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路合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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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工程总体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修筑钻探工程所用简易公路,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负责为甲方修筑钻探施工所需简易路。路面宽5米,实地宽度不低于3.5米,坡度和弯度须适宜保证拉运设备的卡车顺利通行。挖掘机修路必须采用挖前方土垫后路的施工方式。推土机修路须采用从坡上向下推土的方式施工。

第二条 必须用挖掘机修路的路段,每公里修路工程费为2.7万元;适宜用推土机或铲车修路的路段,每公里修路工程费为1.1万元。如遇到需要爆破石方的,按照石方爆破每立方27元计价。所修路面乙方负责无偿保修到当年钻机施工结束,设备撤出施工现场为止。

第三条 每个钻孔修筑的路作为一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单独签订施工完工期限合同。施工完成期限按规定期限每推迟1天对施工方罚款1000元。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双方可以协商推迟完工期限。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次日修路机械和设备必须到场并开始施工。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重新选择施工队伍。

第五条 所修简易路经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造价的50%付款,其余款项待钻机撤出后一次付清,乙方提供发票。(乙方账号:6210 0882 0010 6647 李明—农村信用社)

第六条 施工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路

线,不得擅自损坏草场。否则,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万元。否则,所签订的合同自动撤销。

第九条 合同签订以后,违约方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2万元。 第十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11年 月 日

修路单项工程合同

甲方:新疆国投宝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尼勒克县明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为修筑钻探工程所用简易公路,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修路单项工程施工协议:

1、此合同以《修路工程总体合同》作为基础和前提。为保证各单项工程顺利按期完成特签订此合同。

2、从 到zk 钻孔的简易路必须从2011年 月 日开始动工修筑。此路限2011年 月 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否则,按照《修路工程总体合同》第三条、第四条处理。

3、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1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em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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