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1 02:19: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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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范文

江苏省水利工程 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二○○六年

考核办法范文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

第四条 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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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对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相应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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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第十条 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

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二条 经验收达到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利厅确认并颁发标牌和证书。对获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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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市水利(水务)局或厅属管理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获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省水利厅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县(市)水利(水务)、厅属管理处可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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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和申报工作的规定

一、考核工作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年需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编制自检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2、市、县(市)水利(水务)局和厅属管理处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书

1、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自检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填写《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自检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水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水管单位的《申报书》后,要及时组织考核,并填写《申报书》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标准的,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3、市水利(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上报江苏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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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程管理单位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要及时组织初验,并填写《申报书》初验报告。初验结果符合江苏省

一、二、三级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批准。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4、省水利厅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上报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填写《申报书》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省水利厅予以批准。

(二)复核

对已确定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市水利(务)局或厅属管理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填写《申报书》复核报告,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定等级的(以及《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由省水利厅取消原定等级,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三、验收专家组

1、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省水利厅建立的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

2、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厅属管理单位的验收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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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型水库、水闸、泵站和江河干流骨干河道工程)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工程管理、水工、机电、财务、防洪调度等方面的专家。

4、水利工程管理其它阶段(考核、初验阶段)专家组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验收程序

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一是详细听取被验收单位自检情况汇报;二是听取被验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务)局或厅属管理处初验情况汇报。

2、专家到现场查看工程。按照工程类别,对照考核标准内容,分别对主体工程(堤防及有关工程,大坝、溢洪道、机电设备,水闸、泵站工程等);附属工程(电站、灌区等);其他设施(通讯站、防汛仓库、备用发电机组、档案室等);管理范围(界桩、标牌);水管单位办公区及生活区等实地察看。

3、查阅有关资料。被验收单位应提前准备以下资料供查阅:有关安全鉴定、注册登记、机构设置,体制改革资料、工程观测、运行资料、养护资料,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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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上级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财务报表、重大事故处理文件等。以上文件均应为“归档”原件。

4、专家质询。召集被考核单位的主要领导、有关技术人员和科室人员,专家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等进行质疑。

注:进行2~4项内容时专家组成员对照考核标准逐类、逐项进行评判打分,按照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河道(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考核表》。

5、专家组讨论评议。一是需要提交专家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如,确定合理缺项等;二是讨论评议验收的有关问题;三是汇总验收意见,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汇总表》,四是起草验收意见。

6、通过验收意见。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在《申报书》验收专家组成员表上签名。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意见,并进行验收总结。填写《申报书》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7、验收合格的,将验收结果连同《申报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汇总表》报省水利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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