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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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

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

评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采集方式] 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

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六条[软件支撑]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

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

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七条[体系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

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

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 40%。现场行为

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 60%。

第八条[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

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C=B×40%

+ ΣZ 动+ΣZ 原 N1 ×20%+ ΣA 动+ΣA 原 N2 ×20%+ ΣH 动+ΣH 原 N3 × 20%

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行

为评价得分。ΣZ 动、ΣA 动、ΣH 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

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

和,ΣZ 原、ΣA 原、ΣH 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

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

和。N1、N2、N3 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

项目数之和。

第九条[特别规定] 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

分超过 100分的, 按实际分数计算, 得分低于 0分的, 按 0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条[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 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

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 60分。

第十一条[业绩自动采集] 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

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

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

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取直接发包获得

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

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纳税信息采集] 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

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

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良好和不良行为分类] 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

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

通报表扬等信息。

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

良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评价采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

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

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市级行业协会申报采集] 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

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

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

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

企业进行诚信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

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

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

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

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

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一] 企业主动申报的良

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

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八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二] 应由企业申报的良

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三] 应由企业申报的不

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不良行为信

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

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

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现场评分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

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开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

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

审查。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

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分要求一] 现场行为评价实施单位进

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

作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分要求二]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

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

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分要求三]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

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采集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

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

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视为认可评价结论。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分中止]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

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

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

分。

因故需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分终止]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合同履约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

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统一系统]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

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应由市、区县(自

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

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行为信息审核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

部门核查。

相关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

示。

第二十八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一] 现场行为信息自

采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

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 2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二] 区县(自治县)

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提交市级建

管监督机构确认。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

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

复查的,应在 3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

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条[信息公示和计分] 企业诚信信息应经公示无异

议后方可纳入计分。公示期为持续的 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企业诚信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

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

完结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第三十一条[信息保存] 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

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1年。电子

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进行诚信评分数据

备份,每周对备份信息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诚信评分数据的备份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二条[系统定期核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

组织对诚信评分数据和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

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计分。

第三十三条[公示发布媒介]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信息,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

标投标交易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

相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原则] 诚信投诉遵循谁评价、谁处

理的原则。被投诉(举报)信息的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

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

的生效文书为依据。现场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留

存的现场评价纸质原始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投诉提出一] 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

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投诉提出二] 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

应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

理回复。

第三十七条[企业行为评价投诉处理] 公示期内符合规

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牵头处理。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

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三十八条[现场异议处理]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

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

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核维持

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

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

再予上报。

第三十九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一] 公示期内符合

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

复核决定。

第四十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

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

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四十一条[违法移送] 异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

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

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异议统计分析] 建立诚信异议、投诉(举

报)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周期

评价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处

理情况上报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

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信息更改] 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任何人

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

价实施单位填写《诚信系统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改。

(一)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需更改诚

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诚信信息需更改的。

第四十四条[计分更改] 经审核批准更改的诚信信息,由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次个工作日内更改诚信信息和诚

信评分,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三库联动]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信息,

应在建筑行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六条[预选承包商] 确定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

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应以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为

依据。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采取预选

承包商的,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第四十七条[纳入招投标评分]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

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

标评分中占 20%。其他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

招投标评分中占 10-2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备案招标文件明确

的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适时对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比例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其他应用]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

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提供虚假信息责任] 企业提供虚假诚信信息

的,除按评价标准给予相应扣分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现场行为评价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

合评价执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

标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

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全市通报。

因评价工作偏差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现场行为评价个人责任] 评价实施人员和投

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取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

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擅自修改已发布信息责任] 不依规定程序,

擅自修改诚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

法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

数据介质,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违反保密规定处

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流程表格]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有

关表格、流程图,同本办法一并印发执行。

第五十五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分结构

现行招标评标办法:经济标评分┓

商务标评分┢ 100%

技术标评分┛

采用诚信综合评价评标办法:经济标评分 ┓

商务标评分 ┢ 80%

技术标评分 ┛

诚信综合评分━ 20%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权重表

企业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

权重:40% )

基准分 ( 60 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均可得基准分60

业绩加分 ( 20 分 )

近2年度在渝有建筑交易记录的,基础加分

10 分;

近2年度在渝建筑交易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加分 1~10

分。

纳税加分( 10 分 )

近2年度在渝有缴纳营业税记录的,基础加分 5

分;

近2年度累计在渝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加分1~5

分。

企业良好行为加分

技术进步类获奖加分

工程质量类获奖加分

安全文明施工类获奖加分

通报表扬类良好记录加分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

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

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

现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

权重:60% )

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评价 ( 权重:20% )

房屋建筑工程评价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评价

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价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评价

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评价 ( 权重:20% )

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情况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工程项目现场合同履约管理评价 ( 权重:20% )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中止合同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

附件二: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流程图

16

现场行为评分信息采集流程图

评价实施主体单位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

市级监督部门审核制度流程图

诚信评分投诉、举报处置程序流程图

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gg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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