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4-04-26 20: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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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及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及我院的具体设施及放射性药物的日最大操作量,视污染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 固体放射性污染废物处理:(有专用放射性废物储存室) (1) 此活度大于7.4×104 βq/kg(2X10-6 ci/kg) 污染物,应

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2) 根据污染物中所含核素半衰期分类处置。半衰期≤60天

为短半衰期废物,如安培瓶、注射器、服药杯、手套等,放置于有屏蔽的污染桶内,放置10个半衰期,但必须严格去污处理后,按一般废物处理,与非放射性污染物分开放置和处置。

(3) 标明放射性污染物存放的时间、核素名称,严格有效控

制,专人管理。处置时要有2人以上,处置的地点、方法,并登记和签名。

(4) 短半衰期核素污染的废物主要用放置法,此活度降低至

7.4×104 βq/kg以后,方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5) 中等及长半衰期核素的污染物,要集中送到城市放射性

废物库,但表面剂量率超过0.1msl/h(10mrem/h),体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

二、 放射性废水处理:主要用稀释法、放置法。(有专用的放

射性衰变池三个)

(1) 稀释法:主要用水将放射性废液稀释,再排入专用放射

性废水池(三个),经过10个半衰期后,经测量达到国家标准后,排入我院三废站,按一般废水处理。 (2) 放置法:适用于短半衰期核素。

三、放射性气体:用引风机每天通风排气三次,每次1小时,(有专用通风设备,烟囱高于周围建筑3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h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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