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险资金投资政策变动、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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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作业

金融学1班 姜煦(学号:32010061315)

1 保险资金投资政策调整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13个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业内称“13项新政”)。截至2013年3月,已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及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项新政。

1.1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拓宽

表格 1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由于对保险资金运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账。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军训安全是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性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允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证券投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

买卖业务。《保险法》修改后,尽管放松了保险资金对企业的投资,并且,在其他资金运用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开放程度远远不够。

1.2 其他方面的调整

除投资范围扩大的变动以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越来越丰富。引入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打破了保险资产管理在业内的垄断局面。保险资产管理除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全面合作和竞争的局面。另外,新政策支持保险机构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用机制换审批,将决策权完全交予市场。

2 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完善

近年来,银行款在保险资金运用中仍占有较大的比例,国债和同业拆借占比不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投资比例更低。这种投资结构不利于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结合,难以起到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和达到保险资产与负债相互匹配的要求。资金成本较高的投资型保费收入逐步成为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主要投资品种(债券)收益率大大走低,债券市场的小规模、低流动性和股票市场的不规范给保险投资带来了未来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直接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的稳健性,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获利空间,中短期内难以显著提高,给保险投资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2.2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很多保险公司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投资地位与权责的不明晰,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的力度不到位,没有履行治理结构中必须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制衡、监督程序。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体制落后,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

2.3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增加

由于投资工具缺乏、投资期限较短,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以及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现象十分严重,而各家保险公司目前办理的协议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过高,存在再投资风险。现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千差万别,其间蕴涵着极大的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等领域也有很大的风险。低利率环境将在中长期制约投资收益率,而海外投资又面临货币错配和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在投资渠道放开后,又面临经济减速的风险,长期性保险资金应对经济周期的难度增大。

2.4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难度提升

目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目标不明确,内涵还需扩充;监管模式尚不确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会计制度等配套制度落后监管的要求;监管信息化程度低,无法适应动态监管的要求;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保险资金现在可以

投资基础设施,可以作为QDII境外投资,可以股权投资,可以创业投资,而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要求和风险,需要清楚界定资金投资的空间和规则;而保险公司参股、控股银行、证券公司,或者银行参股、控股保险公司,都会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带来冲击一这些都对管理层提出了挑战。

2.5 保险业资金运用透明度不足

从资本市场和金融体制的角度看,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不足。透明度涉及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投资的公平性。保险业的市场化过程没有完成。保险资金来源是高度市场化的,某种程度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竞争,但资金运用的市场化程度却很差。资金来源高度市场化,投资运营却是高度计划性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保险业发展可能会进入一个非常危险的阶段。

3 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完善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把握“三性”的统一与平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在放宽保险投资方式的同时,保监会应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渐把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和投资渠道的限额管理转化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并采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资本要求、投资精算师制度等。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加强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机制以及保险资金非现场检查监督系统。

3.2 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控制的决策基点应当立足于我国保险产业长期发展战略,重构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思维,控制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保监会应引入分账管理和匹配管理制度,采用按照产品设立账户、按账户资产选择投资组合的方式,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精细管理。保险公司层次上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建立和贯彻有效的总体风险管理制度和实施有力的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措施,强调独立托管制度和保险投资体系的前后台分开原则。规范保险资产管理运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涵盖识别、测量、控制等环节的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

3.3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逐渐减少银行协议存款的比例,调高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丰富债券投资品种,增加股票持有。在准备金充足、资产负债保持平衡的情况下谨慎选择配置一些相对高风险的产品以提高投资收益,比如地产等基础设施,也可以进入实业投资、期货、甚至权证等领域。保险公司应当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实现从负债主导型向负债与资产互动型的保险产品实际机制转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e5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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