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参考范文

更新时间:2023-06-05 22:0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法律本科论文参考范文

论食品安全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食品安全权是公民获取无毒、无害、营养的食物,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一种权利。国际社会将食品安全权作为重要的人权予以立法保护。我国在立法领域尚未

出现对食品安全权的直接立法。但公民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自身食

品安全权进行维护。职能部门则能依据涉及食品安全权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以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关键词:食品安全权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权的概念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超越“食品

卫生”,并使《食品安全法》成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大法。《食品

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

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比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对

食品安全的定义汲取过去立法单纯要求食品无污染、无害的规定,并汲取国外相关立法和

国际法律文件的经验,突出食品在营养方面的要求,使得食品安全的内涵由过去的“无害”拓展到现今的“无毒、无害、营养”,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立法还凸显了保护

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立法目的,更加符合《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的精神。

食品安全权作为一种权利,与人权息息相关。因为食品安全权中包含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和环境权等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由过去数量上的要求,即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充分的营养、以免饥饿,变为对质量上的要求。如转基因食品的理由,就是食品安全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对立统一的典型事例。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

际间合作对食品安全领域进行规范,以保障公民在获取食品时实现食品安全权。

二、国际对食品安全权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出台《食品安全法》前,国际上已有相关食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和协议。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其召开的世界粮食大会上首次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当每个

男子、女子、儿童,单独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时候都具备取得足够食物的实际和经济条件

或获取食物的手段时,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就实现了”,而“适足性概念就取得食物的权

利而言尤为重要”,因为“‘适足性’的确切含义在很大程度上由总的社会、文化、气候、生态条件及其他条件决定”,委员会同时认为,“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核心内容的含义

是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2002年联合国大会一份报告决议《食物权》中规定“每个人获取安全和营养的食物的权利,与适当的食物权和每个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相一致,以能够充分发展和保持他

们的体力和脑力”。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了一个有关食物权的政府间工作小组,并编制了一系列准则,帮助各国逐步落实食物权。

在美国,1906年已通过《食品和药品法》以禁止生产销售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其政府依此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依法监督。此后,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法规。根据综合法规,美国还出台了《联邦肉类检查法》、

《蛋制品检验法》等具体法律。在此基础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负责制定《食

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监控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经营者和疗养院等机构

预防食源性疾病。

在日本,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食品安全的事宜。2021年,日本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日后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及功能。日本在保障食品安

全权的立法上,能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

三、我国食品安全权保护的历史、目前状况及理由

在我国的立法历程中,《宪法》第21条、33条和45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人民健康、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条文间接涉及食品安全,但未将食品安全权独立提出。《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122、124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策略,上述条文间接对食品安全权进行了一般的规定。已失效的《食品卫生法》分为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

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进行规范。《食品卫生法》是

从义务角度对食品安全权进行保护,当中的处罚条例都是针对食品生产者和相应的监督行

政部门。而公民若要维护食品安全权则无从谈起。

2021年颁布施行《食品安全法》,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

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同时,《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细化了食品的行政监督管理流程,增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引,提高了对

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使之能更切实地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但是法律中虽对损害公民食

品安全权的行为做了相应规定,但却未有指明公民在食品安全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规避。

在《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

本形成了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

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进行规制的局面。以上各部门作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的主体,在职权

范围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制定部门法规,诸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尽管监管部门较多,管理层面较广,但

因为涉及各自职能不一,出现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理由。2021年,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使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机构的职能得到有机的整合。

从直接立法的角度考量,我国食品安全权的保障都是从公民的相对方,即食品的生产、经销和监督部门进行规制,而对公民实体权利规定较少。在《侵权责任法》颁行之前,仅

能由《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款进行救济。而《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在标志着我国民商事

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的同时,也赋予了公民更有力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因侵害

食品安全权的行为,往往也会侵害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

权利。《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策略,赋予公民要求民事和精

神赔偿的权利,条款中还明确了由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责任,这都是侵害食品

安全权时可能涉及的情况。

在《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两大法律的支撑下,公民的食品安全权比过去是

有更大的保障的。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民作为消费者,在流通流域内也享有食品安全权不受侵

害的权利,国家机关有义务依职权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中包含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对于严重的食品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将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第143条、144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的行为追究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从公法和私法、刑法和民法对直接或者间接地对食品安全权进行了规制。

尽管在食品安全权的的保障上已经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其保障体系依然缺乏系

统性。已颁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作为单个法律法规本身所能调整的

范围不大,立法条款较为分散。而作为标志法律的《食品安全法》,却因为其规定的原则性,使执行时难以清晰定义和限制。尽管涉及食品安全权的立法上基本覆盖食品生产和消

费全过程,但因为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较多,因执法主体不同常会出现在定性不同、适用

法律不一致、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

同时,在涉及食品安全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出现相互之

间的一致性不强。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故在食品安全的规制过程中

出现新的理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都需要出台新的条例或者办法予以解决。由于立法

目的和职能难以协调统一,各部门在出台条例和办法时,较难协调其他部门的职能和利益,导致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四、食品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前瞻

针对现今涉及食品安全权的立法目前状况,笔者认为尚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保护公民

食品安全的权利。

第一,在《食品安全法》中,应独立提出公民享有食品安全的权利,并对食品安全权

进行原则性定义,以明确食品安全权的独立法律地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f4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