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说好了:公司法中的这一条,不是效力性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11 21: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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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说好了:公司法中的这一条,不是效力性规范

案情简介:

银行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另加两年。此外,银行与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以股份公司所有的的房产作抵押。

贷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股份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嗣后,银行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要求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占总股本的60%以上,集团公司系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银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股份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一节,因集团公司系股份公司的股东,鉴于股份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对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均无特别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份公司为其股东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而银行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系无效决议,因此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订立涉案的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即涉案的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判决:

该案中涉案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判决:

银行与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集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由于该担保行为属于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故对其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据此,作为债权人银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集团公司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银行应是明知的。

综上,《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数枚印章均无效,一审确认《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正确。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判决:

银行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主张:

银行不可能知道股份公司的保证和抵押合同是其内部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越权签订,因为股份公司提供了《股东会担保决议》文件,并且抵押担保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后已登记完毕。如果抵押担保有问题,抵押登记部门审核后不可能为其进行抵押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最高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鉴于案涉借款合同已为一二审法院判定有效,申请再审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予以确

认。案涉《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担保人股份公司为其股东集团公司之负债向债权人银行作出的担保行为。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故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同意,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为由,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

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ak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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