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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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编 制 日 期:

文件

××综合楼工程 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说明:

本招标文件除封面外共有180页,请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自行核对,如发现缺页、错装等情况,请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及时补正。如未提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须知???????????????????(02) 合同条款???????????????????(18) 投标文件格式?????????????????(50) 工程量清单(另册)??????????????(82) 设计图纸(另册)???????????????(84) 评标办法???????????????????(85) 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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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内容规定 1 要求工期:290天(日历天) 预计竣工日期:2006年9月15日 招标范围:土建、水暖、电及消防等工程内容(不含电梯、桩基、中央空调及玻璃幕墙等工程,详细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报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2 3 4 5 资金来源:自筹 投标人资格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 投标有效期:45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数额:肆拾壹万元(小写:¥410000元) 招标文件售价: 元(小写:¥ 元) 图 纸 售 价: 元(小写:¥ 元) 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7 8 9 10 11 联系人: 电 话:0315- 传真:0315- 投标截止时间: 2005年 11月29日上午9时整 开标时间:2005年 11月29日上午9时整 开标地点: 评标办法:见第六章 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金额 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注:未办理河北省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手册的外省投标人须到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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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标人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综合楼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企业。投标人应严格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活动。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2 招标范围

土建、水暖、电及消防等工程内容(不含电梯、桩基、中央空调及玻璃幕墙等工程,详细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上述招标工程现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评估法的方式,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自筹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并获得招标人核发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本次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各分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期间的一切费用。不管是否中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不承担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招标文件 元/份,图纸售价 元/份,售后不退。

5.工期要求 见前附表。 6.质量目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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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单价明细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名 称 I级钢筋φ10以内 I级、II级钢筋φ12-φ14 I级、II级钢筋φ16以上 III级钢筋 混凝土C20 混凝土C25 混凝土C35 混凝土C40 乐亭32.5PS水泥 冀东42.5PO水泥 联体坐便 浅色系(含配件及自闭式冲洗阀) 联体坐便 浅色系(含配件及冲洗阀) 潜水排污泵 全自动离子交换器(DN20 10W) 卧式电子水处理器 30W 浴盆 喷淋实验装置 喷洒水泵接合器 DN100 水流指示器 DN100 消防水泵接合器 单 位 t t t t m3 m3 m3 m3 t t 套 套 台 台 个 个 套 套 只 套 单 价 2930.00 3150.00 2970.00 3150.00 180.00 202.00 227.00 239.00 210.00 310.00 200.00 200.00 2500.00 3800.00 1200.00 300.00 330.00 890.00 260.00 800.00 备注 * * * * * * * * 注:1、本工程投标人的材料单价必须按照上述报价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2、上表中标有“*”的为甲供材料,中标后依据上表中材料价格从中

标价中扣除。

甲供无价格材料表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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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航标灯控制箱

电梯井道插座箱600*750*200

13 14

生活热水循环泵7.5KW 高区生活给水泵7.5KW

3 4 5

总等电位端子箱 照明配电箱600*700*160 电梯井照明配电箱600*750*200

15 16 17

矩形水箱(生活消防合用) 紫外线消毒器330W 贯流式热空气幕

6 食梯配电箱350*450*160 18 热力集水器

DN450PN1.0MPa

7

二层插座箱450*450*160

19

DN450PN1.0MPa

8 9 10 11

床头电控柜 应急照明配电箱 弱电井中电源自动切换箱 弱电井中照明配电箱

20 21 22 23

喷洒水泵37KW 消防水泵75KW 湿式报警装置DN100 高区消防增压稳压装置2.2KW

12

电热水锅炉240KW

24

高区喷洒增压稳压装置1.5KW

注:上表中的材料仍为甲供材料,但材料价格不计入投标报价中,其他费用仍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报价。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投标须知;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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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量清单(另册); 设计图纸(另册); 评标办法;

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开标前招标人可能以书面形式增补的答疑纪要或补遗文件等。

7.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勘察完现场后,务于收到招标文件3日内,对施工现场、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10.投标报价

10.1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工程量清单列明数量是招标人根据设计图纸及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0.2为了有效控制投资,本工程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20751252.33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万壹仟贰佰伍拾贰圆叁角叁分人民币。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综合楼工程工程量清单》,各投标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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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及工期内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10.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所列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及工期内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0.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0.6投标价格采用综合单价,投标人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0.7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以外的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由业主和相关部门现场研究确定。

10.8因招标人原因或因地质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导致工程量增加,中标人与招标人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10.9设计变更包括以下内容:在原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工程量发生变化;结构类型、尺寸发生变化或结构物增减。

10.10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详见唐山市建设局[2005]57号文和[2005]51号文)。

10.1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0.12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报;工程项目总价表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填报,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3条原则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不接受修正的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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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填报各项措施费,未填报的视为含在其它措施项目中,但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单独列明(详见唐山市建设局[2005]57号文和[2005]51号文)。

10.14工程量清单已包含了设计施工图所要求完成的全部项目内容,如无下列原因,业主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1)由设计出具工程变更对设计规模进行调整。 (2)由于地质情况的变化与地质报告不符合。

对以上发生的变更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业主会同项目监理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单项总价以及合同条款,根据项目监理确定的并由双方(业主和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与支付。对无综合单价的项目,由双方(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协商或由业主指定由资质的部门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依据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及相关费用标准、2005年市造价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第4期中的材料价格、唐山市建设局[2005]57号通知费率标准进行编制,其变更价格的总价乘以调整系数。

在投标时,投标单位要提供材料单价明细表,在施工材料购入时需甲方认质认价,经甲方认可的材料单价与乙方投标报价中所报的材料单价价差在±10%以内时,甲方不予调整;超出±10%时,超出部分经甲方签认后在结算时作增减调整。

调整系数=中标价/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 10.15编制依据

唐山市建设局印发的《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唐山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招标文件中的××××××综合楼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等。

10.16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与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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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包括: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总价; 工程项目总价表;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法定代表人关于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书; 项目经理委托书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手册(未办理该手册的投标人须到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部或企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河北省建设厅备案);

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由投标人从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办开具);

外埠企业进唐施工备案证明(由投标人在唐山市建设局市场处办理备案手续);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按本须知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前五款为原件,须由投标人按要求加盖相关印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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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施工技术措施;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其中必须包含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和控制噪音污染的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项目经理部情况; 主要机具使用计划; 劳动力安排使用计划;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进度计划图(网络图); 主要材料生产厂家一览表; 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12.1.2.1本次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 12.1.2.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要求采用A4幅面。

12.1.2.3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封面上须注明“唐山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字样,并在适当位置标明“正本”、“副本”,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

12.2 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为45天(日历日);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日期45日内有效。 1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5条规定的数额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只有在投标截止3日前开具的《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为有效。不能按时、按规定开具的《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的投标将被取消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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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现金。

开 户 名 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14.3《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的开具:

开 具 单 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1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且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核实无疑后退还(无息)。

14.6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后转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不再另行提交付款担保。中标人的农民工工资担保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10日内返还中标人(无息)。

14.7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4.7.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4.7.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5.勘察现场

15.1 发售招标文件后,招标单位将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投标单位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在勘察现场过程中,投标单位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15.2 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3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5.4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所有问题的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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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另外,投标人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技术标》的电子版,且《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必须采用EXCEL格式(U盘一个)。投标人所提供的电子版中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投标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批准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必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后递交,投标文件商务标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技术标的正本、副本可分别密封,也可正本、副本密封在一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技术标》的电子版(U盘)与商务标正本密封在一个封套内,U盘上和U盘中的内容均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所有封套均应保证其密封性并骑缝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17.2封套包装上应写明:

(1)投标项目名称:××综合楼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标); (2)招标文件编号:

17.3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所述的地点。

18.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

18.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3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无效,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六、开标 19.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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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只限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现场。

开标会需携带以下证件出席并出示:

(1)开标会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须出示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若是被委托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本人须出示项目经理证、身份证、项目经理委托书出席开标会;

(3)投标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书、河北省投标企业信用手册、外埠企业进唐施工备案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投标单位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以上证件均指原件。若由于年检等原因不能出示上述原件时,须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附有有效期限的证明。

19.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对19.1款所规定携带的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密封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外封套签署是否正确。对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9.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自动弃权,开标会要求携带的证件不全或为复印件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携带的证件、证明不全或不是原件时; (2)投标文件封套未按规定加盖骑缝公章;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投递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中法定代表人不符;

(6)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委托代理人未出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授权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的委托书;

(7) 投标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不符;

(8)项目经理本人未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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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标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均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招标文件第23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者对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有重大限制,如果接受了这种有显著差异或保留的投标文件,将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因此,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也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对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进行审核和修正。其原则为:(1)如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数额不符,则以文字数额为准。(2)如单价乘以工程量不等于合价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细目合计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对于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未按照市造价管理部门现行有关费用标准执行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以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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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须经投标人认可,才对投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按废标处理,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评标办法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评价,按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 八、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中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等。

26.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8.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

28.1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金额互相出具担保。

28.2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形式;银行保函须由承包人从唐山市具有担保业务资质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乐亭分中心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出示保函的同时应出示担保合同原件。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之后28日。 28.3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第28.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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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宣布该中标人的投标无效;招标人有权确定排名紧随其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8.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形式;银行保函须由发包人从唐山市具有担保业务资质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乐亭分中心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出示保函的同时应出示担保合同原件。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全部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之后28日。

29.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9.1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施工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调查施工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除的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不可预见的障碍等,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后确定处理办法。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有关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产生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29.2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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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4.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超标(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5.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涮、水流污染。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29.3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2.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3.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支付。

29.4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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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安全员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常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该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做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3.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 a.警告与危险标志; b.安全与控制标志;

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4.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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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视察事故现场后,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天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支付。

30.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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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土建、水暖、电及消防等工程内容(不含电梯、桩基、中央空调及玻璃幕墙等工程,详细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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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签字盖章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___ 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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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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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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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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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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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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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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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体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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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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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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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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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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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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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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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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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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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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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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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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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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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3日内提供图纸4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 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执行合同通用条款(5.2)(5.3)(5.4)(5.5)条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见授权委托书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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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费用由甲方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复核,双方确认无误后依此施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9)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7天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8日前,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和当月施工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第(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双方协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第(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第(6)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第(7)款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料净、场洁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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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

但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负责全部返修费用,返修延误的工期,每天按照合同总价的0.2?罚款;因乙方原因本工程按合同工期推迟交付使用的,每推迟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2%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1)固定单价合同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中标价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b.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协商或由业主指定由资质的部门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依据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及相关费用标准、2005年市造价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第4期中的材料价格、唐山市建设局[2005]57号通知费率标准进行编制,其变更价格的总价乘以调整系数。

②遇设计变更,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按投标人确定的单价乘以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执行。

③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由业主和相关部门现场研究确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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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进场后,7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报告与月完成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人依据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拨到合同价款90%时停止拨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测报告,所有重要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认可,未经认可不得使用,主要材料还须送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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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第33条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内向发包人提供贰份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条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条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2)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无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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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40.1条、第40.2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工程履约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捌份 4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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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建设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设备安装内容 单位工建设跨度(米) 工程造开工竣工日期 程名称 规模 价(元) 日期 - 47 -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规格型备品种 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供应时送达地级 间 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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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担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各采暖期及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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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d0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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