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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6]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除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见附件1)。

第三条 凡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机车车辆(以下简称新车,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除外),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许可,取得型号合格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部科技司负责型号合格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产品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产业化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装备现代化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类产品设计、制造;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技术设计通过审查; (四)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合格;

(七)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表(附件3); (四)样车技术条件、研制开发的论证报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等资料;

(六)生产设备、试验检验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含铁路机车车辆生产经历说明);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型号合格证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 许可机构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型式审查条件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样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对设计能力、现场生产条件(工装设备、试验检测手段、生产设施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考察及对重要部件和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样车试制、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鉴定。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企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机车车辆产品(样车及关键零部件样机)所做的基本参数、结构和技术性能检验;所称运用考核试验(含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是指样车在营业线路上按实际运用要求通过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负荷率所进行的运用考核试验;所称的解体检查,是指机车车辆产品达到运用考核试验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负荷率后,对样车进行分解检查,测试评定工作。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及解体检查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型式试验

第九条 完成样车试制后,申请人向铁道部提交样车型式试验的请求及有关技术资料(见附件4中第3.2条)。

第十条 型式试验由申请人与专业技术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型式试验包括部件型式试验和整车型式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机车车辆试验型式试验规程》。

请求样车型式试验时,应完成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确定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原则是:

(1)主要部件未完成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2)如样车装备的部件已通过型式试验,应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3)部件在型式试验后基本参数、结构、性能有重大修改的,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样车型式试验前与申请人共同拟定型式试验大纲报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后实施。

第五章 样车运用考核试验与解体检查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通过后,专业技术机构向铁道部提交型式试验报告。铁道部对型式试验结果组织技术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对通过审查的样车安排运用考核试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样车运用考核试验前与申请人及相关运用部门共同拟定运用考核试验大纲,并报送部科技司、运输局备案后实施。

运用考核试验大纲应对运用区段、考核里程、考核时间、试验速度、检修与维护要求、参加单位、工作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样车运行考核应制订考核计划,按计划连续考核。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样车运行考核中发现技术问题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指可能影响机车车辆主要结构、性能参数的改变)时,须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五条 样车运行考核期间,按运用考核试验大纲的要求由相关单位进行详细记录。运用考核试验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汇总、整理各参加单位运用考核试验结果,编制运用考核试验总结报告报送铁道部。

第十六条 对运用考核试验中进行了重大技术改进的样车,应就型式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试验。必要时,重新进行运用考核试验。

第十七条 运用考核试验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会同申请人提出解体检查大纲,报送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安排实施。解体检查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提出解体检查报告报送铁道部。解体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机车车辆运用考核试验后解体检查实施规则》(附件5)。

第六章 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完成样车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后,申请人向铁道部提交技术鉴定申请。铁道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

第十九条 技术鉴定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 (二)研究设计报告;

(三)铁道部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审查纪要;

(四)试制报告; (五)工艺报告; (六)检查报告; (七)验收意见;

(八)产品主要技术条件及维修使用说明;

(九)产品主要图纸;

(十)主要部件与样车型式试验报告; (十一)运行考核试验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 (十二)标准化审查报告等。

第七章 型号合格证的批准

第二十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设计方案评审、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与解体检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鉴定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编号原则为:####- XXX -A-%%%%,####——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汉语拼音(例如TLHC为铁路货车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XXX ——被许可企业代码,%%%%——以每种证为单位的序号大排行。

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连续二次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型号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机车车辆履历簿上标明型号合格证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企业应根据检查要求提交能充分证实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证据,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铁道部作出处理决定。需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进行重大技术修改的,被许可人应在设计修改实施前就变更情况报铁道部审批。必要时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相关试验、审查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60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合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因该产品设计缺陷发生铁路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相应的型号合格证。被撤销型号合格证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取得或撤销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和企业目录由铁道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为10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 2.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表 4.机车车辆型式试验规程

5.机车车辆运用考核试验后解体检查实施规则

附件1:

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

编号 1001 1002 1003 2001 2002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006 3007 4001 4002 4003 4004 4005 产品名称 蒸汽机车 内燃机车 电力机车 电力动车组 内燃动车组 卧车 座车 餐车 行李车 发电车 邮政车 试验车 棚车 敞车 平车 冷藏车 矿石车 依据的标准 备注 9

编号 4006 4007 5001 8001 8002 8003 8004 8005 8006 产品名称 罐车 家畜车 特种车辆 接触网架线作业车 接触网放线车 接触网检修车 接触网检测车 接触网立杆作业车 绝缘子水冲洗车 10

附件2: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姓 名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子邮箱 申委托代理人 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编 法人代表 邮编 身份证号码 邮编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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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铁路机车车辆产品 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表

产品型号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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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应用电脑制作,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各页。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铁道部行业标准中的型号表示方法一致。 4.“七、与申证产品有关的生产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

5.“九、与申证产品有关的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请写明。 6.“七”“八”“九”“十”中“位臵”列填写要求: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

7. 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8. 型式试验、运行考核大纲、解体检查大纲必须由铁道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提出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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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证产品样车照片

三、申证产品生产中应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确认

五、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文件目录和编号 六、申证产品所执行的质量体系 七、申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八、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数量 九、申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施 十、申证产品必备的制造设备 十一、申证产品必备的工艺装备

十二、申证产品必备的计量与检验、试验手段 十三、三年以来同系列产品的设计制造业绩说明 十四、产品研制开发的论证报告 十五、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 十六、技术条件 十七、试制工艺报告

十八、型式试验大纲及先期完成试验项目的检测报告(静态检测、线路试运行及动力学仿真计算等,用于客运专线铁路的机车或动车组,必要时提交期的空气动力学试验报告) 十九、运行考核试验大纲 二十、解体检查大纲 二十一、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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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5

二、申证产品样车照片 16

三、申证产品应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17

四、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确认 1.研发设计人员状况(人员数量结构、教育背景、能力经验) 2.本企业研发设计产品的范围(自主设计) 3.与国内外联合设计开发产品的状况 4.成熟设计的业绩 5.现代先进设计方法的应用情况 18

五、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文件目录和编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文件名称 编号 19

六、申证产品所执行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覆盖 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码 管理者代表 证书有效期 职务 质量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质量 管理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简述(附体系结构图) 质量体系覆 盖员工总数 20

七、申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八、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数量 级别 工程技术人员 初级 质量管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技术工人(含技师) 中级 高级 21

九、申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施 序号 生产设施 应有与产品制造技术相适应的工作场地、环境条件、1 设施配臵及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建筑和厂房面积。 整车和大型部件、构件生2 产场地、车间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起重设施。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3 气设施。 有满足液压、气动、电气4 装臵生产组装要求的专用场所。 数量 情况描述 分布位臵 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5 制的专用涂装车间。 具备申证产品落成要求的6 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7 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防护措施。 转运、传送重要零部件的专用设备。 8 22

十、申证产品必备的制造设备 序号 1 设备名称 原材料下料设备、原材料处理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适用产品及工序

(1) (2) 2 重要零部件的机械加工设备 (1) (2) 3 自动焊接、切割设备 (1) (2) 4 架车机、零件清洗设备 (1) (2) 5 轮对加工、压装设备 (1) (2) 23

6 热处理设备 (1) (2) 7 表面处理设备 (1) (2) 8 铸、锻及成形设备 (1) (2) 十一、申证产品必备的工艺装备 序号 1 工艺装备名称 重要箱体、机体、重要零件机械加工专用工装 规格 24

数量 适用产品及工序

(1) (2) 2 重要铸、锻、冲压零件专用工装 (1) (2) 3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1) (2) 4 车体、车架、转向架、罐体等重要结构件专用组焊工装 (1) (2) 5 司机室焊接、组装专用工装 (1) (2) 6 重要总成组装用工装 (1) (2) 7 整车、整机组装用台架 (1) (2) 8 其他 (1) (2) 25

十二、申证产品必备的计量与检验、试验手段 序号 1 设备名称 理化检测设备 型号规格 26

数量 位臵

(1) (2) 2 计量设备 (1) (2) 3 无损检测设备 (1) (2) 4 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检验设备 (1) (2) 5 重要结构件制造精度检验设备 (1) (2) 6 重要零部件及电气装臵试验台 (1) (2) 7 整机性能检测、试验台位 (1) (2) 27

十三、三年以来同系列产品的设计制造业绩说明 至少应包括同系列产品出厂清单、至少三年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持续改进的措施。 28

十四、产品研制开发的论证报告 市场需求的前景及社会效益的预测,产品研制的基础和条件,系列产品现状和企业技术优势。产品设计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解决,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 (可附页、附图) 十五、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 设计方案至少应提交: 1.设计原则、产品型号、用途,整机总体布臵,结构形式、结构特点,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整机各系统及主要零部件的选型、与系列产品的主要区别和优化改进; 2.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工艺性、安全性、可靠性、环保性、经济合理性等)。 技术设计至少应提交: 1.设计总图、主要零部件、结构件的的设计图样,各系统的系统布臵图及工作原理图; 2.整机设计计算、各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结构件(车体、车架、转向架构架)的强度计算。 (可附页、附图) 29

十六、技术条件 至少应包括设计依据、引用标准、运用条件、产品用途、技术特点、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重要材料的选择、试验方法及检验、验收规则等。 (可附页、附图) 30

十七、试制工艺报告 至少应包括:⑴整机及主要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结构特点,制造工艺特点、组装要求、工艺技术难度,检验、试验与试制工艺验证等;⑵同系列产品在生产运行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等;⑶工艺审查、标准化审查及改进情况。 (可附页、附图) 十八、型式试验大纲及先期完成试验项目的检测报告(静态检测、线路试运行及动力学试验等,用于客运专线铁路的机车或动车组,必要时提交先前的空气动力学试验报告) (可附页、附图) 31

十九、运行考核试验大纲 (可附页、附图) 二十、解体检查大纲 (可附页、附图) 二十一、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已定型批量生产,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的需填写产品技术鉴定和技术评审的组织和主持单位,提交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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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车车辆型式试验规程

1 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内燃机车,电力、内燃动车组、客车和货

车(简称机车车辆)

定型鉴定之前进行的整车型式试验。整车型式试验包括样机线路试验和实验室试验。

1.2担样机线路试验和实验室型式试验的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检测项目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资质。

1.3各项试验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考核机车车辆的综合性能,主要包括动力学性能、制

动性能、牵引性能、供电性能、冷却性能、隔热性能、空气调节性能、防寒采暖性能、能耗、噪声、电磁兼容性以及主要部件的工作特性等,为机车车辆鉴定提供依据。

2 试验依据

2.1 机车车辆设计任务书、技术条件或技术规格书、标书、合同等 2.2 IEC1133《电力机车车辆和电传动热力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

用前的试验方法》

2.3 GB/T3314《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2.4 GB/T3315《内燃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2.5 GB/T3317《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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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GB/T3318《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2.7 GB/T12817《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 2.8 GB/T5600《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2.9 GB/T5601-1985《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2.10

GB/T12818-1991《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3 试验准备

3.1 性能调整试验

在进行试验前,试验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可以要求进行不能在制造商的工厂内做的性能调整试验项目,机车运行里程最大为5000km。样车车辆在正式试验过程中不得再进行调整,如必须进行调整时,应对可能影响的性能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3.2 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进行整车型式试验前,委托方应向检验机构提交以下被试机车车辆相关技术资料:

(1)设计任务书、技术条件或技术规格书;

(2)主要部件(如主变压器、牵引变流机组、柴油机、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液力传动装臵、车体、塞拉门、车钩缓冲器、转向架(或构架)、制动系统、主要冷却部件、主要电器、各种电器柜、辅助系统、空气弹簧、受电弓、控制装臵、车载计算机网络、空调装臵等)的技术条件和型式试验报告;

(3)主要系统图纸(如机车车辆总体装配图,主要部件组装图,辅助系统、电气各系统、油、水、气系统、制动系统、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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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网络等系统图);

(4)主要计算资料(如设计任务书、牵引特性计算、冷却装臵设计计算、动力制动性能计算、制动距离计算、重量分配计算、车车辆技术设计书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3.3 试验大纲

检验机构应编写试验大纲,试验大纲应包括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地点、试验条件和评定标准等。试验大纲应提交委托方确认。

4 机车车辆整车试验项目

机车车辆样车线路试验和型式试验项目按第2条所列标准、设计任务书及相关技术文件确定。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按相关试验方法标准执行。本规程对样车线路试验和型式试验主要项目进行说明。

动车组的试验内容包含在机车车辆、机车和客车的内容中,可根据动车组的类型、结构特点及控制方式选做相关内容。

样车线路试验和型式试验主要项目见附表。 4.1 机车车辆综合试验 4.1.1

外观尺寸与限界检查

机械试验主要是对机车车辆的表面涂装、车体和转向架结构参数、外形尺寸,联接件、限界以及需做调整的部件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技术规格书或产品图样的要求。 4.1.2

曲线通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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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动车组、客车应通过规定的最小半径曲线检查,调车机车、货车应通过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及驼峰通过检查。 4.1.3

称重试验

测量机车车辆在规定状态下的轮重、轴重及总重。 4.1.4

动力学性能试验

考核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1.4.1 走行性能试验

通过测量机车车辆在直线、曲线、道岔等各种线路条件和运行工况的轮轨作用力,计算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等安全特性参数,评定其运行安全性。 4.1.4.2 乘坐运行舒适性试验

通过测量机车车辆在线路运行中的车体振动加速度和平稳性参数,评定其运行的舒适性。 4.1.4.3 走行部主要部件动荷特性

通过测量走行部主要部件的振动加速度和转向架构架相对车体、轴箱的位移等参数。 4.1.4.4 司机室振动环境试验

通过测量机车司机室地板面和司机座椅的振动加速度,评定司机工作的振动环境。 4.1.5

制动性能试验

4.1.5.1 静臵试验

(1) 压缩空气系统气密性和运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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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试验:检查各种压缩空气设备—总风缸和其它贮气设备、气压装臵、制动系统管路及其组合和升弓风缸的气密性。

压缩空气设备运转检查:对压缩空气设备包括空压机的供风能力试验,空气干燥器的净化能力,安全保护装臵、压力调节装臵、隔离塞门等正常功能的检查。

(2)空气制动机性能试验 ? 制动和缓解试验

在不同的操纵条件下,进行制动和缓解的时间和制动缸的最大压力试验、包括初充风、阶段制动和阶段缓解、自动制动的单独缓解、常用全制动和缓解、紧急制动以及过充性能、过量减压位等性能试验。

? 车辆有载荷加权系统的试验

应按最小载荷、正常载荷、结构载荷条件下进行制动和缓解试验。

? 空气制动系统的其他试验

包括紧急制动阀、无火回送、断钩保护装臵等。 (3) 机车空气制动的重联试验

(4) 机车空气制动与动力制动联锁试验 (5)防滑装臵的试验

包括动作性能、排放时间、作用时间、缓解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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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础制动装臵性能试验

包括静态传动效率的测定、手制动(停放制动)率的测定等。 4.1.5.2 线路制动试验

(1) 制动距离试验

机车、动车组、客货列车应对所有不同的制动系统(如:紧急制动与常用制动、单独的空气制动或空电联合制动)进行制动距离测量。

客、货运的机车、动车还应在最小载荷、额定载荷状态进行试验。

(2) 防滑系统试验

对制动系统的轮对防滑装臵,应进行模拟低粘着状态的试验。 4.1.6

噪声及照度测量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测量机车车辆内、外部的噪声和照度。 4.1.7

电磁兼容性试验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机车、动车(组)、客车电磁兼容性试验。

4.1.7.1 机车、动车(组)、客车内部干扰试验

确认在机车、动车(组)、客车内部可能存在的干扰源产生干扰的大小 (其中包括内部传导干扰和内部辐射干扰)与电气设备的抗干扰能力。

4.1.7.2 机车、动车(组)、客车对外部的射频骚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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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车、动车(组)、客车产生的射频骚扰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定以及合同中的规定值。 4.1.7.3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确认机车、动车(组)、客车上的电子控制装臵的静电放电抗扰度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定以及合同中的规定值。 4.2 机车性能试验 4.2.1

牵引性能试验

4.2.1.1 最大起动牵引力试验

测量速度为零时的最大牵引力。 4.2.1.2 运行阻力试验

采用推送法或溜放法进行,得出运行阻力与速度的关系曲线。 4.2.1.3 牵引特性试验

通过试验得出轮周牵引力与速度的关系曲线。除司机控制器最高手位必须进行试验外,其他手位可根据情况选做一部分。 4.2.1.4 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

列车由静态起动并加速到平衡速度或规定的速度,计算加速距离、加速时间及加速度等。 4.2.2

动力制动性能试验

根据机车、动车(组)的类型和传动方式的不同,以手动和自动接入方式对电阻制动、再生制动、液力制动及复合制动等不同制动型式分别进行制动性能试验。通过试验,得出动力制动力与速度的关系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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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能耗试验

测量电力机车的用电量及内燃机车的燃料消耗量等。 4.2.4

温升试验

测量主发电机电枢绕组、励磁绕组,牵引电动机电枢绕组、励磁绕阻,主变压器牵引绕组等相关设备的温升。 4.2.5

辅助机组试验

包括辅助机组的功率试验、起动试验、过载保护试验、辅助回路接地保护试验等。 4.2.6

调速(调速器)试验

试验电力机车在网压变化时调速系统能否正常工作,观察网压变化对速度的影响。

检查内燃机车司机控制手柄位臵与柴油机转速的关系,进行突然升、降柴油机转速试验,进行极限调速器动作试验。 4.2.7

主回路电气设备操作检查

包括检查机车、动车线路接触器的接通与分断功能,牵引变流器的控制信号,检查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此外,电力机车、电动车组还应检查受电弓升起与降落过程、检查真空断路器接通与分断功能,检查AC25000V电缆的固定情况等。 4.2.8

成套设备的正常操作检查

各种保护装臵及继电器的整定值的检查;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联锁功能的检查;重联操作功能的检查。 4.2.9故障显示诊断系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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