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模式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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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模式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管理

律师、税务师 王录春

《上海律师》2011年第一期发表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法定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上述制度设计客观上使律师的收入在国家面前全部“阳光化”,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时就能“阳光化”律师全行业的收入,可以在制度层面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公众信赖度,客观上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1号),通知严格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签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经了解,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现阶段正对律师行业严格推进查账征收制度,长期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查账征收模式下律所及律师面临的税类: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近)、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类。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合同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律师事务所”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因其计算简单,在开具的发票和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应的情况下,查账或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情况基本没有区别。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额,根据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的税类。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纳税人在区域,按市区7%,县城、镇5%和其他地区1%的选择适用税率。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税上税”,实践中和营业税一并缴纳,故而征税模式的变动对该税的纳税管理亦无实际的区别。与该税类似的还有一个“税上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与营业税一并缴纳即可。

个人所得税,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个人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税率后计算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类。律师事务所以合伙人、雇员、兼职律师等类别区别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和缴纳办法,由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缴纳时间均有所区别,故而该税种的缴纳比较复杂,具体将在下面段落中展开。 二、律师事务所中不同角色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

经调查,现行律师事务所需要区别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别主要由以下四类:合伙律师、雇员、兼职律师和聘请专家顾问。

①合伙律师,是指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律师法》的规定,是指按照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者的身份依法执业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雇主的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出资律师的年度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各合伙人间进行分配后作为合伙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律师事务所经营范围仅以“法律服务”为限,前述所称收入总额,应当仅限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及其它合理的营业外收入。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成本、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律师事务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律师事务所的

财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严格界定前述可减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可将与从事经营无关费用列入可减除范围,否则将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得不偿失。

②雇员,一般指事务所行政人员、律师助理、授薪律师、非合伙人的提成律师。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的界定,雇员是指按月取得工资的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实践中的提成律师也应当属于雇员的范畴。该类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由律师事务所作为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月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获取固定报酬人员的个税缴纳与一般企事业单位一致,只要收入比较平稳纳税就相对比较简单不做展开叙述。但是,实践中提成律师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质,不同月份收入可能存在巨大差距,故而何时计发提成、以及当月计发多少提成在纳税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为了清楚说明以上问题,在此举例对比:李律师是甲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律师,根据2009年的实际情况,其每个月的个人收入如表1(单位:人民币千元) 月份 收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6

86 12 2

13 20 45 8

60 12 3

十二 总计

16 281

根据实际收入的纳税情况

一月份:6000-[(6000-2000)*15%-125]=5525,应纳个税475;

二月份:86000-[(86000-2000)*40%-10375]=62775,应纳个税23225; 三月份:12000-[(12000-2000)*20%-375]=10375,应纳个税1625; 四月份:2000-0=2000,应纳个税0;

五月份:13000-[(13000-2000)*20%-375]=11175,应纳个税1825; 六月份:20000-[(20000-2000)*20%-375]=16775,应纳个税3225; 七月份:45000-[(45000-2000)*30%-3375]=35475,应纳个税9525; 八月份:8000-[(8000-2000)*20%-375]=7175,应纳个税825;

九月份:60000-[(60000-2000)*30%-3375]=45975,应纳个税14025; 十月份:12000-[(12000-2000)*20%-375]=10375,应纳个税1625; 十一月份:3000-[(3000-2000)*10%-25]=2925,应纳个税75; 十二月份:16000-[(16000-2000)20%-375]=13575,应纳个税2425; 综上,正常情况下年收入为28.1万元的李律师税后收入应为224125元,应纳个税58875元,实际税负26.27%。如果对李律师的工资发放做一个合理安排,比如每月平均发放,即每月按23416计发,每月应纳个税为3979元,年合计纳税47748元,与据实发放相比可以依法节税11127元。实践中因后期收入的不确定性,要在年初就确认整年的收入而进行合理安排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律师可以在年初确定一个基本收入以后,再将各月的差额部分统一到年底作为全年奖金处理,基本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

③兼职律师和专家顾问

根据《律师法》第12条的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法执业的律师。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兼职收入应作为个人在“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和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直接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律师仅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精通所有行业,其在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医学、财务、评估等工程技术领域或社会科学领域的特殊专业人员的帮助。在向他们寻求专业帮助时不可避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果该类专家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兼职关系,其纳税申报可以参考兼职律师的申报办法进行,如果上述专家的是临时性、个案性的劳务服务,应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应当逐渐关注的共性税务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的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的快速成长,律师必将成为“高收入”人群而被税务机构高度关注。律师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上的疏忽或不当安排,都有可能促使刑法201条(逃税罪)代替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王录春律师

2010-11-13

上述文章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1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e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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