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3-12-01 06: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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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 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 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高空、低温、冷水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 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 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 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在 哺乳期 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 劳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 提出申诉。

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三十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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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 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 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

13、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 生育保险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用人单位 支付。

14、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 指定医疗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5、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16、《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 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7、《宪法》规定,妇女在 政治 、 经济 、文化 、 社会 和 家庭 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 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22、国家鼓励妇女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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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 妇女联合会 的意见。

25、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 妇女权益保障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培养、选拔 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重视培养 和 选拔 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 适当比例 的女性。

28、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 ;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 侵害妇女权益 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30、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 适龄女性 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3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 职业教育 和 实用技术培训 。

3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3、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工危害及其后果 、 职工防护措施 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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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 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7、各单位在执行国家 退休制度 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8、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 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39、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40、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 双方收入状况 的影响。

4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 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 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4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 和 女方权益 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对有经济困难需要 法律援助 或者 司法救助 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44、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 妇女组织 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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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7、对妇女实施 性骚扰 或者 家庭暴力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8、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 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49、工会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50、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1、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 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2、工会 动员和组织 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53、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54、各级工会委员会由 会员大会 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55、工会各级组织按照 民主集中制 原则建立。

56、各级工会委员会向 同级会员大会 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57、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 撤换 或者 罢免 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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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f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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