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终稿)

更新时间:2023-09-16 20:58: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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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工作,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绍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各县(市)、绍兴滨海新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局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规定为基本标准。

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正证中的“建设规模”栏应当标明按房产测量规范核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折算和计入容积率的核定情况应当在附件中标明。

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出现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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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计入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标明。

第五条 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建筑工程含有飘窗等特殊建筑构件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节点大样。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及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二章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 第六条 住宅、办公、宾馆、商业、工业建筑的层高超高

(一)住宅建筑超高。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注:本规定称“限定层高”,下同)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折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实际建筑面积×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实际层高/3.0,以下超高折算容积率按此方法计算。

(二)办公、宾馆建筑超高。办公、宾馆建筑的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超高。一般商业建筑(主要指零售业、小型服务业等)的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型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大型专业(专购)市场、大型超级市场、仓储式大卖场等大型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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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型商业建筑应结合项目的规划定位、项目性质和商业业态、建筑室内布局、建设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其进深应大于20米、大空间布置,且单层开敞空间不小于2000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商业建筑形式均视作一般商业用房。

(四)工业建筑超高。工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的,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五)宴会厅超高。按标准设计的酒店(宾馆)中用于举办各类婚庆活动、演讲、新闻发布等大型活动的宴会厅、报告厅,其建筑层高控制可适当放宽,层高超过12米的,按1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六)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以及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学校教室、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层高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时,不采用容积率折算条款,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层高超高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阳台规定执行,不采用容积率折算条款。

第七条 住宅建筑户内中庭

住宅建筑的户内中庭是指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客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形成建筑内部的敞开空间。

高档住宅(排屋等)及跃层住宅的户内中庭(客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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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其中通高部分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该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5%,且最大不得超过30平方米。超出上述要求的,多余部分应按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若高档住宅、跃层住宅的底层客厅地坪为下沉式,客厅超过限定层高的,按上述户内中庭(客厅)通高原则处理。

第八条 技术层、夹层、插层、避难层、隔热层 技术层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夹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局部楼层。插层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隔热层是指建筑顶层为防晒、隔热,使顶层不受太阳辐射而温度过高设置的楼层。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地上技术层、夹层、插层、隔热层,不管是否封闭利用,均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以下的,无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只予备注说明。

(三)技术层、夹层、插层、隔热层的层高超过所在主体功能建筑限定层高的,其超高部分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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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限定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地下室

(一)地下室内有墙体围合且无回填土的封闭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面积,且层数定为地下层;否则其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且层数定为地上首层:

1、房间地坪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 3、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三)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于人防、停车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性质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这一规定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架空层、汽车库

(一)架空层。住宅建筑和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的底层设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

架空层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柱、剪力墙落地,净高3米以上,视线通透; 2、无特定功能,只作公共休闲、通行、绿化、景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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