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写规范(有重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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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的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和种类

1) 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照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 类别

按照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按进出口状态分: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表现形式分:

①纸质报关单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

——按使用性质分:

①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报关单 ③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用途分:

①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

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②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

的报关单。

③电子数据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按照《填制规

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纸质的报关单。

④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

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第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第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构成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

海关作业联 海关留存联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 企业留存联

海关核销联 进口付汇证明联

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

海关作业联 海关留存联 企业留存联

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核销联

出口收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是报关员配合海关查验、交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单句,也是海关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事务的重要凭证。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和收汇及核销手续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口岸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应当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收到载货清单、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三、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

1)如实申报

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2)真实填报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3)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

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4)八不同须分别填报

不同批文或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不同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货物,均应分别填写报关单。

5)正当理由更正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那些货物作了更改。

四、填写报关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贷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洪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

因此填写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报关员必须对其一切报关行为负责,他们必须保证按照海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员的证书。

五、海关对填报不实行为的处罚

为了有效地改进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单因报关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 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I万元;

(二) 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1) 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改的;

2) 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 3)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消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

4)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消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人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 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人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书。

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1) 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 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顺序号。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须填写。编号规则如下: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海关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即《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3)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口岸均特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②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从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查找,能具体就具体。如果《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应填报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4) 备案号

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设备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为12个字符,其中第一位为标记代码: ——《加工贸易手册》第一位为: “A”表示备料; “B”是来料加工; “C”是进料加工;

“D”是加工贸易设备(包括作价和不作价设备); “F”是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 “G”是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征免税证明》的第一位是“Z”;

——“H”表示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原产地证书》第一位为“Y”。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②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免填。

③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货物和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

④加工贸易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⑤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⑥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⑦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⑧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报“Y”+“11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曼协规则和东盟规则项下的进口货物均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5)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出)口日期是指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 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如:“2006.08.10” ②进口日期栏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相同,如果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免于填报。

③出口日期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

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②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③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和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数的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的结构为:

第1至第4位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为市经济区划代码(见表5.1);

第6位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见表5.2); 第7至第10位为顺序编号。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的原则为:

①援助、赠送、捐助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②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③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唛头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④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经营单位应该填合同执行企业。

⑤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对于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国内委托人为经营单位。

⑥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表5.1:市经济区划代码表

市经济区划代码 1 2 3 4 5 7 9

表5.2: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表

企业性质代码 1 2 3 4 5 6 企业性质代码说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市经济区划说明 经济特区 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物流园区 其他 7 8 9

8)运输方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有报关权而没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其他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实际运输方式专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邮递运输和其他运输(驮畜、电网、管道等)。

特殊运输方式仅用于标识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①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②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③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④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⑤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⑥其他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表5.3)填报。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

①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③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④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填报“9”,区外填报“Z”。 ⑤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

以及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和内销货物,填报“9”。

表5.3运输方式代码表

运输方式代码 0 1 2 3 4 5 6 7 8 9 X 名称 非保税区 监管仓库 江海运输 铁路运输 汽车运输 航空运输 邮件运输 保税区 保税仓库 其它运输 物流园区 运输方式名称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境内运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江海运输 铁路运输 汽车运输 航空运输 邮件运输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保税仓库转内销 其它运输(驮畜、输油管道、电网) 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内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 Y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不包括直通港区)运送区外和区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 Z 出口加工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和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填报) W

9)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的名称,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物流中心 从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或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区外 a.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

b.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四个字。

c.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d.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e.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f.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g.对于“清单放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填报“集中报关”四个字。 ②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进口:

a.江海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c.汽车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d.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e.以上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出口:

a.江海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英文单词)〕;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英文单词)〕。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各类出境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③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a.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b.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c. 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d.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f.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②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进口:

a.江海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c.铁路运输:“@”+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d.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出口:

a.江海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b.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c.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③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免予填报。

本栏目纸质报关单填报格式要求:

①江海运输填报船舶英文名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编号+“/”+航次号。例如:提单显示“Shipped by S/S:DONGFENG V.101”,即“DONGFENG”为船名,“101”为航次,本栏目填报为“DONGFENG/101”。

②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③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④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如“KZ0225”,前两位为航空公司代号。 ⑤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⑥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10)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的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免于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a.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果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例如:1320135*P130

b.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c.铁路运输:填报铁路运单号。

d.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e.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②进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 进口:

a.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b.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c.航空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于填报。

e.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转关运输的,填报车牌号。 ——出口:

a.江海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于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b.其他运输方式:广东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于填报。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如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如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填报其经营单位的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③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贸易方式是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管理管理方式。本栏目填报要求为: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表5.4)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③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表5.4监管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代码 0110 0130 0214 0245 0255 0258 0265 0300 0320 0345 0420 0444 一般贸易 易货贸易 来料加工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深加工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料件退换 不作价设备 来料成品减免 加工贸易设备 保区进料成品 一般贸易 易货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复出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来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补偿贸易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545 0615 0700 保区来料料件 进料对口 进料料件退换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全称 0445 0446 0456 0466 0513 0544 保区来料成品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设备退运 补偿贸易 保区进料料件 0744 0815 0844 进料成本减免 低值辅料 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边角料内进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低值辅料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销 进料边角料复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64 出 来料边角料复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1139 1215 1233 1234 1300 1427 1500 1523 1616 1741 1831 2025 2225 2439 2600 2700 2939 出 国轮油物料 保税工厂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修理物品 出料加工 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 寄售代销 免税品 外汇商品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常驻机构公用 暂时进出口货物 展览品 陈列样品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保税工厂 保税仓库进口境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进出境修理物品 出料加工 租赁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寄售、代销货物 免税品 免税外汇商品 合资合作设备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 暂时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展览品 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 3010 3039 3100 3339 3410 3422 3511 3612 4019 4200 4239 4400 4500 4539 4561 4600 5000 5015 5033 5100 5200 5300 5361 9639 9700 9739 9800 货样广告品A 货样广告品B 无代价抵偿 其他进口免费 承包工程出口 对外承包进口 援助物资 捐赠物资 边境小额 驻外机构运回 驻外机构购进 来料成品退换 直接退运 进口溢误卸 退运货物 进料成品退换 料件进出区 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 成品进出区 区内边角调出 设备进出区 境外设备进区 海关处理货物 后续补税 其他贸易 租赁征税 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无代价抵偿货物 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物资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 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我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我驻外机构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直接退运 进口溢、误卸货物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进料成品退换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 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 其他贸易 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的租金 9839 9900

留赠转卖物品 其他 外交机构转售境内或国际活动留赠放弃特批货 其他 13)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②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表5.5)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③加工贸易货物应按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④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a.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 b.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 c.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的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d.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填。

表5.5征免性质代码表

征免性质代码 101 201 299 301 307 399 401 403 一般征税 无偿援助 其他法定 特定区域 保税区 其他地区 科教用品 技术改造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征免性质简称 征免性质全称 406 412 413 417 418 501 502 503 506 601 602 603 606 608 609 611 789 799 801 898 998 999 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 残疾人 远洋渔业 国产化 加工设备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边境小额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 海上石油 陆地石油 贷款项目 贷款中标 鼓励项目 自有资金 救灾捐赠 国批减免 内部暂定 例外减免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标机电设备零部件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享受内部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⑴进口填报征税比例

征税比例原用于“进料非对口”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现该栏不需填报。

⑵出口填报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表5.6)选择填报相应结汇方式的名称或缩写或代码。

表5.6结汇方式代码表

结汇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5)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填报要求:

①许可证管理商品必须填报,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留空。注意这里填报的是“许可证”而非“许可证件”的编号,长度为10位字符。

②一张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货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②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结汇方式名称 信汇(M/T) 电汇(T/T) 票汇(D/D)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信用证(L/C) 先出后结 先结后出 其他 ③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17)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也称装运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对于直接运抵货物,以货物实际装货的港口为装货港,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运抵港。

②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中转港为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③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包括供货地点)。填报要求如下:

①“境内目的地”栏和“境内货源地”栏均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定义相同。

②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要填报具体的行政区域。

③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为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 直接接受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 b、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作在地; c、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作在地;

d、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

地区为准。

④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应以最早的启运地为准。

19)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

成交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表5.7)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②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或其代码,出口填报FOB或其代码。 ③如果采用“CPT”术语成交,本栏目填报“C&F”;如果采用“FCA”术语成交,本栏目填报“FOB”。

表5.7成交方式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21)运费

运费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即FOB进口或CIF、CFR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②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F FOB C&I 市场价 垫仓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运费标记填报如下:

a.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b.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30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30/2”。

c. 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3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3000/3”。

③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22)保费

保费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即“FOB、CFR”进口或“CIF”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②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a.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5‰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5”。 b.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如:500美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502/500/3”。

③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23)杂费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填报要求:

①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a.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b.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②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例如:在成交价格外需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属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应填为正值或正率;我方支付给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或是国外卖方给我方的折扣等,属于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应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③无杂费时,免填。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②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与散装货物应填报为“1”。

③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托盘数。如:“3PALLET/S.T.C. 150CARTONS”本栏目填报“3”。

④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按以上要求填报;如果只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集装箱数。

26)包装种类

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的名称。常见的包装种类中英文名称如表5.8所示;

②如果有多种包装材料,统报为“其他”。件数是各种包装的合计数。

表5.8 包装种类表

中 文 名 称 英文名称

木 箱 纸 箱 桶 装 包 散 装 裸 装 托 盘

27)毛重

(WOODEN) CASE CARTONS/CTNS DRUM/BARREL BALES/BLS BULK NUDE PALLET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8)净重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填报要求: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填报要求: ①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方式填报。如“COSU8491952/20/2275”。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本栏目,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

②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30)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等基本单证,监管证件、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特殊单证和合同、信用证等预备单证。填报要求:

①基本单证和预备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随附单据”栏仅填报除进出口许

可证之外的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

②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表5.9)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应填报监管证件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③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在本栏目填报,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④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的填报:

a.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

b.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01:1-3,5>”;

c.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和减免税;

d.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e.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表5.9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监管证件代码 1 4 5 7 A B E 监管证件名称 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 濒临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F O P Y t

濒临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原产地证明 关税配额证明 表5.10 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代 码 01 02 03 优 惠 贸 易 协 定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 属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 06 07 08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31)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填报要求如下:

①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表5.11)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企业自用”填报“04”。

表5.11 用途代码表

代 码 01 02 用 途 外贸自营内销 特区内销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3 常见用途说明:

其他内销 企业自用 加工返销 借用 收保证金 免费提供 作价提供 货样,广告品 其它 以产顶进 a.外贸自营内销(01):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b.其他内销(03):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c.企业自用(04):进口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殊区域内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d.加工返销(05):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履行产品出口从国外进口料件,用于国内加工后返销境外。

e.借用(06):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如租赁贸易进口货物。

f.收保证金(07):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g.免费提供(08):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h.作价提供(09):我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②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填报。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记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记。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

③填报关联备案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格式为:“转至(自)************手册”

④填报关联报关单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本栏。

⑤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

⑥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集装箱号。 ⑦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纸质报关单表体共有5栏,可另外附带3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个报关单编号下的一份报关单最多可打印20项商品。

②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和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是上“03”、下“027”,说明其位列报关单申报商品第3项,且对应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料件第27项。

③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a.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b.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c.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d.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e.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f.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g.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h.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i.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34)商品编号

指按《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此栏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②《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③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④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⑤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⑥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⑦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⑧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

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规定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a.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b.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c.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化后的数量,同时须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留空。

②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a.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b.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c.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d.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e.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f.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g.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③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对于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对货物进行加工并产生实质性改变的

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为:

a.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b.深加工结转货物和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c.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d.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③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国别不详”或“701”。

④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38)单价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一个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果含佣金和折扣,也应注明。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单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单价条款为:USD31.68 PER DOZEN CIF LONDON,则本栏填报“31.68”。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值。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TOTAL AMOUNT:USD56234.16”,则本栏填报“56234.16”。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或符号。

②《货币代码表》(表5.12)中无实际成交币种的,需转换后填报。

表5.12 币制代码表

币制代码 110 116 121 132 142 300 302 303 330 331 501 502 601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其填报要求如下:

币制符号 HKD JPY MOP SGD CNY EUR DKK GBP SEK CHF CAD USD AUD 币制名称 港币 日元 澳门元 新加坡元 人民币 欧元 丹麦克朗 英镑 瑞典克朗 瑞士法郎 加拿大元 美元 澳大利亚元

①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表5.13)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③《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表5.13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主要征减免税方式说明:

a.照章征税(1):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b.折半征税(2):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c.全免(3):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d.特案(4):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e.随征免性质(5):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征减免税方式名称 照章征税 折半征税 全免 特案 随征免性质 保证金 保函 折半补税 全额退税 f.保证金(6):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g.保函(7):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42)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44)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45)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46)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编码。 ②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a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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