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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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积极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与利用工作,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现将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户改政策,保障转户居民权益 (一)明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
农村居民转户后,既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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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转户居民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区县(自治县)应组织及时受理,按规定纳入周转资金支付范围。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后,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成本按下列规定办理:1、自签订夹心房、连体房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协议之日起,区县(自治县)在一年半内实现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票价款管理成本按3万元/亩核算;2、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一年半以上三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2万元/亩核算;3、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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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五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管理成本待复垦验收并按地票交易后计入复垦成本兑现。
(二)规范转户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三)维护转户居民相关权益
根据渝办发?2010?269号、374号及渝办发?2011?91号文件等规定,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宅基地或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臵的权利,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臵的权利。区县(自治县)局要按照渝办发?2011?180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做好转户居民合法农村权益维护工作,根据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做好户籍改革与征地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台账系统,加强台账系统的管理,落实转户居民未退地前继续保留征地补偿安臵的权利。
二、落实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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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局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与利用实施细则;区县(自治县)原已发布的政策与市里政策不一致的,必须废止或修改完善。
(二)加强宣传
区县(自治县)局应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贯彻落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广泛深入宣传户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做好面向基层群众的宣传工作,为群众答疑解惑,消除政策疑虑;要形成点面结合的宣传格局,挖掘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深切感受到户改政策的实惠,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一是建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工作周报制度。区县(自治县)局应于每周二下午前上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典型案例等,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市局户改办(传真023-63716233),并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hugaiban@163.com。
二是完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区县(自治县)局应固定统计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数据录入,按照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的实施进度,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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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信息,建立有数据即填报的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率
要针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零星分散的特点,在切实保证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前提下,按照“退出一户、丈量一户、补偿一户、实施一户、验收一户”方式加快推进复垦项目形成地票,简化户改退地工作流程,提高市级周转资金使用效率。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周转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价款支付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国土房管工作目标计划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8号),市局已印发2011年工作目标,将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处臵与利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区县(自治县)局应按照2011年7月13日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7月29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8月11日市政府听取地票试验工作汇报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有关规定切实推进户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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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
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
(联系人:刘筱非,邬宏博,联系电话:
— 6 —
附属设施用地现场核查登记表;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63836077、63836076)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3
附件1:
编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示范文本)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批准 申请人 (户主) 转户人口 住 址 (迁入地) 职 业 联系人 与申请人 关系 家庭成员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座落 姓名 年龄 出生时间 人 性别 转户确认 通知书编号 年龄 出生时间 人 家庭总人口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就业处所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就业处所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组(社) 号 (小地名) 其中:宅基地登记 面积(m)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2申请退出 (迁出地)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及附房屋情况 属设施用地 2总面积(m) (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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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出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房屋情况 房地产权 证书号 共有使用权人 房屋 建筑总面积 房屋所有权登记 建筑面积(m) 其他房屋 2建筑面积(m) 支付价款(元) 2 (m2) 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支付价款 备 注 签 字: 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签注意见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 审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8 —
区县(自治县)国 土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人 民 政 府审 批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治机构、区县(自治县)国土
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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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现场核查登记表
(示范文本)
姓 名 身份证 号码 批准转户 户主 人口 现住址 (迁入地) 人 性别 年龄 出生 时间 家庭 总人口 转户通知书 编号 人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龄 出生时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就业处所 职业及 就业处所 与户主 关系 家庭成员 姓名 退出宅基地基本情况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 用地座落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组(社) 号 (小地名) — 10 —
其中: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总面积(m) 2 面积(m)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2 (m) 户主及家庭成员 (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登记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织 (签字): 2 年 月 日 登记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11 —
附表3-1:
编号:××区县(自治县) 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示范文本,适用于能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甲方(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人): 户主: 身份证号:
住址(城镇居住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12 —
丙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住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维护转户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申请将本户共计 人转为城镇居民,迁入城镇居住并依法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甲方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状况如下:
(一)该宗宅基地位于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地名),面积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大写: )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13 —
(二)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上的房屋面积共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
(三)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详见附表。
三、甲方应及时搬迁腾退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四、在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前,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五、乙方同意甲方放弃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负责督促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六、丙方应于甲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依据、向甲方预付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
— 14 —
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原房地产权证交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注销,甲方对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土地权利随即终止。
八、丙方应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对甲方退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前可将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临时出租或改变用途。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后,应及时将该宗土地交还乙方耕种和管理。
九、乙方应在丙方交还复垦后的新增农用地后6个月内组织耕种,妥善管理,不得撂荒。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十、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后,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支付价款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领取价款后,无正当理由阻挠丙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法承担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15 —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偿明细表及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 甲方 : 乙方(盖章) (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签字或盖手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16 —
附: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价款明细表
退地权利人 姓名(户主) 房地产权证 书号 身份证号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m2) 备 注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m2) 房屋产权面积(m2) 支付价款(元) 价款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 17 —
附表3-2:
编号:××区县(自治县) 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示范文本,适用于暂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甲方(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 户主: 身份证号:
住址(城镇居住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18 —
丙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住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维护转户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申请将本户共计 人转为城镇居民,依法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甲方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状况如下:
(一)该宗宅基地位于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地名),面积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大写: )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19 —
(二)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上的房屋面积共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
(三)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详见附表。
三、甲方应及时搬迁腾退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四、在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前,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五、乙方同意甲方放弃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负责督促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六、丙方应于甲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9.6万元收购价向甲方一次性结算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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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原房地产权证交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注销,甲方对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土地权利随即终止。
八、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后,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支付价款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领取价款后,无正当理由阻挠丙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法承担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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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的
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签字或盖手印) 年 月 日
— 22 —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价款明细表
退地权利人 姓名(户主) 房地产权证 书号 身份证号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m2) 备 注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m2) 房屋产权面积(m2) 支付价款(元) 价款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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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户籍制度 土地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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