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更新时间:2023-11-09 05: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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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共计197桶拖走, 同月13日,戚昌斌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 但其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即返回,戚昌斌也未进一步监督落实。方国强、何利华第一次拖回的60桶化工废弃物存放于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附近海绵厂内时,因部分化工废弃物泄露而流入渔塘中 , 致使渔塘中的鱼中毒死亡。 方国强及何利华得知此事后 , 仍将后来拖回的化工废弃物80余桶随意倾倒于汉阳区永丰乡锅顶山半山腰的地面上。该化工废弃物因降雨随雨水顺山而下 , 流入当地农田、渔塘、龙阳湖,致使当地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农田、渔塘荒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发后,市区联合调查组积极进行了该污染善后工作的处理 ,将方国强、何利华等人尚未倾倒的110余桶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 ,从上述地点拖回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妥善处理。由于上述化工废弃物的随意倾倒,造成 97.4 亩农田及1800亩龙阳湖水面严重污染,经鉴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9.7万元。

戚昌斌、王华楚分别作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负责协调管理洪山环保局废弃物交换中心的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管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任, 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4年3月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方国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何利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戚昌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戚昌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渎职犯罪的表现

被告人戚昌斌、王华楚作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废弃物交换中心直接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在本案中,上述二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无视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定,明知检验报告有假却持放任态度,未坚持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式化验单,并在未对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的情况下,

就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在未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戚昌斌擅自同意违规将有毒化工废料交无证人员方国强、何利华等人处理。王华楚在得知朱某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

国强、何利华、(均另案处理)、杜某某处理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在处理废弃物时,也未按照环保法规

定向汉阳区政府或环保局报告。王华楚受指派到现场监督处理

情况时,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轻信不会造成污染而放弃监督, 戚昌斌对王华楚到现场监督的情况也未督促落实。他们的这一系列行为最终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与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计划的编报、下达、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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