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及其关系三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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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及关系

胡荫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犯罪现场主要由时间空间要素、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的要素、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要素这三大要素构成。三大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时间空间,便不可能发生发罪行为;发生了犯罪行为,必定引起物质的变化;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就一定是具备了一定的时间空间的条件。

[关键词] 犯罪现场; 构成要素 ;时空 ;变化; 犯罪行为

犯罪现场是我们进行侦查破案的切入点,如何让犯罪现场这一切入点发挥其最大作用,我们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犯罪现场,然后了解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之后了解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样能够使我们更好的寻找案件线索。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从逻辑学对于概念的定义我们知道,概念是通过反应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它的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者词组。想要深刻剖析事物的本质,我们首先要了解该事物的概念。

从1979年到1988年,人们对于犯罪现场多是这样定义:“刑事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1]“犯罪现场又称出事地点,是指犯罪分子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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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点(例如杀人的地点,强奸的地点等)。”[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3]“刑事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和地点”[4]等等。以上定义主要集中于对犯罪发生的地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可以说这样的定义虽然不全面,但由于抓住了对犯罪现场定义的核心内容,这样的定义也是正确的。

在初步定义犯罪现场的时候,人们对于犯罪现场的认知就是犯罪发生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或物证的场所。对于犯罪现场如此定义,抓住了犯罪现场最核心的本质--场所。因为无论我们对犯罪现场如何定义,我们所能接触到最直接的东西便是一个场所,即犯罪发生的地点或者是发现犯罪行为的地点。只要有行为发生,那么必然有发生的场所。以上定义抓住了犯罪现场最直观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这样的定义可以说的正确的,但是这样的定义也是不全面的。这样的认知局限于把犯罪发生地和遗留有犯罪证据的地点认定为犯罪的场所,而没有包含其余的内容。例如犯罪活动发生地点周围的环境,周围的环境中可能没有因为犯罪行为而发生大的变化,但是正是这样的环境因素为犯罪活动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所以在分析案件的时候我们应该同样考虑到环境的干扰。所以这样的定义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对于有多个现场的案件,如果单纯的只是根据这样的概念来分析案件,极有可能忽视环境这样的大范围因素的影响,从而对案件无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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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几年中,人们对于犯罪现场的概念补充添加成为这样的内容:“刑事犯罪现场,即犯罪活动的空间,它包括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5]“犯罪现场是犯罪人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侵犯一定对象(人或物),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场所。”[6]

在这样的概念中,人们加入了时空的概念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周围客观环境引起的变化。这样的概念完善了之前对于犯罪现场的概念,但是依旧还是很强调场所的问题,对于其余的几点不是很重视,但是犯罪现场的概念已经出现雏形。

1998年出版的《刑事侦查》一书中提出:“犯罪现场,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承载有犯罪信息的场所。”[7]该定义将犯罪行为带来的犯罪信息的改变这一点加了进去,但是没有涉及到时空以及周围的环境的改变。但是这样的定义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局限性增大了。

2002年出版的《刑事侦查学教程》中指出:“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变化了的有关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和同案件有关痕迹,物体的一切场所。”[8]这样的定义包含了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犯罪行为,强调了场所这一因素,但是忽略了时间这一点。

同年,《犯罪现场勘查教程》中时这样定义的:“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9]这样的定义和上一种定义一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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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忽视了时间,但是突出了周围环境变化这一要素。

根据上述的定义,笔者认为,对于犯罪现场应当这样界定:犯罪现场是被犯罪行为破坏了周边物质环境,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信息的场所的立体空间范围。同时这样的立体空间范围因为行动的先后顺序而可能存在多个,所以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并且在空间上也可能同时存在多个犯罪现场。

2005年第5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环境一词的解释为:(1)周围的环境(2)周围的情况和条件. [10]对于场所的解释一般为:一定的时间﹑地点﹑情况。根据这样的解释,再结合犯罪现场的概念,我们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我们应当勘查的是一个立体范围,并且这样的立体空间的形成与时间、地点有很大的联系。所以犯罪现场指的应当是由数个立体的空间环境构成,而不应该局限于因为犯罪行为而引起变化的某几个部位。我们在研究犯罪现场的时候不应该将犯罪现场局限为与犯罪有关的部位,而应该将与其有关联的事物﹑空间﹑环境包含进去。系统理论认为,任何的事物﹑思维﹑现象等都是一个系统。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这种物质运动引起的客观环境变化的所造成的立体空间,因此犯罪现场和其他的事物一样,同样是一个系统,并且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我们无法将犯罪现场和周围的物质环境割裂,因为他们之间是有机的整体,是一个系统,不可能单独存在。所以勘查的时候我们除了注意物质上的问题,同时应该考虑到时间和周围环境是否有特殊的情况存在,即考虑时空条件。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这样的空间的形成是否有时间上的特殊性,例如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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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出现随季节变化的因素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温度变化对于现场上物证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少等等。

而且犯罪现场的外延应该是包括了古今中外所有的犯罪现场,同样的也包括了未来会出现的所有犯罪现场。所以对于犯罪现场的概念我们不应该被目前的情况所局限,应当用发散性思维来考虑。因为随着科学进步,我们的侦查手段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的进步,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的提高我们勘查的技术水平和侦查的技术手段。

所以,根据目前已有的不同时期的对于犯罪现场的定义我们可以作出以下概括,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应当是如下几点:

(一)时间﹑空间要素

(二)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的要素 (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要素 二、解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一)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空间要素就是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就是这个案件的特性之一。准确分析案件的时间和空间对于案件的侦查定位有很大的帮助。

时间要素,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从准备作案到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上的活动结束,离开犯罪现场的一个持续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研究的对象是指作案时间,即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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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时间。时间具有一维性,在同一时间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方,所以通过确定作案时间有利于摸排犯罪嫌疑人。在现实侦查工作中,通过确定作案时间也是常用的摸排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同时我们要注意不要因为确定了时间点就断案,这样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因为一个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有犯罪嫌疑人刻意准备因素同时还有很大的巧合因素。

时间要素的具体内容可以如下划分:

1.时间点。就是时间发生的具体时间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件结束的时间,发生事件的时候时针指向的位置。

对于案件而言,这样的时间点都是具体并且固定的。在现实的案件中,这样的时间点有的可以分析出来,但是有的不能。因为每个案件有其特殊性,例如投毒案件,把药物加入目标物之中是一个时间点,药物融化和目标物被使用又是另外一个时间点,无法被精确的查找出来。但是在现在的社会上,各种监控设备的完善有助于我们了解到各个时间点发生的事件。在勘查过程中,如果能够找到准确的时间点对于排查犯罪嫌疑人和发现案件现场有着重大帮助。

2.时间段。就是犯罪行为在犯罪现场上持续的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所说的作案时间就是指的犯罪时间段,即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段。这也是实际工作中我们排查犯罪嫌疑人用得最多的手段。想要确定时间段,我们有多种办法,例如走访周边群众;有条件的场所可以调取录像视频确定时间段;进行尸体检验还判断死亡时间等等。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的通过时间段的判断来完全消除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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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因为时间段是一个较大的范围,不像时间点那样精确,可能是采用某些方法在这样的时间段内完成凶案的,或者是有人帮忙做伪证。但是合理的使用时间段十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因为通过时间段的筛除,我们可以排除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毕竟没有时间就没办法犯罪,通过这一方法可以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的考虑并且加以运用。

3.时机的选择。就是什么时候作案的选择。

许多案件的发生和案件的背景有着重大的联系。例如某单位刚从银行提取了大量的现金存放在办公室,预计第二天使用,但是当晚就发生了入室盗窃案件。这样的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因为这样的时间点的选择十分微妙,如果不是熟悉内部信息的人,能够抓住这样的时机进行盗窃的人基本上不存在。发生这样的案件就很大可能是内部人员作案,当然也不能完全否定了外部人员作案的可能。所以对于这样的有特殊时机案件,我们要好好的进行考虑并加以利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空间要素就是作案地点,但是我们也不能单纯的局限于地点这么简单。准确的应该说是空间的概念,因为空间是立体的,在勘查现场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现场的具体地点﹑周围的建筑﹑交通环境﹑社会背景等等,还要考虑到每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有的案件是在繁华的城市,而有的案件是在荒郊野岭,有的案发地点只能是内部人员出入,而有的地点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等等。在分析案件的空间要素的时候应该全面把握案件现场的情况,抓住现场情况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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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和被侵害对象之间应当存在的关系。在《变色的银针》—“昂贵的荧光粉”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山村里面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案件,被害人因为食用了年糕而中毒,死亡两人,经过调查发现被害人周边环境没有可疑的问题,并且关键的毒物无法查到来源。最后发现毒物来源自与加工年糕原材料的食品加工厂。原来这个食品加工厂违规加工了烟火的原材料硝酸钡,就这样导致硝酸钡进入了年糕的原材料,而被害人并不知情,从而导致了这起案件。[11]所以对于空间要素而言,不是发生地点就是全部,空间可以具有跳跃性,就例如上述案件一样,案发现场和投毒地点发生了转移。所以要联系周围全部的线索进行充分考虑,才能正确的侦破案件。

(二)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的要素

案件发生之后,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的相关环境必然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犯罪现场是不存在的,而犯罪现场的变化正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种客观存在。而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的相关环境应该被引起以下变化:

1.被侵害对象的变化

犯罪行为的目标即为被侵害对象,所以必然引起被侵害对象的变化。而根据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引起的变化也各不相同。例如杀人案件引起的变化就是被害人的伤亡或者是在现场上遗留尸体,盗窃案件引起财务的丢失。所以通过分析被侵害的对象的变化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确定案件的性质。但是应当注意不是被侵害的对象都是犯罪分子的目标。犯罪的时候,现场情况不断变化可能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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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犯罪分子意料之外的事情,使犯罪分子的行为偏离原本的计划,例如在抢劫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和周围人群的帮助可能使犯罪分子为了自保从而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总体上说,即使犯罪分子临时改变了侵害对象,通过对周围环境等等线索的分析,我们还是可以正确分析出犯罪分子的真正意图。

2.现场环境中客体物的增减

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采取行动之后,周围的物质环境与其本身会进行物质交换,必然引起犯罪现场客体物的增减。同时根据犯分子的行动可能会在现场上遗留或者带走某些客体物。以入室抢劫案件为例,犯罪分子成功入侵到犯罪目标里面之后,会从现场上带走想要盗窃的物体,同时由于犯罪分子到达过该现场,所以在犯罪现场上会遗留有微量物质,并且如果发生打斗的话还可能留下犯罪分子的血液﹑皮屑等等生物物证。在犯罪分子离开犯罪现场的时候也会从犯罪现场带走例如尘土衣服上的纤维等等类似的微量物证。所以在犯罪现场上无论增加还是减少东西都是有利于寻找犯罪嫌疑人的,通过对于增加或者是减少的东西分析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以物找人,分析犯罪动机,寻找案件的证据。所以在现场勘查中我们要尽量减少由于勘验人员失误对于现场造成不良的变化从而破坏了物证。同时,我们要更好的保护现场,因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遗留犯罪信息最多的地方。即便犯罪分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伪装,那么犯罪分子对现场的伪装手段也在最大程度上反应了犯罪分子的身份。

3.现场环境中客体物质位置变化﹑形状和组合状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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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在进入犯罪现场时不可能只接触犯罪的目标物。犯罪分子会无可避免的和其余物品相接处。而这样的接触就可能引起现场环境中客体物质位置变化﹑形状和组合状态的变化。例如搬动东西作为踮脚物,在前进的过程中移开障碍物等等。这样的行为在犯罪现场十分容易发生并且大部分是犯罪分子下意识的本能行为。通过对于现场环境中客体物质位置变化﹑形状和组合状态的变化的分析,我们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行动路线,模拟犯罪分子的动作,有利于我们分析现场。同时由于犯罪分子和现场中的物品作出了更多的接触,所以留下线索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所以在犯罪现场中,现场上发生了变化的部位是我们应当重点勘查的地方。勘查的时候要注意不要破坏了现场上可能存在的物证。

4.犯罪分子自身的变化

在犯罪分子策划的案件完成之后,即使不被人发现,犯罪分子本身也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其社会属性发生了变化。犯罪分子由本来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变为了犯罪嫌疑人,其身份发生了变化。其次,其心理发生了变化。只要本人做过的事情,都会在其意识中留下痕迹。而有的犯罪分子由于这样的犯罪经历的记忆,会主动投案自首;而有的犯罪分子则会由于这样的记忆刺激之下,再度进行相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分析眼前的犯罪现场,同时应当和以前发生过的案件相比较,从中寻找线索。对于同一时期出现大量相似案件的情况,我们就应当合理的考虑是否为同一主体的犯罪行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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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要素

笔者认为,对于每一起案件,最关键的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采取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形成不同的犯罪现场,也正是犯罪行为的不同造成了不同案件犯罪现场的不同特点。

犯罪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研究现场上的犯罪行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内容,即干了什么。

行为内容也是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如果是行为的内容是杀人,那么该案件就是杀人案件:如果行为的内容是侵入别人的家里盗窃财物,那么该案件就是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但是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犯罪后果,因为犯罪行为也会受到现场的限制,例如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不小心被屋主发现就可能演变为杀人案件,使案件的走向偏离犯罪分子的原计划。

2. 行为方式,即采用的方法。

每个人办事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模式。通过研究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相关的技术﹑是否有特殊的习惯﹑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层面等等。通过行为方式的研究,我们可以进行案件的串并联,有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对于连续犯罪类型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其特点都是大同小异,这就是相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结果。

3.行为过程,即作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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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行为过程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入侵现场的方式﹑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行为过程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以及个人素质。例如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还在被害人家里吃吃喝喝,这样的就有可能是惯犯。并且根据行为的过程我们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真正动机,例如入室盗窃杀人案件,犯罪分子在进入现场之后是先杀人还是先盗窃就来自不同的动机。如果是先杀人就有可能是杀人之后伪装现场来误导侦查行为,如果是先盗窃那么就有可能是盗窃过程中不小心被屋主发现而引发的杀人行为。正确的分析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有利于我们划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所以为了提高侦查效率我们应该准确的分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过程,这样才能判定犯罪分子真正的目的。

4.行为结果,即犯罪分子的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

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会受到周围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结果上的偏差。比如某人只是想毒死某一个人,就在那个人食物中下毒,但是正好有人不小心吃了目标人物的食物并且致死。对于这样的结果,本来并不是犯罪分子自身的愿望,但是正是由于犯罪分子的失误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所以我们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动机进行分析。

三、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

犯罪现场的三个构成要素相互关联,彼此依存,缺一不可。因为犯罪分子想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就必然需要相应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这是现场存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件;只要采取了相应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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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必然会使被侵害对象及其周围的物质环境发生变化;而侵害对象及其周围的物质环境发生变化也是犯罪现场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犯罪行为那么也不会有犯罪现场的产生,所以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产生的根本条件。每当有犯罪现场被发现,我们就应当考虑发什么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同时分析案发时间,调查案发地点上存在的各种信息,以此分析是否有别的现场存在或者直接解读出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信息。而周围环境的变化正好存储了犯罪信息,也就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也是线索的来源。如果我们在勘查现场的时候发现三要素缺失一环,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犯罪分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伪装。因为无论是什么案件(例如自杀、他杀)都必须具备犯罪现场构成的三要素。如果没有三要素那就不能构成犯罪现场。从逻辑的角度上说,犯罪现场的三大构成要素之间是一种“且”的关系。只有时间与空间要素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要素同时存在,并且同时为真,被侵害对象以及周围环境的物质变化要素这一条件才能为真。如果以上三个要素中有某一个条件为假,那么这一命题就不可能成立,即犯罪事实不存在。所以,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在出现侵害对象以及周围环境的物质变化的事实的情况下,我们不仅从物质变化这一要素下手,同时可以考虑使这一事实成立的两大条件。以此来突破案情。同时,在分析案情的时候,我们要辩证的思考问题,不能一条路走到黑,分析案件的时候不能只考虑某一个要素。要将几个要素结合在一起考虑。案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们在考虑的时候就应当将各个部分都考虑在一起。这样,案情才能完整,线索才不会支离破碎,这样才能还原案情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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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目。并且通过将三大要素结合起来考虑,不仅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线索,同时可以帮助我们还原案情并且形成证据链。

同时犯罪现场上储存着大量的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所以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宝库,也是现场勘查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有利于我们很好的剖析犯罪现场的组成情况,制定勘查工作流程,寻找破案的线索,提高侦查效率。同时了解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现场的构成,寻找到案件的特征点。在勘察犯罪现场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犯罪现场的变化部分。因为变化的部分是由于犯罪行为才发生改变的,这些改变都是宝贵的可以反映犯罪分子信息的材料。例如前面《变色的银针》提到的案例,我们首先通过时间空间要素分析是否有人在当时进行投毒情况;通过被侵害对象和周围环境的变化,走访周边群众是否有因为纠纷等等原因进行仇杀的可能;同时在被害人居住地点是否有该种毒物存在,排除是否是不小心出现的年糕原材料的来源等等。充分了解犯罪现场构成之后,有助于我们梳理案情,同时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变化部分,从不同的方面寻找案件突破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际工作我们才能明白理论上是否存在缺陷,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理论提供依据。我们要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我们侦查工作的工作效率。相信通过对有关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等理论知识的完善与改进,这些理论知识将更好的为我们的侦查工作服务,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线索,提高我们的破案效率,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和谐以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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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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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eo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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