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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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学院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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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 学年 第 2 学期 系(院.部): 专业: 课程:网络公选课:公平与正义 命题时间: 2013年6月 命题教师: 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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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1107010209 姓名: 马晋 系(院):经济金融学院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 2班

一,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与历史沿革 (一)研究主题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主题是国家、民主、自由、正义、平等词汇的现实意义及其深藏的哲学思考。从苏格拉底时期发展至今,一方面,一些传统的政治主题因为能把自己结合进政治学的发展传统,因而随着制度的变迁而不断得到新的解释内容不断丰富,但是它有一些核心价值始终不变,并一直作为核心的研究主题而存在。当然某些主题会因其环境的变化而失去现实意义,而成了历史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新的研究主题总是不断地出现。从内部看是政治哲学大树发展的合理枝叶,同时也是适应外部环境变迁的成果。下面我们简述这些主题的历史性和价值性的一般理解。 1,正义:从柏拉图时代起,“正义就被所有学派的政治思想家视为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在中世纪时,需求观念则占据正义的主要哲学阵地。阿奎那指出,有极度需求的人有权利拿别人的财产来维持生存。到了近代,出现了社会正义概念,它努力把社会分配的所有形式与正义原则调谐一致。而罗尔斯将它发展为社会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可能给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时才是可容忍的。但受到诺齐克强调利益获取和转移的程序性正义的质疑。也许二者的调和意味着正义哲学的新拓展。

2,平等:启蒙思想家提出著名的“人生而平等”的论题,并提供了各种论证。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则是,人们能平等自由地实施自己选择的生活计划;而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则认为关系到所有人的事应由所有人来定。平等的实现往往是多个选择中对未被接受的选择的牺牲。因此平等最终大多是各种平等观妥协的结果。

3,自由:自由是一种状态,它的界域所在并无确定,因而对其本质的理解也因人而异。古典观念认为自由是对个人或作为整体的人民的行动或多或少地完全取消控制。因而自由不过是政治自治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至高无上。而新自由主义则认为个人自由应与公共利益相协调,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4,民主:民主是在其理想和现实的应然和实然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最初在古希腊是指“民治的政府”,但在近代它可指人民政府,代议制政府甚至法治政府。但18世纪以来,它又成为评价政府的一个主要标准。而在20世纪,它已转向建设民主制国家的问题,并从政治问题转向生产、分配、财产所有和阶级这些社会问题上。

5,国家:国家是一种人类政治共同体。古希腊的城邦、中世纪的王国“建立或

形成了人类与其占有物之间的固定关系”,并且“设定了一个有序权力或统治形式”。而现代国家概念则是在与布丹和霍布斯提出的主权哲学的同时出现的。它是抽象的、非人格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公共选择哲学和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重新使“国家”研究纳于政治科学的主流之中。但所有的目的依然是国家作为“必要的罪恶”如何来促进对社会和公民的善。

此外同时出现的还有诸如城邦、政体、自然法、法治、人治等主题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古典的政治哲学全貌。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与此相应的政治主题不断涌现。 (二)历史沿革

1,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典政治学时代”(公元前500年-公元476年),政治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城邦政治,主导范式是伦理世界观; 2,中世纪时代(约5-15世纪):“神学政治学时代”,基督教神学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政治研究被神学视界观所笼罩,政治学成为神学的科目,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成为政治研究的中心内容。 3,近代时期(文艺复兴至19世纪末):围绕着民族国家的主题,政治学理论出现了系统地论证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国家应该有什么权力,国家的代表——政府的目的和形式是什么,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构建。

4,当代或现代时期(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后):20世纪初后,传统政治学向政治科学转变,后者以行为主义政治学为代表,本质上是政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革新,它要求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态度、手段和方法来研究政治现象,由此出发,主张以政治行为(如投票行为、集体决策行为等)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从60年代开始,行为主义政治学向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嬗变,出现了与政治理论研究汇合的趋势。

二,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分析评判 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为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这样三个理论基点所构成。 1,,苦乐原理。它包括两个基本论点,一是追求快乐与避免痛苦是人的行为的终极因;二是苦乐计算法。在边沁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都是源于快乐与痛苦,我们的所思、所言、所行都受到他们的支配,换言之,对快乐的追求与对痛苦的避免是人的行为的最深成动机,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就成了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边沁甚至认为,人类的其他一切义务,正义、责任、德性,它们都并非与快乐和痛苦无关,实际上,一旦从他们那里抽掉了快乐与痛苦的因素,他们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边沁把任何高尚、崇高的东西,任何宗教道义论的责任与神圣的东西,都拉到这个人类感性的地平线上。受到这种感性与痛苦的最终裁决,一切神圣、光辉的东西都失去了神圣的光环相应,服从这个粗俗的感性的判断。边沁说:“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法立者所应该主义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以内,它们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的标准是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做别的事情,则除了苦与乐之外,再没有其他东西可作最后决定了。”

行为的苦与乐也是对行为善恶的唯一依据。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为快乐只有量的不同,怎样计算行为产生的快乐的量,对于边沁就有及重要的意义。在他看来,对于快乐价值的

大小,有这样七个因素: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时间上的远近;继生性;(或苦乐之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之后还是乐,苦之后还是苦);纯度(或者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的感性机会,乐后不产生苦,苦后不产生乐);范围大小,即受苦乐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的所有的一切价值影响的人数的多少。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其次,对于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将这两个方面加以均衡,如果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量,“就将使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说来有好多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一边为重,该行为总的说来就是坏趋势。”对于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是如此,对于一个集体的总的行为也世俗此计算,其结果的总的价值趋势体现在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价值量,则为好,为善;反之,则为坏或恶。 边沁苦心设计的这个苦乐计算法,在理论上似乎成立,在实践上则难以成立。姑且不谈边沁不讨论快乐的质的区别内隐着的存在的问题,苦乐量的计算在操作也是不可能的。任何快乐与痛苦,不能像机械力学那样,进行性与定量的准确分析。任何人的快乐与痛苦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或恒常不变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快乐与痛苦是人的心理感受。对于这种心理感受,不仅在每个人那里就其程度而言是不同的,而且这种心理感受本身也是不可能度量的。 2、效果论。

苦乐原理及其计算还没有回答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康德式的道义论伦理学是唯动机论的,即一个行为是否善恶,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一个行为的后果,而是看一个行为是否出自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是在于它所发出的任何一定可以获得一个好的效果,而在于它本身就是善良的。效果论则相反,一个行为是否善良,主要看一个行为是否会带来好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一个行为能够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边沁看来,就内心的动机而言,总可归于某种快乐或痛苦。而痛苦本身是一种恶,并且是唯一的恶,否则,善恶二字就没有意义了。同样,每种快乐都是善。边沁强调每个人的动机都在于求快乐,“由此就可以直接明白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没有一个动机本身是恶的。”边沁藉此批判动机论。在边沁看来,从动机上、或仅从人的内心状态出发,说明不了行为的善恶。他认为唯有效果、唯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 3,功利原则。

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是指任何一种行为对于幸福的增进,或者说,把任何导向幸福的趋势称之为功利,把背离的倾向称之为祸害。在边沁眼里,幸福即通过个人的苦乐量的计算衡量的个人的快乐。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那么,怎样看待个人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关系?在边沁的词汇里,最大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因此,我们只要看一看他是怎样看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就可以明了。他说:“社会利益是在伦理词汇中可能出现的最为普遍的用语之一。如果它还有意义的话,那就是: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因此,理解个人利益是理解社会利益的关键。他说:“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奢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一件事物如果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之总和,或者减少他的痛苦之总和,那么我们就说

它是增进那个人的利益。边沁把社会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认为每个人都努力追求自己的快乐的最大化,那么。自然而然也就增进了社会的利益。他完全无视这两者间的本质区别。 密尔对于功利主义的发展 1,边沁的上述三个原理奠定了功利主义的最基本理论,之后出现的功利主义理论几乎都没有离开过这些基本点。边沁之后,约翰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重大修正和发展。在密尔时期,由于边沁并不进行快乐的质的区分,边沁的功利主义被人讥笑为从污泥里取乐的猪的信念。密尔认同这种批评,因此,对于密尔而言,首先就是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密尔提出高级的娱乐与低级的快乐的区分,并肯定高级的快乐一定在质上优于低级的娱乐。他认为,那些够资格可以熟知这两种快乐的人,将把那种在质上更优的快乐置于其上,而且由于质的优胜远胜于量的优胜,量也就成为微不足道的方面。密尔这里到问题在于他诉诸这样两种快乐都熟知的人,否则,仅知其中一种的人,是无法作出这种比较的。

还有一个问题,密尔提出快乐的质的区分是需要标准的。何为高级,何为低级?密尔从没有解释他的标准所在。没有标准就失去了依据,而且这个标准应该是与快乐不同质的东西。如果把高级的快乐自身作为标准来区别低级的快乐,这就把标准与运用标准进行区分的东西混为一谈。我们不得不看到密尔有着这种内在混乱的迹象。不过,密尔在这里隐含着以他自己所认同的文化教养与道德品质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在他看来,具有这种文化教养与道德品质的人,尽管他们感受到的快乐的量肯呢过远没有那些教养显怀呢郭杜低及品质不良的人大,但他们在质上的优越性则是后者不可比拟的。这样,密尔提出快乐的质的区分,就将快乐的量放在一个次要的位置上了。这无疑是队边沁的哭了院里的重大修正。 2,密尔的第二个修正就是提出德性幸福以及自我牺牲的论点。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感性幸福论,密尔基于感性幸福或快乐就是善的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幸福使人们唯一可欲求的目的,据此他进一步论证达到幸福的手段如金钱、名声、权势、德性的合理性。他认为,德性从一种幸福的工具变为幸福的本身。他说:“由于它有利于满足我们的原始欲望,要不就是与这种满足相关联,它自身就成为快乐的来源,而且不仅是在永久性程度上,在它所能包括的人生范围上,甚至在强度上,都比原始的快乐更为可贵,否则生活就成了一个缺少幸福来源的可怜的东西了。

密尔的德性幸福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偏离了边沁的唯一的感性快乐论。密尔达到这一点是靠混淆手段与目的的区别。在密尔看来,幸福是人唯一追求的的目的。某些东西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从而成为幸福的因子,因而也被人们作为目的的追求。密尔没有意识到,他如此使用的目的与手段的概念,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实际上,密尔提出德性幸福的论点是为他倾向于强调公共幸福提出的理论前提。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个人快乐和公共快乐的双重原则,而在密尔这里,他倾向于公共利益论。 3,密尔对功利主义的另一个重要补充是提出功利与正义是内在一致的。首先,他通过对运用正义概念的人类的考察,指出正义与公正的概念内在隐含着一个平等权利的概念。其次,他通过对正义概念起源的意义考察,支出正义概念与手法的意识是联系在一起的。密尔通过考察指出,即使是强制性义务,也是有相当权利的义务。在密尔看来,有一项权利是社会应保护而使人人享有的,这就是安全,这种权利是人人平等的,这也构成了正义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在密尔的理想中,

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对于一切应受同等待遇的热给予同等好的待遇,也就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这并非是证明了正义原理与功利主义的一致,反而是暴露了功利主义的内在不足。正如斯宾塞所说,功利原则(最大幸福原理)不足以作为行动善恶的标准,因为功利原则还需一个更基础的原则,这就是人人享有幸福的权利的平等原则。换言之,必须对功利主义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定,而且这个限定必须是在它之外的标准,而不是把它本身作为标准。

三,解读并评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诺齐克与社群主义如何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罗尔斯的观点对当前中国社会公平与正义有何意义? 解读和评析:

一、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正义主题确立的背景条件

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的理论被称之为自由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罗尔斯为什么选择把正义作为自己的理论的主题呢?(一)正义主题的确立同他对社会本身的认识及对正义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的认识有关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有许多不同的人合作组成的,在合作中可以产生更大的利益,每个人都希望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就需要一套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套规则系统便是正义。罗尔斯指出,“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的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么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既然罗尔斯认为正义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他的政治哲学以正义为主题,也就理所当然了。 (二)正义主题的确立同美国的社会现实有关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不是突然的,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同时也和美国的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年代,美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动荡的年代。在五十年代,美国对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的反共浪潮等;到六十年代,在涉外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有民权运动,黑人抗暴运动,校园学生运动;同时,美国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困现象的大量存在,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罗尔斯此时提出“公平的正义”理论,就是为了解决美国社会中存在的这些现实问题,从而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基于以上方面,所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适时提出的,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来的。 (三)正义主题的确立同批判功利主义的需要是有直接关系的

罗尔斯《正义论》开篇就指出“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罗尔斯正义主题的政治哲学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对功利主义批判的需要。 二、正义二原则解读 (一)正义二原则的内涵

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二原则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

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政治领域,一是经济领域。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的政治领域,主要是保障政治领域人们之间的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是为了解决人们之间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的不平等。其中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一般概括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概括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然而,在社会现实中,正义的二原则经常会发生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又提出了正义的两个“优先规则”。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顺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由于罗尔斯理论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由于其理论中带有的这种明显的倾向性,他的理论被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二)证明

正义二原则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选择出来的。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理想状态,是为了达成正义原则而存在的一种假设状态,为什么要设计这么一种原初状态,罗尔斯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套“公平的程序”,从而保证人们最后达成的结果也是公平的。罗尔斯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来证明正义二原则的正当性的,也是对传统契约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评价

罗尔斯建构了一个不同于传统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把自由主义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正义这一问题展开的。罗尔斯正义主题的政治哲学从一提出来,就遭到了来自西方不同派别学者的激烈批评,其中包括自由主义者诺奇克、德沃金等;社群主义的桑德尔、麦金太尔、沃尔策等;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柯亨、埃尔斯特、罗默等。罗尔斯后来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就是针对批判者的回应而对《正义论》中相关理论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国内很多学者也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存在很多理论上的困境,比如说“关于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关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关于基本善的责任归属问题”。罗尔斯正义理论本质上为了替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这是由其阶级立场决定的。

诺齐克与社群主义如何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

诺齐克是罗尔斯正义论最著名的一个批评者。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政治功能方面分歧不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次序的考虑。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呢?即能否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诺齐克这种权利理论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

平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还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即原初状态的证据是否适合以及能不能用日常事例证明基本原则的问题;

第二,社会合作引出来的、集中分配的是合作所增加的利益还是全部利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等;这实际是批评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 我们先谈社会合作问题。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由于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所以大家都愿意进入合作。而由于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份额,就有必要提出正义原则来进行调节。诺齐克则对此提出质疑,他问道,如果没有社会合作就没有正义问题吗?在不合作状态中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不仍然是不正义的吗?

罗尔斯在谈到社会合作引出分配正义问题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此是仅仅要分配由社会合作增加的那一部分利益呢,还是分配在合作中产生的全部社会利益总额。而按总额分配的公平标准与按增利分配的公平标准实际上会不一样,罗尔斯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分配,但看起来是指分配利益总额。而这肯定不是那些相互进入合作的人们将同意的理解划分合作利益问题的方式。

至于社会合作的条件,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是集中在才智较高群体与才智较低群体之间的合作问题上,罗尔斯认为才智高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任何人都不能过一种令其满意的生活。但是,罗尔斯这些话并不构成才智较高者就应当让利的理由,而是对谁都可以这样说,尤对才智较低者可以这样说。所以,罗尔斯的话最多只是为社会合作提供理由,而不是为差别原则提供理由;他的话并没有证明差别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才智较高者仍然是有理由抱怨的。而可分配利益并不是一块不变的馅饼,是有必要刺激和鼓励那些最能使它扩大的人们的。

第三,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问题即是否允许由天赋差别带来的分配差别,能不能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等,这会把我们带到一个十分困难但又引人入胜的问题:如何处理天赋与分配的关系,解决它对于平等主义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天赋差别是一事实,由此产生出的利益不平等也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自然倾向,而平等即是一种目标、一种理想,对这一理想是否能提出足够的论据,证明人为的中止或干预上述产生差别的自然倾向是合理和正当的呢? 罗尔斯认为,人的优越性(也包括坚强、勤奋等因素)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做出认真的努力。诺齐克对此批评说,这样做会导致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因于外在的因素,直到成功地否定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也就是说导致决定论及至宿命论,而这是与罗尔斯的立足于个人合理选择的正义理论不相容的。 罗尔斯的观点对当前中国社会公平与正义有何意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和谐社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也要用正义来审视我们的制度和政策,不仅要追求形式的正义,更要追求实质的正义。

其次,罗尔斯强调正义优先于效率,对效率的考虑首先必须符合平等的要求,而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经济社会安排都是没有意义的,理想的社会是一种既有效率又有正义的社会。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在追求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时,也要注意维护社会的平等,做到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最后,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改善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要求机会公平平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四,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后感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约翰?密尔在《论自由》里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作者密尔生活的年代和地点是在19世纪的英国,也是当时极有影响力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在 那个生产力与经济急速发展的时空里,作者的人生经历与学识让她有了怎样的创作灵感?而这篇处在他创作高峰期的《论自由》到底写出了些什么以至被誉为是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带着好奇读完了整本书,也大致明白了作者的看法。

英国的19世纪,无论经济上、国土上、文化上还是政治上,都经历了无数的变革,在这个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中,阶级问题与社会问题也应运而生了,书中,密尔的思想受到了当时社会几大新思想的影响,对这种日益尖锐的矛盾作出了自己的看法。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按我的理解,密尔心目中的自由式从每个人以及群体的自我利益出发的,人们之所以需要自由,其最终目的也是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权利。 引论里面介绍这篇《自由论》的目的,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队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是自我防卫。”在之后的四章里面,密尔分别从思想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和个人主权等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最后一章里面又系统的队之前分开描述的几点进行了一个总体意义上的说明和阐述。

这里我想谈的是全文的第一个部分,在第一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中,单从思想自由这个分支上进行论述。在思想和言论上,某一种意见能够被提出并为公众所信服,它必须是经过讨论批评的修正之后所得出的那个比较完备的意见,密尔说:“人类心灵有一种品质,即作为有智慧的或有道德的存在于人类中一切可贵事务的根源,那就是,认得错误是能够改正的。这句话我反复想了几遍,一种意见被提出来,无论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多么权威或多么杰出,我们都无法百分之百的去肯定或否决它,但如果这一种意见经过了事实以及舆论的锤炼,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个意见较之于其他的未经锤炼的意见是更为完善和先进的,

即便它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发现是错误的,但至少在当下它比目前的某些理论是要先进的,所以我个人队此的理解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思考和提出个人意见的自由,同时也拥有质疑和评论他人意见的自由,但是都仅仅只能从个人出发,不能妄图强迫他人甚至社会来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去干涉或组织他人发表意见。人类社会之所以越来越理性越来越进步,就是基于这种人与人之间,社会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倾听互相表达互相纠正共同受益。密尔说当时的应该是一个“乏于笃信而怖于怀疑”的时代,他联想到了苏格拉底的死,在他看来那样一个所有到的教师的领袖和原型人物,却经过一个法庭的审判,以不敬神和不道德罪被国人处死,这是一个将法律之臂用于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尚教义的最典型案例。他反观历史细细历数这许多以迫害行为压制真理的实例,屡次被镇压的宗教革命、信教被根绝、乐拉之徒被镇压等等,无一不在诉说着“真理永远战胜迫害”这一说法的谬误,而这一谬误也让人们心中久而久之的形成一种学说——发现并提出真理使得人类能够受惠的那些人们所应得的报答是以身殉道。或许在这一点上密尔的看法过于偏激,但是历史的事实的确在告诉我们这样一种惯例。我想,相比起那个时代,我们现在对待思想自由的确是要理性一些,至少对于一个新产生的意见,我们即使不赞同也不至于到要让提出者为之丧命的程度,我们顶多会在这个程度内将我们舆论的力量发挥到极致。于是又联想到近年来那些受不了社会舆论而选择自杀的名人们,照这样看,我又不免疑惑了,前面说“思想自由就是一个人有权利发表意见和评论他人的意见”,而按照密尔的观点这种自由是不应该影响到他人权利的,可是如今的公共舆论似乎也是符合这两点的:首先它是社会中的群体发自内心的直观感受,其次发表舆论的人们并没有强迫或限制被议论对象行为或思想。那么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什么还会出现名人自杀的现象呢?

最后,我想说,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碍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以上也仅是我粗读这篇《自由论》所产生的一点想法,因为时间上的不充裕,所以对文章的理解还比较片面和肤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gq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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