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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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服务人口(人) 3000 3001~6000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
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
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
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1 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 7。
2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3 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4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五条 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六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 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七条 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 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
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 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
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 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
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 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 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 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
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
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 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类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控制。
表6 幼儿园投资估算指标一览表
分类 投资估算指标(元/m2)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3100~3000 3300~3200 3200~3100 3100~3000 注:1. 投资估算不包括土地征用、外部配套、室内家具设施和专用保教设备等费用。
2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现行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4 .3班幼儿园按单层建筑测算。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 幼儿园建设工期(Ⅱ类地区) 分类 3班(90人) 6班(180人) 施工建设工期(日) 130~135 155~160 9班(270人) 12班(360人) 160~165 165~170 注:1.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教学楼工程6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Ⅱ类地区计算。 2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 术 语
一、幼儿园 kindergarten 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 class activities unit 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亲子活动、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 isolation chamber 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 morning health checkup and reception hall 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 natural biological garden 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附录二 附 表
附表1 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 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 .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附表2 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 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 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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