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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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

第七条、申请项目立项必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符合立项条件的,区计划主管部门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中央、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4、区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工程估算,然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在三千万元及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区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3、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4、环保批文复印件;

5、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6、区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报区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次年政府可用于投资的预安排资金计划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3、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4、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三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整草案,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投资项目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区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开工报告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3、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审核文件和区计划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4、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5、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6、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7、 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必需每月及时向区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拨付情况每月及时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直接支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区建设工程管理站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区审计机关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应当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六、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漏项等失误,设计单位、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h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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