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陵江镇龙潭社区综合楼拆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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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陵江镇龙潭社区综合楼

旧城改造安置协议

合同号:川冈旧改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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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冈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制

甲方:四川冈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苍溪县陵江镇龙潭联合社

因城市建设需要,据苍溪县旧城改造规划,在棚户区改造精神的指导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在苍溪县陵江镇龙潭社区九龙宾馆和社区综合办公楼片区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修建城市商住综合体。甲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乙方签订改造拆迁还建协议,协商订立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被拆迁房屋相关事项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 愿意将自有混合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号,国土证号为 号的房屋交与甲方拆除并修建商住综合楼。

(二)乙方同意在政府公布搬迁公告后并在收到由甲方或政府监管账户支付合同约定应付费用时将现有房屋所有手续原件(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书,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交甲方,甲方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注销,以便甲方办理乙方旧房有关的土地、建设手续和乙方新房产权、土地使用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政府公布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四)乙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无产权、抵押贷款以及其他纠纷;如有,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二、被拆迁房屋房的安置与补偿 (一)房屋安置

1、乙方要求房屋拆迁安置按产权调换安置。

2、产权调换比例确认:根据苍府办发[2014]43号《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之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是国有用地被征收房屋按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建筑面积按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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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营业门面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确需要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不超过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在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的同时,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土地随房一并征收安置。”但由于现在社区旧房屋用地是集体土地,甲方为社区居民着想,为该社区民众造福,由甲方将社区现有房屋土地是集体性质使用权变成国有性使用权开发,且甲方同意乙方要求:一楼营业门面按《苍溪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比例1:1进行产权调换成国有用地营业房,二楼及二楼以上房屋按《苍溪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比例1:1.3进行产权调换成国有用地的住宅房屋;办理变更为国有出让住宅和商业用地的费用需补交的出让金(土地变性费)及土地、营业房、住房登记等费用不用乙方承担,全部由甲方承担。

3、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根据苍府办发[2014]43号《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违法建设面积不予计算面积),现经确认乙方旧房合法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4、根据产权调换比例和旧房确认的面积,甲方现为乙方置换新营业性质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新房的位置、楼层等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后另签订选房协议。

5、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按乙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苍溪县国土地局确认的评估公司评估金额进行赔偿。经评估,装修补偿评估金额为 元,现乙方要求置换成房屋面积,按本地块开盘时市场销售价折合置换成房屋面积 平方米。

6、根据前面所述,甲方为乙方安置新房面积共为 平方米,超出或不足还建面积的部份,其结算方式按甲方在本片区地块上修建房屋开盘时的市场价即时结算。如乙方没有将应补房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则甲方不交房给乙方,且甲方有权调换到面积相等或相近的房屋还房。

(二)过渡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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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渡期间内,乙方同意自行解决过渡,过渡期从政府发布拆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交房时止。

2、乙方搬家费共计 元,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在政府搬迁公告公布搬迁规定时间内支付。

3、过渡安置费用支付:在未交房的过渡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用 ,乙方自找房屋过渡。按拆迁面积 元/平方米/月,共计 元,乙方按每年在甲方财务或政府监管的账户下领取,第一次过渡费在政府拆迁公告公布搬迁之日内按约定领取。如果提前交房,则乙方将退还甲方多支付月数的过渡费;如延期交房,则甲方继续支付乙方过渡费,直到交房时止。

4、政府发布搬迁公告通知乙方搬迁,乙方在政府公告公布规定搬家之内将原房屋腾空,将原房屋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交清,并办理销、转、停户手续后交于甲方,如果乙方未将停户手续交与甲方,则由乙方承担该户新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5、甲方将按原有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线路按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定全部恢复安装到位,并由甲方承担。

三、工程期限

拟建房屋的工程期限为24个月,从开工许可之日起计算到公示交房时止。若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工期顺延,顺延时间以政府批准的公示为准。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之规定,按政府有关规定在国土部门办理国土收储与土地出让手续;在乙方原有土地地块上,按相应按建设部门规划批准的方案实施房地产开发修建房屋及配套设施,安置乙方房屋剩余下后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国家规定归甲方所有,甲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房地产开发责任。

2、甲方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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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按政府要求自筹资金,交纳政府保证金;按规定交纳开发费用。

3、甲方应确保按期交房给乙方,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甲方有按照国家房地开发项目的规定,享有在乙方拆除后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权。

5、甲方应保证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先安置拆迁户。 6、甲方应修建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7、甲方安置给乙方的新房屋为半成品房,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无门窗,室内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外墙窗户安装塑钢门窗,自来水通室内洗手池及厕所,气通灶台,电通进户门口。

8、甲方安置给乙方新房,按还建套数、面积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不要求乙方承担办新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户旧房 “两证”原件。 3、乙方现在所在房屋土地为集体用地,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土地权属及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所需手续的证明材料,使全部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使建设用开发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

4、在项目竣工后,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协助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分配过户时的全部手续。

5、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

6、乙方应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程序和债权债务纠纷,也未设定任何抵押等以及其他纠纷;如有,则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负责协调自己社区内的居民关系,保证土地顺利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确保自己社区居区不干扰正常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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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和施工。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及协议。

9、如乙方应补交房款和其他费用的,应按合同约定补足房款和其他费用。

五、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政府的监管下完成,乙方除享有本合同约定权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扰与本项目顺利实施。如无理取闹,致使项目不能施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房屋竣工后,甲方公示交房并办理新房移交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约补清房款以及新增户头的水、电、气的材料款、人工费、上户费,甲方将不给乙方办理交房,且甲方有权调换到面积相等或相近的房屋还房,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与违约责任。

七、由于本片区属于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区域,本片区内的营业用房在还建过渡期内,甲方只负责承担房屋还建期内的租金及以装修补偿(以现场评估为准),与此房屋相关的未到期合同的处理以及与此房屋相关的续租、转租、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旧房拆除由甲方按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拆除手续并拆除,所拆除的一切材料归甲方所有。

九、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乙双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社团机构,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三)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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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

(一)如乙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应按《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本合同有争议,双方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申请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

十一、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和附件,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四川冈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13350262566 乙方:

苍溪县陵江镇龙潭居民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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