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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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一)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1. 全名和含义

FOB 全名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Shipment)。中文译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并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此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河航运)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交货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③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④向买方提交规定的各项单证(商业发票等)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及时准确通知卖方; ②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③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3.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INCOTERMS2000》对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定为“装运港船舷”。它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便转移给买方,因此“船舷”是风险界限。但是,“船舷”并非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负责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过程,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船舷为界”风险界定并非绝对不能改变。在实际业务镇南关,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是,风险的界限实际上已不是船舷,而是船上,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把货物安全装上船,并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 (2)船货衔接问题

FOB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它要求卖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备货,买方负责备船,中间可能存在一个“船等货”或“货等船”的衔接问题。 (3)程租船时FOB的变形--------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FOB成交时,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杂件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由船方负担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中,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再约定装运费由谁负担,自然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这时,装运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运

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镇南关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用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镇南关,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①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是指装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② 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吊装入舱及各项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概由买方或船方承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

③ 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理舱费。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用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必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④ 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舶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平舱费。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 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⑤ 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用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在许多标准合同中,常用FOBST来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 FOB变形是在程租舱运输时用来解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的,它们并不改变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 4. 《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 《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与《INCOTERMS2000》的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 交货地点不同

《INCOTERMS2000》中,FOB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而《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概括为六种。它把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2000》

相近。但在使用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船舶”(Vessel)字样,才表示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如运用FOB指定纽约港船上交货这一术语时,假设只订为“FOB NEW YORK”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交到船上,所以,必须用FOB Vessel NEW YORK 来表示。 ②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按《INCOTERMS2000》解释,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装运港船舷,但按《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运输工具上,即使是FOB Vessel NEW YORK”,买卖双方的风险也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上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风险。 ③出口手续和费用负担不同

按《INCOTERMS2000》解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和支付有关费用;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对大多数使用《INCOTERMS2000》的国家来说,必须了解《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和运用上的差异,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上述问题,避免双方在认知上的歧义。

(二) CFR(成本加运费)

,1. CFR 全名为Cost and Freight (……. namded pot of destination),中文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并支付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加运费。货物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通常运费。按照《INCOTERMS2000》规定,该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河航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按时交货至装运港指定的船上,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③办理出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④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发票、提单等)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进关手续并付费;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通知尤为重要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物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漏保货运保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不能以货物已越过船舷为由免责。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办理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关于运输问题,《INCOTERMS2000》解释为,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安排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可供装卸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需租用适航适货的船,按照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船型、船龄、船级、国籍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但也可根据情况予以通融。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而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3)程租船时CFR的变形-------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

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在租金(运

费)中一般不包括装卸费用。卖方负责装船,自然承担装船费用,但货物达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容易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是,要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即CFR变形。

① 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② 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③ CFR Ex Trade (CFR 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码头上或驳船上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即卖方承担卸货费。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④CFR Ex ship’s Hold (CFR 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上述CFR的变形,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而交货地点和风险的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 CIF (成本加保费、运费) 1. 全名和含义

CIF 全名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中文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此

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支付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成本加运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岛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货运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按此术语成交,卖方的义务比CFR术语多了一项----货运保险,因此,CIF的基本含义是在CFR价的基础上加了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费。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此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河航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按时交货至装运港指定的船上,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②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支付保险费

③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④办理出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⑤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发票、保险单、提单等)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进关手续并付费;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3.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投保金额和保险性质问题

按CIF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义务外,还要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按按《INCOTERMS2000》的解释,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级别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等,在保险费用与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应按CIF加加10%(即110%)并以合同币种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即货运途中的风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或货差,由买方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成功与否,卖方概不负责。

(2)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是“到岸价” (3)程租船时CIF 的变形-----明确费用的负担

大宗商品按CIF条件成交,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在租金(运费)中一般不包括装卸费用。卖方负责装船,自然承担装船费用,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容易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是,要在CIF术语后附加下列表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即CIF变形

① 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②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运费在内

CFR Ex Trade (CFR 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码头上或驳船上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即卖方承担卸货费。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④CFR Ex ship’s Hold (CFR 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同样,上述CIF的变形,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而交货地点和风险的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意图,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4)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5)注意象征性交货问题,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四) FCA(货交承运人) 1. 全名和含义

FCA 其全文为 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 中文译为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此术语是指在指定地点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按《INCOTERMS2000》规定,此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应当指出,这里指的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前段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买方指示交个某一个,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下,就可以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 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③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 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②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 受领交货凭证或相同的电子信息,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 3. 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问题 (2)关于运输责任问题 (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问题 (5)FCA 与FOB异同点

FCA 和FOB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同属F组术语,均在装运地交货,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都在交货地点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货运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这两种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不同,风险的界限不同和卖方承担的费用及提交的单据不同。FOB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在装运港交货,以船舷为界限,而FCA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不同由买卖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承运人为界等。 (五) CPT(运费付至) 1. 全名和含义

CPT 原文为(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中文译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将货物交付其指定的承运人,支付把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关手续,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所产生的

任何额外费用和风险,此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 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及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③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 自付费用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②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 受领交货凭证或相同的电子信息,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 3. 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保证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2) 风险的界限问题

(3) 关于运费核算及其他费用问题 (4) CPT 与CFR异同点

CPT 和 CFR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他们都属于C组术语;均在装运地交货,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它们的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并支付通常运费;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

转移,货运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这两种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不同,风险的界限不同和卖方承担的费用及提交的单据不同,如CFR金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在装运港交货,以船舷为风险界限,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不同由买卖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承运人为界等。 (六)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1. 全名和含义

CIP 原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中文译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包括从装运地运至约定目的地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因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即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运费外,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CIP术语的适用范围同CPT术语完全一样,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及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 ③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④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⑤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自付费用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②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受领交货凭证或相同的电子信息,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 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和保险问题 (2)合理定价 (3)CIP 与CIF的异同

CIF 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AC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属于C组术语,均在装运地交货,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它们的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了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货运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这两种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不同,风险的界限不同和卖方承担的费用及提交单据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在装运港交货,以船舷为风险界限,支付海运运费和相关保险费,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划分以承运人为界,而交货地点、运费、保险险别、所交单据等因运输方式不同由买卖双方约定。

二 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工厂交货)

EXW原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 中文译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

EXW是E组惟一的术语,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既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受领货物时起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而且,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因此,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二)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原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中文译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把货物送到装运港码头或驳船船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以船边为界。该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按FAS 成交,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均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用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风险损失)概与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船边吊钩所及之处)后,费用和风险即有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DAF(边境交货) (四)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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