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吴某从国外向法院寄交的对赵律师的授权委托

书,需履行下列哪些手续才为合法有效。 AB A、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B、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C、履行我国与该国缔结的条约中规定的手续

D、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2004年2月,甲某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1万元。在本案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甲某提出一张有被告乙某署名的借条,上写:2003年9月,乙某向甲某借款1万元,一个月内归还。被告乙某向法院提供一张甲某署名的收条,上写:2003年12月收到乙某归还的1万元。并且乙某陈述,甲某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自己还钱时,甲某声称借条已丢失,故甲某给自己写了该收条。在本案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均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均是反证

9、我国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证人? AC

A、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 C、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 D、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10、某军队医学研究所研制开发一种利用磁场作用治疗风湿病的磁性治疗仪,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该军队医学研究所发现甲仪器公司制造的一种风湿病治疗仪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仪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甲仪器公司否认侵权,因此,应当就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BD A、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获得的利润 B、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的技术方法

C、军队医学研究所享有磁性治疗仪的专利权

D、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磁性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民事诉讼法--日期归纳记忆

三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告知当事人。

五日: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

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5.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 1.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 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三十日: 1.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 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十日: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个月: 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六个月: 1.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4.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一年: 1.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4.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民事诉讼管辖记忆归纳

民事诉讼管辖记忆归纳诉讼一发生, 先把被告找, 被告住所地, 找他没商量。住所虽然小, 问题可不少: 公民凭户籍, 如果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均非城镇户, 被告居住地。 迁出没落户, 经常居住地;这个也没有, 又该怎么办?还不足一年, 原户所在地, 超过一年者, 居住地来管;都在牢里蹲, 被告原住地, 关了过一年, 哪蹲归哪管;法人主营地, 主办地也要。合伙又联营, 办事机构丢, 注册登记地, 谅你没法逃;整个一盲流, 被告分几地, 住所都来管, 法院搞创收。特殊情况下, 照顾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 维权也正当:被告住国外, 绿卡不重要;被告不见了, 身份诉讼找;一方没自由, 劳教与监禁;追索赡养费, 子女分辖区。离婚很容易, 关键谁来管:一方为军人, 还是非文职, 原告住所地;双方为军人, 被告住所地, 团级单位地;一方住所地, 离开超一年, 若要起诉他, 原告住所地。双方都这样, 先要看被告, 经常居住地;可怜不固定, 只要起诉时, 原告住所地;国内来结婚, 定居国不理, 婚姻缔结地, 最后居住地;国外去结婚,

定居国不理, 一方原住地, 最后居住地;一方去国外, 一方来留守, 不管谁起诉, 国内住所地;双双在国外, 就是不定居, 原告与被告, 原来住所地。合同合同起纠纷, 两地都来管: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实际没履行, 双方当事人,不住约定地, 被告住所地;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你买我来卖, 约定交货地,是为履行地;送货上门的, 货物送达地;自己提货的, 提货地履行;代办托运时, 货物发运地;实际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加工与承揽, 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 加工行为地。租赁与融资, 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 租物使用地。贸易要补偿,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地, 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多, 道理很简单, 被告所在地, 保险标的地。在途运输物, 工具标的物, 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铁公水航联, 运输始发地, 运输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海上运输的,还有转运港。票据起纠纷,如果定管辖?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载明支付地, 实际付款地, 若是未提及, 住所/主营地。侵权侵犯你权利, 来把官司打,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实施/结果地, 母龆伎梢浴?br>产品出问题, 上述均适用, 制造/销售地,谁也别想跑。铁公水航诉,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 还有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也要来考虑。碰船或海损, 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加害船被扣, 此地也有权。海事侵权案, 海事法院管, 上面不能少, 还有船籍港。海难来救助, 费用怎么算?救助地管辖,船舶得救后, 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来, 最先到达地, 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谁管你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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