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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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

1. 谈谈你对省委副书记警告官员“不如跳河算了”的看法?

社会事件:08年7月19日发生的云南孟连“警民冲突”事件,致使40民警和10余名胶农受伤,2名胶农死亡,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调查表明,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是,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长期以来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于此的严重不作为。据媒体报道称,这一沉痛教训已引起了当地干部的深刻反省,在22晚上召开的普洱市领导干部会议上,云南省省委副书记李纪恒严厉警告官员:“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上,不如跳河算了!”(7月28日《瞭望新闻周刊》)。谈谈你对省委副书记警告官员“不如跳河算了”的看法?

参考答案:直陈“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的客观实情,并怒斥某些官员“不如跳河算了”,李纪桓这话说得够干脆直接,也够不留情面,甚或看似有点“刻薄”。听起来虽不中听,甚至有些刺耳,却是话丑理端,直击当前一些干群关系不良的社会要脉。素来善良而温和的胶农,咋突然不再听干部的话,还以刀斧棍棒相向,与执法者对搏,对如此恶劣的干群关系场景,是该有干部羞愧地去“跳河”了。

李副书记当然不会要这些干部真去跳河,我想他只是在这些干部的耳边敲响警钟:纳税人供养的为民守夜和服务的各级公仆,要

时刻怀不安和忧患之心,要时刻铭记着时代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心中装着荣誉与耻辱感。什么样的尽职服务才会得到纳税人的称许,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不佳的干群关系,这些都该成为公仆心中的一杆秤,时时去掂量。

哲学家康德说过一句名言:“我们敬畏的是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同样,对公仆来说,应时时感受到群众的期待,不能辜负纳税人的祝福与养育。公仆只要敬畏党纪国法,行为与道德并未缺位与越位,就可以不用感到羞愧与自责,当然用不着去跳河。

与“628”瓮安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样,孟连胶农事件也是干群利益长期得不到理顺,导致局部裂痕的结果。在化解公共管理者与公民初期矛盾因子体系周密的社会,这样的“刀棍相见”是不会发生的。试想,当干群的土壤层开始出现矛盾因子时,我们的干群关系减压机制敏锐地捕捉到了,那么这种不安定的矛盾因子便难以复制。冷漠而疲软的公共利益关系调节的应急机制正是“刀棍相向”的潜在诱因。是到了我们的社会尽快安装干群关系矛盾减压阀的时候了。

2. 谈谈你对反腐败成本高昂的看法?

社会事件:于瑾,一个曾经的女房产商,因举报市委书记而遭到打击报复,被无罪羁押了509天,一度带着儿子出逃加拿大。为了揭发河北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行径,郭光允举报了8年,入狱3年,20名近亲属受到牵连;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则因

具名举报而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举报医药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四川达江医生肖启伟,他的下场是“提前退休”,最后“远走他乡”。谈谈你对反腐败成本高昂的看法?

参考答案:从经济学原理上来看,对于个人来说,反腐败成本高昂,也很容易被人“搭便车”。正如《南风窗》曾有文章认为,老百姓对于理想秩序的支持是“无精打采”的,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本账:我起来反腐败,即使能成功,摊到我身上的好处能有多少?如果我不反腐败,“不理想的秩序”摊到我身上的害处又有多少?反腐败本就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做的事。

其实,民间自古就不乏“反腐斗士”,事实上,许多被查出来的腐败案件,都是由民间举报而终被曝光的。虽然我们无法给予这些民间反腐斗士太多的回报,但是,国家有义务将这些人的反腐成本降到最低,至少不应该受到太多损失。可是,从媒体报道来看,热情高涨的民间“反腐人士”,大都有一本与腐败分子斗争的血泪账和经济账。

为什么举报者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报复?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为了阻止举报人,是为了报复而报复。实质上,报复者对“报复”同样进行过严格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因为大多数举报者在遭到报复后最终会选择“忍气吞声”,从此做一个安分守己的“良民”。举报人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腐败的成本有多高,腐败行为就有多猖狂。

在这个“搭便车”盛行的年代,举报者就是这个社会的英雄。

就拿于瑾案来说,她遭到的报复既然不是出于偶然,那么,对她作出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就该被追究责任。“举报者”的血泪不能成为腐败的润滑剂,而应是社会民主、政治清明和贪污腐败减少的助推器,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指路灯”。

24. 谈谈你对“收编”律师的看法?

社会事件:在法治社会里,民告官这一现象是很正常的,但偏偏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政府就不服这个理:与当地所有律师签订《应聘法律顾问协议书》,当地律师统统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无法代理民告官业务,而且要定期为政府提供免费服务。让律师“为政府分忧”!谈谈你对“收编”律师的看法?

参考答案:好一个叫人无法理解的“为政府分忧”!第一,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是服务于当事人,并非天生的只为政府分忧;第二,垄断律师能否达到“分忧”的目的,这还是个大有商榷的议题。其实,在强制拆迁可能激起群众不满的境况下,更需要在官与民之间建立正常的利益博弈机制,通过合法的博弈平台,相互沟通、协商,以达成事情的相对公平、圆满的解决,这是一个正常的合乎法治逻辑的线路,而“民告官”这一行政诉讼往往是作为公民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选择的最后一条维权之路,可科尔沁区政府却通过垄断律师资源的做法,阻塞了正常的诉讼渠道,说得不客气,这是对民众合法权利的践踏与侵犯。

值得警惕或更为可怕的是,科尔沁区政府的这一做法包含着某些比较高明的因素,因为是“合法”而“合情”地巧借国家法律政策,利用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将辖区内所有律师统统“收编”,让人担忧的是,科尔沁是否也会借助行政权力下一个“收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其实,如何解决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众不满,这是摆在科尔沁区政府以及许多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只是科尔沁区政府的解决思路的确有些跑题,利用公权霸道地“收编”所有律师,这是权力膨胀以致无视起码的行政逻辑和法治精神异化出的非法的荒唐决策,客观上不但挤压了权利受损民众的司法救济空间,也有损于司法公平,而通过垄断律师资源以终结民告官现象不过是一种臆想。

其实,在这个时代里,“民告官”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民告官”也逐步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件件鲜活的法治标本。事实也证明,民告官这一合法、合理渠道有利于解决官民矛盾,化解社会矛盾,我们担心的是,科尔沁区政府的做法,很可能掩盖矛盾、积压民怨,这无异于制造“言塞湖”,若不能及时解决,说不定哪天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到那时候,科尔沁区政府或许才会感觉到“收编”律师到底是良策还是祸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贵州瓮安的“628”到云南孟连的“719”,到科尔沁“收编”律师的“独特做法”,不难看出,借助“收编”律师只会加重现存的各类拆迁矛盾,而绝不可能解决“民告官”之忧。

25. 袁隆平买车引发争议不被仇视

社会事件:近日,《袁隆平陪老伴逛车展称酷爱汽车已有六七辆》的配图新闻热爆网络。与往常网络中总是充满仇富的讨伐声不同,对于袁隆平买车,网民却一边倒地支持:“袁老就是有七八架私人小飞机也配!”对此,袁隆平的助手回应,袁院士本人只有一辆值十几万

(7月25日《南方日报》)。的车,网友支持他买车是对他工作的肯定。

谈谈你对袁隆平买车不被仇视的看法?

参考答案:仇富说甚嚣尘上之际,“袁隆平不被仇视”这一新闻来得可谓很是时候,它是对某些混淆是非的观点的颠覆和修正。

对于所谓的仇富,当然不能否认其存在,但“富”的前面显然是有定语的,比如来路不明的、搞权力寻租的、官商勾结的、巧取豪夺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等等。这样的“富”,往往意味着非公平与非正义。对于不公与不义,难道不是仇得有理吗?连这些都不仇,难道不是太过麻木吗?就现实而言,依靠非法手段聚敛起巨额财富者,的确并非个别。这些人受到仇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咎由自取,根本不能将原因归结为人们见不得其有钱或是人们太不宽容。

非直接利益冲突之下的恨屋及乌,当然是存在的,但天地之间有杆秤,公道自在人心,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绝大多数人并不会无来由地仇视某个富人,更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仇视整个富人群体。因此,袁隆平不被仇视给人的启示首先是,“无来由仇富说”是不成立的,不要动辄给普通公众扣上仇富的帽子。

事实上,对于那些真正依靠智慧和汗水创造财富的人,人们对其非但不仇视,反而怀着深深的敬意。以袁隆平为例,其作为“杂交水稻之父”为中国乃至整个人类作出了巨大贡献,许多人甚至觉得与他所作的贡献相比,其应获得的财富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是故,当某些富人感觉自己处于被仇视的目光之下时,最应该做的,不是抱怨,而是反躬自省。

袁隆平不被仇视给人的启示其次是财富来源的正当性应当是“看得见”的,尤其是与公权力沾边的财富。作为“杂交水稻之父”的袁隆平,一直处于媒体的高度关注之下,对于其财富从何而来,比如工资数额、国家给予其的重奖等,公众很是了然,自然就不会再怀疑和揣测。而与此相对照,某些拥有巨额财富的官员却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申报,本文转自公务员考试信息网(26272d20fab069dc51220126)某些富人还给人以一夜暴富的感觉,某些官员与某些富人关系暧昧纠缠不清更是路人皆知之事……既然“看不见”,那么人们对某些人的财富进行“有罪推定”,大约也就可以理解了。

袁隆平不被仇视还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在制度不完善尚存在种种不公之下,人们或许会有一些迁怒之类的非理性之举,但对此更应视为一种表达,而且是表达渠道不通畅下的表达,视为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而非其他。倘若对这样的表达不是充分予以尊重并看作完善制度的动力,而是一味地进行弹压,只会加剧对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无助于社会的和谐。

“袁隆平不被仇视”颠覆了一些东西,颠覆之后,我们或许

更应建立些什么。

26. 谈谈你对立功德碑的看法?

社会事件:河南登封市收废品的农民李怀周,近日牵头联合乡亲悄悄地为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立了一块功德碑,颂扬张主政以来的“功德无量”。消息一出,全国网民都笑了。有人说李怀周是拍马屁,并且多半是拍到了马蹄子上,“就等着看笑话吧”;也有人说即便立碑是李怀周的朴素想法,却也是“狭隘的媚权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公民观念格格不入。立得?立不得?一时间议论纷纷。谈谈你对立功德碑的看法?

参考答案:我非常理解一些网民的“火冒三丈”。这些年,大家接受了很多现代政治理念,比如公民要有独立人格啦,比如对于掌权者任何多余的敬畏都非常可怕啦,等等。这些多来自西方政治理论的思维一个基本的假定前提就是:人性是恶的,而官员的人性尤其要从“恶”的角度来提防,只有把公权放到铁栅栏里,才能避免“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避免他们祸害人民。从这样的角度想问题,给官员立功德碑这回事儿,当然无异于愚昧落后的一棵“大毒草”。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割裂中国的传统。窃以为,如果这功德碑毫无其他背景,纯粹是一个农民发自内心的朴素表达,那么,我们用这些现代民主思维来讥讽他、嘲笑他,似乎又有失厚道。在中国的传统语境里,很多人是坚信人性善的,而官员的人性尤其是“善”

的———内圣方能开出外王花嘛。所以,国人曾非常崇信“青天大老爷”,官员做了点好事,便也会由衷地感恩戴德,送送锦旗,签名拥戴。君不见“小混混”出身的李卫,因为为官一任能造福一方,最终得到了“万民伞”的至高荣誉吗?君不见就是在登封,原公安局长任长霞因一心为民,去世后被民众传颂甚至拍成电视剧来纪念吗?“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可毕竟没有哪条规矩说,只有死去的人才能被公开赞颂吧?

当一些传统基因与现代民主思维产生碰撞之时,究竟应该怎么看?我以为,简单的吹捧与简单的讥讽都有些“轻佻”了———我们不能无视传统,空谈现代公民社会,认为只有说官员“坏话”的人才是有现代民主意识的人,本文转自公务员考试信息网(26272d20fab069dc51220126)谁替官员说好话谁就是“奴才相”;我们也不能死抱着传统,盲目地放大“父母官”情结,随随便便就为一两个“爱民”动作感恩戴德。

今时今日,我们或许需要接受的是这样一个理念:若批评有自由,则有人立个“功德碑”也没什么可怕,因为伴随赞颂的批评可以起到舆论的“矫正”作用;如批评不自由,一个社会好话当道,大家看到了太多报喜不报忧的东西,则“功德碑”立多少个都没有意义,从骨子里大家就不接受。

也就是说,只有在批评与褒扬都能够自由存在的前提下,一个农民对于市委书记的颂扬才能够被正常接受——你表达你的感恩之情,我表达我的谴责之意;你可以在碑文上刻“肉麻”的“功德无

量”,我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公开表达我的不满……自由是什么?自由就是不同社会力量、不同社会声音彼此制衡时下面留下的那片空间,自由绝对不是只能赞扬或者只能谴责的“自由”。

27. 尊重失败的企业家

社会事件:曾经表示“撞到南墙也不回头”的福布斯富豪陈金义,曾于2006年被曝欠债3600多万元,如今,他再被曝欠债4500余万,并在欠款8000多万元后神秘失踪。这位前福布斯富豪,在几经峰回路转之后似乎又陷入穷途末路。有传言称,他已在四川“出家”。(7月29日《上海证券报》)。谈谈你对尊重失败的企业家的看法?

参考答案:执著于“乳化油”科研项目的陈金义,真的失败了。从当年的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第35位,到毅然决定主业转型,停止已成气候的饮料业投资,主攻被称为“水变油”的重油乳化,陈金义在这场既是与科学又是与市场的艰难较量中败下阵来,很不情愿又很无奈地将自己打造成了一个我们时代的悲情人物。

既然是技术创新,就会有成功有失败;既然是商业投资,就会有盈利有亏损,所有的一切原本都是正常的。陈金义虽然失败了,但是在他身上所体现的对技术创新的主动和渴望,以及在他行为中所彰显的敢闯敢干的勇毅和执著,依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一切固然加重了陈金义的悲情色彩,但谁又能说它不是我们时代的企业家们所应该具备的优秀品质呢?“失败是成功之母”的含义,其实不止局限于个体与个体自身,而更有可能是个体与他人、个体与整体。

无论如何,在这样的时刻,我们应该对一个失败的企业家报以尊重,就好像给一个失败的运动员报以掌声一样。一定意义上,正是因为有了无数的失败,成功才显得那么宝贵。别人的失败,不应该成为我们的快乐,更不应该成为我们的笑柄。然而,“陈金义败走‘水变油’”的消息,却引发了一番欢乐狂潮:奚落声和嘲笑声,幸灾乐祸声和落井下石声,是那样的刺耳,又是那样的无情。

不去同情一个失败的企业家,只乐意臭骂一个“弱智的神经病”;明明是乳化油,就是要言必称“水变油”;没人关心陈金义失败的原因和背景,而只关心他是否去四川当了和尚;无人欣赏陈金义的创新精神和执著精神,而只把他看做一个可耻的“老赖”……人情之冷暖,世态之炎凉,何以至此?

一个人成功了那就一好百好赢者通吃,一个人失败了那就一臭百臭狗屁不是,这种悲哀的“传统”只会窒息我们的思考力和想象力。

是的,陈金义失败了。这当然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但对于一个失败的企业家,只要他不曾骗,不曾诈,不曾偷(税),那么就不该去大肆奚落,更没必要去寻遍四川的寺庙,非要找出那个疑似陈金义的和尚不可。既然法律的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就应该把这最后的体面留给这个失败的企业家。与其花力气去伤害一个落魄的人,倒不如去认真剖析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后来的企业家从中汲取。

遗憾的是,酒后到政府门口骂两嗓子被抓的,发个短信说两句不是而被捕的,到网上发个帖子被查的……赞扬的自由似乎“享受”

很足了,但批评的自由还很欠火候。当公民认为“非议”的权利没有完全张扬的时候,就会对赞颂公权的话语充满不屑,落实到“功德碑”事件上就是浮想联翩:一个收废品的怎么就能写下“嵩岳巍巍,颍水泱泱”“赫赫伟绩,惠泽八方”这等文绉绉的语句来?背后有没有“高人支招”呢?

唯有公权可以毫无障碍地接受舆论任何批评的时候,也才有资格毫无障碍地接受到舆论的褒扬;否则,面对此类赞颂,恐怕张书记即便心有窃喜,却也只能如坐针毡。

28. 英国BBC丑化孙悟空

社会事件:东方早报报道,由英国广播公司(BBC)推出的奥运宣传片《东游记》近日终于与众人见面,这部长约2分钟的宣传片改编自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在该片中,共有孙悟空、猪八戒、沙僧和观音四位主要演员。横空出世的美猴王在观音指引点化下前往东方鸟巢取经。一路上,拥有铅球、跨栏、撑杆跳、单杠、游泳等特长的孙悟空结识了猪八戒与沙僧,凭借无敌的中国功夫,三人斩妖除魔,顺利到达鸟巢取得真经。此宣传片招来中国人的不满。谈谈你对英国BBC丑化孙悟空的看法?

参考答案:招来中国人的不满,主要原因是在国人们潜意识中的脸谱文化在作怪。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汉奸总是尖嘴猴腮,地主老财总是长着一脸的横肉。

也有人认为,网友们的不满还在于,到西天取经的是唐僧,他是这部神话小说中的重要人物,可是,在英国人的宣传片中并没有见到唐僧出现。在小说中,孙悟空虽然无视权威,对玉皇大帝也是不屑一顾,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叛人物,可在法力无边的神权面前,孙悟空还不得不委屈臣服。

于是,离不开权威的中国人还是给孙悟空找了一个新主子,性格狂傲不羁的他还得陪着一个凡夫俗子前往西天取经。唐僧虽然无能,可毕竟是权威的化身,孙悟空本事再大也不能擅自独行。因为在中国人的文化传统里,只有无能的下级,没有无能的主子。

然而,在英国人看来,唐僧取经多此一举,应该让位给能者孙悟空。2分钟的短片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到鸟巢取经的领导人是孙悟空,而不是中国人心目中的唐僧。因为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截然不同,能者上庸者下才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根本。

在中国人的文化意识中,对官权的崇拜只是文化崇拜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国人对祖宗成规和学术权威的崇拜才是最可怕的地方。为什么中国人喜欢因循守旧,为什么中国人缺乏想像力和创造力,就是因为中国人害怕权威而不敢越雷池半步。近代以来,为什么总是西方人在科学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浓重的威权意识,没有祖宗成规的羁绊。

英国人的孙悟空与中国人的孙悟空不会是相同的,西方人解读《西游记》肯定与中国人的不同,这就是文化的差异,在西方人的文化观念里,权威崇拜的意识是淡薄的,因此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

突破前辈们取得的成就,可以创造出惊人的科学技术与文化。

29. 面子与法律?

社会事件:辽宁女商人于瑾因被原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设计陷害,深陷囹圄509天。其得罪周银校的原因是1998年周任市长时,于向新闻媒体举报市政府开发的一个劣质楼盘。用周银校自己的话来说:“因为于瑾以前告过我,让我很没面子,我恨死她了。”(《中国青年报》罢官)。请你谈谈面子与法律?

参考答案:让一个手握实权的官员丢掉面子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若不是周银校被罢官判刑,于瑾能否活着走出监牢乃未定之数,即便她现在获得自由,也因为这场无妄之灾已家产耗尽。

面子,是中国一种很有特色的文化现象,向不熟悉中华文化的外国人解释“面子”,难尽其意。因为面子不同于世界各民族都能理解的尊严,有尊严的人未必有好面子的虚荣心,而一些生活得毫无尊严的人却死要面子活受罪。考察“面子”的文化背景,我以为有两大特征。一是植根于农耕文明为主的熟人社会,面子,只有在彼此相识的熟人圈才有意义,一些人在陌生人中间行为不堪一旦回到熟人圈里像换了个人似的,因为他要面子。最典型的故事是《孟子》里那个齐国乞丐,在墓地乞食祭品回家却向妻妾吹嘘有人宴请他。二是“面子”和熟人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关系密切,社会地位高的人比地位低的往往更要面子,成年人比小孩要面子。《红楼梦》中的贾母显然比奴

仆焦大更在乎有没有面子。

厘清“面子”的基本涵义后,我想就比较容易理解周银校为失掉面子而发雷霆之怒。1998年于向新闻媒体的那次举报并不针对周的个人,对他几乎不造成损害。但他为什么要处心积虑向于痛下杀手呢?而且这种构陷他人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犯罪,显然在周银校心中,面子大过法律。

面子大过法律,对身为市党政一把手的周银校来说,其实是合乎逻辑官场思维。周银校的面子,就是不能受到挑战的官威。即使周在工作中并无太大失误,他可以坦然面对舆论和上级,但他依然不愿意看到治下的辖区某件不光彩的事被举报。身处周银校的位置上,他看重的不是一时一事的是与非、得与失,而是一种长期能对人产生威慑力的权威。如果他被举报了却坦然大度,不采取任何反制措施,那么就等于失去了面子,本文转自公务员考试信息网(26272d20fab069dc51220126)让人得罪他没有什么了不起的,那么这类举报行为一旦多起来,对其仕途是灾难性的,面子,是他最大的利益所在。所以必须杀一儆百,绝他人效仿之念。而与失掉面子的后果相比,作为党政一把手,其违法的风险很低。在他管辖的那个城市,其权力几乎不受制约,因此他能公然违法却无人可以阻挡,而且他手握通吃一切的权力,使当地的司法机关愿意出谋划策并付诸行动,充当构陷于瑾的帮凶。这种成本低-----几乎不需要自己太费劲、技巧高-----有司法部门大力配合、效果强----能让对方家破人亡的违法行为,他当然乐意选择,以此来维护“悠悠万事唯此最大”的面子。

面子大过法律的根本原因是,许多地方对党政领导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形同虚设,使一些大权在握的官员为了面子不惜违法。其长远影响不仅对地方政治文明建设其实对官员本人也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周银校这样的官员可以轻易将人往死里整,那么群众对其的监督和举报,不可能停留在正常地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改正错误提高执政水平的理想状态,而必然导致你死我活的厮杀,于瑾只有扳倒周银校,她才有希望重见天日,所以她必定倾注全部的力量告倒周银校。从这个角度来说,周银校在一开始为了面子而违法时,就在为自己掘墓。

30. 公共利益受损官员为下属担责

社会事件: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虽然不存在本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问题,但因本局下属单位———医保中心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损害了市民利益,被上级政府追究责任,免去了局长职务。当地政府及舆论认为,这是一个突破(7月28日《瞭望新闻周刊》)。谈谈你对公共利益受损官员为下属担责的看法?

参考答案:就一项制度来说,公务员端铁饭碗并无不妥,各个国家的公务员也都是端铁饭碗的。当然,端铁饭碗的前提是,公务员在其日常行政活动中没有过错。此处之“过错”,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比较轻微,违反行政部门的管理规章。对此,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另外一类就比较严重,触犯了刑律,就像贪污受贿、挪

用公款等。对此,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因此,行政惩罚程序有其独立价值。政府官员尽心服务公众利益,乃是其职业伦理之所在。官员当努力履行这种伦理责任,行政机关内部也需要制定某些规章,激励、约束官员履行这种责任。为此,《公务员法》有专章规定奖励、惩戒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身为党员的官员各种违规行为的惩罚程序。在这两份文件中,都包含“撤职”的惩戒。所以,从理论上说,官员即使没有触犯刑律,也仍然可以被撤职。

从伦理责任的角度看,对某一部门承担管理责任的政治性官员,也即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即使自己没有直接过错,而是其所管理的下属出现严重过错,给公众利益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害,他也必须就此对公众承担个人责任。这是基于伦理而产生的政治责任。应当说,追究这种责任,恰恰就是行政惩罚程序的所要承担的任务。假定官员个人直接把公家的钱装到自己包里,或者收受贿赂,那就不是伦理性政治责任了,而是刑事责任了。

实际上,公众利益遭受了这种损失,该官员如果具有伦理责任意识,就会主动引咎辞职。假如他未能主动辞职,行政机关就应启动行政惩罚程序,让他承担起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对民众有交代。简单地说,现代政府必须对民众负责,而且,这种责任最终必须落在个人身上。如果公众利益因政府的某项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就当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追究具体个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众利益所受损失较大,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必须有人丢官。

所以,我们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具体和严密。一旦行政问责制度成熟了,则官员自身没有直接、明显过失而丢官的事,就会成常态。现在,不少官员一出事,就会涉及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先丢官紧跟就是被起诉。长此以往,人们会误以为,只有在官员所犯的错误严重到触犯刑律的程度时,才会给予撤职处分。

这样的想法当然不对。官员当然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毕竟是少数,更大量的情况应当是,官员为其疏忽、过失,而承担伦理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这方面的问责机制比较健全,官员所受约束较为严密,其权力的行使比较规范,就可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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