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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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Standards for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tilization

at the Township(town) Level

(送审稿)

(2002年7月)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GB/T ××××—××××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 1 4 总则 ............................................................................... 1 5 土地用途分类和土地用途分区 ......................................................... 3 6 规划步骤与方法 ..................................................................... 5 7 规划成果 ...........................................................................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术语 ........................................................ 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类及含义 .......................................... 1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类型和分区管制用途 ................................ 18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 20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 21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 24 说明: ............................................................................... 28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 33 4、潜在适宜性原则 .................................................................... 33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 .......................... 38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的步骤与方法 .................................... 40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 46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 56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 5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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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J、附录K、附录L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四川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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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编制本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参照本规程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有关技术规定不得与本规程抵触。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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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

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试行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铁道部,1996年8月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交通部,2000年1月施行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源部,2002年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4 总则

4.1 规划任务和内容

4.1.1乡镇土地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4.1.2乡镇土地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确定规划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划定土地用途区;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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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制定近期规划;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2 规划范围与期限 4.2.1规划范围

乡镇土地规划的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4.2.2规划期限

乡镇土地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作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4.3 编制原则 4.3.1依法编制

乡镇土地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2 上下结合

乡镇土地规划应与县级规划尽可能同步编制,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主要规划指标等应当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与上级规划相互反馈、上下衔接。 4.3.3因地制宜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依实际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4.3.4相互协调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应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乡镇土地规划相衔接。 4.3.5公众参与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4.3.6注重实施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4 编制程序

编制乡镇土地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a)准备工作 b)调查研究 c)确定规划目标 d)编制供选方案 e)规划协调 f)确定规划方案 g)上报审批

4.5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4.5.1乡镇土地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具体负责乡镇土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4.5.2承担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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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要求

4.6.1编制乡镇土地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6.2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5 土地用途分类和土地用途分区

5.1 土地用途分类

5.1.1分类依据和目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土地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用途分类,以满足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需要。 5.1.2分类系统

乡镇土地规划中土地用途采用三级分类。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分13类,三级分54类。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用途分类系统名称及分类含义见附录B。

5.2 土地用途分区 5.2.1含义

土地用途分区是指依据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的要求,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分土地空间区域即土地用途区。 5.2.2土地用途区类型

5.2.2.1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一般可划定以下十一种土地用途区:

a)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f)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g)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h)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i)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j)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k)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其命名按管制目的确定,如水源保护区、陵园墓地区等。

5.2.2.2各地可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类型,如:

a)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限制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因需要限制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禁止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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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需要禁止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土地用途区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表C.1的要求。 5.2.3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5.2.3.1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5.2.3.2一般农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3林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4牧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牧草地;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人工和改良草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5城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制镇建设;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6村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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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7村镇建设控制区

--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区内建筑物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或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5.2.3.8工矿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9风景旅游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5.2.3.10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保护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停止。 5.2.3.11其他用地区

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 5.2.4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是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在各土地用途区中确定的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应符合附录C的表C.2的要求。

6 规划步骤与方法

6.1 准备工作 6.1.1组织准备

6.1.1.1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划队伍,确定工作方案,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筹措编制经费等。 6.1.1.2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6.1.2技术准备

6.1.2.1组织技术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6.1.2.2准备技术工具,包括外业测绘、面积量算、制图等设备。 6.2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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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收集资料

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应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见本规程附录D。 6.2.2核实与调查

6.2.2.1对收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现势性。

6.2.2.2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乡镇土地规划编制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 6.2.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6.2.3.1分析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背景。

6.2.3.2分析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动态变化,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变化规律,评价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6.2.3.3通过分析,明确乡镇土地规划需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6.2.4土地需求量预测

6.2.4.1土地需求量预测是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需求及布局发展趋势进行的测算。 6.2.4.2规划工作小组应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提出有关预测的要求。 6.2.4.3人口规模预测一般由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提出或参与。

6.2.4.4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由农、林、畜牧、水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6.2.4.5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特殊用地、风景旅游设施等用地需求由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6.2.4.6规划工作小组应对各部门提出的用地需求进行审核和综合。

人口和各类用地需求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F。 6.2.5土地供给潜力分析

6.2.5.1土地供给潜力分析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本乡(镇)调整各类用地的可能性,测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潜力。 6.2.5.2农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a)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规划期间因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改良土地,提高农用地质量和产出率的潜力。

b)分析农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调查的结果,测算规划期间通过整理、复垦可增加的农用地潜力,尤其是耕地的潜力。

c)根据本乡(镇)实际,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测算未利用土地可开发为各类农用地的潜力。 6.2.5.3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a)测算规划期间村镇改造、迁村并点、整治废弃工矿道路等,可整理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b)测算规划期间因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的废弃地可复垦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6.2.5.4在分析土地供给潜力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G。 6.2.6土地供需状况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供给潜力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供需平衡分析,明确规划期间本乡(镇)土地供需状况。

6.3 确定规划目标 6.3.1规划目标的内容

6.3.1.1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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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

6.3.1.2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包括:

a)耕地等主要农用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b)建设用地总量及占用耕地数量,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c)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数量; d)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规模; e)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等。 6.3.2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a) 上级规划的要求;

b) 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c) 本乡(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d) 本乡(镇)土地调查研究和供需状况; e) 其他调查研究结果。

6.3.3 确定规划目标的方法和程序

6.3.3.1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 6.3.3.2在分析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

6.3.3.4通过上下结合,多次反馈,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6.4 编制供选方案 6.4.1拟定供选方案

6.4.1.1根据规划目标和土地供需状况,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各类用地调整草案。

6.4.1.2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规划工作底图,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步骤和方法,编制分区草案,绘制分区草图。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H。

6.4.1.3各类用地调整草案与分区草案应协调一致,满足本乡(镇)主要规划目标的要求。

土地用途分区的步骤与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I。

6.4.1.4一般应根据实施规划的不同途径和措施,按上述步骤编制两个以上规划供选方案。 6.4.2 论证供选方案

对每个供选方案应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6.4.3 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根据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价的结论,从规划供选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作为规划推荐方案,提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议。

6.5 规划协调

6.5.1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在调查研究、确定规划目标、供选方案编制论证等阶段,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干部和村民意见,必要时应召开规划协调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力求达成一致。

6.5.2经多次协调,对规划目标、主要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等仍有异议的,应提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或上级人民政府审定。

6.6 确定规划方案

6.6.1规划推荐方案经审定通过后,应按规划成果要求完善,形成规划方案。 6.6.2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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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b)土地用途分区; c)耕地保护;

d)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e)居民点建设用地安排; f)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g)近期规划。

6.7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6.7.1在全乡(镇)范围内依法公告乡镇土地规划,公告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 6.7.2根据乡镇土地规划,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6.7.3制定改造村镇、迁村并点、整治废弃地、整理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土地的配套措施。

6.7.4根据本乡(镇)的实际需要,在乡镇土地规划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 6.7.5制定实施乡镇土地规划资金投入计划。 6.7.6制定实施乡镇土地规划的监测检查措施。

7 规划成果

7.1 规划成果内容

一般包括规划文本(送审稿)、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及附件。

7.2 规划文本

7.2.1前言:简述本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7.2.2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7.2.3规划目标:阐明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原则、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7.2.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指标、调控对策;

7.2.5土地用途分区:简述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面积、分布,阐明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和管制用途; 7.2.6重点村镇和建设项目用地:阐明重点发展村镇和交通、水利、工矿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用地位置等落实情况;

7.2.7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阐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范围、对策等; 7.2.8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简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的规模、范围、对策等; 7.2.9近期规划:阐述主要用地近期调整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近期任务。 7.2.10实施规划的措施。

规划文本的表格和数据单位应符合本规程附录J的要求。

7.3 规划说明

7.3.1属修编规划的,应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修编的必要性。 7.3.2 编制规划的工作过程。 7.3.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7.3.4 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一般包括: --基础资料与数据来源;

--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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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间土地供需状况;

--规划目标确定的依据和上级规划要求落实情况;

--各类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指标、对策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管制用途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重点村镇和建设项目用地安排的依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的依据;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安排的依据;

--规划供选方案的论证和评价,包括说明选择规划推荐方案的理由; --规划协调情况;

--拟定规划实施措施的依据。 7.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4 规划图件 7.4.1 现状图

7.4.1.1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采用小于或大于1∶1.0万的图纸比例尺。

7.4.1.2图件应标明以下内容:

--土地用途分类,按附录B中分类体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 --行政区划; --主要地名;

--主要风景旅游资源、文物古迹;

--主要基础设施及重要地物(含高压走廊、区域性管道设施等); --主要矿藏; --蓄洪、滞洪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 --等高线(计曲线); --风玫瑰。 7.4.2 规划图

7.4.2.1规划图应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进行编制,保留土地利用现状要素。 7.4.2.2比例尺与现状图相同,一般采用挂图形式。 7.4.2.3图件应标明以下内容:

--土地用途分区范围界线;

--城镇和村镇建设用地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界线;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范围等。 编图方法与图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K的要求。 7.4.3 其他图件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图、专题规划图等图件。上图内容按当地情况确定。

7.5 规划附件

主要包括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及其他调研报告、基础资料、相关文件等。

7.6 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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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为保证乡镇土地规划成果质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土地规划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 7.6.2乡镇土地规划评审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为依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7.6.2.1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方针要求; 7.6.2.2落实了上级规划的要求;

7.6.2.3调查研究比较深入,土地供需状况分析和需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符合实际; 7.6.2.4规划目标切实可行;

7.6.2.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依据充分,各类用地规模安排合理;

7.6.2.6土地用途分区方法正确,分区方案和管制规则、管制用途符合乡(镇)实际;

7.6.2.7重点村镇和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7.6.2.8规划指标、用地规模与用地布局、用途分区衔接一致; 7.6.2.9规划方案论证充分; 7.6.2.10规划协调到位;

7.6.2.11规划实施措施全面、可行;

7.6.2.12规划文本和说明及有关报告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7.6.2.13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准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7.6.2.14具有本乡(镇)特色; 7.6.2.15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7.6.3 对规划成果应作出评审验收结论。符合本规程7.6.2条规定的应评为合格。对规划成果不合格的或部分内容不合格的,应提出纠正、修改或补充的具体意见。

7.6.4乡镇土地规划验收合格后,按法律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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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术语

A.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合理利用土地的目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A.2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效益等状况。 A.3土地供需状况

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之间的关系。 A.4规划目标

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 A.5土地利用结构

一定区域范围内一定质量的各类用地在数量上的相互关系及其所反映的土地利用基本状况,通常用各类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A.6土地利用布局

一定区域范围内各类用地在空间上的配置及其所反映的土地利用基本状况,通常用各类用地的区位表示。

A.7土地用途区

为了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划定的空间区域。

A.8土地整理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A.9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对因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A.10土地开发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投入利用与经营的活动。 A.11规划范围

为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范围确定。 A.12规划期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段。 A.13土地用途分区 为了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划定土地用途区。

A.14土地利用问题

规划期间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上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预计在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

A.15公众参与

公众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参加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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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规划供选方案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投入水平或实施保证条件拟订的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A.17规划协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规划目标、规划供选方案等进行讨论和协商,以确定最佳规划方案的行为。

A.18规划方案

为了实现规划目标所制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决策文件。 A.19土地用途分类

为了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土地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的土地类别。

A.20土地分类

根据土地现状用途、经营方式、利用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的异同,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类别。

A.21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由政府依据法规、规范对土地利用活动施行的限制,表现为对各类土地用途区中允许、限制和禁止用途的有关规定。

A.22景观

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A.23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

由政府依据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确定的各类土地用途区中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土地用途。

A.24土地需求量

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一定质量和区位条件的各类用地的数量。 A.25土地供给潜力 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各类用地调整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可能提供人类生产、生活和改善环境需要的土地数量。

A.26土地适宜性

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土地对于某种用途或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包括当前的和潜在的适宜性。

A.27规划公告

政府将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A.28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方面或其他特定目的制定的规划。

A.29定额指标

在平均先进的工艺、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主体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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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类及含义

表B

一级类 二级类 名 称 名 称 农 用 地 耕地 三级类 名 称 含义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灌溉 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园地 果园 桑园 茶园 橡胶园 其它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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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续1) 一级类 名 称 二级类 名 称 林地 三级类 名 称 有林地 灌木林 疏林地 未成林 造林地 迹地 苗圃 牧草地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含义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指树林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设施 农业用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养殖水面 农田 水利用地 田坎 晒谷场 等用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他农用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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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续2) 一级类 名称 建 设 用 地 二级类 名 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设施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指有市、镇建制的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包括其内部的对外交通、绿化用地,以及开发区、工业小区等用地。 指设有市建制的居民点用地。 指设有镇建制的居民点用地。 指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居民点用地,包括村庄和集镇用地。 三级类 名 称 含义 居民点用地 城市* 建制镇* 农村 居民点 独立 工矿 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盐田、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采矿地 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采矿场、采石场、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的风景旅游景点及为其服务的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监教、宗教、墓地、陵园等用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以及监教劳改场所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等)。 指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教堂、道观等宗教自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风景旅游设施用地 特殊 用地 国防、监教用地 宗教用地 墓葬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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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续3) 一级类 名称 二级类 名 称 交通 用地 三级类 名 称 铁路 公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 用地 水利 设施 用地 水库水面 含义 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区域性民用机场和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面设施等。 指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 指区域性民用机场。不包括已划入城镇、军事用地的机场。 指区域性港口码头。不包括已划入城镇用地的港口码头。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水工 建筑用地 未 利 用 地 未利用 土地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 石砾地 其他未 利用土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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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续完) 一级类 名称 二级类 名 称 其他 土地 三级类 名 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苇地 含义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滩涂 冰川及 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1、编制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的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2、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水域及其他用地(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等)。 ②分片和组团式布局的城市,应分别统计各片和组团的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再统一汇总。 ③附属于城市的开发区、别墅区、大学城、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应计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3、建制镇*:是指建制镇(不包括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不包括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水域及其他用地(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等)。 附属于镇的工业小区、学校、市场、住宅小区、港口码头等用地应计入建制镇建设用地面积。 4、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是指采矿地以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重度污染工业、放射性工业、易燃易爆工业、环保建设等各类建筑用地。如火药库、油库、加油站、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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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类型和分区管制用途

表C.1

土地用途区类型 一级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控制区 工矿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其他用地区 二级区 生态林区 基本草地保护区 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限制采矿区、禁止采矿区 注:土地用途区二级区类型可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确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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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

土地 用途区 类型 规划期间可能转为的土地用途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 √ △ √ ○ ○ √ ○ √ △ 畜禽 设施农田农村坑塘养殖饲养 农业水利道路 水面 水面 地 用地 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田 坎 晒 谷 场 ○ △ / / / √ √ / / / 城 市 建 制 镇 × × × × √ × × × × × 农村 居民 点 × × × × × √ ○ × △ × 采 矿 地 × △ △ △ △ △ △ √ × × 其他国防独立宗教监教建设用地 用地 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墓 葬 地 × × ○ ○ × × × × ○ × 风景旅游设施用地 × × △ △ √ √ × × √ △ 基本农田 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城镇建设 用地区 村镇建设 用地区 村镇建设 控制区 工矿用地区 风景旅游 用地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其他用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表中√表示规划期间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允许转变为该土地用途。 2、表中△表示规划期间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经许可允许转变为该土地用途。 3、表中○表示规划期间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限制转变为该土地用途。现状为该用途的,应调整或转至其适宜的土地用途,暂时不能调整或转用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表中×表示规划期间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禁止转变为该土地用途。 5、表中/表示不存在该种土地用途。 6、其他用途区中的土地用途可依各用途区实际管制需要确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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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行政 行政建制与区划、乡(镇)辖区面积、村镇数量分布、毗邻地区等情况 区划 自然条件1、气候气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情况 与资 2、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自然保护区资源等情况 源 人 口 情 况 基 础 资 料 分 类 1、历年总人口、总户数、常住人口数量、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人口密度等情况 2、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劳动力就业构成等情况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环 境 1、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历年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等情况 2、产业结构、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 3、乡(镇)建设中基础设施,社会、商业服务、历史文物保护等状况、农田基本建设情况、内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旅游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4、生态环境状况(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重要环境评估、监测资料,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等 土 地 资 源 与 土 地 利 用 1、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报告 2、坡耕地调查评价资料、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适宜性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及其他土地利用调查评价(估价)资料与图件 3、地形图、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与图件、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与图件、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与图件 4、涉及本乡(镇)的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建制镇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小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区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林业、牧业、水产养殖、工矿、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专业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和发展战略、相关专业考察报告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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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E.1调查内容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E.1.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在分析本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依照土地用途分类对基期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分布进行核实,了解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变更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1)核实近年各项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和灾毁占用耕地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情况。

2)核实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现状面积与分布。 3)核实园地、林地、牧草地的面积和分布。

4)核实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田坎、晒谷场等用地的面积和分布。

5)核实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和分布,调查近年小城镇发展、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的情况。

6)核实独立工矿、特殊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的面积和分布,重点核实采矿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等用地。

7)核实河流、湖泊、苇地、滩涂等面积和分布。

8)核实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未利用土地的面积和分布,调查近年开发利用情况。 2、在核实和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需要,对土地用途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必要的修编。 E.1.2规划实施情况调查

1、规划目标实施情况;

2、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主要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3、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情况; 4、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5、规划实施中调整和修改情况。 E.1.3人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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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调查城镇人口、农村居民点人口现状和增长趋势。

1、城镇人口应重点调查基期年城镇常住户籍人口、暂住人口(一年以上,下同)数量和规划期间各类人口变化趋势,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还应了解流动人口现状和增长趋势。

调查对象 户籍人口 调查内容 非农业人口 常住农业人口 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调查形式 公安派出(所)机构提供人口资料,以居委会为单位统计 公安派出(所)机构提供人口资料,以居委会为单位统计 乡(镇)成立调查小组,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 备注 调查结果经与相关部门核对协商,达成一致 调查结果经与相关部门核对协商,达成一致 对工商、企业、学校等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实 暂住人口 流动人口 统计企业、市场、学校等非户籍与非暂住人口 2、农村居民点人口应重点调查基期年农村居民点常住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数量和规划期间各类人口增长趋势,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还应了解流动人口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减及转移去向等。

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调查形式 公安派出(所)机构提供人口资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到自然村 公安派出(所)机构提供人口资料,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计 乡(镇)成立调查小组,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 备注 调查结果经与相关部门核对协商,达成一致 调查结果经与相关部门核对协商,达成一致 对工商、企业、学校等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实 户籍人口 常住村镇人口 暂住人口 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流动人口 统计企业、市场、学校等非户籍与非暂住人口 3、调查工作中,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E.1.4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

1、居民点用地调查

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城市、建制镇建成区内建设用地产出率、人均用地面积、闲置土地等 调查形式 备注 调查范围包括附属于城镇的开发区、工业小区、别墅、学校、市场等用地 城镇 由县(市)、乡(镇)政府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参加 农村 居民点 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人均面积,闲散地、双重占地、由乡(镇)政府土地、村镇建设、调查范围包括附属于村庄和集镇村镇改造、迁村并点、宅规划、村民小组干部等参加 的学校、集市、商服点等用地 基地使用情况等 2、企业用地调查

1)调查乡镇企业用地数量、分布、单位面积土地产出以行业性质、从业人员、经济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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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工业小区的土地产出率、实际利用情况以及分散企业撤并改造向工业小区集中的情况。 3)调查其他工矿企业用地利用情况。

3、交通、水利、风景旅游设施、特殊用地利用情况调查等。 E.1.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调查

1、调查规划期间可供整理的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方向。如通过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改造、平坟、填沟和闲散地整理以及改造旧村镇、迁村并点、分散企业向工业区集中可增加的耕地面积及其他用地面积。

2、调查规划期间可供复垦的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方向。如通过整治因采矿和交通、水利、能源建设挖损压占破坏地、塌陷地、自然灾害损毁地等可增加的耕地面积及其他用地面积。

3、调查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 E.1.6土地生态环境调查

1、坡耕地面积和分布,生态退耕、农田林网建设情况,耕地退化现状和治理情况; 2、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 3、草场建设情况,草地退化现状及治理情况; 4、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 5、水源地保护情况;

6、居民点人均绿地和环卫设施用地配置情况; 7、大气、水、土污染及治理情况; 8、干旱、洪涝、地质灾害发生和防御情况; 9、近年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效益情况。 E.2调查方法

乡镇土地规划调查可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外业踏勘、问卷调查、访(座)谈调

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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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F.1 人口预测

在调查分析本乡(镇)人口数量、构成及其动态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采用适当方法测算规划期总人口、城镇人口、农村居民点人口的规模。预测方法主要包括自然平均增长法、回归预测法、环境容量法等。

F.1.1总人口预测

1、在乡(镇)人口变动比较稳定的地区,可采用自然平均增长法预测。 计算公式为: PN=P0(1+K)±ΔP

式中: PN-规划目标年总人口(人) P0-规划基期年总人口(人) K-规划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 n--规划年限(年)

ΔP-规划期间人口机械增长数(人)

人口自然增长率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分析人口年龄与性别构成状况予以确定。人口机械增长,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依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净迁入(出)量计算平均值,并分析影响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2、在乡(镇)人口变动不稳定的地区,应分析人口变动因素,采用不同方法测算。

1)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较大的,应分析人口自然增长趋势,按上述公式分段或逐年确定K值计算。 2)因建设重大项目引起人口变动的,可按劳动力带眷系数法,即根据新建工业项目的职工数及带眷情况计算人口机械增长。

计算公式为: ΔP=A〔Wc(1- W双 /2)〕C + W单

式中:ΔP-新建项目人口机械增长数 A-新建项目迁入职工总数

Wc-带眷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W双-双职工占带眷职工的比例(%) C-带眷系数 W单-单身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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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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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总人口预测时,除预测户籍人口外,还应预测乡(镇)范围内暂住人口数量,暂住人口预测方法与总人口机械增长预测方法相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还应考虑流动人口的因素。 3)受资源、生态条件严重制约的,应按环境容量法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PMAX=MIN{P1MAX,P2MAX,P3MAX,?,PIMAX,?} 式中:PMAX ---乡镇的极限人口;

PIMAX,---自然资源、生态条件供给能力和某项基础设施支持能力的最大值。 F.1.2 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

1、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农村居民点人口是指村庄、集镇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但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2、预测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时,人口计算范围应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3、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与总人口预测方法相同。

F.2农用地预测

F.2.1农用地预测包括规划期间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农用地的自身特点采用不同的预测方法。 F.2.2耕地需求量预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法:

方法一:在合理预测各类农产品需求量、播面单产和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耕地需求量。 N Xi

计算公式为:G=Σ-------(i=1,2??,n)

i=1 Di*F

式中:G--规划目标年耕地面积; xi –第i种农产品需求量; Di -第i种农作物播面单产; F -复种指数; N -农作物种类。

农产品需求量预测既要考虑当地人口的消费需要,还应考虑国内外市场情况。农作物播面单产应在综合考虑土地生产潜力、投入水平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复种指数应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耕作制度和作物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为简化运算,可先计算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耕地需求量,再按一定比例确定其他农作物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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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需求量。

方法二:在分析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耕地需求量。 计算公式为:GN=GO+(GZ+GF+GK)-(GJ+GS+GH)±GT

式中:GN --规划目标年(N年)耕地面积; GO --规划基期耕地面积; GZ --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 GF --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GK --土地开发增加耕地面积; GJ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GS --生态退耕面积; GH --灾毁耕地面积;

GT --农业结构调整净增(或减)耕地面积。

F.2.3园、林、牧等农用地需求预测宜分为生产性和生态性用地分别预测。生产性用地预测方法与耕地需求量预测方法一类似。生态性用地是在土地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土地的供给潜力和投入可能性确定。

F.3建设用地预测

建设用地预测包括规划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设施、风景旅游设施、特殊用地需求量的预测。 F.3.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即在城镇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见F.3.1表1),计算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计算公式为: U = P * A/10000

式中: U-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P-规划目标年城镇人口(人)

A-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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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F.3.1表1 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60.0 60.1~75.0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 级别 Ⅰ Ⅰ Ⅱ Ⅱ 75.1~90.0 Ⅲ Ⅱ 90.1~105.0 Ⅲ Ⅳ Ⅲ 105.1~120.0 >120.0 Ⅳ Ⅲ Ⅳ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1~75.0 60.1~75.0 75.1~90.0 75.1~90.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0.1~+25.0 >0 +0.1~+20.0 - +0.1~+15.0 -15~0 - +0.1~+15.0 -20.0~0 - <0 <0 说明: (1)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F.3.1表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3)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4)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也可采用总量预测法,即在分析建设用地面积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速度、土地产出率、基本建设投资等因素间关系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方法(平均增长法、回归分析法等)预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F.3.2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预测可采用类似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的方法。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确定(见F.3.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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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表2 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50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 级别 Ⅰ Ⅱ Ⅰ Ⅱ Ⅱ Ⅲ Ⅱ 80.1~100 Ⅲ Ⅳ Ⅲ 100.1~120 120.1~150 >150 说明: (1)已有的村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3)新建村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Ⅲ级确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应按表中第Ⅱ级确定。 (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Ⅳ Ⅳ Ⅴ 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1~60 60.1~80 50.1~60 60.1~80 60.1~80 80.1~100 60.1~80 80.1~100 100.1~120 80.1~100 100.1~120 100.1~120 120.1~150 120.1~150 可减0~20 应减至150以内 可减0~15 可增、减0~10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应增5~20 50.1~60 可增0~15 60.1~80 可增0~10 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也可在调查小城镇发展、村庄迁并等工作基础上确定。 F.3.3独立工矿用地预测

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宜根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规模和用地定额指标预测。

计算公式为: M = ∑Si*Qi

式中: M-规划期间新增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公顷) Si-i项目生产建设规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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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i项目用地指标(单位产量或投资规模的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采用已施行的行业用地定额指标,或代表当地平均先进水平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在预测建设项目用地时,应注意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与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只对居民点外的项目建设发展用地加以预测。 F.3.4风景旅游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预测

风景旅游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一般有特定的资源、环境、建设条件要求,应依据有关规划或已列入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其用地规模。 F.3.5交通用地预测

交通用地预测包括铁路、公路及其他交通建设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预测。

1、铁路用地需求量预测 计算公式为:R=L*A

式中:R—规划期间新建铁路用地需求量(公顷) L--规划铁路线路长度(千米)

A--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国家级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F.3.5表1选取。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应按F.3.5表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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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表1 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地形等级 Ⅰ Ⅱ 国铁Ⅰ级双线 6.5241 6.0426 家路Ⅰ级单线 5.2184 4.9770 铁等Ⅱ级单线 - - 路 级 Ⅲ级单线 - - 电 力 Ⅲ 6.3431 5.2102 - - 内 燃 Ⅳ 6.0086 5.3092 - - 蒸 汽 Ⅳ 5.9442 5.2420 5.1387 4.7474 Ⅴ 5.3855 4.8518 - - Ⅰ 6.4579 5.1629 5.0892 4.7137 Ⅱ 5.9796 4.9192 4.8186 4.4243 Ⅲ 6.2801 5.1524 5.0582 4.6671 Ⅴ 5.3212 4.7846 4.6672 4.2688 Ⅰ - - 5.3155 4.924Ⅱ - - 5.0867 4.6876 Ⅲ - - 5.3243 4.9283 Ⅳ - - 5.3820 4.985Ⅴ - - 4.9156 4.5121 7 1 注:1、新增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附属专业房屋建筑、石碴场及苗圃等。 2、地形等级区间分为Ⅰ、Ⅱ、Ⅲ、Ⅳ、Ⅴ级;车站分为平原(Ⅰ)、丘陵(Ⅱ、Ⅲ)、山区(Ⅳ、Ⅴ)三类。中间站按三类地形,区段站按平原、丘陵两类地形,编组站按平原一类地形。 3、风沙、雪害、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F.3.5表2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电 力、 内 燃、 蒸 汽 地形等级 Ⅰ Ⅱ Ⅲ Ⅳ 5.2537 4.5901 4.9387 4.8338 Ⅰ级双线 4.1600 3.6333 3.9100 3.8267 Ⅰ级单线 国家 铁路 铁路 等级 4.1100 3.5833 3.8600 3.7767 Ⅱ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Ⅲ级单线 5.0143 4.3507 4.6993 4.5944 Ⅰ级双线 3.9700 3.4433 3.7200 3.6367 Ⅰ级单线 铁路 铁路 专用线 等级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Ⅱ级单线 3.7600 3.2333 3.5100 3.4267 Ⅲ级单线 注: 1、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桥涵、隧道、防护设施、线路所、道口及看守房等用地组成。 2、指标内含11%取土场取土因素。 3、指标内不含石渣场及岔线和苗圃用地。 Ⅴ 4.1365 3.2733 3.2233 2.9233 3.8971 3.0833 2.9233 2.873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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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用地需求量预测

计算公式为:R=L*A

式中:R—规划期间新建公路用地需求量(公顷)

L--规划公路线路长度(千米) A--公路工程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公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 F.3.5表3选取。

F.3.5表3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公顷/千米)

高速公路 地 形 六车道 高值 平原区 中值 低值 高值 微丘区 中值 低值 高值 山岭重丘区 中值 低值 8.5258 8.2122 7.9125 9.3964 9.0413 8.7146 - - - 四车道 7.7317 7.4004 7.1007 8.4184 8.0682 7.7466 9.6870 8.8776 7.8819 一级 公路 6.6339 6.3843 6.1713 7.3383 7.0678 6.8258 7.8544 7.3385 6.8499 二级 公路 3.1608 3.0415 2.9520 3.3039 3.1180 3.0206 3.8799 3.5743 3.2677 三级 公路 2.5348 2.5048 2.4449 2.5697 2.5397 2.4809 3.1219 2.9205 2.7182 四级 公路 2.2930 2.2331 2.2031 2.3200 2.2610 2.2431 2.8438 2.6837 2.5228 注: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2、公路建设中,地形的划定按以下原则执行: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3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不含3)-20(含20),相对高差在200米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指地面自然坡度>20,相对高差为200-1000米的地区。 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低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公路路基标准宽度可参照 F.3.5表4的规定。

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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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5表4 路基标准宽度(米) 地形 平原微丘区 山岭重丘区 高速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35.00 - 28.00 24.50 25.50 22.50 12.00 8.50 8.50 7.50 7.00 6.50 注: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F.3.6水利工程设施用地预测

1、水库用地

水库用地面积主要取决于水库设计校核洪水位的淹没范围,淹没范围在地形图上按等高线量算。

2、渠道工程用地

渠道工程用地面积为其长度与宽度的乘积加渠首工程用地面积。渠道长度按设计线路在地形图上截取。渠道宽度包括水断面和渠道堤两部分,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中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可按 F.3.6表选取。

F.3.6表 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

渠道流量 (立方米/秒) 1.0以下 1.0-5.0 5.0-10.0 注:半挖方渠道用较小值,填方渠道用较大值。 占地宽度 (米) 10.0-15.0 15.0-20.0 20.0-30.0

F.4 土地需求量预测结果的核定

F.4.1对各部门提交的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应在工作底图上落实其用地规模和布局,量算占地类型面积,统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比例。

F.4.2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的核定,除审核用地的布局、选址外,还要考虑各类生产建设本身对区位、气候、地形、地质、地貌、水文、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要求,以及本乡(镇)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宗教民俗等因素,注重景观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必要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F.4.3建设用地需求预测的核定应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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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G.1 评价的原则

G.1.1土地适宜性评价是研究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可能性,并预测改变用途和利用方式后土地性能的一种方法。

G.1.2土地适宜性评价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

应针对某种特定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即评价对象,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2、选择性原则

应根据本乡(镇)实际需要,选定评价对象和划定评价范围。规划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地块可不作评价。

3、持续利用原则

经评定的土地用途在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下,土地能持续利用,不会产生土地退化和给临近土地造成不良后果。 4、潜在适宜性原则

不仅要评定某一土地单元在目前状态下对某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适宜性,即当前适宜性,还要根据乡镇土地规划需要评定土地在经过改良后的潜在适宜性。

G.2 评价系统

土地适宜性评价系统由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等—土地限制型三级组成: G.2.1土地适宜类

土地适宜类是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适宜或不适宜,一般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1、适宜类(S):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有一定产出和效益,并不会产生土地退化和给临近土地造成不良后果。

2、不适宜类(N):反映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不能持续利用。 G.2.2土地适宜等

在土地适宜类范围内,按土地适宜程度划定土地适宜等,一般分为三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一等(S1):高度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没有限制性或只有轻微限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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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效益好,能持续利用。

2、二等(S2):中度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持续利用有中等程度的限制,经济效益一般,利用不当会引起土地退化。

3、三等(S3):勉强适宜,即土地对该种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持续利用有较大的限制,经济效益差,利用不当容易产生土地退化。 G.2.3土地限制型

1、在土地适宜等下反映其主要限制性因素,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注在土地适宜等符号右方。 2、土地限制性因素一般包括:温度限制(t)、水分限制(r)、土壤质地限制(m)、基岩裸露限制(b)、有效土层厚度限制(d)、地形坡度限制(p)、排水条件限制(w)、土壤侵蚀限制(e)、工程地质条件限制(u)、交通条件限制(y)、环境影响限制(v)等。 3、一等地可不分土地限制型。

G.3 评价的步骤和方法 G.3.1确定评价对象

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需要,明确所要评价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 G.3.2明确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

明确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按评价对象的土地要求、区域特性,确定参评因子及其适宜性类、等的分级临界值。如为寻找耕地后备资源可确定耕地为评价对象;为分析未利用地开发的可能性可确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为发展旅游业可以确定旅游用地为评价对象。

1、 以北京市为例,耕地的土地要求和分级临界值可参照下表。 G.3.2表1 耕地的适宜性评价分类及评价指标(北京市)

参评因子 海拔(米) 有效土层厚度(厘米) 坡度(度) 土壤质地 地下水位(米) 旱地 水田 -2盐化度(SO4为主) (表土含盐量%) 土壤毒性 水蚀危险 风蚀危险: 表土损失(%) 或覆沙厚度(厘米) 34

S1 0-200 >100 0-2 砂壤-粘壤 >3 >0.8 <0.2 无 无 无 无 S2 200-500 75-100 2-6 砂壤-细砂 粘壤-壤粘 2.5-3 0.4-0.8 0.2-0.6 微 面蚀-细沟侵蚀 <25 <10 S3 500-800 50-75 6-15 细砂 粘土 1.8-2.5 0-0.4 0.6-1.0 轻 细沟侵蚀-切沟侵蚀 25-50 10-50 N >800 <50 >15 粗砂、砾石>35% <1.8 长年积水 >1.0 中-重 切沟侵蚀面积>30% >50 >5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h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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