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场外展场地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21 09: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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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德·中央广场外展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重庆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福斯德广场 乙方:重庆创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从事经营或宣传演出事宜,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位于三峡·福斯德广场活动区域(详经双方确认的场地平面效果图),建筑面积40平方米,用途为企业宣传。

第二条 本合同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计7天,如广场有重大整治行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止活动。期满如续租,应当提前5天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条 租金总额为2520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元整)。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300元。乙方租赁期间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弥补。合同到期,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其他服务。 3.据实向乙方收取每月用电费用。

4.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或宣传演出。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具备合法的经营或演出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经营或演出范围亮证照经营或演出。未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使用音响设备(中午12:00-14:00禁止使用音响)。

2.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承担因经营(或演出)产生的各项税费。

4.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或演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起经营或演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出租、转让。转借该场地。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7.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或演出)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或

演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或演出)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及超约定范围使用场地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未经甲方同意未开展经理活动的。

7.违法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及损失。

第九条 特别约定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正常使用场地的,甲方退还乙方租金及保证金而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且乙方付清租金及保

证金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补充条款:

1.所有展间及背景高度不超过4米,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现场排布。

2.如乙方聘请甲方保安员进行夜间值守,属于保安员非工作时间个人行为,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负责。

3.甲方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支行

账户名称:重庆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账号:2901 0101 2001 0011 279 附件:小汽车3辆,无展间

甲方:重庆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福斯德广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b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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