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钱庄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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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下钱庄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许多重大经济事件或交易的幕后,都能见到地下钱庄暗流涌动:飙升的房价,恶炒的股票,非法走私,边境贸易,外汇交易,黄牛党,金融中介,连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都成为他们炒作的对象。地下钱庄的活动猖獗,并且不断蔓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地下钱庄的存在有其现实的客观基础,其独特的营运方式使其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国内外学者仍未对地下钱庄形成系统的研究。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所指的地下钱庄一般是主要从事地下汇款及替代性汇款业务的组织。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称地下钱庄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华人社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德国联邦金融监管署(BaFin)将地下钱庄表述为地下银行,是指在合法的银行系统以外进行的资金转移。
相对来说,国内对地下钱庄进行研究的学者比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立项的《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的侧度方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李建军1主编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一书。该书对地下钱庄的定义是,地下钱庄是地下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专门从事资金交易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
岳竹芳2认为资金供需矛盾为地下钱庄提供了市场空间。一方面,金融机构对中小贷款客户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上限制了对其贷款的发放;另一方面,资金剩余者对资金投向渠道与运用效益缺乏满足感,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成为闲置资金进入地下钱庄的根本诱因。
黎友焕3指出地下钱庄的存在助长了各种走私、骗逃税、骗汇、贩毒、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地下钱庄由于其非法性质,往往与涉黑团体脱不开干系,严重侵犯到客户人身利益,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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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2005:《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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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竹芳,2009:《我国地下钱庄的成因、危害及对策》,《黑龙江金融》第58页。 黎友焕,2010:《揭秘地下钱庄》,经济日报出版社,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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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荣海(2010)在《中国政协》中提到,鼓励地下钱庄转化为小额贷款公司,或者由小额贷款公司收并地下钱庄,实施阳光操作。
丁平练(2008)在《浙江省地下钱庄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表示,治理地下钱庄应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强化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
初本德1认为治理地下钱庄时,对沿海地区以跨境汇兑为主的地下钱庄活动,应疏堵并重。一方面,要将地下钱庄纳入依法监管轨道,另一方面,要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降低社会对地下钱庄的需求。
Andrew McGahan2认为逃避外汇管制和“洗黑钱”的需求催动了地下钱庄的产生。地下钱庄利用监管盲区,使黑市交易的各个环节逃避了外汇监管的视线。
Tobias Hill3认为地下钱庄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地下钱庄不但影响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而且会冲击现行外汇管理体制。
Bob Bayman4认为治理地下钱庄要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降低社会对地下钱庄的需求。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地下钱庄进行了各个方面的研究,其研究主要有四种角度:一种是从经济史的角度,基于调查资料的区域研究,着重考察钱庄的历史、规模、用途等;第二种是从金融角度分析地下钱庄,探索如何实施更有效的监管,防范其风险的产生和蔓延;第三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如何更有效地打击地下钱庄参与洗钱等非法活动;第四种是通过分析地下钱庄对经济的积极作用,探讨如何使地下钱庄合法化。虽然学者们对地下钱庄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但大多局限于一种角度。本文从金融和经济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地下钱庄的现状、成因和危害,又结合金融和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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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本德,2008:《地下钱庄问题深度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第236页。 Andrew McGahan,2007,“Underground”,George Allen & Unwin . 3
Tobias Hill,2000,“Underground”, Fandango Libri. 4
Bob Bayman,2008, “Underground Banks”, Capital Transport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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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钱庄的现状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直接或间接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支付结算、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各种非法活动,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日益成为贪污、逃税、走私、偷渡等各种犯罪活动的伴生物。
1.1 地下钱庄的主要特点
1.1.1 地下钱庄的地区分布广泛
地下钱庄经过了40年左右的发展,其覆盖的城市和地区已经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从地区分布来看,地下钱庄以沿海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为主,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等省。最近几年,我国的地下钱庄的地区分布开始由东南沿海地区发展到内陆地区,比如鄂尔多斯、成都、沈阳、洛阳、咸阳等地均发现了不同类型的地下钱庄。2007年6月26日破获的“杜氏地下钱庄”案,交易范围广泛,仅深圳办事处的客户就遍及全国31个省市。 1.1.2 地下钱庄的经营规模发展迅速
我国的地下钱庄在2000年以前都还局限在较小的规模和水平上,随着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地下钱庄也快速发展壮大起来。2007年被查处的位于深港交界的大型钱庄,从2006年4月到2007年5月份,其不明交易量就达到了43亿元。据内蒙古经济信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调查估算,仅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资金运作的总量就在300亿~500亿之间。《南华早报》 援引一份政府资助的由中央财经大学完成的调查报告说,每年地下钱庄的借贷数额有8100亿元之多。2009年2月26日,江苏扬州警方捣破一家在境内外设点,从事非法跨境汇兑的特大地下钱庄,涉案近4000人员,遍布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共涉及363个账户85亿元人民币。2011年1月13日东方卫视报道:河南某地下钱庄借助于20家空壳公司套现80多亿元。从监管执法部门历年来对地下钱庄打击情况的统计数据也可以折射出我国地下钱庄非法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1(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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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道爱,2012:《我国地下钱庄的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海南金融》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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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表1 2004-2009 年打击“地下钱庄”情况
破获地下钱庄涉案金额(亿收缴赃款、赃物抓获犯罪嫌案件(起) 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疑人(名) 155 125 11000 274 47 70 43 45 30 100 3100 165 102 180 110 30.31(亿美元) 2637.61(万美元) 114 1053.1 38.38(亿美元) 805.7(万美元) 1.1.3 地下钱庄的暴利与暴力并存
地下钱庄的收益率比较高,短期甚至开出月息50%一120%,一般的也在15%左右。如贷款1万元,月息10%,贷款之前必须先付一个月的利息(这是地下钱庄的行规),按此利息计算,年息高达120%,远远超过了贷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2010年10月20起,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数据中,短期贷款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5.11%,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年利率为5.56%。据此推算,目前一些“民间借款”的利率是这一利率的l2倍,最高的达24倍。再加上非法买卖外汇和帮助漂洗黑钱的高额利润,致使地下钱庄收益非常可观。一个规模较大的地下钱庄年收益可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亿人民币。地下钱庄的借贷形式被形象地称为“刀子款”’,就因为像在刀尖上跳舞,借款人如果未按要求偿还借款和高额利息,地下钱庄就会以喷漆恐吓、贴大字报或以万能胶黏住门锁等方式逼债,甚至对借款人家属进行恐吓,有可能是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甚至死亡。
1.2 地下钱庄的组织模式
由于地下钱庄属于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在组织形态上呈现出血缘、故旧的关系,同时内部纪律非常严格,大庄主多有境外的生活经历,境内与境外庄主配合十分默契。在境内沿海一带的各大地下钱庄区,以福建与广东潮州人为主,地理相连,重亲族、血缘、乡谊之情,这是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社会学与金融学现象。下面分述三种类型的组织模式。 1.2.1 家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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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型的地下钱庄以个体户为多,经营点大都设在家中或在商业区开设一个小店为掩护,家庭成员全职或兼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外的合作伙伴也多数是该家族的直系亲属或故旧。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1996年至1998年底,主犯赖昌星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赖昌星的财务主管庄建群与福建晋江和石狮的家族型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为“东石丽”的家族型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东石丽”以家族与乡属为核心,每日进行手工点钞,出入银行汇兑转账,并有2000多个银行账户交替使用,有的账户只利用一次,这一系列琐碎而冒险的事情,均由家族成员来完成。赖昌星赴境外的赌资,也有不少是由这两个地下钱庄与香港方面合作,共同洗至境外各家赌场的。
1.2.2 空壳公司型
这类地下钱庄大多与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名义为掩护,租房办公,靠一部电话、一台传真机、一批账户、一堆银行卡、几部手机从事交易。地下钱庄的空壳公司与银行业务中的私人银行服务、代理银行制度中的空壳公司不同,地下钱庄的空壳公司不完全把资金放在银行体系内运作,银行体系只是一个可资利用的工具。2003年12月4日,深圳警方的“猎鳄”行动,捣毁了潮阳人陈创文、陈文象、苏秀妹为首的特大地下钱庄3个,缴获赃款人民币159.3445万元、美元6380元、港币20740元,陈创文等2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其中以陈创文的地下钱庄最大,他平时以做医疗器械生意为掩护,在深圳粤海花园住宅内为钱庄,并以3家商行名义在银行开有多个账户进行地下钱庄交易。 1.2.3 网络型
网络型地下钱庄一般分为三层:顶端是大钱庄,中间是中小钱庄,最底层是“街头黄牛”。网络型地下钱庄,一般以一个大的地下钱庄为核心进行运作,以一两个资金雄厚、“信誉好”的地下钱庄为主体,拖带若干小型的地下钱庄作为卫星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大的地下钱庄承担起与境外钱庄的核数、对冲,以及境内人民币、外币资金的调剂,非常类似银行体系中的结算、交换中心。小的钱庄分布在方圆几百公里内的各城市中,从各自的客户群中吸取人民币或外币,多数与现金为主,运送至大钱庄处,通过大钱庄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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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程。这些中心钱庄大多是组织严密、专业化分工强、经营点有严格的防盗监控系统。大多数地下钱庄都利用了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进行非法交易。地下钱庄与客户间的交易,一般只要通过电话或传真联系,客户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或外币汇款缴至地下钱庄银行账户即可办理,有的地下钱庄还为客户先垫款后收账。
1.3 地下钱庄发展的新趋势
地下钱庄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经营模式逐渐向“撮合式交易”方向演变,自身不再直接参与外汇资金买卖。其次,逐渐呈现出集团化的特征,组织结构严密、分工细致。 最后,为使地下钱庄经营能够浮出水面,当前,地下钱庄经营开始以担保公司形式出现,改变了过去主要以个体户和贸易公司形式存在的模式。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的数量骤增,2007年前,全省投资担保机构一二百家,2010年末已经增至500多家,仅2009年一季度,就有100多家公司注册。另据《中国担保》杂志文章显示:2010年开始,全国各地新成立的担保公司数量惊人,有的地区平均一天成立一家担保公司,且多家担保公司为同一股东的现象较为普遍。预计今后地下钱庄借壳担保公司经营,有继续增多的趋势,值得进一步跟踪。
2 地下钱庄的成因
地下钱庄在我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组织,作为不受正规金融制度保护的金融组织来说,通常不会长久存在更不可能得到发展壮大。但地下钱庄却能反其道而行,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不断打击和制裁的同时,非但没有出现地下钱庄数量的不断递减和规模的不断缩小,反而出现了地下钱庄不断涌现且规模不断壮大之势。对于地下钱庄的存在和发展,我们要理性分析,其既有经济层面的原因,也可以从法律法规制度上来分析。
2.1 经济方面
2.1.1 资金供需矛盾
地下钱庄是资金供求矛盾尖锐化的产物。1从资金供给角度看,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呈现向大城市集中的趋势,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县域经济发展特色鲜明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及建立金融安全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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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霞,2012:《新经济形势下地下钱庄的现状及成因》,《学术交流》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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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中小贷款客户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上限制了对其贷款的发放。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又由于资金规模限制,面对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在民间囤积了大量的闲散资金,同时市场经济的效益作用刺激了群众投资获利的愿望,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旺盛。而银行存款利率低,投资渠道不畅,资金剩余者对资金投向渠道与运用效益缺乏满足感,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成为闲置资金进入地下钱庄的根本诱因。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及私营企业的迅速兴起和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企业处于经济发展初期,尚无资金及信用积累,较难取得银行贷款,转而向地下钱庄寻求资金支持。这种资金供需矛盾的存在为地下钱庄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2.1.2 追求高额利润
追求高额利润是产生地下钱庄的直接原因。追求利润是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的极大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形象的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能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地下钱庄的经营伴随着高额利润的存在,本币型地下钱庄表面上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集聚资金,但程序简单,运作速度快,操作人员少,管理成本低。虽然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进行资金输出,但由于一些企业主或个人资金需求的短、频、快的特点,或由于缺乏贷款条件,为了资金周转或业务经营的需要,接受了地下钱庄的高利率贷款,致使处于存贷中间的地下钱庄,拥有了经营资金业务的高额利润。外币型地下钱庄的利润来源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赚取外汇利差,二是手续费收入。到地下钱庄换汇,手续费一般是1.5‰-2‰。
2.2 制度方面
2.2.1 现行金融体制存在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融资门槛过高是催生地下钱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对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信贷与融资市场仍处于国有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垄断之下,这些大银行关注点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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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对于偏远的经济落后地区,以及规模小、实力弱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根本很难得到这些大型银行的政策关注。另一方面,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上存在冲突。国有专业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虽要求其自主经营,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由于存在体制的惯性,加之银行与企业间建立的关系及银行与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一时难以切断。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可以通过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等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忌,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尚方宝剑,是不敢有所作为的,致使非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机构融资时受到歧视。因此,非公有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他们只能通过传统的融资方式来完成资金的组织。这也正是地下钱庄赖以存在并扩张的根本诱因。 2.2.2 外汇管制制度尚待改革
对外经济不断发展后,本外币资金的需求旺盛,而当前我国较为严格的外汇管理体制根本无法满足各种频繁的地下经济活动的迫切需求。这在客观上催动了地下钱庄的产生和发展,给其迅速膨胀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由于我国资本项目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企业还有个人的境外投资受到一定限制,跨境资金流动的需要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即使在经常项下能够进行人民币兑换,但不少项目仍需要真实性审核,手续相对繁琐且费时较长,金额受到一定限制,所以为逃避过高管理费,许多外贸企业的加工贸易收入都是通过外汇黑市流入。而且,境外的资金也缺乏便捷的流入渠道,这种政策的限制使得部分资金不得不寻求非正常途径解决。此外,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能监控境内人民币资金的流动,也不能管辖境外的外币交易。于是地下钱庄利用这一监管盲区,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在境外收付外汇,使黑市交易的各个环节逃避了外汇监管的视线。 2.2.3 金融法规尚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各种走私、骗逃税、骗汇、偷渡、贩毒以及洗钱、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行为日渐猖獗,刺激了地下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薄弱,执法不严,又是促使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日渐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建设远远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致使金融监管不到位。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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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经常被用于转移和“洗白”犯罪所得,涉嫌协助。他人将合法所得转移和转换后用于非法活动,这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有较大关系。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杜亚斌表示,“民间借贷公司和地下钱庄的尴尬之处就在于——目前基本处于半地下半非法状态,既缺乏监管,也没有正式的身份。”目前我国针对地下钱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相对于地下钱庄所从事的业务如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有单独的处罚条例。但是现实对地下钱庄的定罪中却存在调查取证难、案件难定性、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3 地下钱庄的危害
目前地下钱庄主要有三大业务,这三大业务会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一是非法集资、放高利贷。这是地下钱庄的传统业务。钱庄高息揽储、高息放贷,具有很高的风险,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发展;二是进行外汇非法交易,赚取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差。这项业务是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贸业务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地下钱庄为境外热钱的流入提供地下通道,使我国经济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三是地下钱庄为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提供便捷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地下钱庄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地下钱庄的该项违法业务滋长了犯罪活动的繁衍,给社会治安增加了难度。
3.1 经济危害
3.1.1 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1)大量境外热钱通过地下钱庄对我国股市、楼市进行炒作,甚至近期出现了对茶叶、大蒜、绿豆等大宗商品进行炒作,严重扰乱了我国价格体系,冲击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曝光的深圳杜氏地下钱庄案中,该钱庄控制的3个公司账户,从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25日累计交易1718亿元,其中收入917亿元,支出811亿元。(表2)这些资金中投向于房地产有关的交易达到113亿元,投向资本市场有关的交易达1105亿元。(表3)
表2 交易中收入支出情况(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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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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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资金投向情况(单位:亿元)
(2)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侵蚀国家财政基础。非法所得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绝大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计算“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的增加值之差。有数据表明,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在世界各国中居于前列。大量的资金外逃造成外汇流失,减少国家税收,侵蚀国家财政基础,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3.1.2 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1)地下钱庄的存在对我国正规金融体制带来冲击,尤其是大大影响了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蚕食着银行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储蓄、结售汇业务带来冲击。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和高利贷等业务,分流着我国银行的正常业务。。
(2)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金融监管难以有效实施,动摇金融体系的公信力。地下钱庄脱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其突然消失、放贷资金无法收回等负面效应,会使民众质疑国家金融监管能力,从而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3)地下钱庄为境外热钱提供便道,给我国外汇管制带来冲击。地下钱庄为境内外提供的本外币的相互划转业务,成为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一方面协助本国资本逃出境外,另一方面也成为异常外汇资金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通道。这种地下进行的外汇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外币计价结算管理效力的正常发挥,致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直接影响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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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表4)
地下钱庄资金运作模式图
境外客户欲将外汇汇入境内账户 外汇通知汇往境内指定账户 境外客户需汇入的境内账户 人民币 地下钱庄的境外代理账户 通知汇往境外指定账户 地下钱庄的境内代理账户 外汇 境内客户需汇入的境外账户 人民币 境内客户欲将资金汇往境外账户
3.2 社会危害
(1)地下钱庄的存在助长了各种走私、骗逃税、骗汇、偷渡、贩毒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地下钱庄都是我国违法分子进行洗钱的重要机构,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地下钱庄为资金外逃提供了地下黑通道,为洗钱犯罪提供方便,破坏了公平的社会秩序。地下钱庄的经营者把犯罪分子贪污受贿、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金融诈骗、走私贩毒、黑恶敛财等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在一个小时之内完成巨额资金的对冲和调剂,实现外逃。早在1999年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非法收入就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到境外的。
(2)地下钱庄由于缺乏兼顾及其非法性质,往往与涉黑团体脱不开干系,经常会出现借款人还不起高利贷时,受到黑社会的殴打、敲诈等。由于地下钱庄自身资金薄弱,经营的安全性较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金融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客户因为对地下钱庄比较信任才将资金投放其中,而地下钱庄一旦面临收不回其所放高利贷,无法按事先约定给客户一定利润时,就容易引起金融纠纷。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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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是,地下钱庄卷款而逃,极大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地下钱庄会找到暴力集团为其进行讨债,严重侵犯到客户人身利益,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4 治理地下钱庄的对策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非法的金融机构,其存在的土壤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即使是银行体系高度发达的美国也难以避免地下金融体系的存在,而且由于牵涉到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难以禁绝。客观地说,地下钱庄并非都起着负面的作用,有的地下钱庄的存在有着合理的因素,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的。因此,在治理地下钱庄的行动中,要分清不同情况。目前,要有效地治理地下钱庄,必须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教育一起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综合治理。
4.1 多方联动,共同营造打击地下钱庄的法制环境
地下钱庄作为非法金融组织的主流形式,对金融秩序的危害和对金融市场的侵蚀已越来越受到监管层面的关注,金融监管者即是国家经济金融的捍卫者,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其采取综合整治,已成为时代赋予监管者们的历史责任。
4.1.1 加快打击地下钱庄的法制建设,健全相关组织保障体系
地下钱庄在我国的存在同国际上许多国家存在的非正规汇款体系一样,都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对它的打击和整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有一个统筹的长远的整治规划,这个规划的第一要义就是建立一个削减地下钱庄生存能力的法制环境,健全整治地下钱庄的法制建设和纠察功能,最终铲除地下钱庄生存的土壤。
(1)将地下钱庄纳入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虽然我国已于1997年将洗钱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但目前,我国以洗钱罪立案的刑事案例还屈指可数。随着地下钱庄可能逐步演变为以洗钱为主营业务的专业犯罪团伙,通过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加大来推进反洗钱工作进程,不失为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因此,应将打击地下钱庄纳入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研究解决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针对我国金融政策的变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预测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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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控和打击对策。
(2)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对地下钱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出台司法解释。目前打击地下钱庄,面临法律适用难、调查取证难。一方面,目前法律没有对什么是地下钱庄进行明确的界定,没有直接针对地下钱庄的法律规制,只有关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无法适应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地下钱庄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为逃避打击,其交易记录大多采用最简易的记账方式与特定的符号,很少留下蛛丝马迹。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日益先进,大多采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联络,发布汇兑指令,这导致在调查取证时难以收集有力的物证。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现有《刑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案件的需要,地下钱庄案件以及洗钱案件的最终定罪并不理想,对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其中涉及到对地下钱庄案件以及洗钱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相关证据规格的要求等一系列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亟需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做出解释。
(3)进一步调整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从政策源头上堵塞漏洞。需要调整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有:加强外币现钞管理,建立完善外币现金交易分析和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售付汇核销制度,实行限期收汇核销制度;完善外汇指定银行外币兑换授权制度,并制订相关的管理措施;实行“应收境外挂账”申报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强并完善“本外币一本通”、银行卡、各类国际性汇款公司汇款业务的监管措施;重视对非居民外汇管理问题;加强对资本项目下外汇资金来源及性质和资金汇出的审查;调整边境贸易计价结算、小额采购交易、加工贸易等项目的管理政策等。
4.1.2 注重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压缩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注重监管机制的创新,将正确引导、规范治理、及早预防和打击、查处、惩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疏堵并施的监管模式。
(1)完善监管法规,强化制度控制。这方面工作主要包括:适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或《放债人条例》等规范和约束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法规;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和认定制度;完善人民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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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健全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规范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的一线监管职能等。
(2)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打击地下钱庄和反洗钱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不断完善对大额可疑人民币、外汇资金交易的监控、核查制度,探索研究建立防范地下钱庄和各种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一是要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按规定的制度和标准反馈相关信息;二是要使金融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对资金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并通过交易审查从中发现地下钱庄和洗钱等可疑交易的线索;三是强化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甄别;四是要形成从银行到金融监管部门再到公安司法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有效运作机制。要继续加强案件侦办工作,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
(3)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灵敏有效的地下钱庄危害预警与防范系统。通过设置系统关键指数及其“阀值”,对地下钱庄危害程度进行“信号”警示。可充分利用银行的资金载体功能对地下钱庄资金活动进行限制和监控。一是加强对各类信用卡、借记卡及电话、网上银行的资金流向的监控,制定限制资金划转措施;二是强化对现金使用的管理,严格大额提现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4.1.3 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合作
大钱庄套小钱庄,小钱庄连着大钱庄,组织网络化,是近些年地下钱庄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当前我国地下钱庄跨区域、跨境活动越来越明显,正逐步形成一个分布广泛、联系密切的交易网络。为了有效打击“境内境外相互独立平衡账户”的地下钱庄,我们必须把握机遇,加大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合作力度,将打击地下钱庄工作推向深入。各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建立情报主导式打击工作制度和联动机制。
(1)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在位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进行审批前的考察制度,对企业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来源等进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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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在审批后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状况进行事后监督,强化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出资行为,坚决杜绝空壳公司的存在。
(2)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业务联系和互通信息,督促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空壳公司进行清理;税务部门不仅要监督企业依法足额纳税,而且还应加强对纳税主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的监督,堵住税收管理上存在漏洞。
(3)海关、工商、税务部门在发挥职能优势的同时,对涉及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及结算渠道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为打击地下钱庄和反洗钱工作提供宝贵的线索。
(4)公安、司法部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受贿、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工作中,要对其资金的来源、去向、转移渠道等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公安内部不同职能部门间信息的及时沟通和共享,使隐身其后的地下钱庄和洗钱等活动不能逍遥法外。
(5)加强国际发洗钱合作,融入反洗钱国际体系。利用我国正式加入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为契机,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机制,为调查取证和司法认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一方面,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外汇管理法规,从正面积极引导居民通过合法途径换汇及结汇,提高群众遵守外汇法规的意识,宣传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果及参与地下钱庄活动的后果,以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进行人民币正面预期宣传,全面正确地分析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金融形势和发展趋势,对人民币和外汇的汇率和利率进行科学地分析和预测,不断增强国民持有人民币的信心,消除对美元等外国货币盲目崇拜的心理预期,从根本上清理地下钱庄的生存环境。
4.2 建立疏导机制,从源头上为地下钱庄的暗流涌动断流
以存贷型为主的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市场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融资方式,有一定的历史渊源。面对地下钱庄的暗流涌动,我们要从源头上辟正道,断邪流,让它顺应金融潮流发展,为市场经济之需润田哺苗。 4.2.1 对沿海地区以跨境汇兑为主的地下钱庄活动,应疏堵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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