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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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山东警察学院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专 业 法律 年级中队 函授2010级 姓 名 于 飞 指导教师 孙运利
二 〇 一二 年 八 月
本
目
摘 要:
自从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各地看守所成为
社会各界关注的目标。如何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成为各地看守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首先总结分析了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做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制度、法律、人员构成等方面对看守所的建设提出了一些见解针,希望对于看守所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探讨
2010级函授本科 于飞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①。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52号令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卫生健康权、会见亲属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取得赔偿权等。虽然近年来各地看守所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有的看守所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外,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死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起各大媒体炒作,被评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①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虽然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然而在现实的看守所中,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提出控告,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权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在押人员的检举权行使不畅,虽然许多检举材料是因为检举质量低无法查证,但另外一个因素是因为管教民警的忽视,没有及时传递检举材料而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办案单位的拖延或不作为而未及时查证。
(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
在押人员虽然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然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往往只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这是目前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为每一个在押人员都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往往只重视安全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而对政治、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则相当缺乏,使在押人员在今后重新做人,重新踏入社会的道路上更加充满困难。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者的素质不高
在整个看守执法活动过程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管教民警的整体素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任何法律,即使制订得最完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来加以实施和贯彻,同样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看守所管教民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管教民警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第一是政治素质。由于看守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平淡、单调、繁琐,既脏又累,接触的又是社会的阴暗面,因此,要求管教民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做到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吃苦耐劳,要有实事
求是的工作作风,此外还要能够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总体政治素质并不高,有的地方甚至把调到看守所工作作为处理民警的一种措施,把犯了错误、不能遵纪守法的干警调到看守所工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影响了整个看守队伍。第二是业务素质。看守所的业务并不简单,并不象人们所说的一看二守三送走。它除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外,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搞深挖犯罪,所有这些都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能掌握复杂的管理技能,能洞察和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并能果断处置突发事件。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教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简单化,致使看守工作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第三是科学文化修养。文化素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它制约着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诸多方面。对一个管教民警来说,要对外地籍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就要学会讲普通话;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知识;要洞察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就要有一定的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对原是领导干部的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就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理论知识。因而要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外部因素。
(二)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
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原因,同样,作为执法对象的在押人员的素质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对其合法权益的剥夺和侵犯。第一是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导致了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意识的淡薄,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权益,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权益的侵犯和剥夺往往采用默认的态度,从而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在押人员素质低下,造成了在押人员畸形的人身观、价值观,在押人员对高档次的管理方法,如理想教育、前途教育、精神鼓励等无动于衷,而对体罚、打骂等不文明的管理方式反而表现出认可,从而鼓励了这种不文明管理方式的蔓延滋长。第三,在押人员素质低下,容易在监室内违规,甚至殴打欺压其他在押人员,侵犯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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