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代理制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12 04:43:01 阅读量: 外语学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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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各项职务不因从业人员从缺、出差(公出)、缺勤或暂异动等因素之影响,得以持续推动,并为培育储备主管之领导及管理能力;提升从业人员之工作丰富化、职能扩大化,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各级主管及间接员工均应按本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代理权产生与消失

凡被代理人从缺或出差(公出)、缺勤、异动等短期从缺1小时(含)以上时,除上级主管有特别指示外,职务代理人之代理权自然产生。待被代理人出任或回至办公室位置后,职务代理人之代理权自然消失。 第四条 代理原则

(一)代理人资格以各单位公布之名册为准。

(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为明确责任,应签名并加(代)字。 (三)代理人有多位,其代理顺序应按下列原则:

1.同部门正副主管互为当然职务代理人。 2.部门内之次级主管。

3.同部门期货单位之平行主管。

4.部门内对各项业务状况最了解之人员。 5.部门内职称较高之人员。 6.部门内年资较长之人员。 第五条 代理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代理人应执行代理权: 1.被代理人从缺。

2.被代理人出差(公出)、请假、或出席会议时,经被代理人指示或经被代理人于相关表格(如“公差(公出)申请单、请假卡”)签认。

3.无法同时处理之日常事务,经被代理人委托或指定者(如代理出席会议、接待宾客等)。

4.被代理人出差(公出)请假等,未指定代理人或请代理人签认,而发生重要事情,请代理人员进行代理。 第六条 申报作业

各级主管至少应设二位代理人,报人事经理备案: 第七条 被代理人权责

(一)被代理人在被代理以前,应将交办事项向有关(职务代理人)交代清楚。 (二)部门级(含)以上主管出差一天(含)以上时,应备书面资料载明所指

定职务代理人,并告知有关单位。出差或外出一天以内者,应口头通知代理人代理一切事务。

第八条 代理人权责

(一)被代理人从缺时,代理人之权责同与被代理人。 (二)被代理人因出差(公出)、缺勤等因素而不在办公位置时: 1.除与公司政策及费用有关之核决外,代理人之权责同于被代理人。

2.代理期间应确实执行各项事务,不应有推脱、敷衍之行为。

3.代理人应于被代理人返职后,立即将代理期间所处理或知悉之事项,向被代理人提出详实之书面或口头报告。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应同时缺勤。

(三)原则上,职位轮调时,优先考虑该职位之代理人。

镇江泰福机电有限公司 职务代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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