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理论思考

更新时间:2023-10-28 15: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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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理论思考

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一贯比较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1215年英国发布的《自由大宪章》,对国王的征税权力进行了限定,较早从法律层面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都先后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近年来,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被运用于税收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各国税务部门的共识。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解读。告知纳税人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14项权利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等10项义务,标志着我国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全面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在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纳税服务机构,具体承担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通过开展税法咨询、集中办税、改进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执法等措施,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性、程序性、救济性服务,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陈述与申诉权等权益,但是受观念、

习惯、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上的偏激导致纳税人权益被忽略。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立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如何设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并且在理论界一直都存在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认识”。这种理论虽有利于强化税务执法和税务机关组织收入职能的发挥,但在客观上给无视纳税人法律地位,不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传统因素和现实影响使纳税人维权意识不强。权益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权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权益意识的强弱,受传统文化和价值取向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强调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集体利益,不重视社会对个人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享受到了较充分的权利,但由于认识的偏颇和现行体制的原因,在税收法律活动中,一直片面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重视,所以纳税人权益意识长期处于抑制状态。

(三)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益保障不够。现行法律在对纳

税人权益的设定上,宪法56条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纳税人权利保护条款。从法律保障来看,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20多项权益,但是许多权益保护缺乏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目前除了对税务行政处罚之外的许多决定,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缺乏程序上的保证。主要是由于只有《行政处罚法》中对陈述权、申辩权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而对于其他决定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也导致有些税务机关往往没有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四)纳税人维权的机制不健全。 从维权渠道看,纳税人维权途径较少,且《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少类似于劳动仲裁、消费者协会性质的具有沟通、协商、调解、仲裁功能的社会维权组织。这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存在解决不方便、耗时费力等问题,难免使权益维护打折扣。目前部分地方虽然相继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但仍然多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维权的偏向度和公正性还有待验证。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目前尽管我们开通了电话、信函、网络等投诉途径,但这些仅仅是受理方式上方便了纳税人,投诉处理的质量还存在重作风、轻业务现象。主要是由于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基本为监察部门,而税务机关内部承担纳税人维权的业务问题一般是法规部门,作风建设问题一般

是监察部门,受理机构的不完善容易导致问题解决的不方便、不到位。

(五)税负人为不公仍有存在。从执法意识来看,尽管一再强调“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一些地方演化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的思维定势还未从根本上转变。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寅吃卯粮现象难以根本杜绝,纳税人减、免、缓、退税的权益难以全面保障。从执法环境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导致税负不公。从执法人员的素质来看,有的税务人员工作方法和手段仍然粗放,造成税收流失。执法过程中,或是在对涉税案件处理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或是在定额评定、税收行政处罚、减免退税审批等环节,行使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宽严失度,造成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人为不公。

(六)救济维权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全形成 。从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部分地方或者行业成立了纳税人自己的维权组织,但是无论是其维权能力,还是意识都不强,对依法纳税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意识都相对淡漠。从税务机关来说,在政务公开、税收征管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但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来看,目前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良莠不齐,由于历史原因,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还未完全走向市场,有些中介机构重收费、轻服务,代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也不够好。

二、建立不同视角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对策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事关和谐税收的大事,也是适应新时期纳税人民主法制意识日渐觉醒的需要,对促进税务机关服务能力,提高以及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为归纳起来可以从唤醒纳税人“权益意识”、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自身隐私不受侵犯、维权渠道畅通、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良好等方面来系统设计保护权益的对策。

(一)更新理论,改变观念,确立征纳双方平等法律地 位

随着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征纳 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必须抛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必须植入新的理念。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应该有谁居主、谁居从之分,征纳双方的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相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税收法律关系要始终体现平等的观念,为此,要通过税收立法来确定纳税人权利,具体分配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国家宪法和税法规定的范围。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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