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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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

题(一) .................................................................................................................................. 2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

题(二) ................................................................................................................................ 22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

题(三) ................................................................................................................................ 45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

题(四) ................................................................................................................................ 67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

题(五)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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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共 107 页 2019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

模拟五套题(一)

特别说明:

1-本资料为2019考研初试学员使用,严格按照该科目历年常考题型及难度仿真模拟;

2-资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

一、概念题

1.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2. 任意性规则)

【答案】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仟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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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答案】(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

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

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4. 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的规则,去据以预测自己行为和安排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

5.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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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共 107 页 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6.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 法律职业

【答案】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可包括在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和企事业组织等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司法辅助人员。

8. 法制

【答案】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二、简答题

9. 简述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被法律所保护或推动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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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共 107 页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动词使用时其意思是“评价”,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是讨论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10.什么是立法技术?对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应有什么要求?

【答案】(1)立法技术的定义

①立法技术的定义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②立法表达技术包括

a.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

b.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

c.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技术。

(2)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要求

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方面。对立法表达技术内容的要求是: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a.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即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

b.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要素应该齐全、完备。

c.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②法律规范的表达

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一般要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法律规范是概括的,普遍适用的,不能是特指的,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法律规范是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的,所以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③立法语言的运用

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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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共 107 页 a.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文字表达明晰的概念。

b.严谨,就是说要用逻辑严密的文字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c.简明,就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文字表达法律的内容。

11.什么是法的目的价值?试比较一下不同时代的法的目的价值有哪些差别?

【答案】(1)法的目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目的价值是指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2)法的目的价值的属性

①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②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性。

(3)不同时代法的目的价值的差别

①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上的差别。

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纲常礼教”是法律所服务的目的价值,因而,赏罚上的“恩荫”和“株连’夕,婚姻上的“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就被看做是好的、应当的、有价值的,无论是上层社会还是普通民众,几乎都将其视为天经地义的公理;在现代社会,平等、自由成为法律的重要目的价值,个人责任和婚姻自由才被看做是好的、应当的、有价值的,而且,它们几乎被所有人视为毋庸置疑的公理。

②服务对象方面的差别。

在中国古代,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法律是为封建制度服务的;而现代,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深入人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12.法律区域化呈现出哪些特征?

【答案】法律的区域化是经济、政治和军事区域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区域化进程的推进往往发挥着引导和保障作用。欧洲一体化、北美经济一体化等区域化进程的实例都说明了法律在区域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欧盟为例,法律区域化至少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和特征:

(1)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

法律区域化的基本标志是一个不同于各成员国法的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复杂和独特的法律体系。欧盟法的主体部分和主要渊源是各成员国通过多边谈判、协商而签订的各项基础条约。区域共同体法的产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区域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问题。欧盟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欧盟法在各成员国具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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