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更新时间:2023-07-18 00:4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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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型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理由和种类、适用人员和相应程序有相关规定,对实际境遇有相应解释,但回避制度很少被用于实践;对什么是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解释;回避的范围窄等。以上现象有违程序公正理念。改革现有回避制度,应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学习他国经验,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我国砌亭回避{良的现状分祈&宄善 i ! l口舒涛的,当自行回避,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1是 ()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任过本案的证人、定人、 3担鉴辩护人、讼代理人的;诉 ()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第二十九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审检侦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不人。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依法追检侦应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的回避,当分别审检侦应一

引言

由院长、察长、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检公院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同级人民检察检由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查人员不侦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本第第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由于涉及到国家公诉,回避的主体及范围极为广泛。回避制度的制定要顾全到消除当事人疑虑,有利于案件真并实。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制裁,对制度才能得以保障。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源自西方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这一

原则,并依此理论为基础设计出中国刑事回避制度。中国的刑

事回避制度以“自然公正”为其理论基础是合理的,具体制度作其设计也较完善,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集中于我第2 8至 3 1条,内容包括回避对象、避理由、回回避种类、回避程序等,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致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此确但导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由这些法条可以看出其主要是包括了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

的申请主体、避的理

由、回回避的方式、回避决定主体、方面的等内容。

( )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分析。二我 笔者认为国刑事回避制度相关规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短板,国现行刑诉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粗糙简我

二、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及价值刑回避,避忌。又回避制度,义上是指对特定主体任职与公务广活动予以一定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事诉讼中的回避,指侦 是

单的。尽管后来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一些补充,仍有许多瑕但

查人员、查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检因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回避制度的实体

疵。就其中的缺陷而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主第一,由规定存在缺陷。国刑事诉讼法第 2理我 8条集中规定了几种回避的理由,设计的存在一定得缺陷。其

价值上来说,回避制度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效途径,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确刑准

1窄的亲属关系范围规定。第 2 .过 8条第 1规定的回避理款由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指的是当事人的配偶、母、女、近父子同胞兄弟姐妹。

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确适用刑事实体法,有罪的正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判罚,使无罪的人得以免受错误的定罪和判

其没有包括祖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其它直系血外孙外亲,不包括公婆、媳等直系姻亲关系。由此可见,条款中近也儿该亲属的范围是十分狭窄的,这样的规定,我国的现实是有十而与分不协调的,法实践中表现的就是重情轻法,情大于法”现司“的实情况。因此,亲属范围划定得过窄,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利,对对 也不利于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正常正义之运行。

刑,立回避制度的正式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措施之一,使与建它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免徇私舞弊、法裁判避枉

行为的发生,即所谓“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在程序任。价值方面,回避制度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使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偏袒、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使当歧也 事人更易于接受裁判结果。⑧回避制度正是以其独有的价值能使人们看到正义的实现状态。 三、国刑事回避制度现行规定及分析我

2模糊的利害关系界定。第 2 . 8条第 2款规定的回避理由是“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个“害关系”何物本。利为呢?律没有说明,法学术界的认识混乱。的学者认为其是物质利有益关系,的则认为是法律上的某种利益,有的学者认为该关有还系应包括案件事实上的实体性利益关系和程序上的职务性利害

( )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我

当前,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我2 8条至第 3 1条以及司法解释 2 0 0 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

关系。界对于该概念的认识也模棱两可,况不是专业的一些哗何当事人了。如此一来,当事人不清楚相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干规定》,些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如下:若 )这第二十八条,判人员、察人员、审检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回避,清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回避。样,不这当事人肯定是不能有效的实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的,回避制度也无法有效的运行。 第二,程序设置的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 从回

1 f 6 决策&信 (句 j息]尊: ) 0 I0 9年第 2期总第 5 2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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