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3 20: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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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考核。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级安全标化工地”(含小区)评选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市建筑业协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在建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 2、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3、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4、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2、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3、创建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领取施工许可证;

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达到优良标准,且总分85分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使用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及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表》一份; 2、《创建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登记表》一份; 3、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创建措施及实施情况一份; 4、企业检查考核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一份; 5、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市建筑业协会安全技术分会送交《创建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登记表》一式二份。

2、创建工程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至主体结构齐或完成工程量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阶段,由施工企业申报。完成30%以上工程量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一并申报。

3、市建筑业协会安全技术分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从“市级安全标化工地专家库”选定专家3至5人,组成现场评审组,对申报创建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住宅小区工程抽查20%至50%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分,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市建筑业协会。

4、对评分达85分及以上的,由市建筑业协会上报市建筑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由市建筑管理处授予“市级安全标化工地”(含小区)称号,每年集中发文表彰。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和总监、建设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应加强对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过程的管理及获奖后的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登记创建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同时对获奖工程加强巡查,发现明显降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将对施工企业书面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获奖工程竣工前,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予以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省级安全检查中,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3、发生与荣誉称号严重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撤销申报资格、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安全标化工地”(含小区)工程的,必须取得“市级安全标化工地”(含小区)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市“舜耕杯”奖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等建筑工程四项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委建法[2000]79号)中《淮南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e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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