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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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审判中心主义

作者:章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是否良好运行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庭审判功能发挥的良好与否。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保障整个诉讼的良好运行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律权威。因而笔者试图立足当前的形势通过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路径进行一些现实性的思考。 关键词:审判中心;路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困境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是不能够一蹴而就的,而在现阶段就面临着如下问题。 1.侦查中心主义长期盛行

一个案件的完整诉讼形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阶段。关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诉讼中的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侦查中心主义”、“三阶段并重论”和“审判中心主义”等论说。“侦查中心主义”,是指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为侦查阶段,后续程序只是对侦查调查结果的补充、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现象仍然比较盛行。侦查在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外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尤其是书面表现形式的材料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至于侦查以及侦查所形成的卷宗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仅侦查活动围绕逮捕展开,而且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就很难逃脱被起诉、定罪的命运,审查逮捕替代审判程序成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核心环节,逮捕异化为“定罪的预演、刑罚的预支,致使后继的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均遭架空”。 2.司法公信力不足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公众从质疑到信仰的心理换位。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不平的举动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的裁判污染的是水源。” 3.庭审流于形式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以及贯彻落实都要靠庭审来实现,因而庭审实质化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至关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庭审形式化现象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其中有的规定特别是司法解释关于庭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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