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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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机

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关系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 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在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工单位,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海沧区人才中心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代理机构。

第九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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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工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工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区劳务派遣公司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招聘和雇用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招聘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

不同类型岗位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优先考虑招聘本区户籍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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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辅助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工勤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一般应经过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经考试或考核确定拟招聘人选后,应按规定填报《厦门市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非在编雇用人员审批表》,经编制机构部门审批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工作设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非在编雇用人员用人单位共同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拟定招聘简章,经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用人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共同组织招聘考试,并接受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体检医院,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医院。 用人单位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区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参与监督下完成。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的招聘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招聘工作由区分管教育系统的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系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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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由区分管卫生系统的领导与卫生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其他类型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管理分别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实施。

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资(含工资、单位应缴交的社保、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实际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测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按照经核准的全区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实际聘用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计算年度经费总额,按季度统一划拨到区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和缴交社会保险。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的具体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具体工资标准、人员经费(含各种补贴、加班费用、奖金、单位应缴交的社保费用),由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非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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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员岗位性质确定。

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非在编雇用人员指标管理。原核定给机关单位的工勤编制空编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不变。

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处理;用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实际用工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设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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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岗位分类表

类别 岗位目录 专业技术岗位 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单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岗位 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文档管理、业务咨询、接待讲解、行政接待、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 工勤岗位 驾驶、文件收发、打字文印、信息录入、物业修缮、保洁、保卫、炊事、宿舍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等工勤、劳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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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hk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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