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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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案例分析汇编

第一部分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

氯化公司系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随着城市的发展,氯化公司已被居民小区包围,不仅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发展。根据省、市环保局及市政府要求,氯化公司需限期搬迁。氯化公司新址拟选在某县境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化公司”住地,这就需要取得盐化公司的土地。盐化公司是新设立的且在筹建阶段,仅有土地及其地上部分建筑物。氯化公司想要取得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投资;三是吸收合并。采用何种方式节税最多、经济效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第一种方案:购买(注意理解出售方和购买方的税负情况)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购买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采用此方案,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缴纳所有相关税费。盐化公司属于出售方,发生了转让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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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企业所得税。氯化公司属于购买方,其承受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如果氯化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妥善安置盐化全部职工,其中与盐化公司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盐化公司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第二种方案:投资(税负:不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此方案,就是盐化公司将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以投资入股形式转让给氯化公司,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的股权。采用此种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不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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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必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条规定,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粘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财产转让无有所得,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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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契税。

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4%契税。

第三种方案:吸收合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将盐化公司兼并或吸收合并,盐化公司注销。盐化公司(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氯化公司(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采用此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1、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企业合并是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因此,盐化公司转让给氯化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不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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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盐化公司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发布日期:2010-10-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容: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涉及到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过户到合并方的行为,是否参照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之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是否也可参照该条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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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印花税。

在企业合并中,如果氯化公司与盐化公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规定,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可不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如采用此方案,企业所得税政策留有筹划空间,可依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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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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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c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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