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3-11-04 08: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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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

二、事项内容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规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 (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

(三)规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竣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承诺验收后限时完成。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前向建设管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2、验收。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规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3、出具备案证书。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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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类别 申请表及承诺书 质量 资料名称 (1)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 (2)建设工程申请竣工验收与备案承诺书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或竣工验收报告 (2)防雷装置竣工图 (3)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要求 申请人(建设单位)按网上申请表填写并打印、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件 规划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地名批准书 (6)《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7)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或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竣工图按照电子图纸PDF格式和签名要求上传,其他资料按照扫描PDF格式。 ◇规划验收申请表在市规土局全覆盖系统填写 消防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其他 绿化: (1)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审核意见 (2)绿化竣工图 (3)测绘成果报告书 交警: 2

(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 (2)原报批的施工图及竣工图 (3)总平面图(竣工图) (4)出入口照片(要求出入口内,外相关交通设施清晰可见,上传照片文件名称反映项目、所在道路、宽度信息,如“**项目**路**10米宽/消防机动车出入口.jpg”标明) (5)现场视频录像(需沿项目所临道路围绕项目基地拍摄,文件不大于100M) (6)地名办道路命名通知和示意图(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中有规划路名的)以及情况说明 民防: (1)民防相关竣工图 (2)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 卫生: (1)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2)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如涉及) (3)二次供水检测报告(如涉及) (4)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如涉及)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如涉及) (6)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如涉及) (7)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3

(含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如涉及) 注:以上涉及验收内容的应当上传相关资料。

六、审批期限

按“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非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分别为10个、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验收部门验收分别在8个和1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在2个、3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七、审批结果

(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网上一口领取以下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 (二)不予验收的 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八、咨询服务渠道

(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1、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涉及: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1)64188779。

2、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涉及:设计方案、规划许可),(021)63193188*20004。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电话:(021)64325016 电子邮箱:lszx@shjjw.gov.cn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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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

5、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1.1.1 工程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1.1.2 规划土地 1、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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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gw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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