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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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粤司〔2005〕26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执行法律援助案件;

(五)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咨询。

第六条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以每一委托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上述第五条第(五)项以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一件案件;

(三)上述第五条第(六)项按小时计;

(四)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法律程序各计一件案件。

第七条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我省分为三类地区,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 二类地区:肇庆、惠州、江门、汕头、潮州、茂名; 三类地区:阳江、汕尾、揭阳、湛江、河源、云浮、清远、梅州、韶关。

第八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

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

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三)一审审判阶段

1.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

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800元,三类地区补贴

700元;

2.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3.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0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300元;

4.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四)二审审判阶段

未办一审阶段承办二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五)担任刑事自诉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按上列第(三)项标准执行,二审阶段按上列第(四)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

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

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

4000元。

上述各项补贴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补贴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

按一审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涉及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再办一审或者二审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条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

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

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

4000元。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 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1.法律事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2.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3.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

4.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 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1.执行机关、执行对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

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2.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3.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

4.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为集团诉讼受援人代理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

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上述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案件,如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补贴标准,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可在上述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2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诉讼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增加补贴5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开展的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为每小时10元。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十七条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1.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3.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十八条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需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补贴数额和驳回其支付补贴的申请不服的,可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各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g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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